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 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表(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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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一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
(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条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第五条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六条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七条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第八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第九条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第十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
(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二条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第十三条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第十五条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精选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二
第二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坚持依法办事、按政策办事,坚持理性、规范、适时、有效处置,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以“发现得早,控制得住,处置得好”为工作目标,努力提高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防为主。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情报信息工作,建立和完善维护社会稳定的预警工作机制,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苗头,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初始阶段。
(二)统一领导。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既要依法维护社会秩序,平息事态,又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群众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三)教育疏导。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讲究政策、讲究策略、讲究方法,对现场群众以法制宣传、教育疏导为主,引导群众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防止矛盾激化,防止事态扩大,防止发生流血冲突。
(四)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慎用武器警械。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既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贻误战机,使事态扩大。处置群体性事件一线民警禁止携带、使用致命性武器。
(五)依法果断处置。对有打砸抢烧等暴力行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尽快平息事态。
第四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掌握社会不稳定情况和群体性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通报涉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
(二)深入了解事件起因、规模、人员构成、发生区域、表现形式、激烈程度和群众的要求等具体情况,准确研判事件性质、发展态势和处置时机,提出相应的处置意见和建议,报告党委、政府决策;
(三)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人员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适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五)掌握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和非法组织以及敌对分子插手情况,及时固定证据,依法适时打击处理。
第五条 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可以派人到现场指导或者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负责。
第六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但可派出便装警察或者少量着装警察到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及时报告现场动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
(一)集会、游行、示威活动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尚未发生行凶伤人、非法拘禁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二)聚众上访尚未发生堵门、堵路、拦截车辆、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严重违法行为的;
(三)对因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或者养老金、环境污染、非法集资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群体性事件,聚众现场尚未严重危害交通和治安秩序的;
(四)其他人民内部矛盾尚未激化、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化解的群体性事件。
第七条 遇有下列群体性事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并在其统一领导下,迅速调集警力赶到现场,依法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一)未经许可或者未按照许可进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集会、游行、示威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聚众上访活动中出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邪教等非法组织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四)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对外开放口岸、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五)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群体性事件。
第八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调动警力100人以下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须报经地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调动3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安部备案;跨区域调动的,应当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出警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申请和批准调动警力应当以本级公安机关的名义用书面形式请示和批复。情况特别紧急的,可以先口头请示和批复,并补办书面手续。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参与处置工作的民警根据现场情况,可以携带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防暴服、高音喇叭、警戒带、隔离网等必要的警械和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当地公安机关领导应当赶赴现场,在党委、政府的授权下,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其他人员、器械、救护车、宣传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装备;
(二)决定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管制措施;
(三)决定采取平息事态的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二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区域;
(二)设置警戒带、隔离设施等,划定警戒区和新闻采访区,隔离围观人员;
(三)实施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和随身携带的物品。
第十三条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经现场指挥批准,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者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人群,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或者袭击人民警察、强行冲越警戒线的人员,经警告无效的,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使用警棍、盾牌、催泪弹、高压水枪、防暴枪等必要的驱逐性或者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
使用警械前,现场民警应当以广播、举牌等方式明确告知聚集群众,并将告知方式以适当形式记录在案;使用警械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四)对冲击党政机关和重点要害单位、卧轨拦截列车、阻断交通干线、聚众滋事、械斗等情况以及发生打砸抢烧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制止,并选择有利时机将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十四条 对群体性事件中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首要分子和骨干人员,应当选择有利时机,依法打击处理,但一般不宜在事件现场抓捕;确实需要当场抓捕的,应当充分考虑事态发展和现场情势,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抓捕对象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已获取充分证据;
(二)现场局势得到控制,群众情绪趋于平稳,当场抓捕有利于震慑犯罪,教育群众,缓解矛盾,平息事态;
(三)有充足警力确保抓捕成功。
第十五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需要抓捕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其违法犯罪事实基本查清,并做好警力、装备、预案等充分准备后组织实施。
对在群体性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公开和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事件,应当将宣传教育疏导工作贯穿整个处置过程中。应当通过现场广播、印发通告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建议党委、政府领导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到现场与群众对话,解释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群体性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应当密切关注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信息,及时封堵、删除有害信息,防止现实危害。必要时,应当会同新闻宣传部门拟定消息通稿,适时对外发布。
第十八条群体性事件平息后,应当及时解除现场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并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解决涉事群体的合理要求,防止事件反复。
第二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信息和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及处置情况,应当及时研判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特别重大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直至报告公安部。对瞒报、迟报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及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处置群体性事件取得良好效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民警,应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处置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对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处置群体性事件出现意外后果的,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0年4月5日印发的《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公安部备案。
精选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三
20xx年,我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稳定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加强维稳工作力度,按照省、州、县综治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坚持“打击为主、预防为本、标本兼治、齐抓共管”的方针,从工作实际出发,切实履行职能作用,积极调解社会各种矛盾,使我局的维稳工作稳步向前发展,取得了较好成绩。我局对20xx年维护社会稳定工作进行了总结,现报告如下:
1、我局成立了以分局局长**为组长,政委**为副组长,分局副局长、各所队负责人为成员的“**分局维护社会稳定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有兼职工作人员,进行具体工作,我局落实了维稳工作经费,确保了我局各项维稳工作顺利开展。
2、领导小组提高加强社会稳定维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的思想认识,对全局的维稳工作在年初就进行了部署,把维稳工作纳入各项工作的重点之一,进行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一起评比。
3、按照条块结合、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分局于年初签订了工作责任书,与各所队都签订了《责任书》,签订率达100。
4、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维稳工作责任制》,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我局认真落实维稳各项工作,做到年初有安排部署、半年有总结、年终有总结评比和奖惩。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分局支委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公安民警的宗旨意识、服务意识、公正执法意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认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培训工作,着重提高公安民警的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加大民警保障力度,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县公安局的支持,从政治上关心,经济上增加投入,不断提高本部门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从优待警”各项政策措施,改善基层一线民警的待遇和条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打牢做实基层基础工作。
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铁路治安是**分局工作的重点,分局领导及时调整思路,转变防控观念,牢固树立打防结合、统筹兼顾的防范思想,着力做到以下三点:
一是牢固确立打防并重的工作思路,在打击整治的同时,积极探索建立以“以动制动、以快制快”为目标的打防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着力构建打得狠、防得牢、控得住的“大防控”网络。坚持“以站保线、以线保平安、以线保稳定”的方针,与铁路公安机关在境内九个火车站实行路地各派一名驻站民警的“双警制”,经常保持治安大队的民警全部驻点、驻站专职抓防范,结合各次专项斗争和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赌博、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活动,端掉了铁路沿线毒、赌、黄窝子,对废旧金属收购业、旅店、出租房屋、窝棚、娱乐场所加大清理清查力度,对非法的废旧金属收购摊点坚决予以取缔(现我县铁路沿线已无废旧金属收购摊点),建立了铁路周边环境的打、防、管、控、建、改、教的运作机制;
二是改变过去重点设防城区街面的防控观念,将防控触角更多的延伸到街巷、社区、企事业单位内部和农村中去。为切实整治好越西境内的铁路治安,我局制定了“路地配合、划片包段、以站保线、反货盗、压事故、保畅通、促安全”的总体实施方案。狠抓维护辖区社会政治稳定,以“集中重点整治”等专项斗争为主线,加强“严打”力度,破大案,抓逃犯,打团伙,端窝点,整治社会丑恶现象,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作坚决的斗争;
三是坚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捆绑式责任制,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创建安全文明铁道线活动,巩固整治成果。根据辖区各地的不同情况,与当地党委、政府协同工作,将住在同一地域的村民按十户一个联保小组的方式划分,由村民选出或由当地党委、政府指定在当地有威信、德高望重的人担当小组长,签定《爱路护路责任书》,制定了相应的村规民约并逗硬兑现,对重点人口指定帮教责任人,建立互帮互助和相互监督的制约机制,因地制宜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通过铁路沿线各级党委、政府和路地公安机关的共同努力,安全文明村社(小区)建设步伐逐步加大,最大限度地动员人民群众参与进来,使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铁路沿线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思想加强了,在铁路两旁放牧、逗留、玩耍的少了、破坏铁路交通设施的没有了。铁路治安治理策略也由单一的打击治标,向结合治理标本兼治方向发展。
我局为更好维护社会治安,有力的开展治理工作,十分重视分局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专门设立了门卫室和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车辆和人员进行询问和登记,确保分局机关内部的安全,以便更好地完成上级安排的任务和工作。今年未发生过机关内部的的盗窃案件。
我局始终以“创建平安文明村”、“创建平安铁道线”等创建活动为载体,加强对创建工作的协调指导,不断提高基层组织自我管理水平,并通过在部门中开展“机关效能建设”活动,以加强法制建设,提高法治化管理和服务社会水平为主要内容,提高领导干部和广大民警的依法行政能力和依法管理水平。因为今年6月1日起实施的《禁毒法》将戒毒工作分为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戒毒两个方面,所以在开展各项创建活动的同时,我局积极谋划建立社区戒毒工作机制,通过广泛宣传,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实现社区戒毒工作社会化,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推进社区戒毒工作规范化。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必须长抓不懈,不能有丝毫的放松。我局在省、州、县综治领导小组的领导和指导下,通过认真总结今年的综治工作经验,以新的面貌积极行动起来开展好明年的维稳工作。
精选公安机关试用期申请书范文汇总四
20xx年是新疆实施“”规划的关键之年,是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关键之年,是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召开的关键之年。上半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党的xx届六中全会精神,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拓宽思路。按照“围绕中心、突出重点”的要求,坚持热情、周到、节俭、遵循平等、对口、保密的原则,精心组织、积极完成各项会务、公务用车等后勤服务工作,促进机关事务和后勤保障等各项工作健康有效开展。
一、加强学习,提高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
我们始终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作为增强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工作能力和水平的基础,结合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中央新疆座谈会和自治区第八次、自治州九次、若羌县九次党代会精神,认真组织开展热爱伟大祖国、建设美好家园、卫生县城创建、宪法宣传月、民族团结教育月等学习教育活动,促进经济、社会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通过学习,加强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激发了干部职工的创新意识,提高班子成员和全体机关干部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同时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积极为各单位后勤做好服务,树立了勤政廉政的良好政府形象。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规范管理、增强办公室服务能力
一是做好办公室桥梁工作。机关后勤工作不同于其他职能部门,后勤工作繁杂琐碎,办公室作为沟通上下,协调左右的职能科室,,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年初根据县上有关部门与我们签订的各项目标责任书,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对各项工作年初制定了详细的计划、措施等,完善了各项工作制度,做好文书起草、档案整理及节能消耗、公务派车、会议服务、卫生保洁后勤保障、等大量工作。二是切实抓好单位的维护稳定工作。在重大节日期间实行24小时双人双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了党政联合大楼、车队的安全稳定工作。三是继续做好精神文明创建工作。20xx年我单位已申报为州级精神文明单位,我们继续对照《巴州文明单位测评体系(试行)》,我们对照测评内容和方法逐项进行对照检查,本着缺什么,补什么,认真收集整理档案,迎接届中检查。四是举办若羌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软件培训。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列》,进一步规范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按照自治州机关事务管理局的培训计划,我们于20xx年2月15日在县小学电教室举办了若羌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版软件培训班,实行全县能源资源消耗统计数据网上申报、审核、汇总和分析。上半年我们完成了我县20xx年度公共机构节能消耗统计上报工作。
(一)创新服务,加强后勤保障
一是精心做好会务服务工作。认真做好重点项目开工奠基仪式、等各项重大节日活动的筹备、布置、会议服务工作。完善党政大楼各大、小会议室服务设施,进一步增强服务功能。加强与县委、政府和县直各单位的会议服务。积极指导会议服务人员做好会前准备、设备调试、卫生保洁、会中沏茶倒水、人员引导等工作,优质高效地完成各类会务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二是做好党政大楼的卫生保洁。抓好大楼内公共区域卫生和各县领导办公室、各会议室的卫生的保洁工作。认真做好对党政综合办公楼内的水、电、暖、电梯等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护。三是抓好党政大楼内节能减排工作。针对党政联合办公大楼能耗较大问题,我中心制定了节能措施。严格控制空调用电, 合理设置空调温度;有效调节电梯运行,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低楼层往返时不乘电梯。电梯8小时上班时间内开启,节假日及8小时外关闭电梯。大楼内夜12点以后将部分楼层停电;杜绝长流水及水管跑冒滴漏的现象发生,切实减少水电资源损耗。四是积极做好县领导居住的周转房的后勤服务工作。逐步规范县领导周转房固定资产统计、登记与管理工作。半年来对周转房的供水、供电、供暖、照明系统故障,房屋基础设施等进行多次维修,做到小修不过时,大修不夜,确保领导生活有保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热情接待、提高后勤服务水平
严格依照(关于印发《若羌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若党办发[20xx]221号》)文件精神,一如既往的认真抓好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严肃接待纪律、减少经费支出、提高接待水平,不断完善管理体制和综合科接待能力。
一是紧紧围绕“热情周到、节俭、规范高效”的原则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以精细化服务为手段,科学管理,激励广大员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到工作中,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了人代会、政协会、自治区农村残疾人扶贫暨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推进会、自治区、自治州等领导多次来我县视察各项接待任务。二是多层次、全方位、差异化的加强培训,不断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在针对中层管理人员素质教育培训上,县楼兰宾馆先后组织部门负责人及领班和部分优秀员工到其它宾馆进行参观学习,并多次邀请上级劳动培训部门有关专家到宾馆进行现场指导,使宾馆的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有了质的提高。三是加大庭院绿化力度。为了提高宾馆整体效果,创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资源友好型宾馆,我中心加大宾馆绿化投入力度,同时投入大量资金引进多种花卉对庭院进行装点,并指派专人负责花草及树木的日常维护,确保花草树木长势良好。
(三)规范制度、加强车辆统一管理
一是建立车辆管理档案。对全县公务车辆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建立公务车的车辆档案,加强对现有车辆的管理使用。二是严格派车制度。车辆集中管理后,我中心严格实行公务用车派单制度。各单位外出公务用车时,需填写《公务车辆外出申请单》,并由县委、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领导根据出差目的地路况、距离调配相应车辆,并填写《公务用车费用核算单》,驾驶员方可出车。为方便工作,紧急情况临时用车可先派车后填单。三是完善各类公车管理制度。不断完善了《驾驶员管理制度》、《车辆管理制度》、《车辆派车管理制度》、《车辆费用支付制度》、《车辆使用管理制度》、《车辆燃油管理制度》、《车辆维修管理制度》《节假日封车制度》等。
(四)厉行节约,加强车辆运行管理。
一是认真核算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我县公务用车集中统一管理,公务用车所产生的费用按照油价、各项耗材的上涨或下调进行核算。承担费用为:越野车每公里2.08元,卧车每公里1.28元,考斯特车每公里2.43元。面包车每公里2.13元(具体核算见附表)。用车单位还应按实际公里数承担停车费、过路费,按差旅费报销标准承担驾驶员差旅费。二是精准核定里程,严格控制油耗。结合工作实际,各单位公务用车起始前和终止后,单位用车领导确认里程表起始数和终止数,并在《公务用车核算单》上签字确认盖章。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按各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以上各项费用后按季汇总《公务用车核算单》交财政局,财政局从各单位经费中统一扣除公务用车经费直接支付至后勤服务中心。油料按不同车辆耗油办法计算,卧车每百公里耗油按8公斤计算、越野车每百公里按14公斤计算。公务用车我们通过核定公里,实行加油卡加油,杜绝了油料的消耗和虚开发票。三是县领导服务车辆实行按月包干。县领导服务的驾驶员相对固定,越野车行车经费每月为5000元,卧车行车经费每月为3000元(包括各种车辆的油料、材料费、维修费、过路费、差旅费、审验费、日常保养维护费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出差归队后,由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财务人员按有关规定核算车辆外出产生费用后由驾驶员呈送县领导确认签字后报机关后勤中心主任签字,再到财务室结算费用,洗车费一律不报销。四是核算单车费用透明。推行车务公开,根据车辆统管期间车辆损耗及燃油情况,制定并下发了《若羌县属部门公务用车费用标准和结算办法(试行)》以及各种车辆运行费用明细在若羌政务办公网上向各单位公布,增强了车辆使用资金的透明度。
(五)加强驾驶员管理,提高安全意识
安全是顺利完成车辆出车任务的先决条件。我中心始终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杜绝车辆带病上路。一是强化驾驶员预防事故的责任心。经常学习交通法规,并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则,自觉做到“思想集中不麻痹,谨慎行车不急躁,中途行车不冒险,礼让三先不抢道”文明行车、礼貌行车。随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开车,不开斗气车,不开“英雄车”,不酒后开车,和疲劳驾驶。二是强化安检工作。车辆除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年检外,驾驶员每月初和月中对汽车进行安全自检,并做好自检记录,防止机械事故发生,不准带故障上路。三是自觉遵守“五不”出车制度。油、电、水、系统有故障不出车;制动设备性能不良不出车;安全设备不齐全不出车;装运易燃物品安全防范设施不落实不出车;驾驶员身体状况不好不出车,确保最高的安全保险系数。四是加强理论学习。每个星期我中心定时举办车辆安全讲座,并邀请交警、公安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现身讲法,通过观看专题教育片及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和服务质量。
七、下半年工作计划
1、办公室。加强干部职工的理论学习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要重点学好上级各项文件精神,要强化学习意识,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继续做好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在费用支出、车辆维修、车辆运行管理等方面加强财务核算。加强对机关工、青、妇工作的组织领导,努力开展职工文体健身等活动,充分发挥在机关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2、综合科。积极做好各类会议的会务工作,特别要确保会场电子设备、电器设施完好,会前细心准备,并做好维护和后备应急。切实做好县领导和县直各单位的会议服务工作,提高服务保障质量。抓好办公楼办公区保洁工作。继续加强对党政大楼的水、电、暖、电梯等维修维护。
3、车队。加强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安全行车。加强车辆管理力度,杜绝公车私用,县直各单位公务用车严格实行车派车单制度。严格执行车辆派遣、驾驶、停放、维修、加油、检查规定,杜绝驾驶员酒后开车,不违章驾驶,不带故障行车,不以车谋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增强驾驶人员的法纪安全观念,确保车辆行驶安全。
以上是我们半年工作的开展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上级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发扬成绩,改进工作中的存在的不足,为推动我县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和“三个文明”建设而努力工作,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项工作推向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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