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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变化团课心得体会实用 新疆发展新变化团课心得(3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新疆变化团课心得体会实用一

一、进一步深化学习,使会议精神深入人心 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战决胜阶段、即将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历史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充分彰显了新疆工作在党和国家全局中的重要战略地位,这是党的新疆工作历史上又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对实现新疆工作总目标,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生态良好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疆,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为我们在新的发展阶段形成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新优势、新局面把脉问诊、领航掌舵,为新发展阶段新疆工作指明方向、提振信心、凝聚共识、汇聚众智、提供遵循、注入动力。作为一名基层党员干部,我将以总书记讲话精神为指引,切实把学习的成效体现到增强党性、提高能力、改进作风、推动工作上来,从思想深处坚定理想信念,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把精力贯注在‘干实事’上,把本领体现在‘会干事’上,把目标锁定在‘干成事’上,形成干群之间最大合力,切实为基层工作贡献自己的微薄力量。

二、长期坚持党的治疆方略,在完整准确贯彻上下功夫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新疆工作,要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新疆工作总目标,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

经过各方面艰辛努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各族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在实践中,党中央不断深化对治疆规律的认识和把握,形成了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为做好新疆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当前和今后,我们必须长期坚持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在完整准确贯彻上下功夫,确保新疆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用实际行动感恩党和国家的好政策。

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巩固各民族大团结 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是新疆发展进步的根本基石。做好新疆工作,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巩固各民族大团结。要加强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深入开展文化润疆工程,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植心灵深处。天山雪松根连根,各族人民心连心。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让各族群众守望相助、共同发展,民族团结之花就一定能常开长盛。“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是新疆各族干部群众的美好期盼,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今天的新疆,从广袤的塔里木盆地到高耸的阿尔泰山,从雄壮的帕米尔高原到富饶的吐鲁番盆地,处处孕育着蓬勃的希望。奋进新时代、迈上新征程,有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有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有全国人民关心支持,有新疆各族儿女共同奋斗,我们一定能把祖国的新疆建设得更加美好,谱写新时代新疆发展进步的壮丽篇章。

四、激励各级干部在新时代扎根边疆,奉献边疆 习近平总书记讲话中提到“对新疆干部要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生活上关心、心理上关怀,研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新疆干部人才队伍”,各级组织部门要经常开展领导干部谈心活动,采取主动谈、集体恳谈等方式,重点与新提拔干部、各类人才等对象进行谈心谈话。要了解他们的所想所盼、所忧所虑,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帮助他们理清工作思路。要注重解疑释惑,关心困难干部,将有家庭生活困难、心理压力的干部作为重点关心对象,通过“拉家常”“问冷暖”“解心结”“给动力”的谈话方式强化人文关怀。对个人家庭存在困难,特别是遭遇重大疾病、重大变故的干部,及时给予关爱帮扶,协调解决实际困难;

对心理压力大甚至产生心理问题的干部,从思想上关爱引导,为他们加油鼓劲,给基层干部更多的理解和支持,激励各级干部在新时代扎根边疆、奉献边疆。

总之,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古往今来,只有各名族团结奋进才能换来如今幸福的生活,这是不争的事实。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到全国改革发展的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关系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我们要牢固树立“天下一家亲”的民族观念,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发展大局,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决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大旗不动摇,不断巩固和发展和谐互助的民族关系,让民族团结之花绚丽绽放,共同谱写新疆发展新篇章。

推荐新疆变化团课心得体会实用二

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暴力恐怖主义这“三股势力”一直干扰着新疆的发展。新疆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新疆更为突出。30多年来,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自治区党委率领全区各族干部群众,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立足新疆区情,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面对境内外“三股势力”的猖狂进攻和破坏,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积极而卓有成效的措施,取得了巨大成绩,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1、牢固地树立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工作重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我国开始走上改革开放之路。随着急剧的社会转型,新疆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早在20世纪初从西亚、南亚一带传入新疆的“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回潮及民族分裂主义的大肆活动。20世纪80年代初,南疆的喀什、阿克苏等地先后发生了由民族分裂势力煽动的群体性骚乱。80年代中后期,乌鲁木齐市又发生了多起在别有用心者鼓动下的以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主的游行示威事件。这些严重干扰了新疆改革开放的进程,破坏了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危害了新疆的

社会稳定。1990年4月发生在阿克陶县巴仁乡的反革命暴乱事件,突出反映了“三股势力”正在合流。他们采取暗杀、爆炸、纵火、投毒、抢劫等手段向我人民政权进攻,目标针对少数民族基层干部、爱国宗教人士、解放军及武警官兵、公安干警、普通汉族群众。境内外“三股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相勾结,破坏能量大大增强。这严重影响了新疆的稳定,也对我国家安全构成了威胁。因而,在全疆各族干部群众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中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就显得尤为重要。邓小平说:“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江泽民指出:“稳定是发展和改革的前提,发展和改革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这是我们付出了代价才取得的共识。”“没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一切都无从谈起”。新疆广大干部群众对这一论断有着切身的感受,因而也就牢固地树立起了“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

2、认清三股势力是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

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有着相当长的历史,政治上、思想上都对新疆的社会产生过深远的恶劣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分裂势力打着民族、宗教的旗号,大肆煽动反汉排汉,煽动宗教狂热,鼓吹新疆“独立”,搞什么“东突厥斯坦国”。这30年来,每年都有一些民族分裂组织团伙被我公安机关破获。从1990~2001年,新疆“三股势力”制造的暴力恐怖案件多达200余起,造成各族群众、军警

官兵、基层干部、爱国宗教人士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事实

证明,民族分

在这个问题上,新疆干部群众的认识有一个逐步统一和深化的过程。20世纪80年代后期,针对民族分裂势力挑起的一系列群体性动乱事件,当时的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提出了“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这一论断。1990年“巴仁乡反革命暴乱”事件后,自治区党委在有关文件中明确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1996年党中央下发了关于新疆稳定工作的专门文件,旗帜鲜明地指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通过广泛、认真、深入地学习,全疆各族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迅速统一到党中央的论断上来,从而为新疆的反分裂斗争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3、对“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坚持“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

自治区党委紧紧依靠公安政法机关、驻疆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全疆各族干部群众,对“三股势力”的暴力恐怖活动给予坚决打击,重点打击民族分裂主义骨干分子、宗教极端势力的为首分子和暴力恐怖犯罪分子,取得了一系列战果。打掉了敌人的嚣张气焰,保卫了各族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稳定了新疆局势。在长期的对敌斗争实践中,总结出了“主动进攻、露头就打、先发制敌”的斗争经验,并作为与“三股势力”斗争的一条重要原

则。“三股势力”策划的很多暴力恐怖活动在准备阶段就被我们侦破,每年都打掉一批民族分裂组织团伙。经过多次血与火的考验,我们完全掌握了对敌斗争的主动权,保证了新疆大局的稳定。1997~1999年,自治区党委连续三年从自治区级机关单位共抽调了15000多名各族党员干部,分赴“三股势力”活动猖獗的县(市)乡(镇)和重点村进行集中的整顿治理,这一举措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实践证明,新疆稳定的形势是“打”出来的,对“三股势力”必须坚持严打,决不能手软,要始终保持对“三股势力”的高压严打态势。

4、.高度重

意识形态领域是我们与民族分裂势力斗争的又一重要战场,它涉及文化、教育的很多部门和广泛的人群。由于意识形态领域自身的特点,这场斗争复杂而隐蔽,难度相当大。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20世纪90年代初,开展了对宣扬民族分裂、歪曲和杜撰新疆历史的“三本书”的批判,开展了对“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的研究。从1992年起,在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开设了以正确阐明新疆历史、新疆民族史、新疆宗教演变史为宗旨的《新疆地方史》课程,在全疆中小学开设了“民族团结”课程。从1997年起开始,对大中专教材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清理。2002年在教育、文化各部门、各单位开展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再教育。对“三股势力”渗透比较严重的学校,派驻了专门的工作组进行整顿治理。与此同时,不断加大对教育、文化系统领导干部的培训、对各族干部群众的教育。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批驳民族分裂势力散布的种种谬论。这大大提高了各族干部群众反对民族分裂、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觉性。在中央的支持下,大力建设抵御西方反华势力对我西藏、新疆进行广播渗透的“西新工程”,积极开展广播电视进农牧民家庭的“村村通工程”和图书报纸送到各族农牧民手中的“东风工程”,使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到广大农牧民中。这些宣传工作,使“共产党好、祖国大家庭好、社会主义好、改革开放好、民族团结好、人民解放军好”的主旋律响彻新疆大地。

推荐新疆变化团课心得体会实用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肃党的政治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坚决维护中央权威,坚决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应当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对于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快查快结、严肃处理。

第三条坚持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凡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必须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四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第六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及纪律处分

第八条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和基本要求,或者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或者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工、罢市等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利用宗教活动或者宗教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组织、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煽动宗教狂热和骚乱闹事,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妨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的贯彻实施,或者制造宗族矛盾、破坏正常社会秩序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条组织、领导旨在反对党的领导、敌视政府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组织、领导非法宗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拒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故意作出与之相违背的决策决定和工作安排,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坚决,落实组织的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行动迟缓、执行不力或者有其它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给国家和集体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在处置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临危退缩、临阵脱逃,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公开发表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反对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或者公开发表涉及鼓吹和支持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内容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改革开放或者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决定和工作部署以及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歪曲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情节较轻的,绐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破坏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明知有编造、散播谣言、虚假信息或者其他对社会有害信息的行为,不制止、不报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为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为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所或者其他支持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窝藏、包庇、纵容、支持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或者为民族分裂分子、暴力恐怖分子、宗教极端分子通风报信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涉及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扰办案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五条对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暴力恐怖活动、宗教极端活动,或者对挑拨民族关系制造事端以及利用宗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知情不报、瞒报、谎报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六条 从国(境)外携带反动印刷品、音像制品和电子读物等入境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七条 收听、收看涉及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和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以及社会稳定内容的音频视频(包括国境外宗教广播电视节目)、通讯传媒、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八条 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制作、发行、销售宗教类出版物和音像制品(包括引进国境外宣传宗教的影视作品),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九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通讯传媒、移动存储介质、音像制品及印刷品等,传播、散布民族分裂主义、暴力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条 组织、参与或者许可编印、译制、传播非法宗教宣传品的;组织、参与或者许可带有损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内容的演艺娱乐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信仰宗教,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加零散朝觐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零散朝觐不制止、不报告,或者为零散朝觐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或者为持假护照、冒用他人护照朝觐提供方便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组织、参与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煽动、包庇、纵容、支持非法教(学)经活动,或者引诱、强迫、唆使、纵容、包庇、支持父母、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参加非法教(学)经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教育工作者中的党员和学生党员组织或者参加宗教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未经批准在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开设宗教课程、传播宗教思想,或者建立宗教团体和组织、发展教徒,或者设立宗教场所、举行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上述活动或者有上述行为,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引诱、强迫、唆使、包庇、纵容、支持他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或者穿戴宗教服饰、佩戴宗教标志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擅自批准新建、改建、扩建、重建(包括异址重建)、装修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擅自批准将其他建筑变相用于宗教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任免宗教教职人员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参加国(境)外情报组织或者向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情报,或者故意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违法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言论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行为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与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的活动,或者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个人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或者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接受附加宗教条件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党组织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三十三条 对有本规定所列违纪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2月20日印发的《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分裂斗争中违反党的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新疆变化团课心得体会实用 新疆发展新变化团课心得(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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