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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就业心得体会实用 国家就业政策解读与就业选择心得体会(八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推荐政策性就业心得体会实用一

通过观看这次的视频后,我认为造成严峻的资源环境形势的问题主要有:

第一,资源供给总量不足,国内保证率低。比如:我国水资源总量不足;我国重要矿产资源国内保证率低,开采成本高、品位差。近年来由于国内矿产资源消费大幅度上升,矿产供需缺口日益加大,对外依存度不断上升。目前铁矿石、氧化铝、石油、铜矿资源平均有50%依赖进口。由此,这几年也实施“南水北调”“西气东输”“西电东送”等政策。

第二,以煤为主的一次能源大量消费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一次能源自给率虽然占90%以上,但煤炭占一次能源消费比例的近70%。

第三,国际上要求我国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排放的压力明显增加。我国对国外资源需求的增长推动了全球资源需求总量上升。

第四,工业化、城市化和国际化的快速发展客观上推动高能耗、高污染产业快速成长。我国正处在工业化中期阶段,城市化和国际化在快速发展。在此阶段,正是能源消耗强度和环境污染程度明显增加的阶段。

面临现在的环境与资源形势,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在产业政策上。应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服务业,形成一个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产业体系。进一步推动钢铁、水泥、电解铝、煤炭等行业的企业兼并重组;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有序发展替代能源。

在投资政策上。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市场准入门槛,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节约能源消耗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

在信贷政策上。建立健全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

在税收政策和价格政策上。积极发挥价格杠杆的作用,完善资源性产品的价格,促进资源的节约和高效使用。

在行政手段方面。实行节能降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继续落实节能降耗和污染物减排目标管理责任制。

在法律手段和执法监督方面。要加大执法力度,把环境保护真正纳入法治化轨道,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和案件。

推荐政策性就业心得体会实用二

一、惠农政策涉及情况

近年来,在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省市的大力支持下,我县增加了项目资金投入,扩大了政策受益范围,支农力度进一步加大。惠农政策涉及水稻粮种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退耕还林补贴、公益林、经济林补偿、农业“三增“项目补助、选派村发展经济项目补助、社会化服务体系服务补助、新农村建设补助、人畜饮用水等民生工程补助、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补助、农业抗灾救灾补助、测土配方施肥补贴、贫困村互助资金试点补助、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阳光工程”补助、能繁母猪补贴。财政扶贫资金又分解到整村推进项目、贫困劳动力转移培训的“雨露计划”、贫困党员脱贫项目、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领取一次性奖励三项政策、村村通公路工程、农村合作医疗的免除农村学生学杂费、对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生活补助四项政策,等等。在我县,中央惠农政策执行良好,目前资金发放基本到位,农民持续得到实惠,群众反映普遍很好。中央惠农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县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确保惠农政策落实工作情况

我县始终高度重视中央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坚持把落实惠农政策纳入农民负担监管的重要内容,摆上突出位置,严格程序,加强监督,做到了政策宣传到位、张榜公示到位、督导检查到位、信访工作到位、现金发放到位“五到位”,严格执行了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由村组干部代领代发现金、不准借发现金之际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现时间“六不准”原则,直补资金采取“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农户手中,确保落实中央惠农政策不走样,农民真正得到实惠。

三、群众对惠农政策实施情况的反映

从今年我县开展的多次农民负担专项执法检查以及这次专题调研情况来看,全县各级各部门能够认真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意见和要求,较好地坚持了“六个一”管理制度,即指标统一下、资金统一管、服务一站办、结算一线通、补贴一卡放、收支一本账,定期通过村务公开形式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项惠农政策应免尽免、应补尽补、足额到位、公正透明,没有出现截留、挪用、抵扣和暗箱操作惠农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未出现一例投诉和上访事件,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对党中央、国务院惠农政策衷心拥护,对全县各级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十分满意。

四、惠农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政策激励作用减弱。前两年集中出台的“三减免、三补贴”等惠农政策,基本上都直接惠及农民,特别是面向生产粮食的农户,含金量高、力度大。今年中央继续稳定、完善和强化这些政策,支持总量在增加,但直接用于增加农民收入、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的投入增量在减少,政策激励效应相应减弱。

二是投入资金总量不足。新农村建设涉及诸多方面,农民收入水平不高,农村基础设施落后,要办的事很多,资金缺口大。尽管各级一直在不断加大惠农资金投入力度,但资金总量仍然严重不足,且存在投入结构不合理,投资渠道过多,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

三是农资涨价弱化实惠。农资价格上涨,增加了农业生产成本,降低了收益,部分惠农资金被生产资料的价格上涨所抵消,这些使得惠农政策给农民带来的实惠大打折扣,再加上农产品市场不稳定,农户经营风险高。

五、确保惠农政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一是扩大对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和力度。中央财政对种粮农民柴油、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实行综合直补,促进了粮食生产发展,但对于种粮以外的其它种养殖农户没有补贴。建议扩大对农资综合直补的范围,提高补贴额度,增强农民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的承受力。同时,健全农业生产资料成本核算机制,促使农资产销企业从成本管理和资源优势方面提高效益,确保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平稳波动。

二是加大对山库区农民的补贴力度。近年来,国家出台的惠农政策大多向粮食主产区倾斜,而像霍山这样以林为主的山、库区县惠及较少,农民得到的.实惠相对有限。建议加大对山库区、贫困老区惠农资金转移支付和项目资金投入。相同的惠农政策,相对于发达地区,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建立长效机制,逐年增加资金额度,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促进山库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三是出台解决淮河源头生态功能补偿问题的惠农政策。我县地处淮河源头,是安徽省重点林区县。为保护森林植被,涵养水源,建设好源头生态环境,我县在全国率先实施了县级天然林保护工程,即对全县122万亩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实行禁伐保护,但没有获得流域内或国家的生态补偿,也影响了林农即期收入,因而难以可持续发展。建议国家重视淮河源头生态安全,出台一定的补偿政策,将淮河源头天然林纳入国家“天保”工程或作为治淮的长效措施,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加快山区新农村建设速度。

四是给予适当配套的工作经费。实践证明,党的所有的惠农政策都是深得民心、得到拥护的好政策,为我县农民增产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在实施过程中需要配套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工作经费大部分地区不能满足,影响到政策的进一步落实,建议上级财政能统筹考虑,在政策实施中给予配套解决部分工作经费,保证政策项目得以顺利贯彻实施。

推荐政策性就业心得体会实用三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主体所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具有多元性和复杂性,在理论界,对经济法主体的定位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甘肃政法学院何文杰老师认为,经济法主体首先分为经济调节主体、社会中间层主体、被调节主体三大类,其中经济调节主体又由经济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组成;被调节主体由经营者和消费者以及其他主体构成;社会中间层主体主要由社团性中间层主体和公共性的经济鉴证性中间层主体、公共性的市场中介性中间层主体、经济调节性中间层主体中的政策性银行等部分主体、舆论监督性社会中间层主体等构成。这个观点是相对比较客观、全面的,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基本情况的。循环经济是一项全民共同参与的系统工程,即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以及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循环经济涉及的范围很广泛,不仅涉及生产、建设领域,还涉及流通、消费领域,所有从事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采取符合循环经济理念的经济发展措施,实现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的循环经济原则。因此,在这些领域内所牵涉的主体都有可能成为循环经济法的主体。

违反经济法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复合的,会涉及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大多数违反经济法的行为都是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于一个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如果只是剥夺主体资格权利,而不要求经济损害赔偿,剥夺或限制人生自由,那么这只是处罚了加害者,对受害者是不公平的;只有综合性的经济法责任才能有效地制裁违反经济法的行为,经济法责任的综合性也是责权利相一致的体现。循环经济法律责任也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其中主要是行政责任。首先,行政主体在执行循环经济法律规范赋予的职权时违反循环经济法的规定,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由于循环经济法对企业设定了大量的义务,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应当设定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其中多数是行政责任;最后,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违反循环经济法律,应当承担行政责任。例如,金融机构违法对生产、进口或者采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企业提供授信支持的,由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循环经济法律并产生危害后果的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一)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天然具有社会本位属性,即经济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基本立场。从经济法的基础来看,经济法的社会基础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的矛盾问题,经济法就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对侧重保护个人利益的民商法和侧重保护国家利益的行政法所不能保护的利益进行保护,从而调和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矛盾;经济法的经济基础是市场调节(无形之手)与国家干预(有形之手)的关系问题,经济法强调“有形之手”和“无形之手”的配合使用,不仅为市场的自由竞争提供了有序的环境,而且为国家干预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保障了各类经济法主体的利益;经济法的政治基础是契约自由与人权保障的关系,经济法是国家干预之法,因此,国家对经济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更重要的是适度干预。从经济法的内容来看,宏观调控法是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的,国民经济活动就是在宏观调控法的规制下有序进行的,国民经济良好有序的运转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因为国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大多数人的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每个人发展的基础。因此,宏观调控法是保障国民经济运行的法,从而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市场在运行过程中会出现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竞争失效,竞争失效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的威胁,市场规制法就要对其进行调整,保障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因此,无论是宏观调控法还是市场规制法,社会公共利益都是其理所当然的保护对象,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就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和立场所在。循环经济法侧重保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即社会公共利益。循环经济法的目的是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使得社会经济呈现出“绿色”发展的良好态势,这样的“绿色”发展是惠及我们每一个人的,因此需要我们积极参与和支持。循环经济法也是站在社会公共利益的高度去审视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为经济发展植入了更先进的理念,提供了更为科学的法律制度。循环经济法涉及了经济运转的各个环节,涉及了各类经济主体,因此,社会公共利益是循环经济法发展的支撑点,也是循环经济法区别于环境保护法的根本所在。

(二)政府干预

经济法是确认和规范国家干预社会经济之法。市场固然有其天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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