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创业助教心得体会怎么写 大学助教感想(3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大学生创业助教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作为一个从小生长在县城里的孩子,虽没有大城市孩子条件的优越,却也不能体会农家孩子的纯朴与原始,以及那土地赋予他们的勤劳与踏实,节俭与朴素,只是在记忆深处还残留着童年时老家院子里飘来奶奶摊煎饼的香气,以及淹没在玉米地里的童年的阵阵笑声……
其实真正身体力行地接触百姓,还是在劳作中。挑水推水,打核桃,对于在城里长大的我来说是不可多得的新鲜活动。在简单沉重的劳动中我却找到了乐趣。其实生活中处处都是乐趣和知识,只是平时忽略了它们,当人真正发现它们的时候,就会体会到生命和生活的意义。于是颓废,痛苦,忧虑……都远离了我,充实的过好每一天成为我的目标。
从意义上来说,这时我们成长了。一次敬老院的慰问,使我们跨越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访问了那些老人年轻时的点点滴滴。我想那就是生命所创造的财富,异常珍贵。
暑假期间,为积极响应学校和学院的号召,我利用回乡过年的机会,积极参与到“全国大学生回乡调查大型社会实践活动”中,在我的家乡——山东省青州市东坝街道杨姑桥村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实践期间,我对农村生活进行了调查和体验,了解了当地农业的发展状况,通过走访和实地调查了解到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农村最新的政策及其落实情况,了解到群众对党的农村政策的意见,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运动的进行情况。
我所调查的杨姑桥村在山东省的中部,处于山东的平原地带,是以东坝街道东坝村为中心辐射出的几个村庄之一。村庄的早期历史已经很难考察,在现在的村委会大门前立有一石碑,正面写着“杨姑桥”三个字,背面写着“杨姑桥村:西距益都镇九公里,元至正二年,在村西建桥,杨姓尼姑以化缘所得资助而建,故称杨姑桥,后村以桥名。近村处有龙山及商周古文化遗址。民国时属益都县第一区建关乡,一九四八年解放后属二区东坝乡,特产弥河银瓜。——1988年元月”从这块石碑,便可以粗略的了解一下杨姑桥村的历史了。
其次,就是会计的连通性、逻辑性和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逐一登记进记账凭证、明细账、日记账、三栏式账、多栏式账、总账等等可能连通起来的账户。这为其一。会计的每一笔账务都有依有据,而且是逐一按时间顺序登记下来的,极具逻辑性,这为其二。在会计的实践中,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答应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条件、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这为其三。
我们只要了解了社会的需求和自己所长,就会很快找到自己社会中的位现代大学生缺少社会知识和信息,在学校时从不关注社会中的情况,甚至连新闻都懒得看,更不用说社会锻炼,所以当他们迈出校门的那一刻就迷失了方向,拿着自己的简历不知何去何从,只知道自己学的是什么专业,却不知道自己能干什么,
杨姑桥村现有人口2346人,860户,在山东地区是属于规模中上水平的村庄。村中的主要姓氏有尚、许、左等,较大的姓氏在村中居住分布比较集中。村中有10个村民小组,约有劳力1400人,其中年龄处于20-40岁之间的精壮劳力有近一半,约600人外出打工。村庄所属的耕地有1900余亩,村集体经营面积200亩,全部耕地为旱地。粮食作物为小麦和玉米轮作。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后,东坝杨姑桥村也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建设时期,这还应该从东坝街道说起。东坝街道原为东坝镇,xx年因青州市整体规划的需要,将东坝镇确立为东坝街道,东坝街道位于青州市城区东部,总面积36平方公里,辖36个行政村,8100户,3.2万人,耕地面积2.8万亩。民营经济是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目前全街道个体工商户已发展到xx多户,民营企业400家,从业人员1.8万人,民营经济专业村达半数以上。xx年,全街道完成工业销售收入27亿元,完成财政总收入4280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4850元。xx年,青州市委、市政府做出了城区东扩、建设城市新区的科学决策,这为东坝街道新农村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机遇。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街道按照“工业向园区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的发展思路,对全街道的36个村庄进行建设整合,统一拆迁改造、规划建设居住社区,实现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到目前,市城市新区建设指挥部已经开始运作,城市新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全面启动。这次实践中,我看到公路两旁的房屋正在做着拆迁准备,有的已经被夷为平地。我所调查的杨姑桥村按照计划还只是在拆迁准备阶段,预计明年拆迁工作会真正开展开来。
而在距杨姑桥村仅四公里远的东坝街道政府所在地——东坝村,新村建设已经初见端倪。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了解东坝新村的建设情况来展望杨姑桥村的明天。东坝村的新村建设是从xx年开始的,新村总占地380亩,计划总投资1亿元,将建设别墅楼580栋,公寓楼4幢,配套建设学校、办公楼、休闲娱乐等设施。到目前已实际投入资金1亿多元,工程已进入四期建设,有160多户群众先期喜迁新居,新村建设预计到20xx年将全面竣工。
但我们也不能把东坝新村照搬到杨姑桥。因为东坝村之所以有能力建设新村,靠的是强大的工业经济基础。东坝村一直坚持走工业立村、工业强村的发展道路,到目前,全村各类企业已发展到80余家,其中,年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5家,过5亿元的1家,xx年完成工业销售收入9.2亿元,实现利税8000多万元,上缴税金2600多万元,这对于全村实际全年总收入只有东坝村九分之一的杨姑桥村来说,还有一个短期内难以企及的规模。因此我认为杨姑桥村的新农村建设在服从政府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还需因地制宜,另辟新径。
弥河发源沂蒙山区,来到潍坊平原地区,水面宽阔,流速平缓,又一路蜿蜒曲折,浩浩荡荡向东北方向流入渤海湾。从冶源水库→临朐→青州→寿光→(渤海湾的)新港已开发成诱人的风光带。
初来乍到,我这一介书生顿显窘迫,紧张地有点说不出话来,含糊其词地把自己的大学生活、学习情况作了一个汇报,然后就是沉默不语。公司经理看出我的局促感,于是打破僵局说:“小伙子,长得蛮帅气的嘛!”一句不经意的夸赞顿时消除了我心中的紧张情绪,我笑了笑说:“多谢经理夸奖!以后有许多向经理您学习的地方,还请赐教。”的一位负责人过来,我坐在经理的办公室等着。一会儿,来了一位中年人,经理介绍说这是公司财务部的王会计,你以后就跟着他学习吧。我连忙起身,与他握手致意,并把自己此次的一些实习情况又说了一下。王会计点点头,笑着说:“好好干!”就这样,我的实习开始了。
杨姑桥村所在的青州市打破区域限制,整合全市旅游资源,分别形成以名人文化、历史文物为核心的古城文化旅游区,以生态文化为核心的西南山区旅游区,以民俗、书法文化为核心的玲珑山旅游区,以花卉文化为核心的弥河、黄楼、谭坊农家乐观光旅游区,以河文化为核心的南阳河、弥河旅游区。其中弥河旅游区是xx年青州市确立的重要开发项目。坐落于弥河西畔的杨姑桥村,自然也把弥河旅游开发作为新农村的特色建设之一,连续投入弥河大坝建设,先后建成香蕉坝、石头坝,用于调节周边的地下水位及后续旅游资源的开发,力争在20xx年前把弥河沿岸建设成为水上旅游公园。
暑假回家后,我找了一份工作,做促销员。挂着实习生的牌子站在柜台旁,一脸幼稚、迷茫地站在那,不断地提醒自己要大胆地接近顾客,拉拢顾客,可好长一段时间站在那一声不吭的。但慢慢地放开胆去尝试,其实这种交流比想象的容易多了。
弥河银瓜是甜瓜的一个品种,有“瓜中佳品”的美称,因皮色银白而得名。弥河银瓜呈长圆筒形,柄部稍长,长六寸左右,果面有纵沟,中部凸起成棱,脐部稍大。成熟时瓜皮略呈乳黄色,瓜肉白嫩,含糖量一般在8—15%。相传,在清朝初期,有一次弥河涨大水,有人从河水里捞出一个白皮甜瓜,食之味美可口,便留种精心栽培,逐渐成此优良品种。此瓜盛名已久,在清朝乾隆年间,就被列为进奉皇帝的“贡品”。
在弥河滩种植银瓜,昼夜温差大,糖份积累快,含糖量高,生产的银瓜具有香、脆、甜的特点。近年来,杨姑桥村依靠科技,不断提高银瓜产品质量,先后通过了省级无公害绿色食品认证。平均每年种植100亩年产30万斤的优质银瓜,销往全国各地,并有逐年增加的发展趋势。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又一特色。
虽然这份工作,偶尔会觉得乏味,但是我始终相信没有小事情,只有把每一件小事都做好,才能更好的成就大事。在这个实践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很多的不足,比如,与人沟通的能力还不是很强,不能很好的处理一些突发的状况,不能很好的与同事之间快速的协作磨合。这就要求我,还要更加努力的学习,还要不断的增强自己的综合能力,还要不断的学会协同合作,不断锻炼自己的口头表达能力,交际能力。
近几年来,青州市把花卉作为农业四大支柱产业来抓,花卉产业发展迅速。目前,花木栽培面积5万亩,已成为江北重要的花卉生产、销售、集散中心。青州市先后投资1亿多元,在万红会展中心建有占地20万平方米的花卉批发交易市场,10万平方米的花卉展览、交易大厅,展览、交易厅面积居全国花卉市场之首。先后有韩国中花园艺、大汉园景、浙江森禾等20余家国内外知名花卉企业在会区周边落户。全市形成了黄楼、东高、城区三大花卉基地,花卉生产专业户1万多家。从xx年起,每年举办一届花卉博览交易会,连续六届花博会的召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杨姑桥村与花卉基地黄楼镇仅一河(弥河)之隔,距万红会展中心也只有10分钟的车程,居于这样的区位优势下,许多村民,建起了大棚,种起了杜鹃等花卉,不仅解决了村民的就业问题,更成为杨姑桥村农民增值创收的又一途径。
关于大学生创业助教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毕业实习是大学生转向社会的重要阶段,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
这次实习是我们毕业前的一次综合性实习。本次实习为了拓展我们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我们在社会竞争中的经验,锻炼和提高我们的潜力,以便在以后毕业后能真真正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的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够在生活和工作中很好地处理各方面的问题,学校允许我们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及兴趣爱好寻找单位实习,进一步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专业问题,提高我们的实际工作潜力,为毕业实习和顶岗实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因为学校允许我们自己寻找实习单位,所以在实习前的一周我们不停的搜索各方面的信息。还是找不到适宜的,感觉找份好工作真的是不易。就在我们要放下的时候,看到了川菜府酒楼的招聘信息,因为我们是实习、短期的,怕老板不用我们,于是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去了,没想到何老板进行交谈后,老板很爽快地聘用我们了。在经历过无数次找工作失败的挫折后,我们自己对自己说,这次必须好好的做。
“xx酒楼”顾名思义,是饭店。它位于xx广场,规模属于中小级,一共三层楼:一楼大厅、二楼卡间、三楼雅间。大厅和卡间可坐客人一到四位,雅间可坐客人八到十四位不等。
而我和朋友在这做的是服务员,下面就我们的工作资料和服从的规章制度作简单的介绍:我们和厨师们一样都是上午九点上班,上班后先打扫卫生,然后十点开饭,十一点迎客,下午两点下班同样也是我们吃饭的时间,下午五点上班,上班后也是打扫卫生迎客,晚上九点吃饭,九点半下班。服务员、传菜生和吧台均属于前厅,厨师们属于后厨。其中,我们前厅三天一倒班,两人值班,务必有一人在大厅,不值班的人能够到点就下班,而值班的人得等客人走后才能休息,休息时大厅里也务必留一个人,这是我们的值班制度。因为我们这有三个楼层,所以服务员也不是固定的呆在那个楼层,同样也是三天一倒。
服务员的具体工作:上班后打扫各自负责的楼层,摆好餐具,打好热水,收拾好后等着上客,客人来后倒茶水点菜,说到点菜,此刻一般稍微有点规模的饭店都用点菜宝,当然我们也不例外,他跟手机差不多,很好学,几分钟就能学会。点完菜后就等着传菜生传菜,看到他们后接过来去上菜,上好菜后如果不是很忙的话能够休息一下,然后客人用完餐后买单,等客人走后,收拾桌面就是收台、撤台和摆台,大致就这样。
实习,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就应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透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而且在中国的经济飞速发展,又加入了世贸,国内外经济日趋变化,每一天都不断有新的东西涌现,在拥有了越来越多的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前天才刚学到的知识可能在这天就已经被淘汰掉了,中国的经济越和外面接轨,对于人才的要求就会越来越高,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短短1个月的工作过程使我受益匪浅。不仅仅让我开阔了眼界,最主要的是懂得了如何更好的为人处事。当今社会一向处在加速的发展变化中,所以对人才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就要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完善自我。
关于大学生创业助教心得体会怎么写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
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
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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