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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清廉建设心得体会简短 行政执法清廉建设心得体会简短总结(四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8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2行政执法清廉建设心得体会简短一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2022行政执法清廉建设心得体会简短二

会议主题:

会议时间:

会议地点:

会议主持:

与会人员:

特邀嘉宾:

缺席人员:

会议记录:

基本议程:

1、集团各部及各子公司做工作汇报;

2、对各部工作汇报做指导讲话;

3、对“活力中通”体系建设做统一部署安排;

4、集团成员组织学习会议精神。

会议内容:

为检阅各公司工作完成情况,统一部署20xx年第四季度的工作任务,增进人员的沟通交流,集团行政人事中心特组织了行政系统第四次工作会议,现纪要如下:

一、集团各部及各子公司做工作汇报

集团行政、人事、it三部经理及11家公司(含台州中通温岭展厅)行政部负责人按秩序分别做了《1-8月份工作总结和第四季度的工作规划》的工作汇报发言。黄岩翔远因故未能做汇报,台州森元缺席会议。

二、对各部工作汇报做指导讲话

针对集团各部及各公司的工作汇报发言,提出了三点意见和建议:

1、详略得当,统筹安排,充分提高工作会议效能。

经过3个小时,集团各部及各公司的工作汇报才告一段落,在这一过程中,大部分发言人都照本宣科,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时间观念和集体观念,该现象在今后的会议中应注意避免。提升工作总结能力应遵循“工作总结与计划详细化、规范化,工作汇报简明化、重点化”这一原则。而要提高工作会议效能,必须从三方面入手:一是明确会议的意义和目的,二是控制会议的形式和纪律,三是把握会议的程序和议题。每位发言人应注重场合,做汇报时要简明扼要,抓住工作要点,严格控制发言时间,从全局出发统筹安排发言内容,避免因为个人发言时间过长造成整体会议的延后拖沓。

2、加强宣传,步步为营,按照方案及任务分解落实各项工作。 从各部第四季度的工作规划来看,部分行政人员已经意识到将“活力中通”的思想融入到工作规划中去,大部分总结与计划中未言明具体步骤。现下发《活力中通体系建设布置方案》及《活力中通建设大纲暨第一期工作任务分解》两份资料,请各位行政人员带回去好好研究,多跟各自总经理宣传倡导,接下来行政工作的重心都将围绕这一战略组织展开,大家要立足本职工作,做好上传下达工作,打破固化的思想格局,将方案及任务分解中的各项具体事务技巧性地结合到日常工作中去。

3、言行意合,落地成型,将“活力中通”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不少公司总是拿厂方的标准来要求自己,这是需要转变的观念,因为厂方追求的是销售额,他们提供给企业的返利已大不如前。目前,汽车销售行业高利润时代已经过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要想赢利必须增加三种方法:财务赢利、人才赢利和管理赢利。我们行政的工作重点就是通过业务锻炼、人才培养的人才赢利模式和节支增收、规范权限的管理赢利模式这两种方法来促成企业的最终赢利。在此,希望各位行政人员充分发挥各自动手动脑能力,通过方案、细节和具体事务安排三方面工作逐步实现管理模式的定型。要紧跟集团的战略步伐,落实各项工作,如要定期召开管理会议、提交各部工作总结与计划、利用考核优化激励等等,脚踏实地的开展工作,与各部门、与总经理相互支撑,共同促使优化的管理模式落地成型。为帮助大家理解、认识和学习,对“活力中通”体系建设进行了现场示范和演练。

三、对“活力中通”体系建设做统一部署安排

站在促进企业优化升级的高度、深入挖掘企业弊病的深度、及帮助个人受益进步的广度上,对落实“活力中通”体系建设进行了统一部署安排。

1、严抓劳动纪律不放松。在上月行政月度检查中,发现个别公司存在包庇员工请假等现象,本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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