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状范文汇总 刑事起诉书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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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x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某某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六圩行政村xx村自然村号,身份证号:
上诉人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年1月17日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海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内容,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它受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第一审判决认定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性错误,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刑事涉法行为;
在第一审开庭审理中,被上诉人周某某诉称:被告付某某于x年6月26日以资金紧张为由从原告周某某处借款450000元,约定x年7月20日前归还借款。借款当日被告付某某给原告周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条。x年8月份经原告周某某多次催要,被告付某某归还了20xx00元借款,剩余430000元至今未还,故原告周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付某某:1、偿还借款430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与事实不符。
本案是被上诉人周某某利用上诉人付某某手书的欠条进行敲诈勒索的犯罪行为,借条的内容并不是被上诉人周某某所写,而是周某某的表哥手书,上诉人付某某在周某某表哥邀约的社会闲散人员的威胁和恐吓中被迫签署了“借款人付某某”的名字,周某某并没有向付某某支付450000元人民币现金。付某某确实对借条中载明的“今借到周某某人民币45万元整,还款日期7月20日”内容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审查义务,但是在原审的庭审中证人黄志德、刘仁财的证人证言明确的表明;涉案借条系被告付某某受胁迫情况下签署的。因此周某某以付某某手书的欠条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以“民间借贷”纠纷案提起诉讼,某区人民法院竟超越职能管辖范围,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起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不研判本案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做出枉法的一审判决。某区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本案开庭法庭调查阶段正确研判了法律法系以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3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并提出司法建议,将本案移交给海淀警方立案侦查。
二、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没有查清本案借条形成的过程和因果关系
周某某起诉没有事实依据,借条内容是原告周某某表哥所写,签字是被告付某某所签。该借条形成过程是案外人殷楠冒用被告付某某的名义与原告周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不是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周某某并未向被告付某某实际出借任何款项。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定性、案件基本事实没有查清的基础上就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第一审、第二审诉讼费用和其他受理费用。
此致
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附:1、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2、()某民初字第520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上诉人:
x年2月23日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二
上诉人: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者不列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字第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附:_________________本上诉状副本_____________份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白__________,女,_______________
原审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白__________,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____省__________县人,__________文化,_______________。现羁押于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看守所。
上诉人因不服西安市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雁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撤销__________市雁塔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__)雁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7号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四
租房合同出租方:___(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租房合同承租方:___(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电话:______
传真: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年_月_日订立本租房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_市_路____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字第_号)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房内设备另立清单租房合同,清单租房合同与本租房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
1、租赁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租房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租房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租房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租房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__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
账号:____
抬头: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_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租房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租房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违反社会治安、国家安全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租房合同租房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租房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租房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甲方:---------------------------乙方:---------------------------
日期:---------------------------日期:---------------------------
注:本租房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五
浙弘代字第号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止。
委托人: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xx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六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则不列被上诉人)
(姓名等基本情况)
上诉人因_________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释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收到裁判文书的时间,宜写在此处——华氏注)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字第__________号刑事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具体的上诉请求)
上诉理由
(对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具体内容,阐明上诉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_
代书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七
委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特委托浙江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为涉嫌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委托人:
年月日
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帮助的委托协议
编号:
委托人经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
协议:
一、__律师事务所指派__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及刑事辩护。
二、委托律师权限:
三、根据《律师业务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缴纳委托费元。
四、本委托协议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止。
五、本委托协议如需变更,另行协商。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委托协议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关于刑事诉状范文汇总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某
上诉人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判决书,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杭上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一)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故意让被害人沈某及其家属误认为丁某有能力在做假护照,且已经处于实施阶段,因沈某的家属才会将4万元欧元及4万元人民币交给丁某”的事实有误。(见判决书第5页第三段末尾)
该事实认定包含两重内容:一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是认定被告人欺骗沈某家属才导致沈某家属交钱给被告人。二者皆不符事实,具体表现在:
首先,被告人没有欺骗沈某的事实。判决也认定了“沈某通过电话多次联系其朋友即被告人丁某,告知其需要丁某帮其办理两本假护照”的事实。既然是朋友关系,沈某应该知道被告人的工作是做旅游工作,而不是做假证件工作,办理假护照肯定不是其本职工作,自然也就没有这个能力了,况且做假护照本身就是一件违法行为,被告人就是想欺骗也欺骗不了沈某。
至于为什么沈某一再让被告人为其办理假护照,肯定是其认为被告人是做旅游工作,工作内容也会涉及到办护照,可以办成假证,虽然这远超过正常人的能力范围,因为正常人谁会承认有造假护照的能力呢?谁又能造假证呢?
至于每本假护照要40万元的高价,这也是他们双方博弈的结果,一方急需假护照逃避法律追究,一方要做假护照,其行为本身违法,更何况是为网上逃犯做假证件,更是面临被法律追究的法律风险,因此双方才达成此价格,也不能说明被告人有欺骗沈某。
其次,被告人也没有可能欺骗沈某家属从而导致其家属付款的事实。根据该事实认定的逻辑,沈某的家属付钱的前提是李某、张某、赵某听信被告人丁某的陈述,被被告人所欺骗才实施付款行为。但事实是付款人为沈x民而非该三人,并且根据沈x民的证言,沈x民是应沈某的要求将款项交给被告人丁某的,这说明付款当时还没有开始做假护照的行动,沈x民还没机会被被告人欺骗就付了款项,事实的先后顺序应该是先有沈某对沈x民的交代,再有沈x民对被告人的付款,才有被告人开始做假护照及其陈述。
(二)一审判决认定“可见被告人丁某根本没有如承诺沈某及其家属的那样已经为此事落实并且已经在实施的过程中” (见判决书第6页倒数第四行)与事实不符。
表现在:其一,证人徐某证言显示被告人丁某确实联系过其,让其做假护照,这足以说明被告人已经采取实际行动,至于后来因故未办成则不能说明根本未办。
其二,被告人关于“陈总”的供述也并非只有其个人的供述,还有一张“陈总”收到被告人2万元的收条,正好印证被告人所称的定金事实,也说明被告人正在采取措施落实。
其三,客观上说,从被告人在沈x民处拿到钱到被抓获,大概只有一周时间,而做假护照又不可能像做真护照那样容易,况且受害人沈某本身是网上逃犯,身份敏感,就更不可能那么容易做成,否则不可能普通护照办理只要200元左右,现在沈某愿意出价40万办一张,这也说明办假护照本身存在很大难度,不可能轻易就做成的。
一审判决无视做假护照本身的难度,无视被告人在很短的时间内已经采取的行动,而径直认定被告人只拿钱不做事的事实明显与事实不符。
(三)一审判决认定“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且其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既自相矛盾,又与事实不符。 (见判决书第7页第一段)
首先,该认定一方面说“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 说明钱早已被被告人占有;但另一方面又认定“且使沈某家属陷入其已经在做假护照的认识错误而自愿交付钱财”,说明款项是被告人实施一系列欺骗手段后得到的,这个认定前半部分说被告人已经占有了财物,后半部分又说被告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财物,本身前后矛盾。
第二,该认定也与事实不符,其一,前已述及,4万元欧元和4万元人民币是沈某家属应沈某的要求给被告人去办假护照的,也就是说是给钱在先,后面的行动(或者如一审判决说的“欺骗”在后);其二,该认定被告人没有为此事付诸任何行动也与证据相矛盾,证据显示被告人曾经找过徐某和“陈总”,如果这不算付诸行动,那什么才算是付诸行动?其三,该判决认定“在沈某及其家属表示不再做假护照的情况下,其表示钱已经全部支付给对方,可见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沈某财物的故意”也显得太急促,事实是6月6日沈某家属告知被告人不做假护照,被告人谎称钱已经交给人做了,拿不回来了,6月7日被告人就被抓,即使想还钱都来不及,再说,如果真想非法占有,就不会把大笔现金放在家里。
其四,“被告人丁某利用沈某主动找其做假护照的机会,向沈某提出了办一本假护照需要的数目”,不能构成诈骗。
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刑法上诈骗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再次,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人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
但本案一审判决由于首先认定事实错误,再根据一个错误的事实推定来适用相关法律。必然导致一个错误的结论。
本案事实是先是被告人丁某和沈某约定,被告人为其办理两本假护照,沈某让其家属先支付一半费用用于办理两本假护照,然后是沈某跟沈某家属联系办证事宜。根本没有被告人欺诈沈某家属在先,沈某家属因为受被告人欺骗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做出处分财产——即交付财物的行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刑事诉状范文汇总 刑事起诉书范文(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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