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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工作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 铁路职工防疫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7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铁路工作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一、政治理论学习取得重大收获

两年来,遵照局机关党委和处总支的安排,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报告等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学习。特别是在11月份参加了路局第九期处科职干部培训班,对树立科学发展观、铁路跨越式发展实践等进行了更加深入、系统地学习,并以优异的成绩被路局党校授予优秀学员证书。通过学习,细心体会,对当前国际、国内的形势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对跨越式发展这一铁路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有了更深刻的理解,为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二、创造性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1、健全规章管理,规范管理标准

新的郑州局成立后,组织有关人员将防洪、路基两方面的各种制度、标准进行梳理,制定了《郑州铁路局防洪工作细则》和《郑州铁路局路基工作细则》。两个《细则》的制定,在全路专业管理方面均属首创,标志着我局防洪、路基管理工作走在全路各局前列,为做好郑州局的防洪、路基工作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2、建立三级警戒雨量制度,确保汛期防洪安全

结合新郑州局的具体情况,在原郑州局二级警戒雨量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实行三级警戒雨量的设想,并组织全局有关人员认真研讨,建立了新郑州局的三级警戒雨量制度。经过两年来的实践,证明三级警戒雨量制度符合新郑州局的实际情况,受到站段、车间、和工区的欢迎,并得以认真贯彻执行,使我局的汛期行车安全得到制度上的保证。

防洪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工作就是确保汛期行车安全,在大量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在全局提出了遇到险情“宁可错拦,不可错放,拦对有功,拦错无过,不拦犯罪”的防洪安全理念,受到原局长徐宜发的称赞,大大激发了工务职工心系安全、确保安全的主观能动性。

顺利完成20__年防洪预抢工程31件959.7万元,水害复旧工程68件3731.6万元。

3、科技防洪取得重大进展,建立防洪应急体系平台

两年来我局的科技防洪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共完成课题5项,获奖课题2项。《提速区段路基状态检查车的研究》通过铁道部鉴定,《防洪危险地点现场图像监测系统》、《桥涵淤堵和水害远程监测系统》、《工务防洪远程指挥系统》三项科研课题得到完成并顺利通过路局鉴定,《铁路防洪雨量远程监测报警系统》的升级改造已经完成,并进行试用性推广。《膨胀土路基分布、特性试验及数据库系统研究》获武汉铁路局科技进步一等奖(武铁总函[2006]605号);《河南省铁路气象预报服务系统》获河南省气象局科技开发贰等奖(kj200604-03)。

经过近几年的科研攻关,我们已经相继攻克了信息采集、传输、监测、报警等技术难题,在2007年初,完成了科研课题的集成、升华,在互联网上建立了郑州铁路局防洪网站—郑州铁路局防洪应急体系平台。平台将依托互联网和局域网两大网络,实现随时随地掌控、科学决策抢险的目的,将我局的防洪工作提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4、抓好重点工程施工

⑴京九线路基加固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组织、督促工务段做好京九线路基加固工程施工,完成边坡加固、基床换填、台后涵背和“腰漏”地段注浆加固等方案得到实施并顺利完工。

加固前,京九线降雨量危及警戒值为30mm,有“小雨必慢,中雨必断,大雨瘫痪”之说,成为郑州铁路局路基防洪工作的心腹之患。加固后,封锁警戒值提高到120mm,2005年7月21日降雨200.8mm,一小时降雨量59.7mm,2006年8月3日一小时降雨量82.9mm,均为特大暴雨,加固地段没有发生影响路基稳定的水害,2007年京九线首次取消了防洪危险地点。京九线加固方案的实施为解决粉土路基病害积累了宝贵的、成功的经验。

⑵抓好提速路基重点地段的加固工作。

在第六次提速及扩充提速资源区段,重点抓好提速路基加固标准、方案审查、概算审查和施工监控工作。确定了京广线“75.8”水害地段k802 300—k806 300的加固方案,扩充资源区段路基加固方案和浸水路基的反压加固得到细化实施,桥路过渡段的加固工作受到各级领导重视,正在紧张进行。

5、实施天窗修,确保路基大修任务安全优质完成

路基大修施工由于其深度、工艺的要求,特别是基床病害的整治施工,传统的做法都是在架空慢行条件下施工。为了确保施工的安全和质量,组织有关人员对路基大修各项施工的工艺进行研究、改进,要求除了需要修建横向排水设备以外,其他大修施工必须在施工天窗内进行,杜绝架空作业。施工工艺的改进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为路基大修施工的安全、质量提供了保证。

借鉴京九线路基加固经验,集中资金对新兖线文庄—满村区间的粉土路基进行加固,拿掉了这个亿吨通道上的软肋。两年来,共完成路基大修投资2563万元,没有发生任何安全、质量事故。

6、路基维修逐步进入良性循环

抓住路局直管站段改革这一契机,督促、要求站段建立健全路基维修组织,稳定路基维修投入,取得明显效果。目前全局共成立路桥车间12个,路基工区15个,路基工157人,每年投入维修费用500万元左右,三级验收制度得到进一步规范和落实,路基设备的养护维修已经成为我局工务正常生产中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路基维修开始逐步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两年来,我虽然在业务管理、系统管理、科技防洪等方面作了一些工作,但主要成绩来源于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和支持,特别是科里和站段的同志,做了大量而具体的工作,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同时,也希望领导和同志们在今后的工作中能给予我更多的帮助,使我能在工作上做出更大的成绩。

2022铁路工作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限

1、无固定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时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2、固定限期:本合同为________年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试用期为个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在工作。

2、乙方同意甲方根据生产需要变换工作地点、岗位及职务。

3、乙方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双方同意按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实施的《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工作时间、班制、假期和延长工作时间处理实施办法》规定,按乙方的工作岗位确定工作时间。

2、乙方依法享有法定节假日及婚、丧、产假、计划生育假、年休假等有薪假。

四、劳动报酬

1、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甲方按月以货币形式__________乙方工资。

2、乙方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的工资报酬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薪酬分配办法确定。

5、乙方同意甲方根据企业效益调整薪酬。

6、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它约定:

五、社会保险双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报酬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为乙方提供劳动所必需的工具和场所,以及其他劳动条件,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2、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3、甲方按照国家关于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对乙方提供保护。

4、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乙方在离职前应书面申请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劳动纪律

1、乙方应树立主人翁责任感,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教育。

2、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可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它约定

1、乙方工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甲方可以事前与乙方依法协商约定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的事项,并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

2、由甲方出资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要求乙方履行服务期的,应当事前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双方依法另行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等,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___年____月____日

2022铁路工作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三

铁路运输运合同是调整铁路运输的法律工具,它是规范铁路运输行为,保障铁路运输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随着市场交易的更加频繁和旅客、货主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越来越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通过审理的案件对铁路运输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免责、赔偿与法律适用浅谈几个问题。

一、铁路货运合同纠纷中的免责

尽管合同的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无过错责任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责任,如按《民法典》第107条的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不可抗力是所有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即便是像该法第123条所规定的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也不例外。因此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虽然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法律法规规定的事由时,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及相关的铁路法律的规定,承运人免责的法定事由有: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事实,包括地震、风暴及其他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罢工等。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和合理损耗是不能避免的它与承运人的管理行为无任何关系,当然,此时承运人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其除了要举证证明货物性质与货物灭失、损坏之间因果关系外,还要举证证明自己在运输过程中尽了管理、照料货物的义务。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

如笔者审理一起铁路运输合同交付纠纷案件,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委托代理人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牡丹江第*粮库;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原告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诉称,从七台河发牡丹江第*粮库16级原煤共12车600吨,此煤是发给牡丹江市银峰煤*经销公司,该公司没有收到货物。请求法院追回此煤款及损失费108000元。被告人牡丹江铁路分局牡丹江站辩称,原告与被告无托运输合同,更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牡丹江第*粮库未答辩。第三人黑龙江北方*具厂辩称,北方工具厂与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有合同,原告12车原煤不应变更到北方工具厂,虽然收到12车原煤款交付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不应按市场价格计算偿付原告。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辩称,先锋煤炭供应站与牡丹江第*粮库、黑龙江北方*具厂都有运输合同关系,原告12车原煤虽然不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的煤,但牡丹江市先锋煤炭供应站收到黑龙江北方*具厂煤款87060元同意偿付原告。

本案就是起铁路运输合同的误交造托运人发煤收不到货物,而且多家都与一个单位有合同,一是托运人与牡丹江第*粮库专用线有合同,而牡丹江第*粮库又与多家有专用线有合同,原告应以自己名发货,而以七台河*务局煤炭销售公司收不到货和款;二是铁路只是从手续确认收货人,不该变更的变了;三是第三人不该收的煤收了,不该收的款收了。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造成货物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可以免责。对于因托运人收货人过错而免责,在民法典及相关有铁路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应该说当事人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是符合民法典的精神的,但合同当事人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强调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又回到过错责任的嫌疑,容易让承运人产生侥幸心理,一旦发生了损害,承运人会千方百计地寻找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以达到避责的目的。从依法治企上讲,预防比不救济更符合法律的本质,所以我们要应该通过法律的实施来提高承运人、托运人及收货人相应的责任观念,而不是等损害发生后再去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因此,对于托运人、收货人过错必须附以严格条件其目的是预防损害风险的发生。在审判实践中我们不难以发现,铁路货物运输误交付纠纷的发生,往往是铁路运输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仔细核对收货人的身份,对待工作不严肃,粗心大意,在这种情况下,铁路运输企业无疑要承担责任的,通过法院对铁路运输合同的审理,既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促使铁路运输企业加强工作管理,提高工作能力。实践中还有另外一种误交付值得我们注意,也就是承运人利用企业管理体制不规范利用合同造成误交付,或承运人与其他法人单位签订代理交付协议,因代理法人的过错而发生的误交付。这种情况显然不是承运人免责的事由,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应当承担责任的。但如果承运人对代理法人的选任并不存在过错,在货运合同中收取的也是正常的运费,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其中-通常包含两个诉讼,一个是赔偿诉讼,一个是追偿诉讼,在实践中,承运人作为被告时,往往会请求将有过错的代理法人追加为诉讼当事人,应该说这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法庭上,通过三方当事人的审理,往往起到了简化诉讼,解决纠纷效果。

二、铁路货运合同损失法定赔偿

当事人没约定赔偿额,货物在运输中发生毁损、灭失,就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承运人的赔偿责任,而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主要就是体现在法定赔偿中。如本院审理货物灭失案件中,原告在发货单写的是劳动保护品名,但所发货物是每件价值万元的皮夹克。《铁路法》规定了限制额赔偿和按照实际赔偿的原则,即承运人法定赔偿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务院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额。其次,审判中,对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是按照起运地或托运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法律依据一是《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18条及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算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1994)25号《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货物、包裹、行李的赔偿价格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

笔者认为,铁路法规定限额赔偿原则其合理性是国际公识的。主要依据是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目的是合理分担运输风险。但对于货物损失额的计算按照托运时的实际价值计算,就有损害托运人利益的可能,因为《民法典》第113

铁路工作防疫心得体会及收获 铁路职工防疫心得体会(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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