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 怎样写绩效考核的心得体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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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一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xx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xx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xx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对于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二
为切实做好教职工绩效考核工作,根据县教育局工作意见结合我镇小学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义务教育校园科学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教职工队伍素质为核心,着力构建科学、规范、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用心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推进全镇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一)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
(二)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三)坚持“科学、规范、简约”的原则。
我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公办校园正式工作人员。
(一)教师绩效考核的主要资料是: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教师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校园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状况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包括师德、教育教学、班主任工作等方面的实绩。
(二)其他职工绩效考核主要资料是:德、能、勤、绩、廉等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如考核履行校园规定的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实绩,包括服务教学、服务师生等方面实绩。
(一)成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考核依据
1、县教育局关于20xx年义务教育阶段校园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有关问题的说明
2、相关法规、文件
3、《xx镇小学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操作细则》
(三)考核等次
教职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以百分制计,得分在75分以上为合格以上等次;得分在60-74为基本合格;得分在59以下为不合格,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5%。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1.不服从校园管理,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行政机关和校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2.连续旷工超过5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5日的;
3.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较大损失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违规搞有偿家教或向学生乱收费,造成不良影响的;
5.因玩忽职守造成校园重大职责事故的;
6.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
7.受党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处分期间的;
8.违反教师道德规范,在校内外造成必须影响的;
9.触犯国家法律的。
对当年因病(因公除外)、因事请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不予考核。
(四)严格考核程序。校园考核程序一般按照:被考核人进行自评(述职)、校园组织民主评议、校园考核小组进行考核、校园考核小组群众研究确定被考核对象考核等次、校内公示考核结果并将结果报中心校审核等程序进行,考核结果报县教育局备案。绩效考核要结合校园实际,班主任按月,其他人员按学期、年度等形式考核,且必须要注重对每位教职工每周、每月、每季度过程性考核结果的积累。
校园对教师、教干、班主任、教辅、工勤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其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同时作为岗位聘用、职务晋升、评优评先、培养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教师对考核结果有不同意见,能够透过正常渠道向所在校园、中心校和县教育局申诉。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按照教育局规定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1.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设立的项目:班主任津贴、职业道德10%、工作量津贴30%、教学质量奖30%、考勤奖10%、教科研奖10%、其他活动奖等项目10%。对服从工作安排、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校园规定的教育教学及其他任务的,由校园根据对教职工绩效考核的结果发放。
2.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是指支付班主任费之后部分的平均奖励性绩效工资。
3.教师标准工作量参照1999年《江苏省中等师范校园、全日制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小学教师16-20节进行计算。
4.校长、副校长、中层机构人员、村校校长每周兼课时数分别不少于同学科教师标准课时的1/4、1/3、1/2,超课时或课时不足的和教职工一样增减津贴。
5.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原则上不超过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由校园考核后按年度发放(具体考核办法由各校制定)。
6.工作调动但工资关系未随之转出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拨入调入单位发放。
7.交流任教人员(含新毕业生)由受援校园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由受援校园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
8.督导组长、督导组副组长、协理员,教育部门审批和人事部门备案的提前退岗人员按本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发放。
9.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借用在本县非实施义务教育校园或教育系统以外的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享受原校园同类型人员平均水平,由原校园发放。
10.教职工因病持有县级医院以上诊断证明确需请长病假的,在病假期间,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纳入病假工资计发基数,生活补贴和农村校园教师补贴按原标准执行。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11.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中岗位津贴在考核结果审核后从次月起分别停发3个月、6个月(已执行此款的,前述受处分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折扣不再重复执行),停发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原标准发放,生活补贴按原标准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人员发所在校园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一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和不予考核的人员取消奖励性绩效工资。
12.对于病伤残教职工,校园应通知其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病伤残鉴定,贴合办理病退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病退手续。
13.无故连续旷工15天及以上的,校园应书面通知其返校,执意不返校的,校园应予以辞退,并通知其办理辞退手续。
14.经组织安排,在当地乡镇中小学之间相互借用,未脱离教育教学岗位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由现工作单位发放。
15.女性教职工在产假期间原则上享受所在校园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
16.对内部转岗、培训待岗及经县教育、人事部门同意分流离岗人员,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按照《xx县人民政府印发xx县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洪政发[20xx]46号)文件相关精神执行。
17、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最低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
18、成教、幼儿园教职工优秀等次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合格等次享受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水平的80%。
(一)义务教育校园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后,校园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校园在实施绩效工资时,要按照维护稳定、统筹兼顾、量力而行的要求,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做到公平公开,规范操作,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对于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三
一、考核范围
(一)专项考核
政务中心及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常驻单位:指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具有行政审批职能以及需要提供其他政务服务职能,在政务大厅设常驻窗口的部门和单位;
(2)联络单位:指根据有关规定,分阶段定期进入政务大厅集中受理、办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及承办由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后转办相关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部门和单位。
进驻单位名单(含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中央、省直管部门)由政务中心提供给市政府目标办。
(二)综合考核
1.政务中心。政务中心正式挂牌后,作为市政府目标管理责任单位,从20xx年起制定本单位绩效目标,签订目标责任书,参加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的市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和相关单位,20xx年相关工作作为新增目标,从20xx年起相关工作纳入年度综合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考核依据
(一)《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二)《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审查规定(试行)》;
(三)《贵阳市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四)《贵阳市行政审批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
(五)《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考评办法(试行)》;
(六)《贵阳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选派轮换制度(试行)》;
(七)《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八)《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3号)。
三、专项目标考核办法
(一)考核组织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政府目标办、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务服务中心参加组成考核组。
(二)考核内容及分值(总分100分)
1.政务中心:
(1)政务中心正常运行情况(5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履职监管情况(30分);
(3)投诉受理、处理情况(20分)。
2.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
(1)市政府决定纳入政务大厅、分厅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50分);
(2)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及联络员职责的履行情况及工作效能情况(30分);
(3)政务大厅、分厅各工作窗口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投诉的处理情况(20分)。
市政府目标办会同政务中心拟订年度专项工作目标和具体考评细则,经考核组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计分原则
1.各项目标尽量量化,按完成比例及质量计分;
2.政务中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加重扣分:
(1)对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过程中出现重大失误,导致政务中心不能正常运转的;
(2)因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分厅窗口单位工作失职、渎职、违反廉政规定,造成重大恶劣影响,除考核相关进驻单位外,同时考核政务中心;
(3)政务中心服务场所发生重特大治安事件、安全事故的。
3.各进驻(联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考核:
(1)应当进入而未进入政务中心的;
(2)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不按要求派员进驻,或敷衍了事选派不符合条件人员,导致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3)应当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行政审批事项,相关部门不提供数据的。
(四)单位考核评比档次及比例:
1.优秀(95分以上),评比比例2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一等奖;
2.良好(90分以上),评比比例50%,按得分高低产生,给予二等奖;
3.合格(80分以上),给予三等奖;
4.不合格(79分以下),取消专项奖励,并根据《贵阳市行政机关行政首长问责办法(试行)》(贵阳市人民政府令〔20xx〕3号)规定,有相应情形的按相应方式追究责任。
(五)工作人员(含政务中心工作人员、部门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和联络员)按公务员年度考核分为:
1.优秀;
2.称职;
3.基本称职;
4.不称职。
(六)奖励标准按考核组拟订的年度考核奖励方案执行。
四、综合绩效目标考核办法
(一)计分原则
1.政务中心按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对应检查考核计分;
2.纳入全市综合绩效目标考核的各进驻政务大厅窗口单位,年终综合绩效目标考核根据专项考核结果计分。其中:专项考核合格以上单位按比例折算计分;不合格单位年终该项综合绩效目标不得分;
3.专项考核评为优秀单位的,年终综合目标绩效考核评先中,同等条件优先考虑;
4.部分中央、省直部门按《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作为协作单位根据专项考核情况兑现协作奖励。
(二)奖励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兑现奖励。
(三)惩罚
根据《贵阳市目标绩效管理办法》和《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考核不合格,按以下追究责任:
1.取消部门年终目标绩效综合奖和领导班子目标绩效责任贡献奖;
2.公务员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得超过20%;
3.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分管领导不得参加其他评先;
4.诫勉;
5.通报批评;
6.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7.涉及领导班子考核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问责。
(四)进驻单位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双向考核办法
1.派驻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以政务中心意见为主,其岗位考核按政务中心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存入其编制所在单位档案。
2.凡因考核评议不合格被退回、年终考核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取消个人所有目标奖励。
3.其他情形从《贵阳市目标绩效评比奖惩实施细则》规定。
五、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对于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四
绩效考核管理系统的建立是以工作目标考核为主、兼顾管理能力与行为态度考核,实施绩效目标过程指导、绩效改进、绩效沟通和绩效诊断分析的绩效管理体系,目标的制订与公司整体目标相结合,对员工的技能和业绩表现进行科学评价,与薪酬紧密挂钩,使薪酬作为绩效管理的调节杠杆,通过薪酬体现员工的绩效并引导员工不断提高绩效,使员工绩效与薪酬、职务晋升、调整紧密结合,为员工的晋升和发展提供了公平竞争的机会,使绩效管理真正成为人力资源发展的保证。
目的:
(1)帮助直线经理成为绩效管理专家,提高他们的绩效管理技能和执行力。
(2)能有效改善企业管理流程,增进竞争力。
(3)激发员工潜力,提高工作效率,塑造企业绩效文化。
绩效考核管理委员会:
主席:
委员:
考核范围:副总经理、大区经理、各管理中心(部门)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直营店人员。
绩效考核指标的设计:
(1)能力考核指标,即员工具有这方面绩效的能力,这种能力到了何种程度。
(2)态度考核指标,即员工在创造绩效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主动性、责任感强度等。
(3)业绩考核指标,即员工在创造绩效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能力的实际效果。
注:此考核系统以上述三项考核指标为基础展开,在确定考核结果时应平衡三者辨证关系,使考核结果公平公正。
考核方式:
我们采取直线管理考核方式以完成对本部、总经办及管理中心(职能部门)、员工三个层次的考核。为充分发挥绩效考核效应,建立沟通评估机制,我们通过月度计划执行考核、季度述职考核、年度综合业绩考核三种方式围绕计划、执行、评估、反馈四个环节进行。
一、月度计划执行考核管理
第一步、计划制定
月度计划制定应遵循smart原则(计划事项应细化到具体内容,目标应是可衡量的、可证明的确存在的,应确定达成目标的时间)及责任到人,以方便个人绩效的考核。月度计划制定包括两个项目,是事务性计划制定和任务业绩指标制定。
1、 计划内容应包括如下:
a、 事务性计划中事项内容
①、市场开发计划
a 计划月内加盟商发展情况
b 广告投放宣传计划
c 对准加盟商支持(协助店址选择、新店装修、开业促销与宣传等)
②、计划月内直营店管理情况
a 目标营业额及提高方法
b 门店促销计划
c 门店管理改进提高措施
③、加盟市场维护计划
a 市场管理及巡店计划
b 加盟商培训开会沟通计划
c 市场信息及竞争对手调查收集
④、员工队伍管理及培训计划
a 人员培训计划
b 新进人员补充拓展培训计划
c 加盟商员工培训
⑤、财务、库管计划
⑥、权益金收缴情况
⑦、其他
b、任务业绩指标,是指所在单位通过努力可以达到的、能量化的经营任务指标,其作为重要的考核参数。
2、责任人
责任人是指计划事项的主要实施执行人,对计划完成情况负主要责任,其作为对下属考核的主要依据。
3、完成时间
在计划制定时应写明完成时间,以便公司本部对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及时掌控并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注意:完成时间不能统一写到月底,应阶梯式分解到各天。
4、资源支持
资源支持是指需要上级领导及公司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的资源。支援协助单位应积极配合各管理中心高质量完成拟订的计划。
5、完成情况反馈情况
完成情况反馈应在计划完成后根据实际完成情况如实填写,并分析。
6、权重(和为130%)
是衡量每一计划事项的重要程度。是计算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所有完成事项所获的权重和是整月绩效的综合体现,同样也是计算绩效工资的主要依据。
7、备注
如遇特殊情况导致计划未达成目标,在备注栏说明。
各管理中心(部门)应在每月28日将下月计划上报公司本部,批准后按计划实施。
首先制订本部绩效计划。其次,制订各管理中心绩效计划,第三,制订员工绩效计划,各管理中心负责人指导本部员工依据计划工作重点,以任务的分解和岗位服务对象的需求来提取岗位关键业绩指标编制绩效计划,形成员工绩效计划,并签字确认。
对于单位绩效辅导技巧心得体会怎么写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结合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 20xx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的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平均水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学校所在县级行政区域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县级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具体项目和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分配方式和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在绩效工资中设立班主任津贴、岗位津贴、农村学校教师补贴、超课时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等项目。
(二)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教育部门要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加强对学校内部考核的指导。学校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根据教师、管理、工勤技能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三)学校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办法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分配办法由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学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本校公开。
(四)校长的绩效工资,在人事、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范围内,由主管部门根据对校长的考核结果统筹考虑确定。
四、相关政策
(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公务员工资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厅字〔20xx〕10号)下发前,学校发放的改革性补贴,除超过规定标准和范围发放的之外,暂时保留,不纳入绩效工资,另行规范。在规范办法出台前,一律不得出台新的改革性补贴项目、提高现有改革性补贴项目的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二)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与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三)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时,对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
(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财政部门确定,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实施绩效工资后,学校不得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坚决予以纠正,并进行严肃处理。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的原则,确保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资金落实到位。县级财政要优先保障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所需经费,省级财政要强化责任,加强经费统筹力度,中央财政要进一步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对中西部及东部部分财力薄弱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给予适当支持。
(二)要规范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同级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公用经费自行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具体发放方式按地方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实行工资财政统一发放的地方,基础性绩效工资按规定程序直接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奖励性绩效工资经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划入个人工资银行账户。
六、组织实施
(一)省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按照本指导意见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的实施意见,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报上级人民政府人事、财政、教育部门批准后实施。
(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当地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绩效工资平稳实施。
(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严格把握政策和程序,指导和督促学校严格执行实施绩效工资的有关政策。
补充:由于指导意见尚缺乏细则,各地还没有开始实施。据悉,目前教育部正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等4部门正制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具体方案。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办法
按照《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人发[20xx]18号)“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之规定,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政策没有正式出台前,为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绩效工资分配,维护广大教职工利益,稳定基层教师队伍,明确内部分配政策,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实施为契机,建立科学规范的中小学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杠杆作用,真正做到干与不干不一样、干多干少不一样、干好干坏不一样,激励广大教职工爱岗敬业,扎实工作,开拓进取,积极主动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努力推进全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实施对象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含中心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包括省派资教生)义务教育学校派出的支教教师,绩效工资核定到受援学校,,参与受援学校绩效工资分配,由受援学校组织考核,考核依据及要求与受援学校教职工一样,借调在非义务教育学校或其他单位的教职工不参与绩效工资考核分配。
三、考核分配原则
1、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绩效工资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作为分配的主要依据。无论什么原因,只要没有岗位绩效考核结果,就不能参与绩效工资分配发放。
2、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全过程公开,切实做到公平、公正。
3、坚持“科学合理”原则。全市义务教育学校绩效考核工资分配方案要力求科学合理,绩效工资差距不宜过大。
四、绩效工资发放形式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分上半年(1-6月)、下半年(7-12月)两次考核造册,由市教育局人事科审核后报市财政局,通过个人工资帐户直接划拨到教师个人工资卡上。
五、绩效考核内容及量化计分办法
(一)绩效考核项目及计分标准
考核共计100分,其中考勤10分、工作量30分、教育教学过程30分、教育教学业绩30分。
1、考勤(1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出勤情况。病假3天扣1分、事假1天扣1分、矿工1天扣3分,本项得分扣完为止,不计负分。婚丧嫁娶产等假期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依据为学校(单位)考勤记载。
2、工作量(30分)。量化出学校所有岗位周工作量。全体教职工周工作量相加,得出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除以全校教职工总数,得出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除以学校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乘以工作量即为教职工工作量得分。计算公式为:
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学校各个岗位周工作量总和÷教职工总数
教职工工作量得分=教职工周实际工作量÷教职工周人均工作量×30分
各学校(单位)要合理搭配教职工的工作量,尽量使教职工周工作量均衡。
3、教育教学过程(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工作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和安全管理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责任心。专任教师重在考核备、教、批、辅、考、研等常规教学落实情况和教学研究及教学研究活动参与情况。要引导教师把教学工作落实在平时,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活动,提高课堂教学效益,实施素质教育。从事非教学工作的人员的此项考核各校要制定相应的细则
4、教育教学业绩(30分)。主要考核教职工的工作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的实际效果。专任教师兼有其它社会工作的,要根据兼职情况将本项考核分值按照一定比例分解为教学分与兼职分,分项考核计算本项得分。非专任教师的教育教学实绩考核,由中心学校(单位)依据岗位任务目标及每次安排的工作任务制定详细的考核细则,认真严格搞好考核并量化为分数。特校教育教学实绩考核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制定切合自身实际的考核细则。
(二)绩效工资的分配
教职工绩效工资分配以工作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每位教职工工作考核得分相加,得到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全校绩效工资总量除以全校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总和,得到分值,分值乘以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得分即为教职工个人应得的绩效工资额度。计算公式为:
全校绩效补贴总额
————————— ×教职工个人绩效考核得分=教职工绩效工资
全校绩效考核得分总和
(三)绩效工资发放要求
1、本学期未承担任何教育教学工作的不享受省绩效补贴(市教育局下文明确的退养人员除外)。
(1)本学期累计旷工达5个工作日、病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以上的;
(2)脱产学习的;
(3)解除聘用合同的;
(4)停发工资的;
(5)借调在教育系统之外的。
2、在师德师风方面,违反《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及有关规定,构不上组织处理的,酌情扣除绩效考核得分。凡学期内受到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分别扣除绩效考核得分的20%、30%、50%、60%、70%、80%、100%。
六、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与监督
1、义务教育阶段各中小学校要根据以上考核指导意见完善具体考评方案(细则),考评方案(细则)必须在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讨论通过(有半数以上的与会人员到会,且得到到会人员三分之二的多数人员同意。考评方案(细则)一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全会通过,一般不再改动,如果运行时发现方案(细则)有明显漏洞或显失公允,则修正案仍然要通过上述程序通过。各中小学考评细则报乡镇中心学校审查。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有原始依据印证。教育局人事科对每一个乡镇的各中小学的具体考评方案随机抽取1-2个进行检查,符合规范程序的,予以审批绩效工资分配数额明细和方案;不符合规定程序,在教职工中引起强烈反响的,不予以审批。
2、实施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核量化分数揭晓后,要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天。有意见的要及时核实,考核分值有误的,必须重新确定考核分值。考核分值偏低的,要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本人,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诉,各责任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规定,认真做好复核、申诉的答复工作。
3、各中心学校要成立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所辖中小学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的组织、指导、督查、协调和管理。中小学校均要建立工作机构,负责考核分配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由学校领导和教职工代表3-9人组成,校长任组长,考核小组成员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考核小组成员可由学校行政会议提名或民主推选,经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通过的方式产生。
学校考核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从严处理。
七、纪律要求
1、实行本办法后,各中小学校一律不得另立名目自行发放津贴补贴,不得挤占学校公用经费和项目资金发放津补贴,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发放津贴补贴,不得利用学校其他收入,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坐收坐支,私自发放津贴补贴。
2、各学校应严格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设立津贴补贴专用科目,用于统一核算本单位发放的所有津贴补贴,其他科目一律不得再核算津贴补贴。
3、市教育局把教职工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工作纳入各单位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教育局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乡镇和学校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情况进行督查。
4、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组织程序严肃追究校长、分管校长和财务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八、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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