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研究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对文献资料研究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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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文献研究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我国民事立法采用民商合一的体例,海商法往往被看做是民法领域的一个分支,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海商法同样适用。但是,由于海上活动的特殊性,海商法对一些问题作出了不同于广义民法的特殊规定,使之颇具海商法特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草案)》的说明”中明文指出,海商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了它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同时它又有别于一般民事法律,因而被视为特别民事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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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海商法;迟延交付;留置权;货运法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是《海商法》没有明文规定的,便遵照民商法理论来审理海事争议案件。本文从海商法与民法的密切联系作为切入点,依次从海商法迟延交付、承运人留置权等多个货运法角度探讨民法和海商法之间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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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的总和,每种法律制度都调整特定的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根本依据。民法是私法,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而对于海商法的定义,人们众说纷纭,可以说,《海商法》所调整的关系是纵横交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条:“为了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的发展,制定本法。”从这条规定来看,海商法作为民法的分支,其所调整的领域主要包括海上运输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与船舶有关的社会关系,主要为财产关系,也包括人身关系。
海商法与民法相比,具有明显特点,海商法虽然以海上运输和以船舶有关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但其内容却涉及民法当中的各项基本制度。海商法中包括了与物权法相关的船舶自物权与他物权,与合同法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与侵权行为法相关的船舶碰撞,特殊的时效问题以及一些涉外法律适用规定。这种包容性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做到的,这体现了海商法与民法的亲密关系,体现了二者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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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第87条规定:“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运费、共同海损分摊、滞期费和承运人为货物垫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费用没有付清,又没有提供当担保的,承运人可以在合理的限度内留置其货物。”这条规定有一点颇具争议,就是对“其”的解释,到底是指债务人所有还是与债务人有牵连关系即可,在学界争议极大。
为此,我们引入《合同法》第315条的规定:“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里使用的是“相应的”一词,即该条款注重的是货物与债务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而不一定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我认为,对于海商法承运人留置权问题应该融合入合同法的规定,这样才能更好地贯彻了法律规定承运人,留置权的目的,也符合利益衡量所要求的法律原则。更能满足实践的要求[2]。加之我国已经逐渐注意了善意留置权制度的合理性,《海商法》第25条所规定的船舶留置权也没有要求标的船舶必须为债务人所有。所以,在承运人留置权问题上,应当融入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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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商法》对于货物迟延交付的规定有着明显的漏洞,我国《海商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在约定的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何为“明确约定的时间内”?如果承托双方迟迟不能达成共识,并且承运人违反直航适航义务,进而迟延交付给货方造成损害,货方如何以法律为依据向船方索赔,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合同法》第290条第1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可见。承运人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行,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问履行运送义务两种情况。但对于《合同法》第290条和《海商法》第50条的关系,学者众说纷纭,有人认为《海商法》与《民法通则》、《合同法》是普通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海商法》对于迟延交付已有明确的规定,故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律适用原则,《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理应不予适用,《海商法》所规定的迟延交付的文字意义极其明确,不具有扩充解释的空间,对其进行司法解释无异于二次立法,不符合立法原则和程序”。也有人认为,《合同法》第290条应该适用,因为《海商法》第50条并没有对迟延交付进行确切定义,所以,《合同法》的规定仍然可以补充适用[7]。
此外,从举证责任上来看,在货物迟延交付上,海商法的规定也不尽完善。
我国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如果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则货方在此情况下,只需证明承运人的迟延交付、自身遭受损失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国海商法未对货物迟延交付举证责任作出明确的规定。海商法迟延交付的规则基础是过错责任制度,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迟延交付损害赔偿的货方,应该在以下范围内举证: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自身有损失、前述二者的因果关系、承运人具有不可免责的过错。我们知道,对于免责条款的举证,海商法第51条第二款规定:“承运人依照前款规定免除赔偿责任的,除第(二)项规定的原因外,应当负举证责任[5]。”但这种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适用于迟延交付,在迟延交付的举证问题上只能参照民法的规定,所以,在实务中,由于在运输途中,货物在承运人的掌控之下,让货方寻找证据,证明承运人的过错是非常困难或者成本极高的,这对于货方来说,是极大的不公平,这明显违反了民法中的公平原则[4]。
笔者认为,对于迟延交付问题,下个明确的定义是必要的,我国立法机关应当着力完善迟延交付制度的立法。如果基于目前的状况,我认为应当采取海商法合同法相融合的方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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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私法的基本法是民法,即《民法通则》。民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各特别法的具体规定,共同构成了民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有合同法、担保法等。而海商法的以问题为中心的、非逻辑化的、灵活的、唯用性的法律思维不同于民法思维具有特殊性;海商法以效率优先、航运秩序的倾向性保护、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为其独特价值取向:海商法有其所独有的各种特殊的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既要看到海商法与民法原理的冲突,又要看到海商法的特殊性;既不能盲目地排斥其他法律的适用,也不能用其他法律代替海商法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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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利明,等。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8.
[2]傅廷中。海商法论[m]。法律出版社,2007.
[3]司玉琢。海商法(第三版)[m]。法律出版社,2012.
[4]司玉琢,李志文。中国海商法基本理论专题研究[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5]geofgoodsbysea(seventhedition)
[6]周琦,林源民。从承运人迟延交付的几种常见情况看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的缺陷[a]。海商法研究(总第3辑)[c]。法律出版社,2000.
[7]张文广。我国海商法承运人迟延交付确定标准之不足[j]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00)。
对于文献研究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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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整合,正在成为当前我国信息技术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信息化进程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在世界其他教育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新加坡等,在信息技术教育发展的过程中,也都是逐渐将信息技术教育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整合放在十分重要的地位。《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指出:“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教学过程中的普遍应用,促进信息技术与教学的整合,逐步实现教学内容的呈现方式、学生的学习方式、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优势,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和有力的学习工具。”
在这种大环境下,我们英语教师必须进一步从自己学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使用多媒体网络技术等来辅助自己的教学,把信息技术有机 “地融入到小学英语学科教学中,以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技术对基础教育所产生的促进和变革作用,对学校和教师实施新课程提出了新的要求,创新地运用信息技术成为教师实施新课程的重要素养之一。为了适应这个发展趋势,小学教师必须进一步从自己学科的角度来研究如何使用信息技术来帮助自己的教学,把信息技术有机地与小学英语教学进行整合——就像使用黑板、粉笔、纸和笔一样自然、流畅,才能更好地适应时代的要求。
新的课程观让我们重新审视延续多年的教学观、质量观、发展观、人才观,深刻影响着教师长期习惯的教学行为。同时随着以计算机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教育中的应用, 对学校教育教学也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无论是宏观的教育目的、教育内容,还是微观的教学组织形式、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最终都在因之而发生根本性的变革。综上所述,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整合,体现了在保证学生主体性的前提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现代教育思想,必将成为教育改革的着力点和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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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整合”课题的研究,我们力求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共同推进,提高师生的信息素养,增强师生的信息技术操作能力,真正掌握最先进的教育技术,促进教与学的革命。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有效整合研究目的是当前教育教学改革的大方向,怎样合理利用网络资源,有效将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有效整合是当前教育教学改革是否取得成效的关键。其应用价值是利用网络信息资源丰富、时效性强的特点,将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内容有机整合,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与小学英语教学内容相结合,使学生的学习内容更加丰富多彩,更具有时代气息、更贴近生活;同时也让教师能拓展知识视野,改变传统的学科教学内容,使教材“活”起来,让英语学习更贴近生活。
教师要改变以课件制作、电脑辅助教学即为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整合的片面的教学观念,努力贯穿开放的教学理念,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寻求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相结合的最佳切入点,从而实现人与机、人与人、课程与信息的高度交互,并通过这种教学模式的实现,把学习的时间和空间真正还给学生,创设情境,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让学生自主式地学习,让学生在丰富的学习资源中自由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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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成 员:小学一级教师(英语)
小学高级教师(语文)
小学高级教师(语文)
学一级教师(数学)
小学一级教师(语文)
小学一级教师(数学)
小学一级教师(数学)
小学一级教师(语文)
分工安排:
课题总负责:
制定课题方案:课题组全体成员,
资料搜集整理: 课题组全体成员
阶段总结:
最终成果总结:课题组全体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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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教学的整合”课题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综合运用、文献研究、行动研究法、个案研究、经验总结等方法。课题组成员带领教师立足课堂教学实践,加强学习现代教育教学理论,学会反思、学会批判,在实践中边学习边总结,一方面提高自身专业素养,另一方面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把全新的课堂带给学生,让课堂焕发出生命力。
本课题研究分三个阶段进行:
1、准备阶段。学习相关理论,确定研究课题,组建课题组,制订相应的研究方案和实施计划,明确分工。了解国内外对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学科整合教学研究的现状,进而认识本课题研究的价值。
2、实施阶段。在保定市现代教育技术“”课题研究的成果上,集中精力同时开展课题的研究工作。分别在2个年级实施课程计划及学期方案。分析总结阶段性教学成果写出信息技术与小学英语学科有效整合研究的相关论文。通过课堂教
文献研究培训心得体会和感想 对文献资料研究心得(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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