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护理课程心得体会 我的中医护理心得体会(9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中医护理课程心得体会一
一、脚踏实地,从护理基础工作做起。
首先,科室人员偏年轻化,工作经验不足,专科知识欠缺,为提高护理服务质量,从基础护理工作入手,严格执行查房程序和*制度,将晨间护理与交接班作为交流平台,深入细致的开展专科健康知识教育,和人性化沟通,有效的提高病人满意度,取得良好效果。同时,将核心制度落实作为本年度考核重点,每周考核一项,逐步规范工作流程。另外,提高服务质量,从改善工作细节入手:1.改善查对方式,将传统的称呼病人床号、姓名,改为问病人姓名,让病人主动回答,避免查对差错发生的可能性;2.改善备皮方法,使用一次性备皮刀,撤消民用备皮刀,将滑石粉润滑备皮改为肥皂液润滑备皮,提高工作效率和备皮效果;3.推广使用家属陪护椅,只象征收取使用费,为病人带给很大方便;4.建立护士交流沟通本,将日常工作质量控制资料,传达会议资料,交接须注意事项等写入沟通本,各班参阅,减少须开会才能传达的周期长、不能及时改善的弊端,到达质量持续及时改善目的。5..联合都市宝贝照相馆,免费为新生宝宝带给出生第一照,将新生的喜悦留给我们,也留给病人全家,取得特殊的良好效果。
二、抓制度落实,明确工作分工,防范工作漏洞。
将工作细化,进行分工,文书书写由职责护士和质检员三人负责,开成管床护士职责下完成病历,职责护士把管,质检员质控的三级质控模式,有效的控制书写错误和不规范书写,提高书写质量。工休座谈、抢救药品、实习生讲课、业务学习分别职责到人,构成人人有事管,事事有人负责,大家共同参与科室管理,有效提高了大家的用心性。
三、严格产房管理,完成布局改造。
加强产房管理,印制产科常见急症抢救流程,张贴在产房内墙,强化操作流程化,落实腕带识别制度,严格执行新生儿腕带配戴工作,建立产房交接流程并督导实施,有效加强产妇及新生儿安全管,同时完善疫苗上报及查对程序,加强疫苗管理。另外,根据管理年验收标准,再次进行产房改善,配置消毒用品,调整待产室、隔离产房、及隔离待产室位置,以到达标准要求。
四、苦练技术,严把质量关。
针对护理人员年轻化状况,制定操作训练计划,将基础操作项目纳入日常考核,每周检查督导一项,将常用操作项目逐一进行考核,尤其中医操作项目,制定操作标准,全员训练,并在操作考核中不断改善操作流程。提高操作技术,有效提高服务质量。
五、开拓创新,不断学习,完成继续教育及带教工作。
不断充实专科知识,派出助产一人到北京学习,护士长到天津及杭州进修学习,引进新的理念和技术,改善工作,提高技术,带动科室学习气氛,完成业务学习每月两次,开展中医护理技术项目,学习中医理论,完成论文一篇,同时,督导全科护士完成继续教育任务,加强专科知识学习。今年实习生人数多,为保证带教质量,制定详细带教计划及带教老师授课计划,确保每批学生理解专科知识两次,圆满完成全年带教任务。
一年的付出,算不上美满,总有获得与失去同在,充实与惆怅并行,不满足现状才是进步的开始,在又一个年度展开之际,只有努力启航,进入又一个奋斗的轮回。
关于中医护理课程心得体会二
第一条为做好中医诊所的备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医诊所,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运用中药和针灸、拔罐、推拿等非药物疗法开展诊疗服务,以及中药调剂、汤剂煎煮等中药药事服务的诊所。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服务范围或者存在不可控的医疗安全隐患和风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诊所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诊所的备案工作。
第四条举办中医诊所的,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五条举办中医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举办中医诊所的,应当具有中医类别《医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三年,或者具有《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中医诊所基本标准》;
(三)中医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符合环保、消防的相关规定;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中医诊所。
第六条中医诊所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三)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件;
(四)中医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五)医疗废物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六)消防应急预案。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办中医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人身份证明。
第七条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当场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国家逐步推进中医诊所管理信息化,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网上申请备案。
第九条中医诊所应当将《中医诊所备案证》、卫生技术人员信息在诊所的明显位置公示。
第十条中医诊所的人员、名称、地址等实际设置应当与《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相一致。
中医诊所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技术等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对变动事项进行备案。
第十一条禁止伪造、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十二条中医诊所应当按照备案的诊疗科目、技术开展诊疗活动,加强对诊疗行为、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的管理,并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等有关规定。
中医诊所发布医疗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三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在发放《中医诊所备案证》之日起二十日内将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在其政府网站公开,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并及时向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送本辖区内中医诊所备案信息。上一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备案事项,应当在三十日内予以纠正。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诊所管理等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自中医诊所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备案的中医诊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并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医诊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报告,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中医诊所停止执业活动超过一年的;
(二)中医诊所主要负责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举办中医诊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中医诊所自愿终止执业活动的。
第十七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中医诊所负责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传染病防治等知识,促进中医诊所依法执业;定期组织执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诊所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制度,对违规操作、不合理收费、虚假宣传等进行记录,并作为对中医诊所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符合备案条件但未及时发放备案证或者逾期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未在规定时限内公开辖区内备案的中医诊所信息、未依法开展监督管理的,按照《中医药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一条提交虚假备案材料取得《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相关信息;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并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中医药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中医诊所擅自更改设置未经备案或者实际设置与取得的《中医诊所备案证》记载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中医诊所备案证》的,由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
第二十四条中医诊所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注销《中医诊所备案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管理工作:
(一)因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的;
(二)超出备案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给患者造成伤害的;
(三)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未规定的中医诊所管理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医疗机构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中医诊所备案信息表》和《中医诊所备案证》格式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
中医护理课程心得体会 我的中医护理心得体会(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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