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 舆情应对及处置培训心得(5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一
一是学习的要求和动力不够。
对学习的要求不够高,学习的资料较浅,学习的范围较窄,系统性、专业性、深入性不强,从而使得学习的效果不明显。动力不足,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主要表此刻:一方面,学习的自觉性不强。没改变那种“要我学”为“我要学”的良好学习习惯。自我较注重单位安排的各种政治、业务学习,而对其他学习的主动性不够;另一方面,学习的钻劲不够。学习过程中,我认真做了笔记,但往往浅尝辄止,没有作深入消化,领会内涵,全面贯彻;第三,学习重点不清。自我没有认真把握学习重点,但求面面俱到,结果忽视了直接相关工作需要的重点学习。
二是职责意识不够强。
由于大局意识不够,往往只管自我职责以内的事,其它的事就少有过问。有时,自我明明看见其它同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因碍于面子或是认为不该自我管,也就没有主动提出来帮忙改正,而是放之任之;有时自我认为无足轻重、无碍大局、可干可不干的事,也就无动于衷;有时本该今日干完的事,也随便拖到明天干。
三是处理问题理论联系实不够。
尽管我也经常学习,但学习的深度不够。我经常告诫自我要用辨证的观点和方法去分析和处理问题,可总是讲在嘴边,忘在手边,结果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方法简单,对具体问题分析力度不够,不能全面运用发展的、联系的、辨证的眼光看待和处理问题。
一是平时疏于学习。
在知识结构日新月异的今日,不学习,就要落伍。以往我总认为,只要能把本质工作干好,其他学习都无关紧要,殊不知,学习与工作是相辅相成的。仅有深入地、系统地、全面地学习,才能更好地胜任自我的工作。在日常工作中,我认为只要能干好本职工作就行了,而放松了对其他知识的学习。
二是思维局限,认识落后。
思维局限,认识落后,进取意识不够强,认为工作上过得去就行,不求冒尖,但求稳而不乱,奉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按部就班,认为只要规规矩矩地按条款、按规章制度办事,工作不出错,不给组织添乱子,也就问心无愧。没给自我树立起跨越的高标杆,让自我朝着目标坚定地走下去,反而缺乏向更高目标追求和奋斗的活力与勇气。
三是群众观念弱化。
我们的一切出发点应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由于我们工作经常直接与企业职工接触的机会多,与他们之间的交流较多,看到群众的疾苦多,听到群众的呼声多,渐渐地麻木了、习以为常了,群众观念弱化,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弱化。
随着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的不断深入,经过对自身存在问题的排查,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我存在的问题,也更加增强了我改正错误、提高自我思想素质的信心和决心。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决心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善:
一是进一步改善工作作风。
努力做到善于克服消极思维、模糊认识所造成的各种束缚,破除急躁情绪,迎难而上,进取工作;善于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理性思考,深挖其中的规律性;善于从事物之间的种种联系去分析和解决问题;善于从政治、全局的高度认识事物;善于根据个人具体情景和自身工作特点,不断完善和提高自我,脚踏实地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二是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本事。
经过学习,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梦想信念,紧跟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职责意识、忧患意识,在强化服务意识上下功夫,为领导决策出谋划策,献智献力;时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从思想上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坚固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堂堂正正做人,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时刻以树立机关干部良好形象为自我行动、处世的准则,在生活上严格要求自我,敢于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努力做到勤政廉洁。
今后,我将以这次活动为契机,继续查摆自我在各方面存在的不足和问题,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工作作风,改正不足,提高自我,真正使自我的思想得到进一步净化、工作得到进一步提高、作风得到进一步改善、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努力把自我的各项工作做好,取得成效。
最新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二
近期,大队组织我们对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材料进行了集中学习,给我们敲了个大警钟。会议要求我们要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始终保持政治清醒。开展以案促改工作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坚持标本兼治、纯洁净化政治生态的现实需要,也是一场敢于正面问题的自我革命。通过本次警示教育学习,使我们再一次受到深刻的警醒和不可触碰的底线,知道了敬畏,更认识到违纪违法给党和人民带来的严重危害性。
身为一名公安辅警,应该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时时处处走在前,干在前,做表率。在思想和行动上也绝不能放松警惕,对已要常照镜,正衣冠,对身边人要扯袖、红脸、出汗。要时刻对照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和使命,对照高标准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查找不足,坚决从思想上深挖祛毒,从政治上划清界限,从作风上挖根除弊,时刻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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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方面
真正用于学习的时间和精力较少。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有时侧重了对上级的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学习,而忽视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在学习过程中,只注重掌握一些基本观点,现用现学,缺乏系统深入的学习。
(二)工作业务知识不够扎实。对一些具体问题,由于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欠缺,尺度把握得不准,局势掌控不太好,工作中不能独立大胆,总想去依靠。要加强业务知识与能力的提速,及自信顽强和坚韧不拔毅力的提高。
(三)自我要求及创新不足。有时满足于上级部署什么就干什么,主动谋划、改革创新不够,总想在工作中找捷径,不花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就可以把事情做好,对工作缺乏深层次的思考。对待工作不能大胆创新,只满足于看好门,不出乱,对一些重点突击工作,往往局限于奉命行事,落实任务缺乏一盯到底的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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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加强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学习,努力提升自我的综合素质,立足本职。努力使自己成为工作中的内行专家。在工作中严于律已,以身作则,真正做到一个让党放心让人民信得过的服务工作者。把理论学习与上级的要求和当前的中心工作结合起来,与自我的思想实际结合起来,与工作中遇到的难点结合起来,真正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克己奉公,防微杜渐,做廉洁自律的表率,正人先正已,打铁还需自身硬;坚持以共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我,大力发扬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作风,坚持经常进行自我反省,坚决做到不为私心所扰、不为名利所累、不为物欲所动。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从一点一滴的细微之处筑牢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时刻做到警钟长鸣,真正成为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纪检人。
最新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三
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明确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
公安舆情处置培训心得体会 舆情应对及处置培训心得(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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