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班组建设年心得体会及收获 电力班组建设总结(精选多篇(8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电力班组建设年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大家好!
20xx年以来,在运城公司及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公司全体干部员工积极进取,团结奋进,脚踏实地,勇于挑战,圆满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电网建设总投资2657.35万元,售电量8.04亿千瓦时,售电均价412.34元/千千瓦时,线损率10.81%,电费回收率100%,实现安全生产长周期4870天的好成绩,公司综合实力和社会地位显著提高。借此机会,我代表公司班子成员向所有关心、支持公司发展的各级领导和全体干部员工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下面,我就自己担任临猗局负责人以来的学习、生活、工作情况述职述廉如下,希望大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我在新的一年更好地开展工作。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工作需要,自己始终把学习放在重要位置,努力在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上下功夫。在政治学习方面,通过研读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特别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增强了党性,提高了自身政治洞察力,牢固树立了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业务学习方面,繁忙工作之余,能挤出时间坚持自学,系统认真地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领导科学、系列法规及电力企业营销管理、电力需求侧管理等业务知识,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层面,提高理论层次,增强领导才能。
自来到临猗局,我就从心底把自己当成临猗局的一员,积极融入其中,为临猗局发展尽自己的力量。一是着眼全局,营造和谐的决策环境。自己能够坚持以建设“四好”领导班子为己任,与班子成员默契配合、通力合作。虽然分工不同,但我们始终坚持班子议事会制度,遇事先商量,多沟通,形成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良好氛围。对于在工作中发生的紧急事件或者是突发事件,能做到事先通气,省时间不省程序,民主协商,共同决策,依靠集体的智慧走好发展的每一步。二是积极推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结合临猗公司实际情况,充分发扬集体智慧,通过与员工多次座谈交流,寻找改革的最佳方案。同时,在改革期间,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高员工的大局意识,维护公司稳定发展,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过渡。三是创新活动开展方式。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演讲比赛、技能培训及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为员工提供展现自身素质的舞台,进一步提升员工技能水平,提高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营造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四是改革职工食堂。按照上级公司精神,采纳职工意见,采取“132”的收费方式,改革了职工食堂的运作模式,给职工就餐提供方便,让职工在热乎的饭菜中感受到公司的温暖。同时扩大职工食堂作用,减少外出吃饭的接待费用,节约经费开支。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公司负责人,自己既是班子的带头人,更是党的形象代表,因此我更加注意加强自己的党性修养和党性锻炼,能自觉而坚定地执行《廉政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自醒、自警、自励,日常工作中做到不到不健康的娱乐休闲场所,不参加各种赌博活动,不做特殊党员、不搞特殊化,自觉地强化自身思想、作风建设,以公道正派为标尺,坚持做到光明磊落、心怀坦荡、踏踏实实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任职以来,自己从未对工作中的各项重大事件及重要资金使用情况擅自做主,而是提请集体讨论,没有违反“三重一大”规定。在干部的任用方面,能坚持原则,以干部任免的标准来考察,不搞人情关系,严格按干部任用程序办理。在发展党员中,也是按照规定,严格把关,不搞不正当的手段。家属在系统工作,女儿上学,没有利用手中权力为家属子女及亲朋好友谋取利益。能自觉遵纪守法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未参与任何非法活动。
一是理论学习不够深入。自己虽然能够积极参加各种学习,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并写好心得体会,但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
二是基层调研开展不深入。自己虽然能够深入基层开展调研工作,但在调研过程中就问题谈问题较多,创造性工作略少,每次深入基层进行调研总是来去匆匆,对基层一些工作或问题只是了解表面,没能静下心来,深入研究探讨。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坚持以身作则,勤廉履职。常怀律已之心,严格要求自己,进一步筑牢拒腐防变的心理防线,做到慎微慎独,勤政务实、不搞特权,不谋私利、勤俭节约、真抓实干,脚踏实地为社会、为企业、为员工多做好事,多干实事,努力开创临猗公司新的美好篇章。
关于电力班组建设年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电量设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义务,都有权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并向当地电力、公安部门报告。
第三条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乡分级管理。县以上地区设立保护电量电力设施领导组织,由电力、公安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所辖地区电力设施安全保卫工作,并在电力保卫部门内设置工作机构。
乡(镇)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基层组织,由主管的乡(镇)长、电管站长、派出所长、民兵(武装)负责人组成,组织群众护电网,保护当地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
第四条省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级电力主管部门应加强专业性保护电力设施工作,定期巡查和维护电力设施,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保护电力设施所需费用,在设施管理费中列支。
第五条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六条发电厂、变电所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和最大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不可小于下列数值;
1—10千伏1.5米
35—110千伏3—4米
154—220千伏5米
300千伏6米
500千伏8米
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按《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八条电力主管部门应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设立标志牌,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标志牌的规格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安全标志》等标准。
架空电力线路跨越重要公路和航道时,应设立标志牌,并标明导线距穿越物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在跨越公路时,电力线距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下列数值:35—110千伏,7米;220千伏,8米;500千伏,14米。
地下电缆、水底电缆的铺设,按《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作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必须在电力设施300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的,应通知电力部门,并采取切实安全措施后方能进行。
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发电厂、变电所设施的行为:
(一)闯入厂、所内扰乱生产和工作秩序,移动、损害标志物;
(二)危及输水、排灰管道(沟)的安全运行,在专用管道两侧兴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影响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四)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进入距水工建筑物300米区域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不得在发电厂、变电所及其附近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杆塔和拉线基础的下列范围内取土、堆土或倾倒有害化学物品:10—35千伏,4米;110—220千伏,5米;330—500千伏,8米。不得在杆塔、拉线基础外侧进行开挖鱼塘和深沟等危及电力设施的工程。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内进行作业或活动的规定。
在电力架空保护区内,可以保留和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符合安全距离的树木。其距离不应小于下列数值:1—10千伏,2米;35千伏,2.5米;63—110千伏,3米;154—220千伏,4米;330千伏,5米;500千伏,6米。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有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征得县以上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在城市道路上的电力杆塔和拉线基础附近施工(包括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管道等),应服从城市统一规划。
在电力、电缆线两侧1米内施工,应谨慎使用风镐和电钻等机械,不得损坏电力、电缆线等电力设施。
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和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不得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十四条收购或出售电力器材,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第十五条电力主管部门专用架空线路、通信电缆线路设施及其附属设施保护,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对电力设施与其他设施互相妨碍的处理,应遵守《条例》的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确需跨越房屋时,电力主管部门应采取增高杆塔高度,缩短档距,提高电气和机械强度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
在城市和城市风景区中进行各项电力建设施工(包括架设架空电力线路及埋设电缆线等),对公共绿地的树木、花草和行道树应严加保护。确需砍伐、移植的,应与城建园林部门协商。对名贵树木应由城市绿化专业队伍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园林部门若因城市绿化需要,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应征得当地电力主管部门的同意,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的电力设施,应征得当地公路、航道管理部门的同意,并符合各等级公路、航道的技术标准和净空要求。
电力设施的建设和保护在与邮电通信线路发生矛盾时,应与邮电管理部门协商处理。
第十七条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应给予表彰或一次性奖励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依其贡献大小给予10元至1000元物质奖励;对举报、阻止或协助查处破坏电力设施及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可由电力主管部门按追回经济损失价值的大小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但个人获奖一般不超过1000元。
(二)对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除按本条(一)款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予以表彰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对违反《条例》第十三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应予处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尚未损坏电力设施,但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供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处以30元—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3000元罚款。罚款额1000元(含1000元)以下,由县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1000元以上的,由市电力主管部门决定。罚款额500元以上,应及时报市电力主管部门备案;罚款额1000元以上,应及时报省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二)对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可责令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处以罚款。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费,按修复电力设施成本费加上少供电(发)电量损失折款。罚款额不得超过赔偿费的50%。
(三)对电力设施造成重大损害的,电力主管部门除责令其赔偿和罚款外,还可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执行各种处罚时,应填发罚款和赔偿处罚通知书;收到罚款和赔偿费后开具凭证(罚款凭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专用罚没款凭证)。县、市电力主管部门对罚款和赔偿的处理,均应定期报上一级电力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所等单位秩序,影响工作、生产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在发电厂、变电所专用的铁路、公路、桥梁、码头挖掘坑穴或设置障碍物,损毁、涂改、拔除、移动标志牌,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哄抢发电厂燃料,盗窃电力设施器材数额较少的;
(四)明知是盗窃的电力设施器材而收售的;
(五)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在电力设施附近进行爆破,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拆盗、毁坏发电、变电、输电、配电、电力通讯等设施,或放置异物、放火、制造事故,危害电力生产及运行的;
(二)盗窃电力设施器材,哄抢发电厂燃料,数额较大的;
(三)聚众冲击发电厂、变电所打砸抢的。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对电力主管部门给予的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电力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在接到赔偿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赔偿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罚款应全部上缴国库。赔偿费应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对被破坏电力设施的修复和补偿,不得挪作它用。
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造成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人身伤亡、财产和经济损失的,由肇事者承担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电力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给电力设施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电力班组建设年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供电企业城乡电网改造的逐步完善,供电网络结构趋于合理,运行更加稳定、经济,供电可靠性进一步提高,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电力销售市场。但要巩固好现有的市场状况,在现有的市场基础上,寻求新的增长点,进一步开拓市场、就需要我们克服自身在营销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注重在优质服务和企业文化建设上下功夫,全力打造供电企业服务的新品牌。
一、在优质服务和企业文化建设方面影响电力市场营销的几个问题
1、企业的服务理念没有完全建立,在员工的思想当中没有搞清楚开展优质服务与企业的利益、市场营销的关系,认为优质服务是额外负加的工作,没有同自己的岗位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阶段性的短期突击行为在职工思想当中根深蒂固,甚至还有部
电力班组建设年心得体会及收获 电力班组建设总结(精选多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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