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 贷款工作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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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精)一
贷 款 人:泉州台商投资区永亨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黄达平 电 话:0595-68181399
电子邮箱:
保 证 人:郑国伟(以下简称“保证人”) 身份证号:3505003 电 话: 电子邮箱: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第一章 借款额度
第1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3条约定的额度有效期间内可向贷款人申请最高借款额度为(小写)¥1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第二章 借款用途
第2条 本合同项下借款仅限于短期流动资金周转,借款人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用途。
第二章 借款额度有效期
第3条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效使用期限为壹拾贰个月,自月年日止。
第4条 贷款人有权随时对借款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如出现本合同第七章述明的情形,贷款人有权调整上述借款额度的最高额度、有效期间或停止向借款人继续发放贷款。
第四章 借款额度的使用
第5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的有限期间内,只要贷款人对借款人尚未收回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该最高借款额度,借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贷款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及还款方式以双方另行签署的《借款凭证》为准,在最高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填列借款凭证即视为向贷款人申请提款,无需另行填列借款申请,双方签署的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6条 借款人使用的借款累计余额(即使用中尚未清偿的借款本金累计数额)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的任何时点均不得超过最高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借款人对已清偿的借款额度可再次申请使用,且每笔贷款的到期日不受额度到期日所限制,未使用的借款额度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届满后自动取消。
第7条 借款人必须在本合同约定的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申请使用借款额度,每笔借款的开始使用日期(提款日)不得超过借款额度有效期间的截止日。若借款额度有效期间调整,则该截止日为调整后的截止日。
第8条 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使用本合同项下额度时,均须满足下列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款申请:
8.1 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经年检合格的借款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明;借款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2 作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担保的相关担保文件已生效,抵押权/质权已设立; 8.3 借款人没有发生并持续存在任何违约事件,或虽发生违约事件但已得到令贷款人满意的解决或得到贷款人的豁免;
8.4 借款人在本合同第五章中所做出的任何承诺到借款申请日均得到信守;
8.5 至申请使用授信额度时借款人财务状况与签订本合同时基本相同,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第9条 借款人可在本合同中指定最多不超过两个账户为借款账户,当《借款凭证》所填列的账户与本合同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账户不符,贷款人可拒绝发放贷款,但对于按《借款凭证》借款人所指定的借款帐号发放的贷款,贷款人无需承担责任。
第10条 利息
10.1 借款人应在每一结息日向贷款人支付自上一结息日的次日或贷款日(含该日)起至该结息日(含该日)之间产生的利息,以及于该结息日到期的本金(如有)。
10.2 贷款人对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又未获准展期,自逾期之日起(含该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罚息。
10.3 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资金的,就其违约使用的贷款金额自违约日起(含该日)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执行罚息。
第11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凭证记载的借款到期日足额还款。如遇还本日或结息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借款人应如期将本金及利息转入贷款人的贷款账户中。如因借款人遇还本日或结息日为周末或法定节假日构成借款人逾期,借款人应按逾期利率支付逾期罚息和复利。
第12条 借款人向贷款人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债权:(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13条 对单笔借款,借款人可提前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本息,提前还款应至少于实际还款日前贰拾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和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第五章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第14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4.1 借款人是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拥有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订立并履行本合同,并已取得了签订本合同所需的一切必要的许可、批准、登记及备案;
14.2 借款人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全部内部授权手续均已办理完毕并充分有效。借款人签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不会与其现行章程和内部规章或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协议及其他文件相抵触;
14.3 本合同签署时,未发生也不存在任何针对借款人提起的、可能令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程序、司法或行政机关的执行程序,或其他潜在的重大纠纷;
14.4 借款人不存在任何未向贷款人披露的重大债务或或有负债; 14.5 借款人保证其提供给贷款人的全部资料是真实、完整和准确的,借款人未遗漏和隐瞒任何重要的事实;
14.6 借款人保证按本合同和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资金;
14.7 借款人将接受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借款使用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14.8 借款人将积极配合贷款人对其控制的公司的有关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按时向贷款人提供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的副本;
14.9 借款人或其控制的公司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构成重大威胁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条第15.3款约定的事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
14.10 借款人如进行合并、分立、兼并、股份制改造、承包、租赁、资产转让、联营、投资、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和解/重整/破产,以及进行其他足以引起本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变化或影响贷款人权益的行为时,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14.11 借款人在未清偿完借款本息前,不得向他人提供超过其控制的公司的净资产额的担保;
14.12 借款人保证不会通过单笔或多笔交易或一系列交易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控制的公司的任何重大资产,经贷款人同意的除外;
14.1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变更住所地、名称,或借款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人事变动时,应在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4.14 在没有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约定的任何义务或承诺,或丧失担保能力,或担保物毁损或价值明显减少时,借款人保证立即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借款;
14.15 如借款人需向第三方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必须经贷款人书面同意。
第六章 贷款人的权利及义务
第15条 借款人申请使用借款时,贷款人可根据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贷款人自身的可用资金额度来决定发放贷款的期限、金额、利率或自主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人对此不存在违约事宜。
第16条 贷款人有权根据需要随时了解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相关资料。
第17条 贷款人对基于本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获知的,借款人要求保密的有关其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资料及情况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义务,未经借款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披露给无关的当事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7.1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权机关或贷款人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进行的披露;
17.2 在贷款人向第三方转让本合同项下债权,或者协议由第三方对本合同
项下债权进行委托或信托管理,或者进行其他方式的资产证券化安排时,贷款人向该第三方,以及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向相关的当事人进行的披露。
第七章 额度的调整与加速到期
第18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贷款人有权根据以下情形调整或取消借款额度,以及要求借款人提前清偿全部已提取的借款;
18.1 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经营状况恶化或已经发生重大经营困难; 18.2 与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经营相关的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18.3 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调整;
18.4 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涉及个人或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其他重要材料,或者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授信额度情况和公司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的;
18.5 借款人及其控制的公司违反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与他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或单方做出的承诺或保证,对其他债务构成违约行为或其他债务已被其他债权人宣告加速到期或可能被宣告加速到期;
18.6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或其他担保方式未生效、无效、被宣布撤销,或担保人出现部分或全部丧失担保能力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担保义务,或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或担保人其他任何承诺中约定的任一义务或承诺,或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毁损、灭失、价值减少,而借款人未能按贷款人要求另行提供所需新的担保的;
18.7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
18.8 借款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逃避债务以及有其他损害贷款人权益的行为;
18.9 借款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或其他任何承诺中的任何一项义务;
18.10 借款人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涉及诉讼、仲裁、行政处罚及其他司法行政程序,可能对借款人履行本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
18.11 借款人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18.12 借款人在作出本合同第五章中任何一项事实陈述时,在该事实陈述的任何重大方面存在着不真实、不准确或误导贷款人违背本合同第五章的约定和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19条 保证人对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20条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为: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上述范围中除本金外的所有费用,计入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但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本金余额最高限额。
第21条 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为多个保证人的共同保证,各保证人对全部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任一保证人的违约行为都将视为全体保证人的违约行为,并且,各个保证人之间互为代理人,任一保证人的同意、接受或知悉都将被视为全体保证人的同意、接受和知悉。
第2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
(一) 本合同第1条约定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届满;
(二) 依据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主债权人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
(三) 法律规定的被担保的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23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发生以下效力:
(一)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未清偿的本合同项下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已经届满或者是否附加有条件,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被担保的债权确定时,本合同第20条中约定的除本金外的所有款项,不论在确定时是否已经发生,均属于被担保的债权的范围;
(三)自被担保的债权确定之日起,至被担保的债权全部清偿,若借款人发生未依约履行偿债义务的情形,贷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应立即向贷款人清偿相应的债务。
第24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两年。
第25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债权确定后,借款人未依约清偿债务(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提前到期的情形),贷款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书面通知之日履行代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义务。
第26条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贷款人有权变更上述顺序。
第27条 保证期间的约定:
27.1 保证期间,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给第三方,无需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7.2 保证期间,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除展期或增加保证人所担保的债权本金数额或借款人转让债务的变更外,其他变更不必取得保证人同意。
27.3 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经营机制变化、注册资本变动、股权变动、申请重组、和解、破产或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任何重大资产等事项,应提前三十日通知货款人;保证地址、名称、法定代表人变化,应在变更后七日内通知货款人。
27.4 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任何足以影响贷款人权益安全的行为,应当提前二十日通知乙方,并获得贷款人同意并按贷款人的要求落实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与责任。
27.5 保证期间,保证人为其他第三方提供担保,不得损害贷款人的利益。 27.6 贷款人与借款人就本同项下的其他债权债务签订合同或协议无须另行通知保证人。
27.7 保证人知悉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事实发生或可能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发生违约行为、停业、破产等,应立即通知贷款人。
27.8 贷款人有权随时要求保证人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及资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表或其他资料。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28条 违约责任
28.1 本合同生效后,各方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8.2 因借款人/保证人违约致使贷款人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保证人应承担贷款人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十章 附则
第29条 本合同经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表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合同专用章后即生效。
第30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合同各方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均由贷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31条 在借款额度有效期间内,借贷双方依本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文件(包括不限于《借款申请书》、《借款凭证》等各类凭证)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合同整体。
第32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借款人壹份,保证人壹份,贷款人贰份,均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33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33.1 本借款合同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编号。
33.2 借款人指定的借款账户:
(1)开户行:
户名:
账号:
(2)开户行:
户名:
账号:
33.3 其他:
在签署本合同时,贷款人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借款人和保证人进行了详细地说明和解释,各方对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议,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借款人: (盖章)
贷款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日
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精)二
甲方:
乙方:
根据我国《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定双方代表经友好磋商后,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一、 甲方委托乙方向资金方联系和安排约5000 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具体借贷金额由资金方评估审批后确定),用于甲方项目使用,乙方接受委托。
二、 甲方职责:
1、 提供借贷所需的真实性资料。
2、 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3、 维护乙方权益。
三、 乙方职责:
1、 充分发挥资源优势,认真负责加速办理所有借款手续,在金融机构审批后,借款全额汇入甲方指定的账号即视为贷款成功。
2、 全面协调甲方与资金方的关系。
3、 维护甲方权益。
四、 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 资金方贷款利息(详见甲方与贷款资金方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2、 保证金及担保费(详见甲方与资金方、担保公司间签订的相关合同、协议约定);
3、 项目前期启动及专家费用:25000元人民币。
4、 居间条件约定:甲方郑重承诺,贷款成功到达甲方帐户的次日前一次性将所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贷款,无条件借给乙方,具体甲乙双方借款合同,甲乙双方另签,所产生的相关利息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五、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生效后如任何一方擅自撤销委托则视作违约。违约方即须支付人民币 25000元给守约方作为违约金。
2、资金方贷款到达甲方银行账号次日前,甲方保证支付三分之一的贷款到乙方指定的账号。
3、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及甲方未能达到担保或资金方贷款条件造成资金方无法放贷的,乙方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六、 其它:
1、 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精)三
抵押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委托人:法定地址:通讯地址:
贷款人、抵押权人:地址:
鉴于委托人委托贷款人发放委托贷款,乙方与丙方于 签署了委托贷款委托协议。
借款人与丙方也于 签署了委托贷款合同编号:。为保障乙方、丙方债权的实现,并作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提款的一项先决条件,抵押人愿意向乙方的受托人丙方提供抵押担保。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在遵循公平原则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守。
一、本合同项下被抵押担保的主债权为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由丙方向借款人提供的最高限额为 整的委托贷款,委托贷款到期日为 ,本合同所称“到期”、“届满”,包括丙方根据乙方书面通知要求而宣布委托贷款提前到期的情形。抵押人在此承认借款人所欠委托贷款本金、利息的有效证据以贷款人按业务操作规定出具的会计凭证为准。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人的抵押担保范围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合同项下全部到期应付而未付委托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甲方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抵押财产由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四、甲方承诺:
甲方向乙方和丙方作出的陈述和保证于签字时作为,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持续有效。
保证对其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不存在任何影响抵押权实现的其他权利或情形
在抵押期间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财产的完好无损。乙方和丙方如需对抵押财产的状况进行了解,甲方应给予合作。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下列抵押物的物权证书文件交丙方保管。
对乙方和丙方要求保险的抵押物,如需办理保险,甲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前办妥抵押财产保险手续并保证到期续保。
甲方负责办理本合同项下有关评估、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事宜并承担全部费用。
五、抵押期间,由于甲方及任何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情况发生后三十天内通知乙方,根据甲乙双方协议向丙方增补与减少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有效担保。
六、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内的损失,或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的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按第种方式操作。
存入乙方指定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七、在抵押期间,甲方出租抵押物应征得乙方同意。
八、在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按第种方式处理。
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甲方同意提前归还贷款。
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和丙方:
经营机制发生变化,如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与外商合资等;
涉及重大诉讼;
抵押物的权利发生争议;
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
法人住所、电话、法定代表人或高管人员发生变更。
甲方有前款的情形应提前三十天通知乙方和丙方;有前款其他情形应在事后七日内通知乙方和丙方。
贷款人:抵押权人:
时间:时间:
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精)四
需方:
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供需方就翡翠玉镯购买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确立本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共同执行。
一、货物名称、产地、数量、价款:
二、交(提)货方式、地点(站):
三、合同总金额:
四、付款方式:先款后货,交货前预付30%首付款,计 元,余款通过银行贷款方式于20xx年 月 日前一次性支付。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需方根据国家行业标准验收,如有产品质量问题,供方无条件将所供产品运回,造成的工期损失由产品供应商负责。
六、供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有关质量要求,具体要求:符合国家同类行业标准。
七、结算方式,时间及日期:供方收到全部货款后即供货。
八、货物的所有权:自货款两清之日时起移交,但需方未履行支付款义务的,货物的所有权属于供方所有。供方有权利对所供货物进行处理。
九、合同争议的解释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基础上,可以对本合同进行补充,产生的补充文件和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协商不同意情况下可以向供方所在地提起诉讼。
十、违约责任: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0.5%/天支付违约金给履约方。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 供方:
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银行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贷款活动奖励方案范文 贷款工作方案(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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