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提升限额申请书 增值税限额申请怎么写(9篇)
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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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是一个具有较强的调节功能的税种,国家通过所得税政策参与企业的利润分配,以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实现其调节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税收优惠是发挥其调节功能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国家对所得税的转让,给企业以更多的留利,来促进企业税后收益的提高。
20xx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
其中:减免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20xx年度,全年审批各项税收优惠万元,其中,由于新政策简化行政审批的出台,原来由审批改为备案的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企业户和高新技术企业户,备案金额分别为万元。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户,审批金额万元,减免税企业,审批金额万元。
在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政策办事,坚决防止和抵制违反政策的做法基础上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了专门的审批领导小组;
2、加强宣传,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法,不仅仅通过媒体进行宣传,而且开展送政策到企业,送政策到社区等活动。
3、加强服务,开展一门式服务,只要企业提出申请,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各项优惠政策的审核,上报,备案等,各项工作。
通过广泛的宣传工作和深入细致的服务工作,税收优惠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果,对于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对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就拿下岗再就业政策为例:鼓励现有企业新增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是再就业工程的一个重要方面,目前虽也有一些税收支持政策,但从具体执行的情况看,效果并不明显,其主要原因是税收优惠幅度太低,现有企业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既使达到规定比例,也只能免征30%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幅度大大低于新办企业,同时也低于劳动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青年达到规定比例免征50%企业所得税的幅度;
其次是减免税政策计算繁琐复杂,使得纳税人理解起来很困难。有的企业到税务机关来咨询,一听政策太复杂头就大了,最后减免的税款却了了无几,干脆就放弃了。这样就形成了有优惠政策却没有纳税人问津的尴尬局面。在实际工作中还发现,一部分纳税人绕开这条政策,把原有企业注销,从新改名,以新办企业的身份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这一点税收优惠政策中虽然明文规定不能做为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有效的进行监控,税务机关没有实地审核权(也不可能每一户都实地审核),这样就使得一些现有企业,摇身一变成了新办企业,钻了我们政策的空子。
(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亟待完善。
个体工商户的身份界定问题,引发不公平竞争。
如前所述,企业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门槛”过高,而作为个体工商户就“简单”的多,个体工商户只要业主本人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即可以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免缴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和企业的税收优惠条件不同,本不是大问题,问题在于两者之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的标准。现行法规对企业设定的条件有规定,而对什么是个体户,仅在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中有这样的表述: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如果个体工商户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请的“帮手”超过一、二个,带的“学徒”多于三、五个,其还算不算是个体工商户?目前无任何文件予以明确。在税收实践中,这个问题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困惑,影响了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如有的个体户从业人员多达100余人(非下岗失业人员),经营规模也很大,却以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即向税务部门申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这就给我们税务机关带来很大的难题,如不同意免税,缺少过硬的理由和依据,怕是违反相关政策,甚至引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等问题;
如果批准其享受减免税,肯定有背于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宗旨,引起不公平竞争,扰乱税收征管秩序。
(三)减免税种范围过窄。
目前,下岗失业人员个人经营时大都选择商业零售、加工、修理、修配等行业,从事旅店、饮食、理发等服务行业的相对较少。按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只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增值税,免税范围窄,没有考虑到大部分失业人员从事增值税劳务的现实,对这部分再就业人没从政策上没有给予照顾,挫伤了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积极性。减免税范围过窄,已成为影响再就业工作的瓶颈。
(四)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面小
在进行“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过程中,有不少的无业人员和劳教育释放人员到现场咨询,但这部分人却不能享受的优惠政策。“就业”和“再就业”就差一个字,有人能享受优惠政策,有人就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就显有悖公平,就业和再就业应该是摆在我们面前同等重要的问题。
具体还是拿下岗再就来说,目前,我国的就业压力,源于大量的劳动力供给与有限的资源之间的矛盾,这一国情决定了中国在经济发展战略上应采取就业优先的增长模式。税收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经济调控手段,在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方面理应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中其所以出现前述问题,根源在于对不同的纳税人,采取了政策上区别对待的方法,相应的改进和完善政策的思路,即是尽可能减少这种差别,根据这一原则,针对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建议:
(一)统一税收优惠的条件和幅度
现行再就业税收优惠的差别,不仅表现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之间,即使在企业之间,服务型企业较工业企业不论在优惠的条件上,还是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都优越许多。政策设计的思路,也许认为服务型企业有更大的发展潜力,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适合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但从实际效果看,这种区别对待的政策,恰恰可能是造成目前企业少有申请再就业税收优惠的重要因素。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没有理由也无必要制定区别对待的政策。对不同性质、类型,不同行业的纳税人给予平等政策待遇的具体思路是:对企业不论新老,不论行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30%的,按一定比例给予税收优惠,使政策易于理解,易于执行;
达到30%的,新企业给予全额(包括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免征优惠,对于老企业和新办企业同样的待遇,充分扩大再就业的渠道。
(二)对个体工商户宜实施定额扣减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在执行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身份不易界定,二是对新、老经营者和经营效益不同者,难以做到公平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有三种解决办法可供选择:一是,可将优惠政策改为按年度定额减免,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不论新办还是现有,也不论业主还是帮工,按人定额予以税收减免,具体为:个体工商户凡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含业主本人)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指从业人员)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每年(期限3年)可享受20xx元(或更高)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得超过两年。这种优惠方式,既符合公平原则,也考虑到了优惠政策的一致性和连续性,实践中还比较容易操作;
第二种办法就是个体户雇工在2人以上的视同个人独资企业对待,这样达到个体户和企业之间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比较公平,也可有效防止一些人钻政策的空子。
(三)、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
现行再就业税收减免的税种,不包括增值税;
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也不予优惠,造成对个人独资、合伙的工业企业无税可免,对从事商业、加工、修理业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也大打折扣,这样就难以充分发挥税收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作用。减免增值税的顾虑,可能在于增值税在下一个环节要抵扣,具有“链条”的特点;
但实际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相当一部分并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这部分如能给予减免,并不影响增值税“链条”的完整。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生产经营所得”征税,在优惠政策上给予歧视,不但从理论上难以解释,在实际也是诱发其转换身份、避税的诱因。消除不平等的税收政策待遇,将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数量与税收减免的多少挂起钩,扩大优惠的税种范围,既可以全方位多渠道增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同时,也消除了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转换身份、设法避税的漏洞;
消除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纳税人代开、虚开发票的可能,更有利于“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施行,更便于基层税务机关对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执行。
(四)扩大享受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群范围
我们现在的主题是“再就业”,但是从整个国家来讲,来自“就业”的压力和“下岗人员再就业”的压力是一样迫切的,把“再就业的政策”适应主体扩大到所有的“待就业者”,也就是大势所趋。如果考虑这样的话会使税收的入受到很大影响,可以暂时把“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的范围扩大到所有的“就业”者范围,消除我们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一些“弱势”的纳税群体的不平等待遇。从而在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推进的同时,促进全国就业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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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协议签订地: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__】12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__】118 号)等相关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订购产品和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护服务相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共同作出如下约定,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产品及服务(勾选产品)
产品名称单价产品名称单价
新上户
转税控服务商用户
其他 元/年, 套 其他 元/年, 套
金额合计 元金额合计 元
二、款项支付
1、□ 现金,现场办理现金结付手续。 2、£ 微信支付,现场提供微信付款凭证。
3、□ pos机刷卡,现场办理pos机刷卡结付手续。 4、□ 转账,需出示转账底单。
三、发票领取方式
1、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当地营业点自取。 2、增值税普通发票可通过公司主页、微信公众号、软件系统平台下载电子发票。
四、产品货款及服务费的计算和支付
1、在甲方开票系统运行期间,乙方按每户每年每套 元收取甲方的增值税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对使用两套及以上税控盘系列产品的纳税人,从第二套起减半收取技术维护费。
2、开票系统运行期间,甲方须于下一年技术维护费到期前一个月前向乙方缴纳下一年技术维护费。
3、增值税纳税人(甲方)初次购买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增值税纳税人(甲方)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__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在协议有效服务期内,甲方注销后需要办理维护费退费的,服务单位在审核税局开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原件)、税局开具的维护费未抵减证明(原件)及维护费发票原件(电子票除外)后,根据实际使用时间为用户核算并办理维护费退费。
6、甲方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一经税务部门发行,概不予以退货。
五、产品签收及验收
1、甲方收(提)产品时先查验包装是否完好,产品及标签是否损毁,配件是否齐全,待确认无误后再签收;如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拒收或在签收单上注明短少或受损情况,签收后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2、甲方在签收后7天内如无异议,则视为合格。
六、售后服务的约定
1、安装服务。乙方应协助甲方提供能正常运行企业开票系统的硬件环境和运行环境。乙方负责甲方开票系统的安装和升级工作,保证甲方能正常开具发票。
2、热线服务。为保证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乙方为甲方提供全年 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服务,解答甲方的技术问题。航天信息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
3、上门维护。对于远程或电话不能解决的问题,乙方在 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超过一个工作日。
4、培训服务。乙方负责为甲方初始用户开票系统操作人员提供免费技术培训,并保证开票操作人员学会使用开票系统。
5、回访服务。甲方第一次购买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后 个月内乙方安排一次电话回访,第1年内安
排 次上门(培训、安装、维护、回访等)。
6、专用设备维修服务。甲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三年内发生损坏的,乙方提供免费维修服务,无法维修的负责免费更换(人为因素损坏除外)。超出三年后增值税发票系统专用设备维修收取工本费。
7、其他约定服务内容: 。
七、产品维护服务期限
乙方为甲方提供产品维护服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甲方终止使用本产品时止。
八、违约责任
1、乙方不得无故解除对甲方的服务,否则乙方必须承担对甲方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2、甲方有权向乙方或主管税务机关投拆乙方服务质量或技术服务工程师,乙方对投拆的问题和被投拆人员,经查实确认后应及时将处理结果通知甲方;
3、以下原因造成开票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乙方只负责恢复开票系统的正常运行,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操作人员误操作的;2)人为造成专用设备损坏的;3)甲方自行对开票系统移机造成的数据丢失和软件损坏的;4)计算机感染病毒的;5)不可抗力(如雷击、突然停电)等原因;6)顾客自备机的操作系统故障。
4、因不可抗力导致甲乙双方遭受损失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国家或监管部门强制性要求、战争。
九、争议的解决
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执或异议的,甲乙双方应本着诚挚合作的态度及时协商解决,若协商未果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
1、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具有授权签订本合同的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章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保留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乙方特别声明:乙方授权代表签订本合同总金额在十万元(不含)以内。若本合同支付款项标的超过十万元人民币,则乙方授权代表无权签订,签订后本合同无效。
甲方(签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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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xx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在市地方税务局xx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实习。在这半个月里,通过受理企业纳税申报、纳税登记和注销和对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稽查等操作性极强的工作,结合所学会计专业理论,使我更系统地掌握了所学专业知识,加强了对会计工作岗位的认知和认同;培养了对所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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