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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民法典公开课心得体会(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一)房屋坐落于石家庄市 ,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甲方保证所出租的房屋符合国家对租赁房屋的有关规定。该房屋现有装修及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三)甲方乙方应提供身份证明等文件。双方验证后可复印对方文件备存。所有复印件仅供本次租赁使用。

第二条 房屋租赁情况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作为 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如租赁用途为居住的,居住人数为: 人,最多不超过 人。 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擅自改变本款约定的使用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

(一)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个月。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交割清单》(见附件一)经甲乙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二)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有权收回房屋,乙方应按照原状返还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甲乙双方应对房屋和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及水电使用等情况进行验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乙方继续承租的,应提前 30 日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协商一致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条 租金及押金

(一)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每月 元,按季(年)支付租金人民币 元整(¥: )。

支付方式:(□现金/□转账支票/□银行汇款),押 付 ,各期租金支付日期: , , , 。

(二)押金:甲、乙双方约定,甲方交付该房屋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保证金为 个月的租金,人民币 元整 (¥: ) 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押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给乙方。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五条 其他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租赁期内所产生的下列费用,由乙方承担:(1)水费(2)电费(3)电视收视费(4)供暖费(5)煤气费(6)物业管理费(7)卫生费(8)上网费(9)室内设施维修费(10) 费用。

本合同中未列明的与房屋有关的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乙方垫付了应由甲方支付的费用,甲方应根据乙方出示的相关缴费凭据向乙方返还相应费用。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符合建筑、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承租人保证遵守国家、石家庄市的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规约。•

(二)租赁期内,甲乙双方应共同保障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

1、对于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因自然属性而导致的损耗,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进行维修。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2、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其附属物品、设备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转租

除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以外,乙方不得在租赁期内将房屋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第八条 合同解除

(一)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1、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累计达七日的。 2、欠缴各项费用达100元的。 3、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5、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附属物品、设备设施损坏并拒不赔偿的。

6、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品或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

7、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的。

8、 。 (四)其他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乙方有第八条第三款约定的情形之一的,应按月租金的 5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将房屋恢复原状或赔偿相应损失。

(二)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房屋的,或乙方需提前退租的,应提前 30 日通知对方,甲方还应退还相应的租金。

(三)因甲方未按约定履行维修义务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或者乙方不按约定支付租金但未达到解除合同条件的,以及乙方未按约定时间返还房屋的,应按 合同保证金额的100% 标准支付违约金。 (五)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可没收乙方的全额保证金。 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 每逾期一日, 则乙方须按日租金的2倍支付滞纳金。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房屋。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 2倍的滞纳金。

(六) 。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其中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

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出租人(甲方)签章: 承租人(乙方)签章: 委托代理人: 国籍: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甲方(出卖方):乙方(居间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房地产经纪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信息描述甲方自愿出售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位于 。该房屋用途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以该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为准)。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书,甲方同意在与乙方介绍的买方达成买卖协议后,自愿到公证处公证。

第二条 房屋交易价格甲方授权乙方按照净房价等于或者高于300万元(大写叁佰万元整)的价格介绍、联系买方(不含税费)。

第三条 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费用与该房屋交易相关的税款、费用按国家和____市有关规定执行,由甲方、买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书中另行约定。

第四条 委托事项和服务费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寻找合适买方、协助价格谈判、促成房屋买卖成交、代收代付定金、代拟房屋买卖协议等服务。甲方应按实际成交价格的2%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以下简称基本服务费),同时甲方承诺,如果实际成交价格高于300万元,甲方将按照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的50%另行向乙方支付额外服务费(以下简称额外服务费)。

第五条 服务费的支付基本服务费的支付:双方约定上述2%的基本服务费在买方支付购房定金时,由乙方直接从定金中扣除,即:通过乙方居间服务,甲方与买方已达成该房屋买卖意向的,买方应向甲方支付定金20万元,甲方同意由乙方代收定金,并从定金中直接扣除服务费(按实际成交价格的2%计算),扣除服务费后的.定金余款,乙方应及时支付给甲方,甲方应在收到后立即出具定金收条给买方,收条金额为定金20万元。额外服务费的支付:在甲方收取定金后,乙方应及时协助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甲乙双方约定,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后,在买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额外服务费,具体支付方式为:首付款中金额等于额外服务费的部分款项(按照实际成交价格超过300万元的部分的50%计算),由买方直接支付到本协议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其余部分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甲方应在收到后立即出具首付款收条给买方,收条金额为首付款全额(含服务费金额)。

第六条 后续事项甲方、买方在房屋买卖协议书正式签订并结清首付款后,乙方的基本义务已完成,买卖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纠纷处理均按房屋买卖协议执行,后期产权过户、按揭贷款手续的办理由买卖双方自行处理或委托中介机构代理,乙方提供必要协助,并担任双方交易事项的见证人。在买卖双方房屋买卖协议书正式签订并结清首付款后,乙方的基本义务已完成,甲方应无条件向乙方支付基本及额外服务费,即使此项房屋买卖因买卖双方或任何一方违约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产权过户、按揭贷款手续,也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支付基本及额外服务费的义务。而应由无过错方按照买卖协议的约定向过错方追究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通过乙方居间服务,甲方与买方已达成该房屋买卖意向且买方已向甲方支付定金后,甲方未向乙方支付基本服务费的,甲方构成违约,除应及时补付服务费用外,还应另行按照基本服务费的30%支付违约金。

2、在房屋买卖协议书签订且买方向甲方支付首付款后,甲方未在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额外服务费,除应及时补付服务费外,还应另行按照额外服务费的50%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甲方: 乙方:签订日期

有关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同志们:

今天这次会议,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全市政法工作面临的形势、任务以及政法队伍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集中开展一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下面,就开展好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我讲四点意见。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我市政法机关全体干警紧紧围绕市委中心工作,积极投身xx建设,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了一大批难点热点问题,在打击各种犯罪、维护治安稳定中打出了声威,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安宁,换来了全市经济持续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良好局面。特别是去年,市委在全市政法系统开展的“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对加强队伍建设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广大干警的思想、作风、纪律明显转变,政法队伍形象显著提升,涌现出了省市乃至全国先进典型,市法院荣获“全省优秀法院”荣誉称号,荣立集体三等功,涌现出了“全国办案标兵”、3个先进集体、9名先进个人;市公安局在打黑除恶、清网行动等重大活动中成绩突出;市检察院在大案要案侦破、机关建设等方面受到了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市司法局围绕矛盾排查化解,主动靠前,主动作为,成功化解了一批影响重大的矛盾隐患。这些成绩市委、市政府是充分肯定的,人民群众也是基本满意的,也充分说明我市政法队伍是一支充满凝聚力和向心力的队伍,是一支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队伍,是值得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信任的优秀队伍。

但是,在肯定队伍主流的同时,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政法机关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在抓班子、带队伍上还存在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我们个别政法干警在思想上、作风上、工作上、纪律上与履职从警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有的干警政治素质差,宗旨观念不强,特权思想严重,把自己凌驾于群众之上,办事搞特殊,遇人抖威风,作风简单,执法粗暴,对待群众冷横硬,话难听、脸难看、事难办,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很差;有的干警理论素养差,放松自我学习,办案能力不强,对法律法规一知半解,业务水平低,执法水平低,甚随意执法;有的干警责任心差,使命感不强,不思工作,不思进取,禄禄无为,作风飘浮,效率低下,工作疲踏,缺乏敬业精神和工作热情;有的干警组织纪律性差,社会形象不强,不遵守工作纪律和政治纪律,工作时间办私事、聊闲天、玩游戏,极个别政法干警顶风违纪,喝酒赌博、酒后驾车、随意出入各种娱乐场所,甚至违反保密纪律和办案纪律,跑风漏气等等。这些问题,在我们政法队伍中既有深刻的警示和教训,又在全市干部群众中有着一定反映和诉求,从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们政法队伍存的问题是比较严重的,造成的影响也是十分恶劣的,不仅损害了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的形象,也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如果不抓紧教育和整治,就会影响全市的政法工作,影响xx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春节前后,市委、市政府相继召开了市委六届二次全会和人大、政协“两会”,对当前和今后五年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了认真的谋划和部署,提出了“省会当排头,全国进百强”和建设“民富市强、社会和谐稳定新xx”的宏伟蓝图,全市各级干部面临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我们政法机关更是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全体政法干警一定要站在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提升政法机关队伍形象的高度,扎实开展“大讨论”和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努力建设一支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招之即来、来之能战、纪律严明、作风优良、能打善战、战之则胜的政法队伍。

今年,中政委决定在全国政法系统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主题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这是推动政法机关自身建设、推动政法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战略举措,对于引导政法干警自觉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开创政法工作和队伍建设新局面,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是要忠诚可靠,坚定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忠诚”,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是党和人民对政法机关最基本的政治要求,是政法干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和始终如一的政治本色。有了忠诚才能可靠,因为忠诚所以勇敢,只有忠诚才会奉献。政法机关和广大政法干部要始终保持政治上的忠诚可靠,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对政法干警的要求上来、统一到全市人民群众的需求上来,坚持以事业为重、以人民为重,不折不扣地完成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忠于政法职业、忠于政法干警这一称号,经得住权与法、情与法、钱与法的考验,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守得住清贫,真正当好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二是要执法为民,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政法机关的名字前面都有“人民”二字,法院叫人民法院,检察院叫人民检察院,警察叫人民警察。政法干警只有从灵魂深处筑牢以人为本的思想根基,才能做到时时处处为人民着想,为人民用好权、执好法,才能从根本上祛除特权思想,杜绝冷横硬推、吃拿卡要等不良作风,真正做到执法为民。要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服务和管理,去反映和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诉求,对人民群众的反映和疾苦,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把群众的事当成我们自己的事,尽心尽力、满腔热情地去办,真正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要始终强化“为人民执法,为人民办案”的思想观念,做到心里装着群众、时刻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特别是在执法办案过程中,要始终想一想是否始终贯彻了执法为民的思想?想一想办过的案子,是否都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解决好“为了谁、维护谁”的问题。要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热情服务的关系,我们既强调打击犯罪要“狠”,又强调对涉案群众“亲”,决不能给涉案群众“摆脸色”、“耍威风”,要热心、耐心、细心、真心,通过我们办案干警的优良作风去化解对抗、化解矛盾、感化群众,达到依法办案、科学办案、人情办案的目的。

三是要公正执法,全力维护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光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机关履行好首要政治任务的基础。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发展进步,各类信息更加开放、透明,政法机关的执法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司法不公不仅会引发大量的矛盾隐患,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而且会使群众对政法机关、对党委政府失去信任,甚至影响党的执政基础。广大政法干部要把维护公平、匡扶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作为政法干部讲政治的重要体现来强调、来坚持。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法纪法规教育,深入查找和坚决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司法不严格、不公正、不作为等问题,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最基本的职业操守,深怀公正之心,高悬正义之剑,把公正司法的要求落实到保护人民、打击犯罪、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全过程,真正使当事人心服口服,不留后遗症。要加强执法管理,进一步细化标准、严密程序,通过各项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人民群众反应比较强烈的案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建立案件点评制度,通过点评,指出办案亮点,查找存在问题,相互交流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水平。要健全完善执法办案监督制约机制,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结合起来,把案前监督与案后监督结合起来,把对实体法的监督与对程序法的执法监督结合起来,着力提高监督的合力和效能。要严格落实办案责任制和跟进倒查制,对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都要明确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员,提出明确要求,既要限期结案,更要将每一起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

四是要廉洁自律,倾力塑造政法队伍形象。廉洁自律是政法干警的基本操守,是政法队伍形象和执法公信力的具体体现。树立政法干警的良好形象,必须要有铁的意志、铁的纪律,坚持从严治警的方针,把政法队伍历练成一支警纪严明的“铁军”。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等有关禁令及纪律要求,自觉做到有令则行、有禁则止,步调一致,政令畅通。要认识到,政法干警手中掌握着一定的权力,面临的诱惑和考验很多,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加强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做到洁身自好,清廉自守,筑牢思想和行为上的“堤防”。要切实加强政法队伍的日常管理,敢抓敢管、会抓善管,从严从速、决不护短。政法委要加大对政法干警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顶风违纪者要严肃查处、绝不姑息;对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要顶格处理、绝不手软。

建设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当前要紧密结合“建设幸福石家庄,政法机关怎么办”大讨论、创先争优、开展涉法涉诉访攻坚等活动,统筹兼顾,同步推进,不断探索完善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长效机制。

一是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要与大讨论活动相结合。石家庄市政法委决定在全市政法系统开展“建设幸福石家庄,政法机关怎么办”大讨论活动,与我市开展的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内容一致、要求相符。各政法机关要按照市委政法委的统一安排,结合各自实际,对照上级要求,深入开展“大讨论”活动,着力在服务全市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上有新提升,在优化发展环境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上有新举措,在政法机关自身建设上有新成效,努力为“建设幸福石家庄”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是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要与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政法各部门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结合本单位年度工作安排,牢固树立“逢一必争、逢旗必扛”的意识,深入开展“对标行动”,坚持把每项工作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最高标准去部署、去推动,努力在全市政法系统中形成“人人创先、个个争优”的良好氛围。

三是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要与解决涉法涉诉访问题相结合。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是政法工作的“反光镜”,是政法队伍建设的“试金石”。做好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是政法各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是密切警民关系、改进政法工作的重要渠道。要带着感情处理信访问题,对上访群众必须动之以情、晓之以礼、服之以法,对群众的合理诉求,要认真及时加以解决;对不合理的要求,要旗帜鲜明,并认真做好解释、教育工作;对我们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要不遮不掩,立即纠正;对违法闹访的,要坚决依法打击。要把解决问题作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关键,特别是上级督办、关注的案件,要逐案成立工作组,抽调精兵强将,采取多种措施,逐案攻坚,确保妥善解决,扭转被动局面。

为确保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取得实效,市委政法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了专门的领导小组,负责对整个活动的督导、指导、检查和验收。政法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按照市委政法委的总体安排和要求,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确保这次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层层发动,营造氛围。当前,政法工作任务比较繁重,全国“两会”即将召开,广大政法干警要消除被动应付的认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的安排部署上来。政法各部门要切实做好思想发动工作,认真研究制定更加具体细化的实施方案,通过座谈交流、撰写体会文章等形式,层层深入发动,营造强大声势,推动教育整顿活动深入开展。

二要深入剖析,找准问题。开展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活动的根本目的是解决政法队伍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各种不良风气,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凝聚力、战斗力。在整顿中,政法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既要重“言教”,又重“身教”。一方面,通过调查研究,摸清本单位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活动实施方案,严格落实学习动员、自查自纠、对照检查、整改提高四个步骤,确保整顿活动不走过场。另一方面,要带头学习,带头揭摆自身问题,带头搞好自查自纠,为广大干警做出榜样。对干警中存在的问题,要敢于坚持原则,敢于批评教育,并与干警一起共同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力求尽快改正。

三要边整边改,完善制度。政法各部门要从本单位和个人实际出发,有什么问题就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突出就集中力量解决什么问题。要科学安排工作,特别是在各项工作都很繁忙的情况下,要处理好集中整顿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确保集中整顿活动“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要注重建立政法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以强化思想、作风、纪律建设为主线,以教育、管理、监督、惩戒等主要环节为重点,以规范执法行为为突破口,以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为目标,认真总结推广教育整顿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制度,长期坚持,推动工作。

四要加强督导,务求实效。政法委要不定期地加强对政法各部门及基层单位整顿活动的督导、检查。活动结束后,要按照《方案》要求,对各部门整顿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发现整改不到位、走过场的,要重新返工、重新整顿。同志们,这次政法系统思想作风纪律整顿涉及面广、内容丰富、针对性强,政法各部门以及每个政法干警都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积极主动地投入到整顿活动中来,以崭新的姿态和风貌,为建设民富市强、社会和谐稳定新xx保驾护航。

有关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6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就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

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第二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二)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____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四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五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第八条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当事人双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先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原告,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合并的,合并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合并后的单位为当事人;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的,其分立前发生的劳动争议,由分立后的实际用人单位为当事人。

用人单位分立为若干单位后,对承受劳动权利义务的单位不明确的,分立后的单位均为当事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列劳动者为

第三人。

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第十三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

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劳动法》

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对裁决中的部分事项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多个劳动者的劳动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后,部分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裁决对提出起诉的劳动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未提出起诉的部分劳动者,发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

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予以撤销。

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一)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三)仲裁员仲裁该案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____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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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网劳动合同栏目为您提供《劳动民法典的订立》最新范文,仅供大家参考!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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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方(甲方):

买受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苏州市__区__号的__有限公司自有产权的工业厂房及附属设施、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该标的具体情况如下:

1,国有出让工业用地面积:__平米,土地证号:苏 国用__第__号。终止日期:__年__月__日。

2,已建厂房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合计__平米。房产证号:苏房权证 区字第__号。

3,水电及消防、排污设施、固定装饰装潢,照明设备。

第二条甲方确保上述标的产权清晰,所有权明确,无权益纠纷,无抵押贷款,本次交易甲方已征得权利共有人及隐性权利人的同意;乙方现场查看过上述标的,对于该标的所处位置、建筑及设施情况、以及交易税费情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标的。

第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标的整体出让价款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办理房产土地交易过户手续,交易税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一)甲乙双方在中介方的见证下于__年__月__日签定本合同,同时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 万元给甲方。

(二)本合同签定后,双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甲乙双方根据国土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完成,乙方支付第二笔出让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鉴证手续完成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交易手续, 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成后,乙方支付第三笔出让价款人民币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给甲方。

(四)上述全部交易手续完成一周内,双方办理标的移交手续。甲方结清该标的移交之前所产生的所有水电汽及其他费用后,将上述标的移交给乙方,乙方支付余款人民币万元(大写: 万元人民币)给甲方。自移交一日起该厂房土地的租赁权移交乙方,租金由乙方收取。

第四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后,除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过户决定外,上述标的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该标的转让过户申请之日为准。双方承诺,对于办理过户手续积极给予协助。由于任何一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造成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负责赔偿。

第五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_______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逾期未付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书面催告乙方之日起的30日内,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第六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上述标的交付给乙方,甲、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款内容处理。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二) 乙方书面催告甲方之日起的30日内,甲方仍未交付上述标的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违约责任由甲方承担,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第七条 本合同签定后,若甲乙任何一方以任何理由反悔的,或因违约而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需向对方赔偿违约金人民币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同时承担双方全部中介费用。

第八条 本次交易过户手续由甲方负责办理,中介方协助。所需材料由甲乙双方提供,办理过户过程中需要交纳的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

第九条 本次交易甲方需支付中介费 万元,乙方支付中介费万元。本合同签订当日,甲乙双方各支付50%中介费;房屋产权交易手续完成后,甲乙双方移交标的当日,各支付余下的50%中介费。

第十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双方签定的补充协议,为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三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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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49年10月1日,彭德怀在张治中、陶峙岳等人的陪同下,来到新疆首府迪化(今乌鲁木齐)市。彭德怀走着走着,忽然在沸腾的人流里发现自己的画像,浓黑的眉毛顿时拧了起来。他一个箭步冲过去,挡住了那几个抬着画像游行的人。抬画像的群众一下子没认出彭德怀,诧异地问:“你要干什么?!”彭德怀指了指他们抬着的画像,说:“这个人模样太难看,你们就不要举着他过街了!”抬画像的人一怔,还没等他们反应过来,彭德怀竟伸手一把扯掉了画框上的画像。抬画像的人气愤至极,一把揪住彭德怀,大声叫道:“你知道我们抬的是谁吗?这是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常胜将军彭德怀!”几个民兵见状也围拢过来,指着彭德怀:“快!把这个坏人抓起来!”彭德怀不由得笑了:“同志们,同胞们,我就是彭德怀,就是这个画像上的人!”大伙面面相觑,不知所措。彭德怀接着说:“你们不用害怕,我只是想给你们提一点要求,以后不要抬着我的画框子来回走了,你们要举,就举毛主席、朱总司令的画像,举象征革命的红旗!”众人闻言,热烈鼓掌。

2、1980年1月,主持总参工作的杨勇,为欢送调离总参的李达、张才千,欢迎调来总参工作的张震,在京西宾馆请他们吃饭共花去400元。事后有人举报他们公款吃喝,当时任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书记的黄克诚知道后,并没有因为杨勇、张震是老部下且事情不大而放宽要求。他严肃批评了这一做法,指示:“要查,不管涉及天王老子都要查,不仅要查,还要处理,谁出主意谁出钱。”在旁人看来,黄克诚这种做法是撕破脸皮,不顾杨勇、张震和他当年共同浴血奋战结下的深厚战斗情谊,其实不然。听说黄克诚要查这件事,杨勇当时认为这是在小题大做,心生不快。但当黄克诚给杨勇打电话说:“你官大了,老虎屁股摸不得了!”杨勇放下电话,立马就赶到黄克诚那里,承认了自己的错误,说不用查了,是我的主意,随后杨勇从自己的工资中拿出400元补上饭钱。并作了检讨,了结了此事。

3、1952年11月的一天,江苏省吴江县人民政府县长杨明突然接到一封北京来信。信中写道:“县长同志,中财委陈主任的姐姐陈星……据说县政府对她很照顾,谢谢你们……请你们查一下,每月接济陈星多少钱(或多少米),已经接济了多少次。陈主任讲,现在补贴增加了,干部家属不必再要公家接济。请你们于12月份起,即停发陈星的接济费用,不必客气。以后由陈主任自行帮助解决。盼你们即(及)早复一回信,至盼!”信末署名为“中财委办公室”,时间是1952年10月27日。信中所说的陈主任,就是时任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政务院副总理兼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中财委)主任的陈云。接到来信,杨明感到非常突然,他清楚当时国家工作人员的经济状况。而陈云一家七口,需要接济的亲戚又多,是当时中南海有名的困难户,其“自行帮助解决”,实在有点难。因此,杨明并没有照来信说的去及时办理。不料,一个月后,北京的第二封信又来了。信上说:“吴江县长同志,我们于上月27日寄去一信,请于12月份起停发陈主任之姐在你县所领的家属优待费,但至今尚未接到回信。因陈主任现在供给较前提高,所以提出应自己补助其姐。但究竟过去由县政府补助多少,请即告知。并请即告处理情况,为盼!”这次的署名是“中财委秘书室”,时间是11月28日。这两封信,虽然不是陈云亲笔所写,但很显然,表达的都是陈云本人的意思。原来,陈云自小家境贫寒,且两岁丧父,四岁丧母,尽管生活上有外婆和舅舅一家照顾,但年幼的陈云一直由姐姐陈星照看。因此,陈云一直把照顾好姐姐的事放在心上。新中国刚成立不久,考虑到陈星当时年过半百、独自一人生活、又没有收入来源,陈云便托当时的苏南行署主任管文蔚给陈星捎过一些钱接济她的生活。1950年4月,又将陈星接到北京想更好地照顾她,因陈星不习惯,在北京只住了6个月就回到了吴江。陈星重新回到吴江后,当地政府根据情况对陈星发放了一定的家属优待费。

4、1959年,王树声在军事科学院上班时,他天天拿着饭盒到公共食堂排队买饭。接待外宾和出国访问时,外宾送他一些大小礼品,他都如数上交国库。一次,新来的勤务员几次将小礼品拿到车上说:"王部长,人家说了,这礼品是送给首长您个人的。"王树声却严肃地说:"我这个国防部副部长是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外宾打交道的,礼品怎么会是赠送我个人的呢?公私分明,是我们革命战士的一个起码准则,今后务必牢记啊。"

5、60年代初,总军械部建制撤销,王树声的住房成了其他单位的属地,有关部门为了方便他的工作和生活,决定另选地点为他建造新居。他们先是为他选择了一处某自治区的驻京办事处,这里环境相当幽静,王树声看后感到也满意。但当他了解情况后摇起了头,连说:"不妥,不妥,这有违我们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几年以后,他们又在东城为他找到了一个旧院落,独门大院,相当理想,但当王树声得知这里原是一个民主党派的机关,只因工作人员都被红卫兵赶跑了而空着时,又摇起了头:"这是违反党的统一战线政策的!"最后,他们又在五渊潭附近为他选择了一处环境幽雅、风景如画的宅基地,王树声先很满意,可当他注意到为自己建房要迁走几户老百姓的民房,还是摇起了头:"我看这件事还是算了吧!不要因为我建房而把老百姓赶走了"就这样,王树声大将在他进京时修建的那座平房里,一住就是18年,直到他长辞人世。

6、1935年,红四方面军长征途中,一天,红四方军总指军徐向前在雪山上来回巡视正在爬雪山的部队。突然发现一位红军战士背着一只大锅,一步一喘,艰难地行进着。这位战士没有穿棉衣,身上只披条草袋。他立即发话:"快去把连长找来!"不一会儿,九连连长跑步来到徐总指挥跟前。徐向前严厉批评道:"这个同志还披着草袋子,冻成这样儿啦?你们是怎么搞的,去把司务长找来!"连长胆怯地报告道:"徐总指挥,他就是司务长,叫肖永正,他的棉衣临出发时脱给房东老乡穿了。""什么,他就是肖永正!"徐总指挥走到这位叫肖永正的红军战士面前,从他背上接过锅,把自己的大衣脱下来,给肖永正裹在身上……部队下山后,徐总指挥在方面军全体干部会上,提起肖永正仍然是激动不已:"有个连队司务长,棉衣发下去了,战士们都穿上了,他却把自己的棉衣送给没有衣裳穿的房东,自己披个草袋子过雪山,背上还背着一口锅!他就是三十九团九连的司务长,叫肖永正!""肖永正是个正派的粮草官。我们有这样的粮草官,还有什么困难不能克服?"

7、一生清廉的粟裕也曾走了一次“后门”。大儿子粟戎生从哈尔滨军事工程学院毕业后,从一名普通士兵干起,在祖国的南陲驻扎了4年。当这支部队调回内地的时候,恰逢中苏边境形势紧张,珍宝岛燃起战火,粟裕托“关系”走“后门”把粟戎生送到前线。次子粟寒生入伍后,一直在条件艰苦的海军舰艇上工作,因长期海上作业,寒生落下了风湿性关节炎的病根。

8、1944年秋,马口维持会会长梁某自当上会长后,勾结日寇,助敌作恶,拒交抗日税费,傅玉和奉命带领十余名队员化妆为马帮,通过了日军两道岗哨,进入马口镇内,把梁某抓了起来。傅玉和并没有枪毙这个汉奸,而是向他宣传新四军政策,望其按规定上缴税款,随后将其释放。三日后,梁某居然如实向新四军缴纳税款。此后,梁某还主动协助新四军购买药材等军需物资。还有一次,傅玉和带队前往商户家征收税款时,却被告知已经收过了,并有字据为证。抗日税款竟然有人敢冒领,傅玉和当即下令,“严查此事。”事情很快查个水落石出,原来是傅玉和的堂弟带人来收税款,立了假冒的字据,并私吞了税款。依据新四军的规定,私吞税款超过5块者当被枪毙,而傅玉和的堂弟足足私吞了20余块大洋。军法如山,傅玉和虽和堂弟感情很深,还是下令将其枪毙。

9、1977年初夏,王建安到厦门某军视察,军、师领导准备开车陪同前往却被拦下。王建安一脸不悦地问:“你们来干什么?”领导们说:“给首长带带路。”王建安反问道:“怕我丢了不成?你们去,我就不去了。”说罢,领导们只好退下。

10、1956年,杨明松刚刚接任贺炳炎的警卫员。前任警卫员交接时告知,司令员有四个子女在成都军区八一小学寄读,每个星期六下午要接司令员子女回家度假。杨松明想,八一小学距军区大院有7里多路,难不成接几个娃娃还要去挤公共汽车?杨明松于是自作主张,向司机“发号施令”派车,“周师傅,出个车,把司令员的娃娃接回来!”当天傍晚,一辆苏制吉姆牌高级轿车从八一小学开回贺炳炎居住的院子。在学校憋了一个星期的孩子们欢叫着冲出车门,嬉闹声惊动了正在客厅休息的贺炳炎。贺炳炎走出门外,顿时两道浓眉拧得紧紧的。他把警卫员杨明松叫进客厅,严厉地说,“以后,我的娃娃不能用我的车去接。你坐公共汽车也行,喊个三轮车去接也行,这个专车是我工作用的,娃娃不能用!”杨明松低下了头,红着脸默默地听着。从此,他再也不敢用司令员的专车去接娃娃了。

11、1970年,吴永光调任武汉军区政治部副主任后,配了一部专车。但他除了外出办事,一般很少用车,上下班20多分钟的路程从来走去走回。一次,他最喜欢的小女儿吴笑娜请老师到家里教小提琴,离开时突然下起了雨。小女儿想用车送送老师,吴永光坚决不同意,说:“你送老师是私事,不能用公家的车。”最后,女儿只好打着雨伞,一步一脚泥水,送老师去坐公共汽车。后来,吴永光病重,长期在军区总医院住院,而他的汽车停在大楼门口。二女儿吴笑春在隔壁楼上班,一天又是下大雨,她赶着要去火车站买出差的火车票。吴永光的司机看不过去了,说:“我开车送你吧!”吴笑春婉言谢绝了:“爸爸都不随便用车,我办自己的事就更不能用了。我还是坐公共汽车去吧。”说完,就撑伞走向了瓢泼大雨之中。

12、解放后,吴德峰长期担任政法战线的领导工作。有一次,他继母的一个侄儿因为当过国民党特务而被人民政府逮捕,亲戚前来求情,他严肃地说:“我们是共产党,不是国民党,求情无济于事”。亲戚无功而返。镇压反革命时,吴德峰的胞弟吴世悉被群众举报,当地政府认定他有罪,便派人到武汉将其抓回保康县。亲属们到武汉求时任武汉市长的吴德峰帮忙,让他给当地政府打招呼关照。吴德峰不但没做打招呼的工作,反而一直说服亲属,要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政策办。吴德峰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期间,原来的部下曾有人求他解决一些个人问题,每次都遭到他的拒绝。他对来人说,“正因为你原来是我的部下,我才更要严格要求你、爱护你。我们都是党培养多年的干部,可不能拿党的原则当儿戏!”由于吴德峰总是把前来疏通关系的亲朋好友拒之门外,他的勤务员常常感慨,“要走吴老的后门算是没门,他叫你连窗户都爬不进去!”

13、梁斌从1948年底到1952年初,在襄阳工作了五个年头,领受了四个第一。即第一任宣传部长,第一任襄阳日报社长,第一任党校校长,第一任团青委书记。在这里留下了剿匪反霸、减租减息和土改运动,亲手创办襄阳建国后第一张报纸《襄阳日报》等足迹,同时也为孕育《红旗谱》、《翻身记事》等宏篇巨著积累了丰富的素材。最终,梁老以其常人无法想象的执着,为人们留下了以《红旗谱》为代表的数百万字的宝贵文化财富。可是,就是这样一位享誉海内外的文学巨匠,一位功勋卓著的革命者,一位完全有资格高官有位、享受特殊的人,却三辞官。梁斌第一次辞官是1952年。那是湖北省委书记李先念亲自点将,调他担任新武汉日报社社长。上任不到一年,他就辞官,为写他的长篇巨著《红旗谱》。随后,他调任北京中央文学研究所,只做一个机关党支部书记。第二次辞官,是梁斌辞去中央文学研究所机关党支部书记,以便专心创作他的《红旗谱》。第三次辞官,是梁斌找到中组部的领导要求辞去职务,那位领导准备安排他到天津去当副市长,又被他辞掉了。后来梁老终于如愿,在河北省文联挂了个名,从此专心地创作《红旗谱》。别人是官越做越大,他却主动要求越做越小。

14、1941年,由于受国民党顽固派发动的反共高潮的影响,重庆红岩村八路军办事处的生活条件极其艰难。办事处的财务工作重担由中共南方中央局常委、统战工作委员会书记董必武掌管。为了维持办事处机关的正常运转,董必武殚精竭虑地拨打着这把“小算盘”,亲自制定机关伙食标准,实行包干调剂。为了改善办事处的生活状况,董必武在处理千头万绪的工作的同时,对办事处机关的伙食开支严格管理和监督,他要求办伙食的同志既要想尽办法改善领导和同志们的伙食,又决不能乱花一分钱。有一个月,在月底伙食费结算时,账面上有六角钱的开支平不了。为此,董必武十分自责,坚持要做检讨,许多身边同志都安慰董老“六角钱不是大数目,没必要小题大做,也不用做检讨”。董老对身边的同志们说:“我们党的经费来得不容易,每分每厘都是同志们用血汗甚至生命换来的,我们只有精打细算的责任,没有浪费铺张的权力。”之后,董必武执意在机关大会上作了检查,并亲自向党中央写了检讨信。

民法宣讲进课堂心得体会总结 民法典公开课心得体会(七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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