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 防诈反诈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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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写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人口等生产要素流动性更加普遍化,阶层分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愈发显现,违法和犯罪严重冲击着正常社会秩序,安全不再是触手可及的公共品,而是需要在精巧设计和严厉执行下的奢侈品。警力不足既是现有安全和秩序不尽如人意的借口,也是警察寻求更多关注、更多宽容,进而谋求制度变革的源动力。应对警力不足的最佳方式当然是无增长改善,[1]苏州的警务创新在很多具体做法上与之契合,[2]但是,无增长改善在大部分时候不具有普遍应用的效果,在创造力短期内提高有限的情况下,有效应对警力不足的方式就是增加警力。更多的警察需要同比例的扩大财政支出,这与政府机构改革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也不符合有限政府和服务政府的理念。同时,一个不断膨胀的警察机关既可能创造出更好的安全和秩序格局,也可能成为自由和效率等更高位阶价值的破坏者。因此,长期以来,警察机关采取招募治安联防队员、辅警等称谓不同但内涵一致的警察辅助力量予以应对。由于缺乏相关法律规定,在行政法主体理论匮乏的情况下,警察辅助力量的合法化解释显得捉襟见肘,只做不说、只看效果不看授权,成为警察辅助力量的基本生存样态。
警察权力来源的依据在于实现法的安全和秩序价值,与此同时,安全和秩序也是人类不同主体共同捍卫的价值,在实现安全和秩序的目的过程中,警察从来都不是唯一的选择。对于私法主体的安全和秩序而言,个人、法人、其他组织必须首先承担起自我保护的职责,警察只有在其自身力有所不及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而在公共领域,完全开放或者半开放的时空内部,警察是第一责任主体,对于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负有义不容辞的义务。警察权行使不仅来源于警察法的直接授权,也来源于其他行政法或者公法的间接授权,在城市综合执法中警察往往担当强制力保留的角色,通过行政协助的方式实现城市管理中综合执法的整体目的。当警察、社会中间层、私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拥有对安全和秩序的诉求时,各自所占据的位阶、比例、原则、方式、手段等即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规范,警察起着重要的示范和引导效能,这也是治安联防、辅警、保安、私家侦探等主体存在的合法性依据。警察辅助力量来源于人民群众,基本任务是协助警察预防和控制违法犯罪,并逐渐成为国家和民间通力协作的典范,从国家到地方均受到普遍重视。不过在国家强化其控制社会的功能后,协作逐渐变成领导与组织,警察辅助力量基本丧失其自治性,通过国家和地方性文件对治安联防和辅警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这一发展脉络。
(一)辅警前身—治安联防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软法规范
为了应对严峻的社会治安问题,199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第5条指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发动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学生,建立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治安防范活动和警民联防活动。”治安联防属于群防群治机制的组成部分,在组织领导上凸显公安机关的主导性,在经费来源上强调“群防群治队伍可以是义务的,也可以是有偿服务的。对有偿服务的,除地方财政适当拨款外,经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后,可以由企事业单位和居民适当集一点资,出一点人,用于维护本单位或本地区的社会治安。”[3]治安联防队员的选拔,应“充分发挥党员、团员、治保积极分子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在维护社会治安方面的作用,协助专门机关维护社会治安”。[4]这充分说明治安联防队员应该从政治觉悟和道德素养上具有更高水准的群体里选拔,尤其强调对公共利益的坚决捍卫和自觉履行义务的神圣使命感。这一点在建立专职和义务消防力量上亦有体现,“到2010年,每个城镇社区、农村村庄建立一支群众义务消防队或者治安、消防合一的治安联防消防队。倡导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积极发展消防保安力量。”[5]
(二)辅警渐进:治安联防与社区警务战略的一体化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改造与重建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社区警务战略也在不断推进,治安联防成为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的主要组成部分。具体工作目标和方法则是“依托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挖掘和利用社区资源,加强群防群治队伍建设。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和义务相结合的巡逻守望、看楼护院等活动”。[6]农村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也在借鉴社区警务的基本理念,同样强调安全防范的立体化和网格化,“逐步建立以驻村民警为主导,以群防群治队伍为补充,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要依托社区资源,组织开展以社区保安、联防队员为主体,专职人员和义务志愿者相结合的邻里守望、看楼护院、看村护家等活动。”[7]治安联防的工作目标显然不同于封闭式空间内部的安全和价值追求,因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公司要发挥协助维护居民住宅区治安秩序的积极作用。保安服务公司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逐步推进保安服务专业化”。[8]小区的物业管理和保安服务公司主要靠市场化机制运作,其服务对象是特定的,工作目标指向的则是封闭的时空,不具有公共性、开放性,这一点全然不同于警察及警察主导的治安联防,他们的存在和使命是以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为目标。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准则。在国家权力中,警察权力横跨行政和刑事领域,最具广泛性、主动性、强制性和自由裁量性,与普通民众联系最为紧密,必须成为法律监督的重点。警察权的行使的前提是警察执法主体资格的界定,无论是行政执法还是刑事执法,均需要通过制定并完善警察组织法,规范警察主体的设置、编制、职权、职责,并对各警察主体的法定职权作明确划分和界定。《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警察主体及警察权力做了基本规范。基于依法行政的压力,治安联防队员在实践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迫使公安机关调整思路;各地均在探索如何更加规范地运用警察辅助力量,很多地方开始采纳辅警这一源自于英美法系的概念改造和规范治安联防队伍。
(一)怀疑、两难、否定:准确定位的必要性
警察辅助力量,长期以来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规定,似乎也不需要法律的明确规定,针对治安联防比较书生气的反问是:为什么要对群防群治的民间力量进行规制呢?如同私人权利,只要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其边界就不受限制。公安部和各地方公安机关也只能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概括描述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及职责任务,“治安联防队是群众性的治安防范组织,是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9]实质性问题则是:治安联防队真的是群众性的自治组织吗?从公安部文件已经可以看出,治安联防队可能根据警察的要求参与到反扒窃等侦查任务中,甚至于在一段时期内,治安联防队员可以像警察一样行使警察权,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强调,违法者冒充警察和冒充治安联防队员的行为之间具有本质区别,“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10]但是毫无疑问,治安联防队员的辅助警察功能其实被大大拓宽,在违法犯罪猖獗肆虐时期,治安联防队员享有警察权,不仅得到了被辅助的警察的承认,而且获得了普通老百姓的默认。
然而,传统行政法观念强调行政主体及行政授权的实体性合法,治安联防的主体定位和权力来源均无明确依据,其执法当然不会获得名义上的合法性。实体性非法执法如果能够披上程序性合法的外衣,辅之以合法律目的性内涵的解释,也许不会遭遇太大的非议。但是实体性违法恰好是程序性违法的一大前提,良莠不齐的治安联防和模糊不清的权力,使得治安联防在执法时流于恣意和无序,以致于到了2000年,公安部还要专门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对本地区的执法队伍进行清理整顿,凡有合同工、临时工、联防队员、保安人员等非人民警察从事公安行政执法任务的,必须一律停止,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顿。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查处,及时清理”。[11]尽管并没有确切的统计数据来证明治安联防队员和警察在程序性违法上的恶性,但在执法人员比、执法数量比、执法的高权低权比等数据理性参照下,治安联防是否更应该被批判和否定。
(二)合法性障碍与合法律目的性:主体定位的破解之道
警察辅助力量的主体性地位从当下的成文法系统内部很难找到依据,左右摇摆的定位和模棱两可的权限不仅影响警察辅助力量的自身发展和权益,更从根本上动摇其辅助的主体—警察目的性的实现。从规范意义上说,不具有明确法律授权和委托的主体是无法以警察的名义执行法律的,警察辅助力量不是独立的执法主体,其执法效果当然归于警察。问题在于,法律法规通常会明确规范执法主体的权责、程序等要素,也会明确规范具体的执法方式和手段,譬如对于枪支、手铐等警械都有概括的授权和在一定时空内的自由裁量权,警察可以基于不同的情境区别使用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警察辅助力量即便没有行政主体地位,也不能彻底剥离其主体性的特征,也会参照警械等警用装备使用的规定来执法。公安机关和地方政府之所以对警察辅助力量情有独钟,反复清理整顿却又周而复始,主要还是因为辅助力量具有的警力直接替代作用。
行政主体在理论和成文法规定上的匮乏和混乱则进一步加剧了警察辅助力量执法的合法性困局。警察辅助力量和警察之间的表面的皮肉分离,以及内里的骨肉相连,映衬着行政主体和行政行为理论的阴影,必须打破现有法律文本和实践观念的阻碍,按照合法律目的性予以重塑,让警察辅助力量的光芒正式闪耀。这也契合了王锡锌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依法行政逻辑,在面对行政立法兴起的现实时,面临着合法化解释能力的匮乏。回应这一挑战,需要对传统依法行政的合法化逻辑进行扩展,如果能够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机制保障行政规则与法律之间在形式上或者目的上的一致性,那么行政规则依然可以获得形式合法性并具有正当性。”[12]这要求我们必须从关注行政行为及行政主体权力的合法性,回归到行政主体设立时的功能及价值判断中。对于警察辅助力量而言,立足于协作及整合的服务型功能定位,捍卫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建立其合法性的关键。
在大陆法系国家,行政权的基本原则主要是来自于对警察国的批判和改造,并渐渐形成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两大原则。法律优先原则,要求行政必须受法律的拘束,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此处的法律采取广义标准,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在某些领域中,行政机关必须有法律的授权才能采取行动和做出行为,法律保留原则中的“法律”一词,一般仅作狭义的理解,即议会或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制定的法律。但是,“议会民主的发展、给付行政意义的扩大以及基本法对所有国家领域的约束都要求扩大法律保留的范围”。[13]虽然调整尺度有限,并且必须遵循必要的限度,“完全重要的事务需要议会法律独占调整,重要性小一些的事务也可以由法律规定的法令制定机关调整,一直到不重要的事务,不属于法律保留的范围。”[14]警察权和辅助警察权的根本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安全,满足公民、法人、组织等不断增长的安全需要,在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范围的原则下,准确理解和应用法律原则,就成为安全实现的必经之路。
(一)法律保留原则在辅警法治化中的应用
长期以来,在我国行政执法实践中,不能准确区分组织法和行为法,一般认为,只要行政机关拥有某方面的事务的管辖权,就可以采取实现管辖权目的的一切必要措施,一度喧嚣尘上的城管可能是这一观念现实映照的极致。不惟城管,其他行政机关和行政辅助人员,也有类似的疯狂举动,交通协管员、计划生育协管员和治安联防队员等也深受此观念的影响。法律保留原则要求安全和秩序主要赋予警察承担,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逾越法律授权,行使维护安全和秩序的职责。但是随着社会变迁,警察无法面对爆发性和突发性增长的安全事件,增加执法主体成为必然的选择。由于国家基本治理理念和现实法律的双重限制,警力不能随意增长,将一些不重要的事务直接赋予辅助警察人员执行,就成为必然的选择。
我国《立法法》给予国务院以较大的立法权限,公安部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制定部门规章,同时该法第73条还对地方性规章予以概括授权,可以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而制定规章;以及制定属于本行政辖区内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15]辅警的部门或地方立法是为了实现警察维护秩序和安全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在制定辅警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职责时,只要遵从《立法法》等立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就可以通过清晰定位和明晰职责帮助警察主体更好地履行其职能。
(二)行政协助理论对辅警立法的借鉴意义
辅警的主体和行为定位似乎是一个先有鸡还是先有蛋的悖论,但实际上相辅相成,无分彼此。在有的学者看来辅警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协助,“行政协助人是指在行政机关执行特定行政任务给予协助的人。与被授权人的区别在于,行政协助人不是独立活动,而是根据行政机关的委托和指令从事某种辅助性的工作,其活动归属于行政机关。例如,某公民在出现交通事故时受交通警察的委托,用相应的手势指挥交通。”[16]事实上,行政协助通常是指“行政机关为发挥共同一体之行政机能,应于其权限范围内互相协助。”[17]在我国已有的立法中,也存在大量有关行政协助的语焉不详的概括式规定,如协助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第11条),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条第3款)等。“这些规定由于立法语言过于概括,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各自从自身利益考虑而作不同理解,从而造成这些立法在实践中无法起到应有的指导作用,应进一步将这些规定具体化,对提供协助的条件、手段等进行详细规定。”[18]
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各有所司,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其职权、执行其职务,以共同达成国家行政目的,但是基于行政一体化的要求,必要时,赋予行政机关请求其他机关予以职务上协助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之间在职务上相互协助的义务。如《行政监察法》第22条规定:“监察机关在办理行政违纪案件中,可以提请公安、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协助。”《海关法》第7条规定:“海关在执行公务受到抗拒时,可请求公安机关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提供职务协助。”在行政协助关系中,“协助主体与被协助主体均以各自独立的名义进行行为或以共同的名义实施共同行政行为,而且各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或共同对它们的共同行政行为负责。”[19]据此,警察行政协助,是指非警察机关在执行行政职务时,遇有特定情形,而依法请求与其无隶属关系的警察机关予以协助,警察机关不得任意拒绝。当然,依据相关法律,警察也会请求其他机关协助其执行行政事务。从行政法理论来判断,这些行为都是属于典型的公权力之间的互助,与私人和社会毫无干系。警察在执法工作中偶然请求公民、法人、组织的协助以实现执法目的,在行政协助理论的内涵确定无疑后,应该另谋他路,而行政辅助理论恰逢其时。
(三)行政辅助理论在辅警规范中的应用
我们姑且将临时响应警察命令、指示或授权的私人视为偶然性的行政辅助人,这与经过合同签约而成为长期性的行政辅助人本质并无区别,都是私人辅助警察之公务行为,并且一般会有一定的报酬和奖励。无论是偶然性还是长期性的行政辅助,均“意指私人作为行政机关行使公权力时的帮手,其并非如被授权人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公权力,而是直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挥命令从事活动,犹如行政机关的„延长之手‟。”[20]“行政助手系在行政机关指示下,协助该机关处理行政事务(包括公权利之行使),性质上为机关之辅助人力。”[21]行政辅助人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如交通协管员、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城管部门聘用的城管员等,但是由于其公私不明,理论上一直未有明确定性和显著突破。
行政辅助人产生的前提是合同的订立,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从社会上招聘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并订立合同,行政辅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的职责、义务,行政主体依据合同对行政辅助人进行监督、管理。有时候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双方已经就主要事项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仍然视为行政辅助合同成立。其次,通常实践中的行政辅助人不享有独立的行政执法权,由于行政辅助人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能在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职权。以税务机关聘用的协税员为例,国家税务总局在2000年7月6日发布的《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中第6条明确指出“各级税务机关聘用的从事税收工作的临时人员、协税员、助征员、代征员等不核发税务检查证。”2003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和队伍建设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对必须聘请协税员的,要制定严格的聘用标准,经过规定的聘用程序,并签订协议。协议中要写明:协税员不得直接征收税款,如有违反,一经查明,立即解聘。”最后,行政辅助人的行为结果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22]行政辅助人只在行政机关监督、指导下辅助参与执法,其行为应被视为行政机关行为的延伸,行为的结果也理应归属于所属的行政机关。
关于行政辅助的契约性质当无异议,无论是临时性的协助抓捕、扣押,提供工具、信息,参与疏导、引导等警察行为,还是长期性的固定职业合同,均需要警察和辅警对从事的辅助行为意思表示一致。但是武断认定行政辅助人完全不具有独立的执法权,并不妥当。通常,辅警的辅助行为的履行方式和限度有别于警察正式行为,但在一些不涉及到合法公民权益的事例中,尤其是紧急事件的处理中,辅警应该被赋予更多的代理公权力,这一方面是基于法治国家的私人权利需求,也是作为警察辅助公权力的需求。毕竟,辅警作为行政辅助人,是由政府部门统一招聘或公安机关自行招聘并以合同的形式加以规范,协助公安机关履行各项职能的辅助性力量,协助的分寸和尺度只有在具体事例中才会有准确清晰的判断。无论辅警是在公安机关和警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一定的辅助工作,还是特定情形下,独立和部分地参与执法,其行为结果都同样归属于公安机关。
目前对辅警进行规范的绝大部分是内部文件和政策性规定,虽然在内容上基本属于宪法和立法法体系内的法律保留事项,但还是因为制定部门错综复杂,暴露出各自为政,职责不清等问题。辅警规范的混乱必定会导致其协助执法时的尺度不均衡,严重挑战构建公正文明的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而在我国目前的立法体例下,并不乏针对辅警进行立法的空间,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辅警法律法规的清理和制定。首先,国务院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员会有权制定和发布行政规章(部、委规章),因此,公安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辅警规章;其次,省、直辖市和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立法机构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辅警的地方性法规;最后,如果可能,在理念统一和现实接纳的情况下,借鉴英美法系对辅助警察的法律规定,将辅警纳入到警察序列,启动修法程序,建议全国人大修改《人民警察法》,规范辅助警察的法律地位、职责和权限等。
描写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__年,在分局党委的领导下,自己结合单位的具体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思考研判,扎实勤奋工作,在各方面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现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述职:
一、一方面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认真落实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为主线,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教育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论水平和公安业务技能,深刻领会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涵和精髓,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立警为公的思想,坚持贯彻执行“五条禁令”,始终坚持“人要精神,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的原则。另一方面:自己始终坚持尊重家人、尊重师长、尊重领导、团结同志,在工作中始终坚持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在工作中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对民警在工作、生活、思想上出现的情绪波动,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掌握、及时协调、及时谈心、及时鼓励,坚持职业道德养成教育,消除民警的心理障碍,使民警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心态进行工作。
二、在工作中,自己虽然当过户籍、治安民警,兼任过内勤,当了基层领导后,负责过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件侦查等工作,但自己仍然坚持各方面的业务学习,注重全方位的提高自己,工作做到有分析研判、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组织实施。在治安管理、安全防范、案侦工作中,根据不同的发案,采取不同的、灵活的手法加以控制;根据不同的发案时间、作案手法等,采取不同的方式,全面认真的研究,确定准确的侦查方向;针对不同的工作情况,不同业务能力的民警,采取科学灵活的工作措施,。自己认为业务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研判能力是比较强的。
三、在工作中,自己始终起好模范带头作用,甘为马前卒、甘为人梯,在中队自己既是业务领导,又是政工领导,既是中队长又是侦查员,既是内勤民警又是驾驶员;在给民警分配破案打击任务的同时,也给自己分配同等数额的破案打击任务,既要完成中队分配给自己的各项业务指标,还要带领全中队民警完成分配给中队的各项业务指标;不论是大小案件,自己都要亲自去摸线索,亲自开车去捉嫌疑人,问材料、批材料、组卷、预审等。民警加班时我必须加班,需要少部份人加班时,我加班民警不一定加班,自己一年来加班加点地工作,从不迟到早退。在评功评奖等利益问题上,都是积极主动让给其他人,自己从不索取。个人认为工作态度是端正的,敬业精神是强的。
四、1、200_年全所共立刑案170件,派出所破案50件,打击17人,中队破案136件,打击39人 ,中队办案批捕率为100%,破案率为109.45%,顺利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发、破案及打击任务。今年1—7月中队完成打击(逮捕)21人,另刑拘(后全部逮捕)5人,完成全年任务(39人)的66.7%,破案86件,完成全年任务(136件)的63.98%,打击抢劫、盗窃犯罪团伙6个。1—7月本人应完成打击人头4.5人,实际完成打击人头6.5人,破案应完成15件,实际完成28件,超额完成了中队下达的任务。
2、抓好所队配合,正确处理好了所队关系。自己始终以大局为重,注重协调 ,双方有什么困难,做到有求必应;案侦中队工作任务重,办案成本高,只有一辆长安车,中队急需用车时,派出所就给予协助,派出所在刑侦业务和重大治安疑难案件问题上,案侦中队也全力以赴,给予指导帮助;特别是今年__村发生一起重伤害案,由于嫌疑人未抓获,后发展成为信访督办案件,自己看到这种情况后主动与_所长联系,带领中队民警通过几天的侦查,终于在__镇将犯罪嫌疑人抓获,顺利地破了此案,事主和群众都非常满意。
3、今年7月底,分局决定自己到__县互派锻炼,虽然因家庭原因有所顾虑,但仍然克服了长年卧床不起的82岁高龄的父亲和有高血压的母亲,76岁高龄的岳父无人照顾,加之妻子3、4、5节腰椎骨质增生经常发病及小孩子马上中考的困难,义无所顾到__县互派锻炼。在今年11月份,自己82岁高龄的父亲从病重到病危,76岁高龄的岳父病重,妻子骨质增生发病路都走不得的情况下,自己只是回家安排好亲友照顾后又回到__县工作岗位,忠孝不能两全,自己选择了忠于人民、忠于事业。在__县工作期间,自己牢记分局领导在互派干部动员会上的讲话精神;坚持将__区分局先进的建警思想带到__县,将__派出所的优秀素质带到__县的原则,分不同时间,在一定场合进行业务指导,同时,也坚持学习他们在艰苦环境下,努力拼搏,敢于奉献的作风。
自己在工作中,遵守国家公务员和公安民警廉洁从政的各项纪律规定,在执法办案中,从未接受过涉案双方人员的请吃请喝,收受财物的情况,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始终保持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依法办案,坚持请示报告制度,一年来中队没有发生一起违规办案的事。
描写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2020年,公安局在xx厅党委和公安局党委、纪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根据局党委要求,纪委对全局党内政治生态认真开展分析研判,通过分析可以看出我局党内政治生态持续向好,党员干部作风持续改进,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基本形成,现将2020年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公安局所辖x个分局、x个xx站、x个内设科室,共有职工x人,其中在职职工x人,聘用制职工x人。公安局党委下设x个党组、x个党支部,共有党员x名,其中在职党员x名,离退休党员x名。根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情况来看,公安局有纪委书记x名、监察室主任x名、纪检干部x名。截至目前,公安局纪委(监察室)实有x名工作人员。
(二)加强纪律建设,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局党委始终把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和党中央、自治区以及xx厅、公安局党委的各项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抓党建就是最大的政绩的观念,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切实抓好xx管理,认真开展维护社会稳定、疫情防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安全生产、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清查等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注重加强意识形态的阵地建设和管理,组建成立局宣传办公室大力宣传弘扬积极健康的党内政治文化,以积极的正向引领杜绝反弹回潮风险,不断提升职工的思想觉悟和政治站位。
(三)强化制度执行党内政治生活日益规范。局党委进一步规范党委议事规程,不断完善议事程序和决策程序,民主集中制、民主生活会、中心组理论学习、谈心谈话等党内政治生活制度严格规范。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组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要求,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章等党内法规制度和纪律规定的同时,认真抓好“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等基本制度,进一步严格程序、细化要求。讨论议事决策程序规范,“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到位,讨论前班子成员准备充分,会上发表意见积极,决策质量高,不存在“家长制”和“一言堂”现象。局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通过机关领导集体学习、基层领导“在线学习”的形式坚持每月2次中心组学习,局属各支部采取各类形式开展每月4次政治学习,确保政治思想教育内容、时间、人员、效果“四落实”。局党委积极树立党的一切工作到支部的鲜明导向,全面加强党员队伍教育管理,认真落实“三会一课”,结合党支部每月“五 x"计划和“主题党日”活动,制定推行《公安局“党费日 报告”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党员干部开展学习研讨、上专题党课、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学习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开展每月一期“理论大讲堂”、线上“云”培训等活动,以实际行动推进党员思想建设。为更加牢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局党委定期开展季度党建工作督导,督促局属各党支部组织生活正常化、规范化。
(四)强化政治担当,层层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局党委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体责任,坚持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定理想信念,增强政治担当,严格党委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一把手”末位表态,严格“三重一大”等事项按照规范运行,不存在跑风漏气、会上不说会后乱说等现象,决定事项会后执行到位;每季度召开例会督促党建和“两个责任”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腐败问题,集中精力抓好监督执纪主业。班子主要领导及成员对分管联系点单位的政治生态状况较为清楚,能够扎实开展对联系点单位党组、党支部班子成员的谈心谈话工作。
(五)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匡扶选人用人风气。局党委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党章规定的好干部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选优配强领导班子作为政治任务,进一步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不存在封官许愿的现象。今年上半年,局党委在x年x月选拔任用x名干部(占科级职数的x%)、调整交流x名干部、挂职锻炼x名干部的基础上,今年持续发力,上半年共提拔任用x名科级干部、调整交流x名科级干部、对x名xx站领导进行职务聘任、对x名优秀年青干部进行挂职锻炼。截至目前,我局所属各分局、xx站领导班子均已选优配齐,干部队伍健全。局党委坚持精准科学选人用人,将一批政治立场坚定、年轻有为、有“访惠聚”驻村、援南挂职、南疆支教工作经验的同志放在了重要岗位进行历练,为忠诚、干净、担当的年轻干部成长提供良好发展提升平台。
(六)主动对标重点工作,认真开展脱贫攻坚和整治工程建设领域工作。局党委精准制定脱贫攻坚项目计划,及时成立脱贫攻坚帮扶督导小组,对我局x个“访惠聚”工作队从x年至2020年x月期间扶贫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开展自查工作,确保账目清,底数明。定期召开脱贫攻坚专题会议,每季度听取脱贫攻坚工作汇报,组织干部职工购买南疆滞销农副产品,积极鼓励驻村人员、下沉干部通过网络平台帮助农户销售红枣、大蒜、南瓜等农产品,局党委积极运用直播带货新形式,于6月组织开展了一次xx小白杏网络推介会暨网上公益直播活动。同时采取图片、视频方式每月对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常态化督导,稳步推进脱贫攻坚工作扎实开展。按照上级要求认真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的清查工作,由纪委(监察室)牵头,协同x科、x科、x办公室,对我局自x年x月以来至今的共计x个工程项目共计进行了清理自查,重点清查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资金拨付、质量验收、项目招投标、工程转包分包等存在问题较多的方面。经自查,共发现巡视巡察反馈问题x条、审计反馈问题x条、信访举报问题x条,均已处理了结。下一步,局党委将通过“回头看”的方式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七)强化监督执纪,巩固作风建设成效。一是抓早抓小规范制度执行。结合区局纪委要求,及时为我局x名科级领导干部和x名xx站无职级领导建立干部廉政档案,今年上半年对新提任和调整的x名科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进行及时更新,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点事项实施有效监控。加大对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工会推优、岗位竞聘等环节的监督力度,截至目前局纪委(监察室)出具廉政意见书x份x人次,全程参与党委秘书、宣传岗位竞岗笔试、面试的监督,严把政治关、廉洁关、形象关,有效防止了“带病提拔”“带病评优”等情况发生。二是做实做细强化监督检查。认真开展重要节点、节日期间的监督检查,在春节、肉孜节期间按照上级要求对作风问题及公务用车情况开展专项监督检查x次,针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问题和疫情防控工作落实情况对局属分局、xx站开展明察暗访x次,未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三是严查快办严肃执纪问责。加大对疫情期间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整治力度,重点对交通运输领域x个方面x项整治重点进行认真摸排梳理,确保干部职工把更多精力投入到疫情防控一线。在两次疫情防控期间通过电话查岗、视频检查、查阅图片等方式督导x余次,经研判后以工作提示的方式对各单位存在的x条问题督促整改并下发工作提示,截至目前各单位均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八)整合监督力量,监督执纪优势得以发挥。局党委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纪检工作力量,有效发挥监督检查作用,给每个单位增设纪检监察员共计x名,由分局副局长、挂职副局长和xx站副站长担任,明确监督职责,监督优势有效发挥。大力倡导监督力量统筹机制,将以往的单独监督检查调整为联合高效出击,集中督导、监察优势力量,形成联合监督检查模式,聚焦党的政治建设、安全生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脱贫攻坚、
工程领域清查等专项整治工作,从严落实请销假制度,加强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监督。聚指成拳、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多方位、深层次、高质量精准监督,既提升监督的效率,又控制监督的频率,切实为基层减负,让基层干部有更多的时间抓学习、抓落实、抓整改。
(九)深入审查调查,推动反腐败斗争工作纵深发展。
2020年上半年共收到信访举报x件,初核x件,直审x件,函询x件,了结x件;立案x件x人,给与党纪处分x人;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置x人,其中提醒警示谈话x人,批评教育x人,诫勉谈话x人。疫情期间局纪委主动出击,及时发现线索并作出处置,对发现的x起因组织纪律淡化,未及时汇报个人去向和填报重要数据出差错、工作落实不到位的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对x名疫情防护不到位、应知应会内容不学习、不记录的人员,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通过数据分析比对,从违纪主体看,单位一线职工违规违纪案件所占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党纪法规意识较为淡薄,党纪党规的学习未入脑入心。从违法违纪性质上看,在疫情防控期间因违反组织纪律受处分的情况较为突出。从查处的案件数量上看,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数量呈明显上升的状态。
(十)廉政防控、权利运行机制不断完善。局党委、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切实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班子成员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层层传导压力,层层传递“反腐斗争无禁区、法纪面前无特例”的强烈信号。同时,加强对重大项目管理、资金使用、招投标、选人用人等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进行监督,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程序,力求把各类风险隐患点消除在萌芽状态,克服脱位和错位的两张皮现象。今年制定了《x局党委会议制度(试行)》《x局局务会议制度(试行)》《x局政治生态状况自查分析研判制度(试行)》,修订和完善《领导干部请销假审批报告制度》《x局机关干部职工考勤制度》,使制度更加细致规范,操作流程更加贴合工作实际。
(十一)强化主体责任,一体推进三不机制。局党委通过强化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推动党组、党支部落实主体责任,牢牢扛起使命担当。突出对违反反分裂斗争纪律、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案件的查处力度,强化“不敢腐”的震慑;通过健全完善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财务审计、选人用人等方面制度,扎牢“不能腐”的笼子;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教育,大力推进文化建设,启动党风廉政文化教育系列活动,引导党员干部修身律己、修身齐家,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十二)主动出击发现问题,加大巡察整改力度。通过认真学习公安局纪检监察工作第一季度例会精神,局党委针对因合同签订产生法律纠纷的问题,主动出击、防患未然,5月份在全局范围内开展展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清查工作。通过自查,共发现所属x个分局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下一步将针对存在的问题下发监察建议书,及时清理整顿堵塞漏洞。6月,局党委从重点对廉政风险较高的重点部门、关键岗位的监管入手,为进一步加大x年厅党委对我局进行巡察的整改力度,由纪委(监察室)牵头对我局自x年至x年三年的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重点审查报告反馈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截至目前,已经对x年和x年审计报告审核完毕,对查找发现的问题将采取现场查阅、实地了解等方式进行核实,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发监察建议书。
(一)思想教育、理论学习需进一步夯实。一是满足于部署和安排,但对学习效果落实关注少、检验少,往往开花多结果少,致使学习“一阵风”“水过地皮湿”。二是常规学习多,联系实际少。学习内容大多照本宣科,停留在读一读、听一听、写一写,较少联系工作实际、各自岗位、个人思想现状,学习不能做到入脑入心。三是党员干部职工缺乏学习的主动性,思想上不够重视,参加学习教育活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
(二)基层党建工作水平发展不平衡,全面从严治党还需进一步加强。主要表现在党建工作中还存在个别基础性党建工作不够规范、重点工作特色不明显,xx站的党建工作水平整体低于分局的。个别党员领导干部把“纪律挺在前面”和“四种形态”的深刻内涵把握不准,对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了解掌握不透彻,不能及时做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三)纪律规矩意识需进一步增强。从查处的各类案件来看,纪律意识淡薄、规矩意识弱化正是让干部职工迈向违法违纪大门的主要原因。今年上半年我局违反政治纪律及酒驾等情况逐渐减少,但并没有绝迹。疫情期间因瞒报漏报等情况,违反组织纪律与以往相比有所增加。部分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纪律观念不强,没有把个人自觉置身于规矩之下。
(四)两个责任落实仍需巩固。有的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直接过问、具体指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次数较少。有的单位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日常工作存在应付检查的思想,监督方式也较为单一,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进一步增强。
(一)坚定政治方向,提高政治站位。继续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xx省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夯实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基础。切实增强管党治党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不断推进我局各项工作的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教育,健全完善思想道德教育长效机制,抓好法律教育、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廉政风险意识,提高党性觉悟和道德修养,全面提高干部职工的政治站位。
(二)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不断提高党建工作水平。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着眼于“自选动作做特色”,深入推进“一支部一品牌”创建活动。进一步推动党建工作要点各项任务的落实,重点抓好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把讲政治的要求贯穿到工作的各方面,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发扬斗争精神,提高预见形势和风险挑战的本领,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和政治能力。
(三)加大日常监督,认真落实从严治党各各项要求。继续做实做细监督执纪工作,认真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疫情防控、脱贫攻坚、工程建设领域等重点工作的督导,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点环节的监督,继续做好廉政风险点的查找和防范,立足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
(四)严肃执纪问责,持续纠治“四风”,严抓八项规定的落实。督促各党组、党支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发现单位内有违纪苗头要及时报告,增强履责主动性,释放违纪必究、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强化不敢、知止的氛围。
要及时做好典型案例的通报曝光,起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工作的目的。指导各党组织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把监督挺在前面,抓早抓小、防微杜渐,让红脸出汗成为常态。经过上半年的不懈努力,公安局党委运行顺畅,新一届领导班子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干部队伍担当作为、活力迸发,党内政治生活严肃认真,党员干部作风主流持续向好。今后,我们将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作为强化政治生态建设的核心抓手,全面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坚持正确选人用人导向,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为建设我局清正廉明的政治生态环境做好保障。
描写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四
同志们:
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是党中央提出的重大政治要求,是政法战线全面从严管党治警的有力工作举措,是人民群众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之后的又一殷切期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是新时期培养和选拔优秀干部的总遵循。作为新时代政法战线党员干部,要坚定不移践行恪守“五好干部”标准,切实做到“五个始终”坚持,牢固树立政法干警忠诚履职、为民服务、担当作为的良好形象,不断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走深走实、取得实效。目前,我市作为试点正在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政法机关是“国之重器”,是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的基本力量,是党和人民的“刀把子”。总书记多次强调,“政法工作的性质决定了政法队伍必须纪律严明”“广大干警要做维护和遵守各项纪律的模范和表率”。如果,政法系统党员干部队伍不纯、不公、不力,甚至发生违法乱纪问题,出现害群之马,影响恶劣、危害极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势必严重削弱政法机关的公信力,严重践踏社会公平正义底线,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我市政法队伍的主流是好的,总体上是严的。同时,也要看到,政法队伍面临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是严峻复杂的。()大以来,我市共查处政法系统案件x件,其中县处级干部()人,教训极其惨痛。根据市委关于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试点工作统一部署和县委关于领导干部讲专题党课统一安排,下面,结合我县政法工作实际,我围绕总书记提出的“五好干部”标准(坚定信念、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跟大家分享一下自己的一些认识和体会,与大家共勉。
政法机关是专政机关,政法队伍是一支半军事化的队伍,其中80%是党员。与其他党政机关相比,政法机关尤其要把讲政治、守纪律摆在首位,通过严明政治纪律带动其他各项纪律严起来。
要做到对党绝对忠诚。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问题上,政法机关的所有同志必须头脑清醒、立场坚定,对党的事业、国家前途坚信不疑,不断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要坚决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维护中央权威,决不允许背离党中央另搞一套。二是必须维护党的团结,决不允许搞任何形式的派别活动。三是必须遵循组织程序,决不允许擅作主张、先斩后奏。四是必须服从组织决定,决不允许跟组织讨价还价、对抗组织。五是必须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决不允许他们擅权干政、谋取私利,决不允许默认他们利用特殊身份谋取非法利益。听党指挥,是政法机关对党绝对忠诚的核心一条。
在政法系统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实际上,司法领域、政法领域争夺领导权的斗争是非常激烈的。社会上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提出所谓的“司法独立”、三权分立等等,这些声音改革开放以来一直不断。在近些年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就有人提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该去掉“人民”两字,说西方都没有这两个字。这都是别有用心的。人民性体现了我们的党性,这是绝对不能含糊的。还有人总认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有碍司法独立。有人甚至提出要撤销政法委。我们曾经走过弯路,现在是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按照法律程序来走。但是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政法机关必须接受党的领导。这是保障政法机关性质的一条。政法干部必须要由党来决定,政法工作必须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这些不能有丝毫含糊。
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落实到行动中,就是要践行党的宗旨,实施党的主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成为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对党忠诚,听党指挥,最根本的就是做到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是要像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让人民群众从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坚持党的领导就要坚持法律至上,维护法律权威。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种“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本身就是伪命题。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上,不是包办具体事务,不是越俎代庖,更不允许领导干部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党规党纪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的,要给予处分。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要敢于担当,不阿权势、不徇私情,坚持职业操守,守住公正正义的防线。
在纪律作风上,政法机关和政法干部历来就有更高的要求。公安干警有“()条禁令”,法官有“()个不准”,与普通党员干部相比,这些规定要求更加严格。既然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政法干部就更要时刻保持警醒,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防止触碰带电的“高压线”。
一要严以用权、谨慎用权。政法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国家权力。总书记曾告诫广大政法干警:“执法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政法干部一定要慎之又慎,“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坚持按规矩办事、按规矩用权,依纪依法执法办案,防止执法不公,更不得把权力作为私器,用来牟取私利、满足私欲。从近几年查处的案例来看,一些政法干部滥用手中的权力,粗放执法、变通执法、越权执法,有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有的违规立案、越权管辖;
有的刑讯逼供、滥用枪支警械、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等。对于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要从重处理,因为这些人损害的是司法公平正义的形象。
二要守住清廉底线,把好金钱关、人情关、亲情关。政法干部往往成为社会上各种各样的人千方百计拉拢“围猎”的对象,必须时刻保持警醒,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
比如,收受红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明确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要给予处分。()县公安局副局长()交代,收受红包礼金几百万。这些红包打着人情往来的幌子,实际上都是有求于他。没见上级领导干部倒过来给下级送红包的,都是管辖范围内的下级向上级送的。收了这些东西后,就很难公正地评价干部,公正地执行公务。十九大以后,中央纪委要求“行贿受贿一起查”,刑法也是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打击力度的。
再比如,公款吃喝的问题。政法干部有几种饭是坚决不能吃的。第一种是涉案对象亲属,吃了就是违纪。不只是公款,私款也不能吃,不能乱交朋友。第二种是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这个要靠自己判断。第三种就是公款。政法机关也有部队的作风,上面来人陪下子,办了个大案喝一顿,好好庆祝。酒一喝,这个战斗力就上来了。这方面,政法机关要严格执行到位。
再比如,慎交朋友的问题。政法机关干部掌握着政法权力,特别要交好朋友。我劝大家也做个“孤独”的人,做孤胆英雄。如果有人特别是那些老板,八杆子打不着的人跟你称兄道弟,那么头脑要特别清醒。面对这些问题我们未必都有免疫力,千万不要对自己的免疫力估计过高。跟这些人交朋友别以为组织上不知道。他们到处炫耀,大家都会知道,他们也决不会保守秘密,有些人甚至还认为自己有关系专门在外面揽活。
再比如,个人情趣爱好的问题。有个人爱好并不奇怪,但一不小心就有可能成为被行贿者拉下水的突破口。一些人不但对领导干部的爱好了如指掌,甚至连领导干部抽什么牌的烟、喝什么牌的酒都一清二楚。这些想拉你下水的人,阴谋诡计之多,算计之深,超出我们正常的想象力,往往不知不觉,“温水煮青蛙”。即使健康的爱好也不能超越法纪底线。
再比如,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问题。首先对配偶和子女从业的情况,要严格按照中央要求来。中央要求从业回避的,要好好管住老婆、孩子。有一些领导干部出问题,就是被人从家人身上打开缺口的。
三要按原则、按规定、按程序办事。除了党纪国法,政法机关对执法司法有很多内部规定。比如,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最高人民法院等机关出台了若干规定;
对涉案款物管理,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了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对违法审判、办案过错、执法过错等问题,政法系统作出了相关查究问责规定等等。制度的生命在于执行。对这些制度,要严格执行到位,确保制度严到实处、管到实处、落到实处,决不能把制度当作“稻草人”,要严防“破窗效应”。
总书记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政法队伍也要反复讲严管就是厚爱这个道理。不是既要严管又要厚爱,而是严管就是厚爱。从广义角度来说,反腐败也是政法队伍的共同任务。要把承担的工作和自身的任务结合起来,真正把政法队伍打造成一支有铁的纪律的队伍。
第一,必须加强内部监督。领导干部跟大家工作在一起生活在一起,很容易发现自己部门和单位干部的问题。发现问题就要及时指出来,要敢于批评、敢于斗争,特别从平时的一点一滴,从各种小事抓起。纪委现在的监督执纪是运用“四种形态”,第一种形态叫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比如,听到对一个同志的说法很多了,怎么办?有的时候要找他提醒一下,让他警醒起来。作为执法司法机关,也要把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落实到队伍的日常教育和管理监督中。
第二,必须落实严管责任。要摸清底数,对本机关本单位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系统梳理和研究分析,找准症结和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层层把责任压实压紧,层层传导压力。“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要给予处分。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但自己要行得端、走得正,还要切实担负起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抓班子带队伍,管思想管作风,坚决把管党治党的责任扛起来、落实下去。
第三,必须坚持刀刃向内。保持清理门户的力度不松、尺度不减,对反映政法干部的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不护短、不遮丑,对执法违法、以案谋私的坚决查处,对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严防“灯下黑”。同时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鼓励创新、宽容失误,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让广大政法干部轻装上阵、加油干,严厉查处出于一己之私而恶意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政法干部的行为,为政法干部及时澄清正名,切实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同志们,我们党来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务人民。作为政法干部,让我们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牢记总书记坚持人民至上的殷殷嘱托,做到坚守底线不越红线。不断提升全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实效。
描写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五
公安民警的初心和使命党课讲稿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计划安排,今天由我围绕“强化组织性,严肃纪律性,努力把机关党的建设弄坚强”这个专题,给大家讲1课。主要讲4个方面内容:。
1、牢牢扭住固牢先进性根基不放,着力解决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淡化的问题
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是党员的灵魂。如果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淡化,就会致使精神“缺钙”、思想真空,也会动摇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根基。我们党刚刚组建时,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同等老1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面对各种各样的艰巨险阻,历来没有动摇过自己的信心和寻求,那时候发展党员,第1条就是不怕死,由于对共产党来讲,党的理想、党的利益要远远高于个人生死,正由于有这样舍身为党的大忠大勇,才有了新中国的红色政权。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有些同志对党的了解浅了、对党的感情淡了、对党的信任少了,那份与党同呼吸、共命运,为党的事业倾情付出、真心奋斗的精神头愈来愈弱了。应当说,当前我们大家都能做到政治立场坚定,落实唆使坚决。但个别的也存在党性观念淡化、弱化的问题,我归纳了1下主要有“3↑偏移”。1是对党的信仰有所偏移。有的对共产主义理想缺少认知认同,觉得高、虚、远、空,常常不信马列信鬼神、不看党报看小报,不爱组织爱金钱、不崇英模崇“土豪”,热中于传播政治段子、灰色短信,听信小道消息,把老乡、同学集会当做了政治上的“自由市场”。实质上,就是酷爱党、信任党、拥戴党的亲切认同感逐步淡化,应当坚守的共同理想和信仰家园逐步缺失。2是对组织的态度有所偏移。有的想组织的要求少,想个人的事情多,把个人付出作为向组织等价交换的筹马,发展进步顺利时就感恩组织,不顺时就抱怨抱怨;有的不信组织信关系,片面认为他人”提升了”“立功了”都是找关系、托门路得来的,口上讲着要相信组织、感谢组织,内心深处对组织的“信赖度”“感恩度”其实不高。3是对党员角色的认同有所偏移。有的把自己混淆于1般大众;有的长时间游离于党组织以外,不遵照组织纪律,不参加组织生活;还有的乃至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弱化的表现。经验教训反复告诫我们,没有坚定的信仰引领,就难以承受严酷考验;缺少信心的有力支持,就会在干扰诱惑前败下阵来。任什么时候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更加自觉地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
(1)对党的信赖要坚定不移。作为党员干部,我]的第1身份是共产党员,第1职责是为党工作,要永久把党作为引领我们不懈奋斗的动力源泉、智慧源泉和气力源泉。当前,社会大发展大变革大调剂,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1些同志的理性判断或多或少都会遭到影响,容易动摇对党的信赖。我感到,对这个问题应当从3个方面看:1个是从党纠正本身问题的智慧气力中增强信赖。我们党在历史上犯错误
公安反诈警官心得体会和感想 防诈反诈心得体会(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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