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社区资料申请书 调换社区申请书(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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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改社区资料申请书(精)一
一、实施社区护理计划
社区健康干预的对象是社区居民,获得预期结果的必要条件是社区居民的积极参与。社区护理人员有义务唤起社区居民的健康意识,使他们承担对自己得健康应负的责任。
计划实施的步骤为:
1.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在实施计划前,明确几个问题,如“实施过程中每个人的任务是什么”“是否明确实施的目的、工作日程”等,才能保证护理计划的顺利实施。
2.实施时 为护理对象营造一种安全舒适的氛围,计划实施地点、环境、室温、设备等均应考虑在内。
3.完成护理计划 与其他卫生人员分工协作,共同完成护理计划。
4.确认及排除各种干扰因素:在实施过程中,要对每天的活动详细了解,如确认人力、时间、环境安排是否合理,针对那些干扰因素要重新评估,随时进行监测、调整、监督。
5.记录护理实施情况 社区护士要及时、如实、准确地记录护理计划实施情况以及服务对象的反应,体现护理的动态性和连续性。
二、社区护理计划的实施评价
社区护理评价是护理程序的最后一步,主要评价实施护理活动后的效果,将护理对象的实际状态与护理目标作比较,确定达标的程度。评价并不意味着护理程序的终止,若目标达到,说明通过护理措施,解决了护理问题;若目标未达到,则要对原因进行分析,并重新评估,从而形成护理程序的循环。社区护理干预的有效性依赖于对社区健康的连续性评估,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护理计划的不断修改和实施。
(一)社区护理评价分为结果评价和结构-过程评价。
1.结构-过程评价 是按护理程序中各个阶段的质量标准加以评价。如在评估阶段,是否及时、准确、全面的收集社区的资料;在确定健康问题阶段,问题是否反映了居民的健康需求、健康问题的可行性等;在计划、实施阶段,评价是否充分考虑居民的主观能动性、参与意识,是否考虑有效利用社区资源、实施是否按计划进行等,通过评价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指导护理活动的不断完善。
2.结果评价 结果评价是在社区经过护理干预后,所达到的目标和指标的总体评价,判断目标是完全达到、部分达到、还是未达到。分为近期结果评价和远期结果评价。近期结果评价主要包括护理对象的知识、态度和行为改变情况等。远期结果评价包括疾病及其危险因素的变化情况,费用效益评价等。
(二)社区护理评价方法
1.干预活动的快速评价法 包括(1)定性调查法:即专题小组讨论、个别访谈法和观察法。(2)定量调查法:即抽样问卷调查法和特殊问卷调查法。
2.利用监测系统的监测结果评价 包括(1)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即评价护理对象的知识,态度和行为的变化情况。(2)人文环境监测:即评价政策和社区环境因素的改变。(3)死亡监测:即评价护理对象疾病死亡率的变化。(4)发病监测,即评价护理对象发病率的变化。
(三)社区护理评价内容
1.健康目标的进展 评价社区护理计划是否满足居民的需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达到程度如何、是否有未完成的目标及原因、有无需改正的地方、
2.护理活动的效果 通常在进行社区护理干预后要评价的内容,要了解有无达到促进社区人群健康、维持健康、预防疾病的实际效果。
3.护理活动的效率 评价时除了注意目标有无实现、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一方面。将社区护理活动的投入与所获得的成果进行比较,了解投入/结果是否合理,有无超出计划的额定。
4.护理活动的影响力 评价护理活动为社区人群所带来的社会效益,可从效益的持久性与收益人群的广泛性来判断。
(四)社区健康护理评价指标
1.社区卫生服务需求评价指标 包括: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总人口健康着百分率、两周每千人患病人数、两周每千人患病日数、两周每千人患重病人数、两周每千人卧床14天人数、每千人患慢性病人数、每千成人患一种以上疾病人数。
2.社区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的评价指标 社区卫生服务包括医疗服务、预防服务、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服务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具体评价指标有: 医疗服务的相关指标、预防服务、保健服务、康复服务、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服务。
3.社区卫生资源的评级指标 卫生资源包括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信息等方面最常用的评价指标是每万人口医生数、每万人口护士数、每万人口药剂师数、每千人口床位数和卫生经费占国民总产值的百分率等。
4.费用的效益评价指标 投入的费用一般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直接费用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站得医疗费以及设备费等实际耗费费用;间接费用包括因疾病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等理论消耗费用。常用的评价方法有费用与效益分析、费用与效果分析和最小费用分析。
5.社区卫生读物影响力评价指标 影响是指社区卫生健康护理服务对社区居民健康水平和居民健康质量所起的作用,对社会经济和社区文明事业的贡献,可以用质量调整生命年等指标表示。
6.生活消费模式指标 生活消费模式指公众消费量及各种消费所占比例,可通过政府统计数据获得。生活消费模式指标有年纯收入、消费构成和居民消费水平等。
7.社会发展与社会公平指标 社会发展离不开健康的个体,社会发展又是关于社区健康状况的重要间接指标。社会发展程度再高,若无社会公正做保障,社会居民的健康状况得不到改善。
(五)影响社区护理评价的因素
影响社区护理评价的因素 社区护士自身的能力,社区护理评价过程中需要用社区护士的观察力、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而且社区护士解决问题的能力也会直接影响到评价的结果。因此,要求护士在工作过程中应用评判性思维对其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价。
社区护理评价是社区护士对整个社区护理计划实施完成情况的回顾和总结,是社区护理程序的最后一个步骤,也是下一个护理程序的开始或制订下一步社区护理计划的基础。社区护士在护理实践中要重视社区护理评价的作用。
最新修改社区资料申请书(精)二
十一届全国人大会第六次会议人大吴成国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的议案,进行了以下陈述:
新《公司法》对与上市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等。
(一)规范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1、完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
修订前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只能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或者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实践中,出现了董事长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情况,使得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无法正常行使职权,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损害其他股东的权益。
为此,新《公司法》第102条和110条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此外,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健全监事会制度,强化了监事会作用
新《公司法》第119条充实了监事会职权,规定监事会有权提出罢免董事、经理的建议;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有权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同时,第119条明确了监事会行使职权的必需费用由公司承担,确保监事会作为公司内部监督机构充分发挥监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起到改善公司治理的作用。
3、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为了保护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借鉴美、英等国的做法,中国证监会在20xx年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所有上市公司都应设立独立董事。考虑到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我国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独立董事的问题,法律可以只做制度性安排的规定,具体办法以由国务院制定,以为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留下空间。据此,新《公司法》第123条对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的问题只做了原则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对担保行为进行规范
(二)强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1、明确界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新《公司法》在附则部分专门对“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关联关系”作了明确的定义,防止实际控制人通过“影子股东”或者关联股东实际控制上市公司来规避法律责任和义务。
2、强化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
(1)禁止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与其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如母子公司之间、同受一个股东控制的各公司之间等)的交易,并不必然会损害公司利益,法律也并不一概禁止。但是,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等,通过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以高价向关联方购进原材料、设备,低价向关联方出售产品等方式,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各方面普遍提出,公司法应当对公司的关联交易以规范。为此,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加大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新《公司法》新增第六章专门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1、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了五种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执行性规定,即公司违反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强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须持续满足任职资格的要求,否则,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忠实与勤勉义务
新《公司法》第148条、14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是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论如何不能将自己的个人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在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公司利益。所谓勤勉义务主要是要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对公司事务予以应有的注意,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2)接受质询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151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列席股东大会(股东会)并接受股东质询的义务。
(3)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①新《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义务。
②新《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应回避表决。
(4)损害赔偿义务
新《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健全投资者(股东)权益保护机制
1、增加、细化有关股东权利的规定
(1)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保护股东权益的基础,中小股东如果不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就根本无法谈及其权益的保护。原公司法只允许股东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条文内容比较粗疏,欠缺可操作性,实践中也存在公司在大股东的操纵下,长期不向股东分红,也不允许中小股东了解公司的具体运作情况,致使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新《公司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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