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 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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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一
身份证号: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甲方将持有______公司的股份与乙方就股份转让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股权转让的价格、期限及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______公司______%的股份共______元出资额,以______万元转让给乙方(大写:______),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份。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______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的股份。
3、甲方转让其股份后,其在______公司原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随股份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4、甲、乙双方之间的股份转让合同,经______公司股东会股东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后,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完成股东名册变更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东变更登记手续。
二、保证
1、甲方的保证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保证所与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由甲方承担;
(7)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完全退出公司的经营,不再参与公司财产、利润的分配。
2、乙方的保证
(1)乙方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乙方承认本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规定,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3)乙方保证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支付价款。
三、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______方承担。
四、有关股东权利义务包括公司盈亏(含债权债务)的承受
1、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实际行使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股东义务。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包括以甲方名义签署相关文件。
2、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按其所持股权比例依法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五、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但甲乙双方需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
2、一方当事人丧失实际履约能力。
3、由于一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另一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4、因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5、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变更或解除协议的情况出现。
六、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______%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七、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八、生效条款及其他
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甲、乙双方应配合公司尽快办理有关股东变更的审批手续,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本协议正本______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公司存档______份,工商登记机关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精选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二
股权分配协议书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 **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投资合作*公司事宜达成如下协议:_______________
一、投资合作背景
1.1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 ________万元。其中,甲方作为股东实际投入资本金 ________万元,占公司的股权比例 ________%。
1.2 双方均认可是在*公司的固定资产和货币资金等实有资产处于经营使用的资产状况,详见财务报表。
1.3 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合作与投资
2.1 合作方式
双方共同投资,共负风险,共享利润。
2.2 投资及比例
2.2.1 双方各自投资额及比例如下:_______________
甲方应出资人民币 ________万元,实际出资人民币 ________万元,甲方占有合营公司 ________%的股权,乙方应出资 人民币 ________万元,实际出资 人民币 ________万元,乙方占有合营公司 ________%的股权。
2.2.2 双方应于20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前将投资款通过银行转账形式分 次(或一次性)缴纳于*公司,收到甲乙方缴纳的投资款项后,由*公司分别向双方出具合法的财务收据,作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凭证。
三、收益分配
3.1 利润分配比例
3.2 双方就*公司营业期间的盈利分配以双方实际投资比例予以分配。
3.3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所规定预留相应的备用资金或其他等款项之后,剩余利润为可分配利润。
3.4 核算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时,双方均同意把*公司前期负债支付完毕之后再分配收益。
3.5 每年核算一次公司净利润并予以分配,在每年度财务核算完毕之后由财务人员根据财务报表净利润按照持股比例同比例分红。
3.6 会员为消费金额不在分红范围,会员卡未消费金额的20%可提前预分,次年实际消费实现盈利并分配时扣减,逐年类推。
四、合作经营管理
4.1 合作经营期间由甲方出任法人代表(实际控股人)。
4.2 合作经营期间公司管理业务扩展财务管理人力资源分配及员工薪资待遇等其他重大决策由双方商议,最终决定权在法人,为保证可持续发展,法人决策后股东必须服从公司安排。
4.3 合作经营期间所持股人员必须就职*公司(公司不得随意开除所持股人员),否则股权无效。
4.4 各股东职位及工作安排由法人根据个人工作经验及能力确定,与股权份额无关。
4.5 合作经营期间遇见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地震、火灾、水灾、政府公文、拆迁)等损失,由所有持股人员按持股比例承担。
五、协议的履行
5.1 甲方应在每年的12月31日进行本年度会计结算,并在次年1月15日前得出上一年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
5.2 乙方在每年度的二月份享受分红。
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5.3 乙方可得分红应以人民币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他形式支付。
六、协议的权利与义务
6.1 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年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
6.2 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
6.3 经营期间因各种原因甲方需终止股权协议,解除合作的,需提前15天通知乙方,出具书面通知函,并退还股东入股本金,退回金额均与利息等升值无关。
6.4 乙方因各种原因需退股的,提前30天提交退股申请,3个月内退还乙方入股本金,退回金额均与利息等升值无关。
6.5 乙方股权不得转让、不得交易、不得抵押、不得偿还债务、不得用于项目投资,如有以上现象,股权无效。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7.1 甲方可根据乙方的情况将授予乙方的 ________万股权进行增加或减少,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分配协议。
7.2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
7.3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
7.4 甲方公司解散、注销或者乙方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
八、违约责任
8.1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10%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2 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未尽事宜
10.1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并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在参照适用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双方均享有公司章程中关于股东的权利和承担关于股东的义务
10.2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为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空白无内容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章):_______________
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____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_日
精选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三
股权出质合同
合同编号:
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 宗方超律师制
质 权 人:
注 册 地 址:
出 质 人:
注 册 地 址:
根据 (债务人)与质权人(保证人)签订的编号为 《委托担保合同》的约定,质权人为债务人与主债权人签订编号为 号的《 合同》(主合同)所借人民币(大写) 万元借款提供担保。为确保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约和保障质押权人的权益,出质人愿以质押方式向质权人提供反担保。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物
1、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物为出质人在 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具体描述如下:股权金额为 万元,经双方协商或经 评估该股权作价(或评估价)为人民币 万元(其最终价值以质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质押物的净收入为准),权利价值为 万元。
2、出质人保证享有质押物的所有权和完全的处分权。质押期间,质押物凭证原件由质权人保管。
3、出质人保证向质权人提交的与质押物有关的所有单证都是真实和有效的。
第二条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
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
(1)直接损失:代偿之全部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所约定的本金、利息(含复息、罚息)、追索费以及违约金、赔偿金、滞纳金、违约金(主合同)等,以及质权人因实现质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质权人支出的与债务人借款相关的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保全费、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话费等);
(2)可得利益损失:
□质权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次日起,出质人按照主合同约定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含透支利息)、罚息、复利、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违约金等向质权人支付,直至清偿之日止。
□质权人实际代偿本息×10倍(可放贷款比例)× %/年(担保服务费);以上各项合称“被担保债务”。
第三条 质押期限和质押期间
质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质押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第四条 出质人承诺
1、质押物上不存在任何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1)出质人对质押物拥有充分的、无争议的所有权,不存在或可能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法定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2)质押物不存在依《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在转让上受到限制而影响质押权实现的情形:
a、出质人承诺:如质押物为出质人作为发起人而持有的发起人本公司的股份,则主债权履行期限届满时,发起人本公司已成立满一年。
b、出质人承诺:如出质人为公司董事、监事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质押物为该公司股份的,如将来实现质押权,不会导致违反《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如上市交易,则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股票上市交易应已满一年。出质人离职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出质人离职应已满半年。
(3)质押物没有向任何第三人设定他项权或转让等情况。
(4)出质人已就本合同项下质押事宜征得质押物共有人书面同意。
(5)质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质权人实现质押权的情形。
2、如法律规定并本合同必需,则出质人保证签订本合同已依照法律规定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得到出质人上级主管部门或出质人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取得所有必要的授权。
3、出质人保证其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违反任何对出质人及其资产有约束力的规定或约定,不违反任何出质人与他人签署的担保协议、其他协议以及其他任何对出质人有约束力的文件、约定和承诺的内容。
4、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并且以复印件形式提供的文件均与原件相符。
5、出质人知悉并同意主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保证合同》的全部条款,自愿为质权人提供反担保,并保证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反担保义务。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出质人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继承发生后,本合同项下义务由继承人承担。变更后的机构或继承人应于出质人变更或发生继承后3日内完成相关变更质押登记的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质权人根据本合同对质押物拥有的质押权不受上述变更、继承情形的任何影响。
出质人被宣布解散或破产,质权人有权提前处分其在合同项下的质押物。
7、出质人确保质押权人收到:
(1)经出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真实有效签章并加盖公章的本合同的正本;
(2)经证明为真本的出质人设立的批准证书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质押权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有关公司成立文件;如出质人为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3)出质人依其公司章程就本合同相关事项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会决议,其内容为:有效同意出质人与质权人签订本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以及履行本合同,有效同意出质人向质权人提供本合同定义的质押物作为担保;经证明为真本的出质人股东会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及其签字样本;
(4)质押物的权属证明文件正本、质押登记文件正本;
(5)质权人合理要求出质人提供的其他文件。
以上文件为原件,如经质权人同意提供复印件,则须经出质人加盖公章确认该复印件为真实、完整、有效的文件。
质权人未及时取得并持有该等文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出质人承担。
8、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或可强制执行性,本合同及本合同所需之法律文件均已适当签署并生效,出质人已完成所需的所有登记、备案等手续。
9、除非得到质权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在主合同项下欠款全部偿清以前不得为以下行为:
(1)进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联营、合并、分立、兼并、合资、合营、股权变动/股权质押、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
(2)归还股东贷款及/或派发股息;
(3)申请破产、清算、解散、歇业;
(4)赠与、转让、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资产和收入;
(5)变更主要管理人员、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公司名称、住所地、减少注册资本及变更营业范围等任何工商登记;
(6)出质人不得因使用、处置、处分质押物等行为而致使质押物上产生优先于质权人质押权的其他物权、债权。
否则由此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出质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0、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经出质人同意,出质人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变更主合同,未加重主合同债务人的债务或履行期限进而加重被担保债务或其履行期限的;
(2)因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而导致“被担保债务”发生变更的;
(3)质权人将“被担保债务”之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但须及时通知出质人转让事宜)。
11、当主合同债务人同时面临出质人履行反担保责任后的追偿和质权人在委托担保合同项下的任何支付要求,出质人同意主合同债务人优先偿付其对质权人的欠款。
12、当借款人不履行其债务时,无论主债权人或第三方是否向质押权人提供其他反担保,质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质押人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13、出质人应于下列事件发生之日起3日内通知质权人:
(1)任何违约事件的发生;
(2)当有任何诉讼、仲裁发生,可能对质押权的实现有不利影响时;
(3)出质人财务状况恶化、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被撤销。
第五条 质押权的效力
质押权的效力及于质押物从权利、代位(物)权、孳息、赔偿金等。
质押权与其反担保的主债权同时存在,主债权不消灭,质押权也不消灭。
第六条 质押物的占管
1、质押物由质权人占管,质权人有收取质押物派生权益的权利。收取的派生权益依次抵充收取费用、被担保债权。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物做出赠与、转让、出售、交换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 股权合并协议书通用版(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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