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 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二篇)
在平日里,心中难免会有一些新的想法,往往会写一篇心得体会,从而不断地丰富我们的思想。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下面我帮大家找寻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心得体会范文,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最新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2007年10月,为维护“国庆”和“十七大”期间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保证“国庆”和“十七大”期间信访工有序进行,根据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的有关安排,各省市区与信访事项发生地街道、社区、及单位排查所在辖区涉及拆迁安置的异常上访人员,协调了部分信访事项。同时,经过认真排查和梳理,对稳控对象和劝访对象进行分类:对可能主动进京越级上访,可能发生破坏社会和谐温度的相关上访人要求盯死、防死。对曾进京上访,可能正在观察形势、寻找机会进京上访;或可能被人煽动,跟随他人进京上访的,进行重点关注,积极劝访,发现异常立即采取稳控措施。
与往年首都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一样,稳控前,区委、区政府的布置不可谓不周详,街道社区工作人员提前介入,一方面耐心听取信访人员的具体要求,一方面耐性做好说服劝导工作,一方面协调安排信访人员与建设单位进行拆迁安置协商、洽谈。同时,稳控中街道社区和建设单位动用的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工作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处处小心。但仍然有住户最终在十七大会议期间到了北京,有的则已经踏上了去北京的列车。稳控效国与理想状态尚有一定的差距。历来的稳控,使稳控对象也练就了一定的反稳控技巧。
稳控后,更多的问题需要反思。是什么幕后推手,把信访人越推越远,种种迹象表明,信访人群体不断呈专业化、特定化、组织化、技巧化发展。在每年全国人大政协会议、党代会或省市人大政协会议、省市党代会等国家重大、重要政治活动期间,以信访为由,冲击首都、省会的重要部门和重要场所,以引起注意,制造不和谐因素。
案例一:a户,原市区中心区域x号房屋,住改非经营,面积27.10平方米。拆迁条件,要求原地原面积安置营业房的前提下,再无偿提供中心城区100平方米的住宅作为补偿,建设单位无法接受其安置条件的情况下,a户多次上京进行越级访。上访理由:1、建设单位x号地块拆迁手续不合法,认为建设单位向其提供申领《拆迁许可证》的《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批准书》复印件均系伪造。2、如果要求得到满足,将不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告发建设的违法拆迁行为。
建设单位认为x号地块拆迁手续合法。同时,a的要求明显不符合相关拆迁安置政策,没有可操作性。在a将安置要求降低的前提下,考虑到a的实际困难,在相关政策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可以考虑最大化安置。
相关政策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x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住改非拆迁,按住宅安置。
在社区工作人员询问a为什么要求原地安置营业房外加100平方米的住宅时,a表示营业房继续可以做生意,住宅给儿子安排好。
案例二:b户,家庭人口:4人,原住xx路x弄xx号,建筑面积:27.86平方米,产权性质为公房,拆迁补偿评估价值为159336元。xx街道困难户。已与建设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房屋于
2005年12月发生火灾,火灾后b提出:火灾古董损失很大,要建设单位补赔偿人民币300万元,安置2套住房和1间营业用房及补偿现金的过高要求。建设单位认为,该户火灾后造成经济困难,可予适当补助,但过高要求不能同意,所以无法与其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该户侵占其他住户搬空房,建设单位几次书面通知要求其搬离未果。2006年6月上旬建设对该户侵占房屋进行强制腾空,b户随后二次进京上访,2007年十七大期间b和bw(后妻,现又离婚)继续上京访。
2006年7月经协商,该户同意建设单位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81.89平方米安置住房;提供同区x苑x幢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56.86平方米的过渡用房,同时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30000元。随后2006年9月,b提出因火灾损失,缺少基本的生活用品,女儿上学和一家生活困难向建设单位借款人民币20000元。2007年2月14日,又以添加生活用品和交子女学费为由向建设单位借取人民币20000元。共计借款70000元。2008年xx省两会期间,在实现了要求建设单位生活补助6000元后,又提出,要求买齐所有的生活用品,再借人民币十万元。建设单位没有同意。
在安置方面,建设单位于2006年6月4日起至今,先后20多次会同街道、社区与b洽谈,b始终坚持过高要求。在火灾补偿方面,建设单位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
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等,由权威部门认定的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按责赔偿。此案中消防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并非主要责任人,而总受灾7户住户,消防部门认定损失总额为70000元,b何以一昧追求信访途径而不是诉讼途径解决火灾问题,并一昧认定拆迁人纵火。在信访工作人员向b了解其真实想法时,b不讳地说:我没有其他至富途径,要一次解决两个子女将来的住房和自己将来的生活出路问题,只能找政府。
2008年5月23日,xx区领导赴建设单位下访调研信访工作时指出:其住房安置应当根据相关政策进行;其火灾赔偿应根据权威部门认定火灾损失、火灾损失证明材料,或提供购买单位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等第三方证明材料,经相关鉴证,账实相符,按责赔偿;其进京访问题,省、市、区三级信访部门、街道、建设单位应为其专题协调,作出会议纪要或根据信访三级程序,终止其信访程序,报国家信访局备案的处理意见。之后,由街道社区、公安派出所、建设单位共同落实稳控措施,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期间和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纪念活动期间的社会稳定。
1、地段差、评估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xx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前)》、《xx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文件规定:被拆迁房屋、安置用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社会评估机构采取同时点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朝向、装修及其它因素经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x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1十朝向差价率)×(1 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安置用房评估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安置用房评估金额=[同时点房屋货币补偿基准价×区位差价系数×(1十层次差价率)×(1十朝向差价率)×(1 其他因素差价率)—同类房屋的重置价格 安置房屋的重置价格×成新率]×建筑面积。
根据这个拆迁安置公式,不论按取哪个评估时点,如xx路或yy路拆迁至新建小区,始终能保持合理的拆迁安置比例,牺牲地段,但扩大居住面积,总额对等,以保护住户的利益。
等于说地段差是用面积作出补偿,而评估价低于市场价只是概念上的一个误区,同时点评估基价,置换率基本历年相同。而这个公式要说服普通拆迁户,有较多的环节,可能并不容易。有的是故意误解,有的是真不理解。
2、刁蛮而无理,非常之举,近乎歇斯底里
如果说抱有地段差、评估低于市价、怀旧情节的住户,拆迁安置单位还有可以向住户解释的空间。那么,一些住户的非常行为、无理取闹、近乎歇斯底里的发作,简直可以让人感到气愤。
案例一:c户,其妻在市中心xx路有二处房屋,一处房改房,建筑面积60平方米,在2002年12月与拆迁单位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并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345472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另一处同为xx路xx号,原公房“住改非”开店,建筑面积45.47平方米,2002年12月25日签订了货币安置协议,也全额提取了房屋评估金额(265536元)和搬家费、过渡费、奖励费(90940元),及停业一次性补贴2万元。并保留该区块建成后商铺的“优先购买权”。随着房价上涨,2007年起,c户多次提出:货币安置款退还给建设单位,要求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但作为拆迁安置已竟完毕,相关手续已经无法撤消。同时,重新安置住宅500平方米要求也过高。为此,c户多次进行无理访、越级访。
像c户一样,由于安置房源建设相对滞后,暂时无法全部满足安置的实际需求,工程建设施工启动又相对延期,不少已经拆迁的住户悔约搬回原住处,要求提供更优厚的安置条件并不断上访,给建设单位工作增加压力和难度。
最新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1)案例背景
因某市风景管理处停车场建设工程项目预算在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50万元限额标准以下,该风景处委托该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了一次竞争性谈判。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单位第一轮报价分别为:39. 73万元;37. 93万元;38. 83万元。经过三轮谈判,三家最终报价分别为:39. 73万元;36. 80万元;38. 83万元。因参与谈判的施工企业串通合谋,且最终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谈判小组当场宣布该项目竞争性谈判失败。
(2)谈判失败的原因分析
1)采对个别施工企业“内定”采购项目
因前期工程拖欠了个别施工企业的工程款,采购人被逼无奈,事先承诺并指定后续工程为该企业施工承建。然而,为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采购人走过场,装样子,采取掩耳盗铃、明修栈道暗度陈仓、蒙混过关等手段,一方面按采购程序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核并确定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后,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另一方面与这家施工企业私下通气,给对方吃“定心丸”,做到心中有数。
2)资格审查走过场
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采购人根据法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然而,该风景管理处出于偿还前欠工程款等考虑,怕得罪债主,对报名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流于形式,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也没有对采购代理机构就资格审查工作作出具体要求。事实上采购人被这家施工企业“牵着鼻子走”,暗地里默认了这家施工企业邀请另外两家同行来“凑份子”,一家做主,两家作陪,以达到参与竞争性谈判不少于三家施工企业的法定数,从而把资格审查一并推给谈判小组,对不具备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开“绿灯”,从而达到了逃避资格审查的结果。
3)谈判文件雷同
该项目谈判小组为满足采购人的需求在对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判时就发现,三家施工企业的谈判文件出现雷同的现象,有串通一气的嫌疑,这是明显的不公正行为。
4)施工企业合谋抬价
参加谈判的三家施工企业事先有“攻守同盟”与幕后交易,就恶意串通一气,合谋抬价。令谈判小组吃惊的是:三家报价相差仅几千元不等,在经营成本、管理费、材料费计价等方面出奇的相同,甚至连分项子目也十分相近,其目的在于抬高成交价格,进而一家开腔,两家附和,造成谈判报价一家说了算,乃至在最终报价上只有一家在第一轮报价的基础上稍作下调,而另外两家不作丝毫让步,形成“一边倒”、“一言堂”的现象,使竞争性谈判失去了现实意义,极其明显地出现了垄断行为,有失公平竞争。
5)采购代理机构敷衍塞责
采购代理机构基于采购人是“上帝”、“我们*采购人吃饭的”的意识,就着采购人的“意思”办,害怕给采购人设障碍,出难题,无形中有协助采购人撞“红灯”的行为。竞争性谈判公告发出后,仅有三家施工企业前来报名,采购代理机构就及时通知了该风景管理处对其进行资格审查。至于审查资格条件,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那是采购人的事,自己无权过问,以致在发现三家施工企业报名时间一致、联系电话不通、谈判文件同时送达等一系列问题时,没有在第一时间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告,从而将所有问题集中到了谈判桌上。
鉴于三家施工企业具有谈判文件相同、合谋恶意串通、抬高价格等行为,且最终报价突破了采购项目的资金预算,超过了采购人的实际支付能力,根据《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该
项目谈判小组慎重地综合评议之后告知该风景管理处。该风景管理处当场宣布本次竞争性谈判失败。
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 案例衍生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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