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 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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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一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二
因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市政府决定征收下列范围内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
一、征收范围:福安市街尾片区,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用地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电话:6383。
三、征收实施单位:城北街道办事处,电话: 6585。
四、签约期限:4月18日至6月3日,具体签约事宜由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征收部门负责监督指导。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房屋腾空。
五、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六、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本决定公告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八、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的,可以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 福安市街尾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2. xx市片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红线图
3. 安置房规划设计总平面图
xx市人民政府
年4月11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三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北京外国语大学温州附属学校建设工程。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xx年5月9日以浙土字a[20xx]-0036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1.0774公顷, 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0774公顷(计16.161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0.5334公顷(计8.001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0.544公顷(计8.16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
三、征地补偿标准:
1、本次征地实行区片综合价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2、征地补偿费用为:120.2378万元(人民币大写:壹佰贰拾万贰仟叁佰柒拾捌元整),其中:
1) 土地补偿费:38.7864万元。
2) 安置补助费:77.5728万元。
3)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3.8786万元。
4)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0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489.60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瓯海区府2号楼304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60980 监督电话:0577-883673
xx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xx年6月13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四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意 事 项
1、本协议是供实行货币补偿的征收当事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示范文本。
2、协议签订前,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协议内容。
3、本协议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及补充协议附件,供协议当事人另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4、本协议文本中涉及填写内容的,以手写内容为准;涉及印刷文字的,如未被修改应视为各方同意内容。
5、本协议文本中空格部分应填写内容,如未作约定,应以“/”方式划掉。
6、任何涂改均须协议各方签章确认。
甲方: (征收部门)
乙方: (被征收人)
丙方: (被征收房屋的直管公房承租人)
根据 府征字( )第( )号《 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乙方房屋在征收范围内,经协议当事人协商一致,现就房屋征收补偿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 被征收房屋坐落于 ,为 所有(详见附件1),由 承租使用(详见附件2)。
第二条 甲、 方同意按照由 出具的房屋征收评估结果(详见附件3),确定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为人民币(下同)(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三条 甲方支付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合计(大写)
元,(小写) 元。其
中:甲方向乙方支付(大写) 元,(小写)
元;向丙方支付(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四条 甲方支付下列补助费用:
1、搬迁补助费 元;
2、过渡补助费 元;
3、管道煤气拆移补助费 元;
4、固定电话拆移补助费 元;
5、有线电视拆移补助费 元;
6、空调拆装补助费 元;
7、宽带网拆除补助费 元;
8、太阳能热水器拆移补助费 元;
9、电增容补助费 元;
10、附属物补助费 元;
11、装修补助费 元;
12、搬家奖励费 元;
13、其它一 元;
14、其他二 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甲方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第五条 甲方支付以下补偿费用:
1、征收生产用房的设备拆除安装、搬运费用 元;
2、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的设施搬运费用 元;
3、征收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4、征收非营业用房的停业补偿费用 元;
5、其它 元;
元。
甲方向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甲方向丙方支付本条约定中的第 项费用,合计金额为(大写) 元,(小写) 元。
第六条 甲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向 出具《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款专项存折》,并付清本协议第四条和第五条所约定的各项费用。
方同意于 年 月 日 时,将被征收房屋搬迁完毕,交由甲方。
第七条 如甲方不按约定支付货币补偿款,应当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 方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如 方不按约定履行搬迁完毕,应当以房屋货币补偿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九条 协议当事方有告知义务,告知义务以协议记载内容为准。
第十条 协议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丙方执 份。
附件1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粘贴处:
二、被征收房屋的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
2、该房屋属于下列第 项类型的房屋:
(1)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
二、被征收房屋情况明细
1、该房屋结构为 ;用途为 ;
2、该房屋属于以下第 类型的房屋‘;
(1)执行政府规定标准租金的公用住宅;
(2)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住宅;
(3)私有住宅;
(4)私有非住宅;
(5)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6)执行非政府规定租金的公有非住宅;
(7)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8) 。
。
。
3、该房屋所有权证(或 )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合计为 m2。其中:住宅 m2,非住宅 m2(营业用房 m2,含一层 m2、二层 m2、三层 m2、四层及以上 m2、地下室 m2;非营业用房 m2)。其他 m2。土地使用权证(或 )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为 m2。
4、该房屋附属设施有:电话 部,有线电视 户,空调 台,管道煤气 户,宽带网 端口,太阳能热水器 台,电增容
千瓦,其他 。
5、房屋装饰、装修情况:
附件2 房屋租赁协议
附件3 被征收房屋的评估结果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征收实施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办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五
房屋征收部门:xx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原xx市xx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负责人:孙
地 址:xx市xx区路62号
被征收人:赵磊,男,汉族,1953年9月3日出生,住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身份证号
20xx年3月15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20xx年3月19日,发布《关于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公告,并进行了现场公示。同时,李沧区人民政府公示了《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和《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意见》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与房屋征收部门因对征收补偿无法达成一致,未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经房屋征收部门申请,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
上述征收补偿决定中的房屋面积依据被征收人所持有的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确定,建筑面积为178.57平方米。在法定期限内,被征收人赵磊针对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20xx年8月2日,李沧区人民政府依法向李沧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补偿决定。在执行听证过程中,被征收人赵磊提出在征收期间,其曾对该房地产权证进行了面积变更,该处非住宅房屋现登记信息为:非住宅房屋座落于李沧区四流中路40号甲,房产证号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建筑面积为197.11平方米。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和效率原则,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8月24日作出《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对被征收房屋的面积进行了及时补正。
但是李沧区人民法院20xx年2月14日下达了行政裁定书,认为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系依据原青房地权市字第387572号房地产权证,而该房地产权证已于20xx年4月14日变更登记为青房地权市字第20xx30098号,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已更为197.11平方米,因此认定李沧区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20xx)7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已无事实依据,依法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鉴于李沧区人民政府于20xx年2月29日作出的《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所依据的事实发生变化,即被征收人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78.57平方米变更为现在的197.11平方米的事实,《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及《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应予以撤销。现李沧区人民政府决定:
撤销李沧征补决非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李沧征补决非(补)字(20xx)7号《铁路青岛北客站周边区域房屋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补正决定》。
xx市xx区人民政府
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六
因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及《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府令第248号)的相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征收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具体决定征收事项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 :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
二、征收范围:桃园路以南、南山大道以西、学府路(桃苑公寓)以北、常兴路以东,涉及荔香中学教师住宅楼1栋共24套房屋及南山医院职工宿舍1-3栋共三栋96套房屋,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图》。
三、房屋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南山区土地整备局。
四、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20xx年11月8日至20xx年2月7日。
五、征收补偿方案:详见《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及南山政府在线网站上公布。
六、征收行为限制:征收实施期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房屋转让和《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行为。
七、被征收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在本《房屋征收决定书》公布之日起60日内可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于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监督举报方式
监督部门:南山区监察局
办公电话:0755-26662751
九、现场接待地点和联系方式
联系人:覃艳
联系电话:0755-86063320
办公地址:南山区人民医院北门东侧板房(南山区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邮箱:
附件:
1、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书(扫描件).pdf
2、
3、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
20xx年10月18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七
征收部门(以下简称申请人):xx市xx区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xx市xx区潮鸣寺巷潮鸣苑16幢东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卫东,主任。
被征收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陆。
根据杭下政征字〔20xx〕1号《xx市xx区人民政府关于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房屋征收决定》,申请人组织实施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
因与被申请人未能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申请人于20xx年4月11日书面向本机关申请做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提交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材料。本机关于20xx年4月14日受理后,指定丁晓玲担任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听证会主持人,张伟钢、张蓉晖担任听证员,孙少燕担任记录员。20xx年4月14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受理通知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申请书》和《陆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送达被申请人,并于20xx年4月22日组织召开房屋征收补偿听证会,公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评估机构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街道和社区代表的意见。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未到会。20xx年6月27日,本机关将《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告知书》以及拟用于产权调换房屋评估报告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寄来回复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
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地铁2号线(建国路站)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本机关作出补偿决定如下:
一、申请人采取货币补偿方式补偿被申请人。申请人应当给予被申请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货币补偿款人民币4255525.52元。货币补偿补偿款组成如下:
1.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款(不含装修及附属物):3360232元
2. 货币补贴(房屋评估价格20%):672046.40元
3. 新购房屋税收补贴和奖励(房屋评估价格5%):168011.60元
4. 临时安置费(102.34㎡×44元/月㎡×12个月):54035.52元
5. 搬家补助费(发放1次):1200元
二、被申请人应当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进行评估,申请人应当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另行支付房屋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以及电话移机和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迁移费用。
三、被申请人必须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搬迁腾空xx区凤起路60号3单元401室住宅房屋交付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不服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xx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直接向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本机关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年月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八
征地实施单位(以下称甲方):
被征收土地单位(以下称乙方):
受安置补偿农户(以下称丙方):
为了¥¥¥城市建设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协商达成征地安置补偿合同如下。
一、征地补偿和安置
(一)补偿依据、标准和方式
1、补偿依据和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的批复》(黔府函[20xx]255号)文件标准执行:征收耕地按综合地价2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10800元/亩,安置补助费16200元/亩)。
(2)青苗补偿费。按照《贵州省国土资源厅、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解决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实施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xx]60号)文件标准执行,现状调查时征收土地上耕种有青苗的,按1200元/亩给予补偿。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县城镇建设建构筑物征收补偿标准》执行。
2、补偿金支付方式
(1)经甲方实地gps测量,由乙方代表和丙方签字认可测量结果或进行测量公证,该测量结果为给付征地补偿相关费用的依据。
(2)丙方应得各项补偿金,由甲方一次性兑付给丙方。
(二)预留地安置办法
1、预留地安置的范围:在《县城市总体规划(20xx——2030版)》规划的县《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图》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列入预留地安置。
(1)本次征收的土地;
(2)20xx年7月1日至今因城市建设征收的土地且未计算过6%预留地安置地的土地。
2、预留地安置标准:按被征收的应列入预留地安置的土地面积的6%计算预留地安置面积(含房屋建设及采光、消防、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下列土地不实行预留地安置: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占地;
②河流、沟渠、通村(组)道路等公共用地。
3.预留安置用地的规划建设方式
(1)规划设计
①预留安置用地以村为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由县规划局根据城市规划,结合各村实际在征收土地范围内就近选址,报县城规委审查批准。
②预留安置用地面积和选址确定后,由乙方本着村民自治的原则与农户协商后,委托设计单位规划设计,按程序报县城规委审查同意。
(2)建设管理
①预留安置用地的建设和管理按照村民自治、一事一议的原则,根据审查批准的规划设计,由乙方统一组织建设。
②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预留安置用地区域内的征地拆迁和区域外主干道路、主干电线、主干管网等由甲方负责;区域内场平由乙方和丙方负责。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补偿、安置
(一)征收土地位置和面积
本合同明确的被征收土地位于城关镇 村 组,面积 平方米。分别为地块1 ;地块2 ;地块3
(二)补偿金
丙方应得补偿金 元,其中
1.土地补偿费 元。
2.安置补助费 元。
3.青苗补偿费 元。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元。
(四)预留安置地面积 平方米。
三、土地的移交
(一)乙方和丙方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土地使用的清理并将土地交给甲方使用,逾期未清理土地的,视为土地清理完毕,甲方可以使用土地。
(二)丙方对被征收地块进行包括耕种、植树、取土、挖砂、出租、转让、建房等再利用或以任何理由阻碍、干涉甲方对土地使用的,乙方有义务制止丙方等相关人员的前述再利用和阻碍、干涉行为。
四、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各方必须诚信遵守和履行。任何一方不按合同履行或有不当履行行为的,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且,丙方不按合同履行或破坏、阻挠甲方使用土地的,乙方有义务督促其履行或制止其破坏、阻挠行为,因此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丙方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依法追究乙方、丙方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约定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由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通过复议、诉讼、申请裁决等方式解决。但是,争议不影响甲方对土地的使用。
2.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盖章、经办人代表签字,丙方夫妻一方签字、摁手印或持丙方夫妻一方身份证复印件且持自己身份证的亲属代表签字摁手印,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存入丙方账户之日起生效。
3. 本合同,甲方和乙方盖章,丙方不签字时,甲方将丙方应得补偿进行提存公证后,不影响本合同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持四份、乙方、丙方各持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新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精)九
为了实施自治县城镇总体规划,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和环境,本级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等法规相关规定,经依法履行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征求公众意见、公布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方案进行修改、组织征收听证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后,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征收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现本级政府决定,对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蓝线范围内的房屋依法进行征收:
一、严格按照“22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二、征收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8月16日;
签约时间:20xx年6月16日至20xx年7月16日。
三、本次征收项目所需补偿费用已足额到位,并专户存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银行名称)。存储户:焉耆回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
四、本次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时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本决定发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自知道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巴州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知道本决定之日起90日内,向焉耆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6月16日
征收补偿安置房协议书 征收(拆迁安置房补偿协议(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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