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的销售工作心得体会简短 汽车销售工作经历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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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车的销售工作心得体会简短一
为确保自查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我镇成立了以纪检书记为组长,党委委员、财政所长、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认真学习了《全椒县开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使小组各成员充分认识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站在讲政治、讲大局、讲稳定的高度,坚持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深入动员部署
根据县委、县政府的安排部署,我镇召开镇公车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相关科室负责人会议,认真学习县委、县政府公车治理工作等文件,就做好专项工作进行了深入动员,对全镇公车治理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在日常工作中,镇领导经常听取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全面清理纠正
1、认真开展自查。自6月中旬开始,我镇按照县委、县政府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镇公务用车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调查。此次共对全镇5辆公务用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对照要求逐一检查,在此基础上,认真填报了《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登记表》和《公务用车配合使用情况汇总统计表》等。经检查,全镇共有4辆公务用车,不存在超编和违规借用的车辆。并在镇机关显要位置进行了公示,上报县公务用车专项治理办公室进行了备案。
2、严格审查核实。我镇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县印发的《实施办法》,对全镇登记自查情况逐车逐项进行对照审核,核实甄别。在审核内容上,重点审查核实了镇车辆编制数量和实有车辆数、车辆排气量、购买价格、购车资金来源等,对发现和认定的违规问题进行了及时归纳整理。
(三)专项治理措施
1、提高认识,加强教育。加强公务用车管理,规范领导干部用车行为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需要,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迫切要求,我镇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在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文件精神和有关廉洁自律要求的基础上,对照通知有关规定,逐一排查在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要求领导干部充分认识加强公车管理、执行公务用车规定的重要性,在切实抓好公车管理的同时,要求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好公务用车的有关规定,为干部职工做好榜样。
2、加强管理,严格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不超编数配备公务用车,用公款擅自购买公务用车,不向企业调换、借用车辆或摊派资金购买车辆,对公务用车不搞豪华装修,特别是不搞高于原车配置设计进行装修,增设与该车行驶无关的设备,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检查等规定,坚决杜绝公车私用与旅游、婚丧嫁娶、接送学生和学开车等与公车无关事宜,认真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不允许酒后开车,不准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准以车谋私,在车辆维修方面,履行节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消耗,节省车辆费用开支。
3、健全规章制度。在日常管理中,严格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用预算管理,认真落实在财务上单独列支和单车费用定额预算制度。我镇以这次专项治理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健全了《车辆管理制度》、《车辆驾驶管理制度》等规定,全面推行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定点加油、节假日封存制度等,确保公务用车管理安全有效。
今后,我们将按照有关规定,继续加强对公务用车管理。我镇将以本次检查活动为契机,进一步落实制度,强化管理,不断提高公务用车配合使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为我县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主题车的销售工作心得体会简短二
盗抢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
车的销售工作心得体会简短 汽车销售工作经历总结(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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