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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 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初中(九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如何才能写得一篇优质的心得体会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一

大家好!我是来自人保财险九江市八里湖支公司的某某某,今天非常荣幸能站在这里与大家交流经验。

也许是自己太钟情于保险事业,也许是自己出于对人保的热爱,也许是自己很享受公司的良好工作氛围,弹指一挥间,十四年的人保生涯在不知不觉中度过。在这十四年里,我从初来驾到作为公司的一名普通司机,逐渐成长为公司一线的展业人员,直到今天成为公司的业务骨干,我无不对公司怀着一颗感恩的心。是人保公司帮助我人生的历练,是人保公司体现出我人生的价值,是人保公司给了我人生的舞台。

当今天我与各位公司精英一起站在人保财险这个大舞台的时候,欣喜之余确是感慨万千,我赞叹人保为中国民族保险业做出的杰出贡献,赞叹人保在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精英。成功路上我们洒下了汗水,但我们不会忘记是人保这块土壤给了我们养份。每次有与公司同仁交流的机会,总会有新的感触,总会对生命、对保险、对自己走过的路有新的领悟。十四年来,我始终把自己当作一名战士,始终把成为人保财险军营的好战士作为自己的理想和追求。现在我就向各位领导和同仁汇报下我的心得。

我主要说说我在展业方面的心得。首先我认为全心投入是开启成功之门的钥匙。做保险既容易又不轻松,关键是你是否用心在做。营销职场曾挂过这样的口号“重复一百次就是成功”。初入公司时,我也这么去做,以为不断地拜访即可创造业绩。其实不然,精疲力竭之余带回来的是拒绝,消耗的是希望。我绞尽脑汁,分析问题所在,发现逢门便进、毫无准备、对客户情况一无所知的拜访是行不通的。后来我在拜访客户之前,尽可能多地搜集、整理、分析客户的企业性质、行业状况、产品前景、效益情况、主要人员背景等等,然后再判断其是否可作为目标客户拜访。机会是属于有准备的人的。只有全心投入,才能捕捉到市场机会;只有善动脑筋,才能利用好机会。

每次外出进行展业,我想营销员是公司的先锋兵,是代表公司形象的体现,一定要牢记公司文明礼貌用语,按照公司仪表要求着装,把公司的良好形象传递给客户。

当然这么多年的展业生涯,免不了遇到不少挫折,免不了遇到客户不理睬,免不了遇到客户不信任,但我不会向困难低头,我相信劳动的付出会有报答,我相信最美好的词就是“自信”。我每周都给自己下计划,按计划一家家单位去宣传,业务也有大的进展。每当我签下一张保单,我的心情特别高兴,面对竞争激烈的市场,能得到客户的信任,能给客户带来方便的同时,自己也觉得很充实。十四年来,我坚持这样做攻下了许多“堡垒”,同时我还与许多客户交上了朋友。

公司的企业文化对我的影响也非常大。通过学习企业文化,使我由一个没有从事过保险业,没有朝气的我转变成朝气蓬勃、积极进取的人,公司发展了,员工才有好的未来。企业文化也无时无刻都在激励着我,使我感到青春、主动、进取,要对事认真,对人感恩,对物珍惜。朋友也感到我的变化,说我比以前有涵养,又年轻了,在这个变化中也给公司形象进行了传播。

今年金融大环境遇到了百年一遇的危机,一些欧美的老牌投资银行纷纷倒闭,作为“多米诺骨牌”效应,保险业在金融产业链中受到影响在所难免。更大的影响在于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一些客户的企业运作出现问题,甚至有出现了倒闭现象,这直接关系的到我们企财险的业务发展;经济的萧条也对物流业产生重大影响,这就给我们带来的我们的货运险市场带来了一些担忧。事实表明资本市场上没有不可能发生的事,对风险防范,我们要始终采取更为审慎的态度。

面对金融危机我觉得我们要做的就是继续积极的面对工作,不要被金融危机所吓倒,做好了我们每个人自己的本职工作,公司的运作就能稳步进行。面对金融危机我们还要加紧学习,了解危机产生的原因,学习化解危机的办法,使金融危机对自己业务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当然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我们只要把握好机遇,危机也能变成机会,同志们,让我们

同心同德,携手共进,一起继续创造人保更加美好的未来。

谢谢大家!

关于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二

劳动者的选择权只能行使一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选择了其中一项主张后,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中不能随意变更。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应慎重选择是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追索赔偿金。

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所谓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争议,是指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不同意接受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要求用人单位撤销解除劳动的违法决定,并要求继续恢复和履行原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合同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指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各方当事人都应当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可以作出如下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是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决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等规定的要求,提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第二种选择是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辞退决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在律师处理劳动争议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因劳动者的第一种选择而产生的劳动争议占绝大多数。大多数劳动者认为,既然用人单位已经将我辞退,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意义不大,受“好马不吃回头草”的传统思想影响,一般均主张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对于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诉求,劳动仲裁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理起来也相对简单,适用的法律依据也较为充分。在执行方面属于支付义务的履行,执行方面也没有太多障碍。对于第二种选择,在司法实践中较为鲜见,处理起来较为复杂,而且还存在适用法律依据欠缺及难以认定等问题。

关于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以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此条为劳动者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对于劳动者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后,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诉求并没有做出更明确和更具体的规定;对于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也没有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对于裁决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实际履行裁决内容如何处理也没有具体规定。这些立法上的欠缺,必然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争议和混乱,不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也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

除上述规定以外,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对于用人单

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劳动者的赔偿问题,以及劳动仲裁委或法院裁决撤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的决定后的工资补发问题等,也作出了一些规定。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有关赔偿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xx】238号)规定:“《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33号)第三条第一项中的“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收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复函》(1997年1月31日劳办发[1997]15号)第二条规定:“在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时,如果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了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企业应从决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补发职工工资。”

原劳动部的上述部门规章或者批复,仅适用于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赔偿事宜,以及用人单位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被撤销以后关于工资补充的事宜,但是对于前面所提及的在什么情形下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什么情形不支持劳动者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诉求,以及如何认定“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等问题,并没有提出相应的标准答案或者法律依据,问题依然会存在,继续履行劳动的争议依然无法得到法律适用上的妥善解决。

因为立法上的欠缺,对于同样的诉求和事实,不同的裁决者会因为对法律理解和认识的不同,而作出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裁决结果。

现举一案例,来说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的实务处理.

劳动者刘某(女,上海人,19**年**月**日出生),因与用人单位**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xx年4月12日向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根据刘某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显示:

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入职**公司,双方于20xx年6月25日签订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三年,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6月2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自20xx年6月21日起至20xx年9月20日止;刘某的工作内容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6000元/月,试用期工资为4800元/月。20xx年1月30日,**公司向刘某发出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违法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刘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应继续履行与刘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按月平均工资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及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以及缴纳相应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据此,刘某主要提出了如下仲裁请求:

1、撤销**公司关于违法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通知,裁决继续履行刘某与**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2、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标准向刘某支付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待遇损失,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3、裁决**公司按7130元/月的基数为刘某缴纳自其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之日(20xx年1月30日)起至恢复双方劳动关系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4、裁决**公司向刘某支付律师费5000元。

刘某同时还就提出了支付拖欠的工资、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等诉求。 **公司针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提出了如下答辩意见:

**公司辞退刘某属于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xx年1月11日17:30分正式解除。刘某要求撤

销解除劳动合同决定/通知,并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刘某于20xx年6月21日**公司处,刘某的工作内容(岗位或工种)为省区销售经理(上海),刘某的工作地点为深圳、上海。

刘某作为销售经理管理人员,负有开拓上海业务市场的义务。但是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公司发现刘某工作能力与其自身所描述的能力相差甚远,不能胜任销售工作。为此,**公司才依法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 劳动之星心得体会如何写初中(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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