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的心得体会初二和感想 初中生学宪法讲宪法心得体会(7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最新宪法的心得体会初二和感想一
我们应该从教育权与受教育权审视着我们的师生关系。
一、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人与人的关系、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
首先,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是高位与低微、权威与平庸框架下的等级关系,而是真正意义上的人与人的关系。这种真正的人教育人的关系,就是相互之间的尊重与被尊重的关系。
《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利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第26条规定:“教育的目的在于充分发展人的个性并加强对人权和节能自由的尊重。”很明显,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的规定,无论是作为人的学生,还是作为人的教师,被尊重的权利是由于其生命的存在而存在的。教师作为教育者在七职业范畴内,更应从教育目的出发,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并加强对学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没有任何可能在选择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寻找尊重或不尊重学生的理由。
其次,教师与学生的关系不仅仅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教育权与受教育权的关系。学生的受教育权是一项绝对权力,它要求教师尊重学生,履行义务,依法保证学生享有受教育的资格。
二、受教育权的发展
学生的受教育权在教育法治实践中经历和将要经历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现代社会,受教育权愈来愈多地被人们认识到了它在人的发展中的作用,认识到了它应当属于人本身应有的基本权利之一的重要意义。依法规定和保证受教育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并表现在想追求学习权发展、向报章弱势群体受教育权发展的态势。
学习权是基于现代社会对受教育权的新认识而对受教育权的一种新的表述,其意义在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受教育权主体的利益。
如果社会的不平等阻碍着明天社会的前进,教育策略就必须做出鉴定的努力,更广泛地传播学习的方式与方法。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出了法律规定,以依法报章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
第一、保障女子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向与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36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向与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与管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平等的情况下,《教育法》特别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保障女子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权利,这是与我国宪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的基本原则相符合的,它有利于防止性别歧视,实现受教育者在受教育机会和受教育成就上的平等。
第二、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7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入学受到了影响,特别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缴费上学制度给学生增加了降级负担。对此,国家以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减免学杂费等资助方式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的受教育权。
第三、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8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时时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残疾人是由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为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国家颁发了《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残疾热教育条例》、《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关于做好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残疾人的受教育权利。
第四、保障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教育法》第39条规定:“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为保障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我国已经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除进行思想品行和行为矫治外,还进行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以保障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受教教育权以及促进他们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其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司法机关、政府、家庭和社会,都有义务依法保障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第五、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的保障是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由于以往我国基础教育实行的是依户籍就地就近入学的制度,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流动人口的子女在入学受教育方面出现了困难。因此,原国脚教委和公安部于1998年联合下发了《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对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提供了法律依据,并对保障《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提高全民素质提供了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所应确立的新的师生关系,不是以教师与学生占有只是多少的相对关系为前提的,也不是以学生是否具有超越性和是否可能成为教育者为条件的。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应当是对学生作为人的受教育权的尊重,这是学生的绝对权利,无论是教师还是其他主体,都应依法保证学生的受教权。虽与知识欠缺、超越能力有限的弱势全体,教师更应给予尊重。同时,我们强调教师对学生的尊重,决不排除学生也应当尊重教师。教师作为教育者,同样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我们不从理论实质上认识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那么,体法学生、限制学生的发展、束缚学生的积极性、遏制学生创造力等现象将永无止境。
最新宪法的心得体会初二和感想二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把党的十八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载入国家根本法,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成就、新经验、新要求,必将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在新时代更好发挥宪法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作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确立共和国宪法发展史、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一个新的里程碑。
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要顺应时代大势、事业发展、党心民心,就要集中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精神。我们要把学习宪法作为我们做好工作的指导思想,理论基础,是我们把握政治方向保障。
作为企业中层干部,我们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带头加强宪法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法律,教育引导全体员工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的模范,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懈奋斗。
通过对新宪法的学习,使我充分认识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根本依据。它不仅对公民权力进行了确认和保障,同时对国家权力的设置和行使进行了规范。我们要深刻理解《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相互作用的。在实际工作中,我们既要维护好员工的权利义务,还要让员工了解到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公民权利是经过宪法确认的我们应该在国家宪法的基础上使用我们自己的权利。我们还要把握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国家权力的设置是以公民权利为对象,以维护公民权利为目标的,所以,维护和执行好国家权力是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让我们员工认识到只有通过有组织的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才能得到有效保护。
通过学习《宪法》规定,使我认识到公民在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国家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任何公民都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这就要求我们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中,要让员工知道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地位是平等的,享有平等的权利,同时要履行应尽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公民在法律上的平等权能够得到有效保障,也是宪法在保护公民权利这一精神内涵的重要体现。
我认为现在修改宪法是符合发展需要、顺应人民意愿的,是党中央充分发挥民主、广泛凝聚共识、与时俱进作出的重大决策,是我们党在新时代依宪执政、依宪治国、领导立法的生动实践,我们要充分认识到修改宪法的意义,认识到修改宪法对国家和人民是有极大的历史担当,它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政治智慧和卓越见识的体现
宪法的心得体会初二和感想 初中生学宪法讲宪法心得体会(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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