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园艺活动阅读心得体会 幼儿园种植收获随笔(6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关于儿童园艺活动阅读心得体会一
今天,我们怀着高兴的心情,欢聚在一起,共同庆祝“六一”国际儿童节,我代表西湖镇党委,西湖镇人民政府,向你们表示热烈的祝贺!
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学习进步!
小朋友们,你们是祖国的花朵。你们在父母的关爱下,在老师的谆谆教导下,幸福、活泼、健康地成长。
你们生活在这个改革的年代里,生活在全国人民齐心协力共奔小康的伟大征途中,祖国建设日新月异,西湖大地也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全镇人民在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优化投资环境,建设平安西湖,不久的将来,一个美丽、富饶的新西湖将展现在我们面前。描绘我们西湖宏伟蓝图,建设我们家乡的重任将落在你们的肩上。
我希望你们,从现在开始,好好学习,天天向上。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社会主义。遵守纪律,勤奋学习,从小立大志,学好文化知识,为建设我们的家乡,为建设我们的祖国贡献力量。
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庆祝孩子们的节日。在这喜庆的日子里,望着聪明、健康、活泼、可爱的小朋友们,我感到无限的欣慰。我代表村支部、村委向全市少年儿童致以节日的祝贺,向辛勤培育祖国花朵的广大教师、家长、儿童工作者和关心儿童成长的社会各界人士表示亲切的慰问!
儿童事业是一个关系民族兴衰的事业。《儿童发展纲要》颁布实施后,我市儿童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儿童生存与发展环境日趋优化,借此机会,我向为促进我市儿童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社会各方面、各界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
培养教育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要进一步关心儿童事业的发展,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切实关心儿童成长,切实解决儿童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各界及妇儿工委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小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努力形成关心儿童、爱护儿童,为儿童办好事、为儿童作表率的良好风尚,推动我市儿童事业全面快速发展。
小朋友们,你们是新世纪的主人,肩负着21世纪祖国腾飞的重任,希望你们把爱国主义、民族精神不断发扬光大,从小树立远大的志向和崇高的理想信念,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习惯。刻苦学习,加倍努力,全面发展,成长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最后,祝小朋友们节日快乐!愿广大少年儿童在祖国的怀抱里健康成长!
关于儿童园艺活动阅读心得体会二
安徽代表团 童海保
议案主题: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保障制度。然而几十年来立法跟进缓慢,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设仍不尽完善,建议全国人大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建立健全与中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一、案由
我国现阶段社会处在发展变革之中,由于经济体制转型,原有的社会问题依然存在,新的社会问题如阶层分化、老龄化、贫富分化、看病难、失业等社会风险又日渐突出,国民对社会保障法制化的需求也日益迫切。但现有的法律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主要依靠行政规定,立法进展缓慢,国家缺少完整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保障制度所面临的一系列实际问题缺少有力的法律支持,根本大法缺少相应的基本法配套实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是 关乎国运,惠及子孙 的大事。
(一)世界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当今世界发达国家和一些发展中国家,都很重视社会保障立法。工业革命发源地的英国,早在1601年就颁布了《济贫法》,实施以救济贫民、失业者为主的社会保障制度,20世纪初又制定了《老年赡养法》、《国民保险法》等一系列法案,并于x年合并为《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罗斯福总统于x年就签署了《社会保障法》,主要内容包括社会保险、公共补助、儿童保健和福利服务四类,后经多次修正,又解决了老年和失业保障问题,形成系统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保障项目达300多个。而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特别是制定基本法,比世界发达国家落后了半个多世纪至几个世纪。我国新宪法自1982年实施以来,至今几十年没有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仅在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劳动法》等少量法律规范,且保障力度不足,缺乏可操作性。而居于社会保障核心地位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仍显空白,现行的《保险法》社会保障功能弱化,属于民商法体例。随着我国国际地位的升高,尤其是考虑到我国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作用,我们确有必要拉近立法差距,制定一部较系统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保障基本法。
(二)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无一部综合的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立法进程缓慢,现行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日益明显。
一是少而零散不成体系。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甚少,且其内容并非主要适用于社会操作性层面。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也不多,大多是相关部委颁布的各种规章,往往以 规定 、 试行 、 决定 、 意见 、 通知 、 暂行办法 等形式出现,而地方行政规定基本都是以 红头文件 形式发布,不仅层次偏低,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地位不相符合,而且比较分散,体系不健全,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色彩较浓,各人自扫门前雪,也就谈不上正确统一实施。
二是社会保障发展不平衡。首先是城乡发展不平衡,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造成城乡收入中城镇的 高福利 与农村的 负福利 的反差,农村社会保障除传统的社会救助、优抚保障外,其他社会保障基本全无,至今仍未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农民承担天灾人祸的能力难以乐观,有的甚至弱不禁风。其次是社会保障补助支出不平衡,根据国家统计年鉴中的数据资料计算,从社会保障补助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来看,全国为5.29%,各地区则从1-14%分布,悬殊较大;从财政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来看,全国为11.47%,各地区在3-25%之间分布,差距更明显。再次是保障标准不平衡,存在着保障标准高低并存的现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发达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在300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不足100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农村则只能靠家庭养老、土地养老、储蓄养老、互助养老,保障系数脆弱。
三是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不顺。城镇和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救灾救济等分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管理,相互之间的资金无法进行统筹协调,且统筹层次较低,仅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实行省级统筹,其他保障项目基本都是市(地)级统筹,甚至一些项目仅处于县级统筹层次,出现少部分地区保障有余,大部分地区都保障无力的状况,严重制约了资金的协调平衡。
四是社会保障资金管理混乱。由于没有严格的法律制度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管理部门在资金管理上较为混乱, 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屡屡发生。有的贪污、挪用数额巨大;有的动用资金赌博甚至出境赌博;有的转移资金,投资生财,出现亏损,无法挽回;有的虚报冒领,层层克扣。真正到受救助者手中的往往是廖廖无几,甚至空有其名,而受救助者还蒙在鼓里,以致本来就很有限的社会保障资金失去保障作用。现行的社会保障法规存在的立法缺陷及其产生的负作用,必须尽快解决,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三)我国制定社会保障基本法的条件已基本成熟。
我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该条第二、第三款还规定了对残废军人、烈军属和盲、聋、哑及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社会保障。党的xx大报告也指出, 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是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 早在1962年,我国的 七五 计划中就明确提出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互助、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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