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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行政处罚公示申请书 停止行政处罚公示申请书模板(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停止行政处罚公示申请书(精)一

宿环改字〔20xx〕1号

当事人姓名:王士荧

身份证号:3282217

地 址:宿迁市宿城区蔡集镇徐洼村十组

经查,当事人从事的废纸造纸生产项目存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审批擅自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的现场环境监察留存书、调查询问笔录、市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等证据为凭。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和排污;并责令恢复原状,拆除已建成的设施设备。

当事人应于20xx年2月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未改正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将案件移公安机关处理。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宿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xx年2月2日

关于停止行政处罚公示申请书(精)二

附有停止条件之动产赠与契约书

赠与者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受赠者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双方就赠与事宜缔结契约:

第一条?甲方于乙方完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时,赠与乙方_________制_________牌钢琴一台。

第二条?本赠与契约生效的条件为乙方必须通过大学入学考试。

第三条?乙方达成第二条的约定时,甲方应于一个月内购得_________制_________牌钢琴一台赠与乙方。

第四条?甲方于乙方尚未达成第二条所列的条件前死亡时,本契约即告失效。

第五条?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立契约人:

赠与人(甲方):________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受赠与(乙方):_________

住址:

身份证统一号码: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关于停止行政处罚公示申请书(精)三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xx市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

法定代表人:余 厂长 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邓 荣 局长

申请人不服(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书,不服(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遗漏了当事人xx市粮食局被告主体存在错误,认定扣押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两项为新的赔偿请求错误,赔偿7860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20xx年至今几年申请人在最高法院申诉登记,福建省高院驻最高法办20xx年12月29日开出转办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一目:“当事人申请再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依法依规向福建省高院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事项:

1、依法确认(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20xx)邵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xx市粮食局被告案件中主体存在错误,程序违法,依法追加粮食局为被告,裁定发回重审。

2、依法确认扣押工商“营业执照及加工150万公斤谷子可得利润等新的赔偿请求”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3、依法确认赔偿霉烂、变价款7860元按人民银行计算不公平。要求按申请人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给予赔偿。

4、依法撤销(20xx)南行终字第67号行政判决部分错误,申请依法立案再审。

申请再审事实与理由

一、根据“工商处字()第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供认:“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一日,根据举报,我局检查大队协同粮食局在吴家塘境内当场查获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承包人余无粮食销售统一发票,贩运粮食(大米)12700。”工商局是协同粮食局执法,那么粮食局是侵权主要责任人。

在1x年8月11日晚上申请人将加工好12700公斤大米装运外地销售,在吴家塘通往316国道途中,本市大竹镇龙潭村三叉路口,xx市粮食局付局长黄细华带队非法设卡,拦劫申请人去路,申请人出示了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省农垦局开具的“闽农垦便字034号”准运证明等合法手续。黄细华认定无效,叫来xx市公安局两名警察,叫来了工商局315大队长郑仕海、叶国勇,将12700公斤大米抢劫去,第二天8月12日工商局由余秋棣带队三人,粮食局黄细华指派三人和吴家塘粮站人员到吴家塘农场粮食加工厂以“非法收购谷子”为由查封45000斤谷子,粮食局抡走了粮食加工厂钥匙,工商局扣押了工商营业执照,证实工商局与粮食局是联合执法的事实。根据“邵公办信(20xx)67号”信访事项告知书,认定黄细华是履行职务行为,粮食局就是本案侵权责任人。在1号判决中、67号判决中没把xx市粮食局追加为被告,案件主体存在错误。违反了《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应当追加被告”没追加为被告的徇私枉法行为。违反了司法(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根据司法(解释)第八十条第一款:申请再审的案件:第四项规定:“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事当人的:”本案符合法规再审条件的规定,申请再审。

二、67号判决认定扣押营业执照为新的赔偿请求是回避事实错误的。在一审判决书中第5页第22行提到:“原告补充提交行政赔偿的证据:1、行政诉讼、撤诉申请书、行政裁定书。”三份补充证据是证实当时被告工商局有扣押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行政侵权行为的事实,在一审判决书第8页第17行认定,原告举有的补充证据1、不能证明原告所要证明的内容,不予采纳。而不是二审认定的扣押营业执照是新的赔偿请求说词,扣押营业执照是属于行政侵权行为范围、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二审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款一目:“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规定”。二审不发回,说成是新的赔偿请求适用司法(解释)第四十五条错误。违反了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申请再审。二审并称对上诉人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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