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曲协会员心得体会 中国曲协座谈会(5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该怎么写?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推荐中国曲协会员心得体会一
但是,祖国母亲也有曾经的伤痛,_年12月13日,一个令国人无法忘怀的日子。那一天,侵华大军进入了南京城,一场令国人愤怒的_就此展开,每一秒几乎都有一个国人身亡。这个令人悲愤的场面就像一把锋利的刀,狠狠地插在了祖国母亲那脆弱的心脏。祖国母亲的心在滴血!一眼望去,曾经的大好山河,现已变成了残山剩水。那巍峨的泰山,不知埋葬了多少炎黄子孙的身躯。那浩瀚的长江,不知粘满了多少炎黄子孙的鲜血。这时,由毛主席带领的gcd崛起了,他们冲锋陷阵,为了老百姓能过上好日子而赴汤蹈火,在所不辞,他们没有令祖国母亲失望。日本帝国主义被打败了,全国都在欢庆胜利,但是谁也没有察觉祖国母亲那一闪而过的幸福。是啊!战争终于胜利了,祖国母亲也露出了久违的笑容。
我的中国梦就是继承革命前辈的遗志成为一名伟大的军人。镇守边疆,在战场上冲锋杀敌,所向披靡。让祖国母亲不再保受战乱之苦。现在,我还是一名小小的初中生,但我相信,星星之火,足以燎原。我应该要努力学习,天天向上。还要学会团队合作。像一则谚语所说“人们在一起可以做出单独一个人所不能做出的事业;智慧 双手 力量结合在一起,几乎是万能的。”“攻城不怕坚,攻书莫畏难。科学有险阻,苦战能过关。”我把这句话作为我的座右铭。梦想绝不是空话,为了现在我那小小的梦想,努力加油吧!
我相信,地球上每一个人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梦想,有的人想当空姐,有的人想当演员,有的人想当歌手……全世界13亿人就有13亿个梦想,中国13亿人所有人的梦想汇在一起就成了全中国人民共同的梦想——中国梦。
我相信,每个人都会问别人这样一个问题:“梦是什么?”我觉得,梦是一个目标,会让人顺着这个目标努力向前;梦是一个让人不断追求的欲望;梦更是一个人永远的信仰。
可是,中国梦又是什么呢?我想应该是国家繁荣昌盛,小朋友在新年都有一件漂亮的新衣服穿,有变形金刚,芭比娃娃当玩具玩;民族团结,不会有战争爆发;大人们每天高高兴兴的上班,孩子们能一起在绿油油的草地上玩耍……但我觉的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建造一个美丽的家园,那里就是天蓝蓝,水清澈的美丽中国。
我自然也有一个自己的梦想,那就是当一名教师,每当我看到那些山区里的孩子跋山涉水、起早贪黑地去学习时,我的心里就觉得很感动,心里想:“我一定要成为一名教师,让那些想要学习,想要成为国家的栋梁的孩子们,又出贫穷,走出大山,让他们来美丽的城市来读书,再也不用走那危险的山路,让他们实现自己的梦想。教师虽然是一个很普通的职业,但是对于我来说,却是很光荣,很自豪的一件事,因为在我的教育下,祖国的人才会越来越多,为祖国添上光辉的一笔!
以前,大家走的都是鹅卵石路,喝的都是玉米面糊糊和稀饭,在过年时才能吃上一次肉,再路上只有拖拉机、三轮车或自行车,住的都是茅草房,过得无比辛苦,可他们很幸福。
而现在,大家走的都是人行横道,宽阔的马路上随处一看都有各式各样的车,每天吃的更是数不胜数了:鸡、鸭、鱼……住的再也不是茅草屋了,而是舒适温暖的高楼大厦,但是空气因为有汽车的污染而变浑浊。
以后,我想让那些城市改变自己的外貌,汽车不能污染空气,树木不会再一棵棵倒在地上,而是直直地矗立在地上!世界上只有蓝蓝的天空,白白的云朵,五彩缤纷的小花,还有一张张可爱的笑脸!
让我们拥有自己的梦想吧,带着自己的梦想走远走高!少年强则中国强!少年智则中国智!
推荐中国曲协会员心得体会二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你们好!
今天,我要演讲的题目的——“我爱你,中国”。
我们的中华民族是一个坚强不屈的民族,炎黄子孙向来以爱国而着称。
翻开中国历史的画卷,有多少仁人志士为祖国付出一切!若不是因为爱国,屈原怎么会抱石自沉汨罗江?若不是因为爱国,文天祥怎会写出“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千古绝句?若不是因为爱国,怎会有岳飞那“精忠报国”的雄心壮志?他们在民族历史上,唱出了时代的最强音符!
我爱你,中国!我爱你那壮丽的山河。雄伟壮观的万里长城;巍然屹立的泰山;温柔恬静的西湖;还有我们家乡风景秀丽的七星岩,构成了一幅美丽的水墨画卷!
我爱你,中国!我爱你那悠久的历史文化。丝绸之路让东西方文化有了交流,经济也变得更加繁荣;仓颉造字体现了中国最初的文明,四大发明在文明发展进步中功不可没;肇庆端砚文化更是承载着劳动人民的智慧!
同学们,我们作为祖国的未来,应该好好学习,珍惜现在的美好生活,发奋努力,做好每一件事,上好每一节课,做一个爱国、爱学习的好学生!
中国,我们道不尽对你的爱,表不尽对你的情,但千言万语都汇成一句话:我爱你,中国!
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
推荐中国曲协会员心得体会三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进的有组织的部队,是它的阶级组织的最高形式。中国共产党代表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利益。它在现阶段为实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制度而奋斗,它的最终目的,是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为基础,批判地接收中国的与外国的历史遗产,反对任何唯心主义的或机械唯物主义的世界观。 由于中国现时的社会,除了新民主主义的解放区外,还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性质的社会,由于现时中国革命的动力是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他民主分子,由于中国共产党的强大存在,并由于现时的国际条件,便规定了中国革命在目前阶段是新式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革命,即无产阶级领导的人民大众的反帝反封建的新民主主义的革命。这个革命有国内外广泛的同盟军。因此,中国共产党在目前阶段的任务是:对内,组织与团结中国的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知识界和一切反帝反封建人们以及国内各少数民族同自己一道,对外,联合全世界无产阶级、被压迫人民及一切以平等待我之民族,为解除外国帝国主义对于中国民族的侵略,为肃清本国封建主义对于中国人民大众的压迫,为建立独立、自由、民主、统一与富强的各革命阶级联盟与各民族自由联合的新民主主义联邦共和国而奋斗,为实现世界的和平与进步而奋斗。
在将来阶段,在中国民族革命与民主革命得到彻底胜利后,中国共产党的任务是:根据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与中国人民的意愿,经过必要步骤,为在中国实现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制度而奋斗。
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又是一个土地广大人口众多并且还不统一的国家,一方面,人民大众特别是工人、农民群众有英勇斗争的革命传统;另一方面,革命道路上的阻力特别强大,这就规定了中国革命的不平衡性,并由此产生了革命的长期性,革命斗争的复杂性,武装斗争在极长时期内成为中国革命的主要形式,革命在主要城市胜利以前强固的农村革命根据地之重要性,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进行长期忍耐工作的必要性 。因此,中国共产党必须是十分勇敢,十分有经验,十分机敏,在中国革命的长远道路上,根据中国革命的这些特点,放手动员与组织千百万群众,战胜一切阻难,绕过一切暗礁,以奔赴自己的目标,并不断锻炼自己的队伍。
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斗争中,必须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切革命的群众组织及革命的国家组织之中坚。中国共产党对于从内部或外部来破坏工人阶级统一、破坏各革命阶段联盟以及破坏其他革命事业的一切活动,必须进行严正的斗争。
中国共产党必须用不调和的但是适当的斗争对待内部的机会主义者、投降主义者、冒险主义者,并将其中坚持错误的人清除出党,以保持自己队伍的统一。
中国共产党应该不掩盖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中国共产党应该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经常检讨自己工作中的错误与缺点,来教育自己的党员和干部,并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中国共产党反对那种自高自大、害怕承认自己错误、害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绪。
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理解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的一致性,对党负责与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每一个党员都必须用心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和了解他们的需要,并帮助他们组织起来,为实现他们的需要而斗争。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决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同时以革命精神不疲倦地去教育人民群众,启发与提高人民群众的党悟。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 中国共产党是按民主的集中制组织起来的,是以自觉要履行的纪律联结起来的统一的战斗组织。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在于自己的坚强团结、意志统一、行动一致。在党内不容许有离开党的纲领和党章的行为,不能容许有破坏党纪、向党闹独立性、小组活动及阳奉阴违的两面行为。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注意清除自己队伍中破坏党的纲领和党章、党纪而不能改正的人出党。
中国共产党要求自己的每一个党员,积极地自我牺牲地进行工作,以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一切决议,达到中国民族与中国人民的彻底解放。
第一章党员
第一条凡承认本党纲领和党章、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工作、服从党的决议、并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
第二条凡党员均有下列义务:
(一)努力地提高自己的觉悟程度和领会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础。
(二)严格地遵守党纪,积极参加党内的政治生活和国内的革命运动,实际执行党的政策和党的组织的决议,和党内党外一切损害党的利益的现象进行斗争。
(三)为人民群众服务,巩固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了解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需要,向人民群众解释党的政策。
(四)模范地遵守革命政府和革命组织的纪律,精通自己的业务,在各种革命事业中起模范作用。
第三条凡党员均有下列权利:
(一)在党的会议或党的刊物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的实施问题之自由的切实的讨论。
(二)党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向党的任何机关直至中央提出建议和声明。
(四)在党的会议上批评党的任何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年满十八岁者,方得被接收为党员。
凡新党员入党,均须依照下列规定,个别地履行入党手续,方能认为有效:
(甲)工人、苦力、雇农、贫农、城市贫民、革命士兵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六个月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乙)中农、职员、知识分子、自由职业者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区委或相当于区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一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甲乙两项所规定之介绍人的资格及新党员的候补期,在革命新发展地区,得由党的中共中央代表机关或省委区党委规定临时办法变通办理之。
(丙)除甲乙两项所举各种成分以外之其他社会成分的人入党,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市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并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丁)凡脱离其他政党加入本党者,如系其他政党之普通党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县委或相当于县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负责人员,须有正式党员二人介绍,其中须有一人为五年以上党龄之党员,经过党的支部大会的决定,经过省委或相当于省委之党委的批准(如系其他政党之重要负责人员,则须经中央批准);以上均须经过二年的候补期,方能转为正式党员。
第五条 在特殊情形下,县委以上之党委及相当于县委之党委,有权直接决定个别地接收新党员。
第六条 介绍人对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经历,须真实地向党作负责的介绍,并须在介绍前,向被介绍人说明党章及党的纲领与政策。
党委在决定和批准新党员入党前,须指定党的工作人员与之进行详细的谈话,并须经过负责的审查。
第七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的作用,是使候补人接受初步的党的教育,并在工作中保证党的组织考察候补人的政治品质。
候补党员的义务和权利,除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外,与正式党员同。
第八条 候补党员候补期满,转为正式党员时,须经支部大会的决定,及原批准入党之上级党委或相当的上级党委的批准。
候补党员的候补期限,所属党委得决定延长或缩短之。
候补党员经过候补期间考察后,被认为不能入党者,得取消其候补党员的资格。
第九条 党员的党龄,由候补党员决定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条党员及候补党员由这一个组织移到另一个组织的工作地区时,即作为后一个组织的党员或候补党员。
第十一条 党员及候补党员请求脱党者,须向党的支部正式申请,由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二条 凡党员及候补党员,没有正当理由,在六个月内不参加党的生活,不进行党所分配的工作,又不缴纳党费者,即认为自行脱党,由党的支部大会通过除名,并报告上级党委批准。
第十三条 开除党员或候补党员的党籍,须经该党员或候补党员所属之支部党员大会的讨论和决定,并须经上级党委的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支部以之各级党委,在特殊情况下,均得决定开除党员及候补党员的党籍,但均须经上级党委之批准,方能认为有效。
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党的组织机构,是按照民主的集中制建设起来的。民主的集中制,即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领导下的民主;其基本条件如下:
(一)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
(二)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
(三)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
(四)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十五条 党的组织,是按照区或按照生产部门为标准建设起来的。
在某一个地区内,管理全区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地区内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在某一个生产部门内,管理全部门党的工作的组织,对于该部门的各个部分党的组织来说,是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系统如下:
(一)在全中国,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全国代表合议。
(二)在省、边区、地方 ,是党的省代表大会,边区代表大会,地方代表大会,省委员会,边区委员会,地方委员会,省代表会议,边区代表会议,地方代表会议。
(三)在县,是党的县代表大会,县委员会,县代表会议。
(四)在城市,是党的市代表大会,市委员会,市代表会议。
(五)在城市中或乡村中的区,是党的区代表大会(或区全体党员大会),区委员会,区代表会议。
(六)在每一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和学校,是全体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支部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在支部---是全体党员大会,在区、县、市、地方、边区、省---是代表大会,在全党---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各级大会闭会时期由各级大会所选出之党的各级委员会,即为各级党的组织之最高领导机关。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凡能进行选举的地方,均须由选举产生之。仅由于环境或条件的限制,不能召开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时,方得召集代表会议选举之,或由上级组织指定之。
第十九条 选举党的各级委员会,须按候选人名单进行无记铭投票或表决,并保障选举人有批评与调换每一个候选人的权利。
第二十条 各级党的组织,为了传达与讨论上级组织的重要决定及为了检查工作与布置工作,得召集各种干部会议及活动分子会议。
第二十一条 党的政策及各种问题,在未经决定以前,每个党员在党的组织内及党的会议上,均可自由地切实地进行讨论,发表自己的意见。但一经决议以后,即须服从,并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才能使领导机关的领导工作臻于正确,才能建立与巩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制。但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遵照党内民主原则进行工作时,不能妨害党内的集中原则,不能使正当的有利于集中行动的党内民主被误解为无政府倾向(向党闹独立性和极端民主化)。
第二十三条 为了保证党内民主是按照有利于党的事业的方向进行,而不致在紧急情况下松懈党内的战斗意志和与战斗团结,不被可能的暗害分子、反党分子及企图进行小组织活动的人们利用党内民主来进行损害党、分裂党的活动,以及不致被极少数人利用党内极大多数人思想上一时没有准备的状态来达到自己的企图起见,凡关于全国范围或地方范围内的党的政策问题之全般的广泛的检讨与辩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时间上允许,即在客观情况不紧急的条件下;并(二)有党中央或党的地方领导机关的决议;或(三)有过半数之下级组织的提议,或有上级组织的提议。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党的组织,必须保证在自己指导下的报纸,宣传中央机关和上级组织的决议与所定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凡关于全国性质的问题,在中央没有发表意见和决定以前,各部分和各地方党的组织及党的负责人,除自行讨论及向中央建议外,均不得自由发布意见和决定。凡关于地方性质的问题,党的地方组织有自主决定之权;但不得和中央及上级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凡新成立之党的组织,须经所属之上级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为便于指导各地方党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情况之需要,在数省或几个边区范围内,得成立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中央局与中央分局为中央代表机关,由中央指定,并对中央负责。此种中央代表机关,在情况不需要时,得撤销或合并之。
第二十八条 为分别进行各项实际工作起见,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按照工作需要,得设立管理党务的、宣传教育的、军事的、经济的、民众运动的各种部门或委员会,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分别进行各项工作。为进行某项临时的、特殊的工作,各级党委得设立临时的工作委员会或部门。
第三章党的中央组织
第二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如有代表半数党员以上之党的地方组织要求召集全国代表大会时,中央委员会必须召集之。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代表过半数的党员之代表出席时,方能认为有效。
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中央决定之。
第三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讨论和批准中央委员会及中央其他机关的报告。
(二)决定和修改党的纲领与党章。
(三)决定党的基本方针和政策。
(四)选举中央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的员额,由全国代表大会决定,选举之。中央委员出缺,由候补中央委员依次递补之。
第三十二条 中央委员会代表本党与其他政党和团体发生关系,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并指导其活动,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
第三十三条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中央政治局每半年召集一次 ,但中央政治局得按情况延期或提前召集之。候补中央委员出席全会,有发言权。
第三十四条 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 中央政治局,在中央委员会前后两届全体会议期间,党的中央指导机关,指导党的一切工作。 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席。
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三十五条 在前后两届全国代表大会期间,中央委员会得召集各地方党委代表举行党的全国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当前的党的政策问题。
第三十六条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代表,由各省委、边区党委及中央直属之其他各党委的全体委员会议上选举上。代表数额,由中央规定。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须有全国半数以上的省委及边区党委的代表出席。
第三十七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有权撤换个别不能履行自己责任的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并有权补选部分候补中央委员。但每次撤换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或补选之候补中央委员的数额,均不得超过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三十八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中央委员及候补中央委员,须经中央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经中央委员会批准之全国代表会议的决议,一切党的组织,都必须执行。
第四章 党的省及边区之组织
第三十九条 党的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省委或边区党委,均受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之领导。
第四十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由省委或边区党委每二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延期或提前召集。如有该省或该边区半数以上的下级组织之要求,或有中央、中央代表机关的提议,省委或边区党委必须召集之。出席省或边区代表大会之代表数额及选举方法,由省委或边区党委决定,中央或中央代表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省或边区代表大会,听取、讨论和批准省委或边区党委的报告及省或边区其他机关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本省或本边区的各种问题与各种工作,选举党的省委员会或边区委员会以及出席全国代表大会之代表。
第四十二条 由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选举省委或边区党委的常务委员会及正副书记,进行经常工作。省委或边区党委的书记和党委,须经中央批准。书记须有五年以上党龄的党员充任。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
第四十三条 省委或边区党委,在本省戒边区范围内,执行代表大会及中央机关的决议,建立党的各种机关,分配党的人力和财力,指导党外各种非党组织中党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在前后两届省或边区代表大会期间,省委或边区党委得召集各地委、县委及其他直属党委的代表,举行省或边区代表会议若干次,讨论并决定该省或该边区范围内当前的各种工作问题。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有撤换与补选部分省委或边区党委委员之权;但其数额均不得超过该委员会总数的四分之一。
第四十五条 省或边区代表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及撤换与补选之委员,须经省或边区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发生效力。
第五章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之组织
第四十六条 党之在一个地方、一个县、一个城市、一个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相同于前章党之在一个省或一个边区的组织和工作规则;各属于各该上级组织之领导。
第四十六条 党的地方、县、市及区代表大会,每二年召集一次。在两届代表大会之间,均得召集代表会议若干次。
第四十八条 地委、县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年召开四次。市委、区委之全体会议,至少每一个月召开一次。
地委、县委、市委、区委之委员及正副书记,均须经各该上级组织之批准。地委、县委、市委书记须有三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区委书记,须有一年以上党龄之党员充任。在革命新发展地区,此项党龄规定得变通办理,但须得到省委或边区党委之批准。
第六章 党的基础组织
第四十九条 党的基础组织,是党的支部。在每一个工厂、矿山、农村、企业、街道、连队、机关、学校,等等之内,凡有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的支部组织。党员不到三人者,则加入邻近之党的支部组级。党的支部组织,须经县委或市委之批准。
第五十条凡在党员数量比较多的处所,在党的支部委之下,得按自然的、居住的或工作的情况,划分小组。选举组长一人,必要时冉选举副组长一人。凡有党员和候补党员超过五十人之乡村,或超过一百人厂、机关和学校,得成立党的总支部。在总支部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分支部。分支部享有普通支权利。
第五十一条 凡有党员及候补党员超过五百人以上之大乡镇、大工厂、机关和学校,得省委或边区党委之允许,得选举党的乡镇、工厂、机关、学校委员会。在委员会之下,按居住、车间、部门和班次,成立党的支部。
第五十二条 支部必须使人民群众与党密切结合起来。
支部的任务是:
(一)在人民群众中进行宣传和组织工作,以实现党的主张和上级组织的各种决议。
(二)经常注意并向上级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情绪和要求,关心人民群众之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生活。并组织人民群众来解决他们自己的各种问题。
(三)吸收新党员,征收党费,审查与鉴定党员,对党员执行党的纪律。
(四)教育党员,组织党员的学习。
第五十三条 由支部全体党员大会选举支部委员会,进行经常工作。任期半年至一年。支部委员会人数之多少。由支部之大小来决定,最少者三人,最多者十一人。由委员会选举书记一人,必要时得再选举副书记一人。其他委员的分工,由委员会按照实际需要决定之。
在七个党员以下的支部,只选举支部书记一人或正副书记各一人,不设支委。
第七章 党的地下组织
第五十四条 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
第五十五条 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八章 党的监督机关
第五十六条党的中央委员会认 为必要时,得成立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及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中央监督委员会,由中央全体会议选举之。各地方党的监察委员会,由各该地方党委全体会议选举,并由上级组织批准之。
第五十八条 中央及地方监察委员会的任务与职权,是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诉。 第五十九条 党的各级监察委员会,在各该级党的委员会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九章 党外组织中的党组
第六十条 在政府、工会、农会、合作社及其他群众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凡有担任负责工作的党员三人以上者,即成立党组。党组的任务,是在各该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指导党员为加强党的影响,实现党的政策而工作。
第六十一条 党组设书记一人,党员人数超过十人之党组,设党组干事会,担负经常工作。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
第六十二条 各级非党组织中之党组,服从各该级党的委员会之领导,员会之领导,并执行其决议。各级党委的会议,得吸收重要党组的负责人参加。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三条 凡在工作中,表现自己是完全忠于党与人民的事业,是遵守党和革命政府纪律的模范,在实现党的纲领、党的政策和中央及上级组织的决议中富于创造性,出色地完成党的任务,取得人民群众真诚拥护的党员与党的组织,得给予奖励。
第六十四条 凡不执行中央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及违犯党章、党纪者,各级党的组织,按照具体情况,得以下列方法给予处分:
(一)对于整个组织的处分是:指责;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撤消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解散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
(二)对于党员个人的处分是:当面的劝告或警告;当众的劝告或警告上撤消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六十五条 党的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如有严重地破坏党纪的行为,中央委员会有权开除其中央委员或候补中央委员直至开除其党籍,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中央委员之赞成,方能认为有效。
第六十六条 对党的组织及党员个人给予处分,须将处分的理由通知被处分者。凡被处分后不服者,均可进行辩护,并可要求复议及向上级机关申诉。各级党委对于任何党员的申诉书,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 第六十七条 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的组织,在决定和批准关于党员党籍问题时,应保持高度的慎重,仔细听取本人的申诉和分析其犯错误时的情况。
第六十八条党对党员一切奖励与处分的积极目的,是教育党员与人民群众,并教育受奖励者与受处分者本人;既不是提倡党内的风头主义,也不是实行党内的惩办主义。党对成绩优异的同志给予奖励,是为着建立党内的优良作风,确立党员的模范标准;党对犯错误同志给予批评或处分,是为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第十章 经费
第六十九条 党的经费,由党员缴纳的党费、党所经营的各种生产和企业的收入与党外捐助等方法筹集之。
第七十条 各地党员及候补党员应缴党费数额,由各省委、边区党委或其他相当的党委规定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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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的东方,有一个古老美丽的国度——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她袅袅婷婷,带着最淡然的微笑款款走来。千年了,从两河流域最微弱的一点亮光,越燃越热,愈点愈亮,中华文明的篝火在一代代中华儿女手中薪火相传……在没有星光的漫漫长夜,中华儿女血液中涌动的,是最美的中国风。
聆听,从风雅颂开始
“氓之蚩蚩,抱布贸丝,匪来贸丝,来即我谋……”这首脍炙人口的爱情诗,深深扎根于泥土中,收录在《诗经》中人们传诵至今。古老的中国,古老的词韵,让无数异国友人为之倾倒。闭目遥想,我们仿佛能看到他们站在哥特式的建筑前,像孩子似的学语,喃喃的念着“窈窕淑女,君子好逑。”镜头仿佛一瞬间切换到江南水乡,亭台楼榭,委婉悠长。
谦卑,听孔孟讲儒学
“内诚于己,外信于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直以来,儒学被人们定义为君子之学,追求和谐。儒家学派以仁义礼智作为内心的信仰,子曰:“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在孔子心目中,行义是人生的最高价值,在贫富与道义发生矛盾时,他宁可受穷也不会放弃道义。”在儒家思想的浸润下,潜移默化地形成了中国男子的翩翩君子之风,儒家思想生生不息地涌动在中华儿女的脊梁中,造就了一代又一代温和守礼的中国人。
豪情,数风流人物
走近中国,走进中国,一张张生气勃勃的面孔在时代前沿闪光,一首首时代赞歌在我们耳畔萦绕——王小谟,马云,莫言……从他们身上,我们仿佛又看到龚自珍在长江边吟唱“江山代有才人出,各领风骚数百年。”的自信,仿佛又梦回刘禹锡“谈笑有鸿儒,往来无白丁”的陋室,仿佛又感受到李白“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的豪情。滚滚长江东逝水,浪花淘尽英雄。中华大地,钟灵神秀,人才辈出!这是一场延续千年的战争,关乎理想,关乎拼搏,关乎胜利!一腔热血,满腹豪情,小小的梦想凝聚起来,汇成中国梦的最强音,数风流人物,还看今朝!
悠悠中国风,巍巍中国魂,千百年来厚重的文化积淀,润物细无声,滋养着每一位中华儿女,影响着我们的思维习惯……东方巨龙从沉睡中醒来,中华魂在黄土地上涌动升腾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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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中国》21日晚播出第三集《协调发展》,揭秘中国如何打赢扶贫攻坚战,争取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世界历史上不乏因发展失衡而使国家落入“陷阱”停滞不前的例子。中国在经历了几十年快速发展之后,西方经济学中那道所谓绕不过去的“中等收入陷阱”横亘眼前。
如何缩小发展中的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让共同富裕的梦想照进现实,让中国发展更加平衡协调、持续健康?该片认为,中国制度展示了特有的优势,中国智慧创造了独特方案。
就扶贫攻坚而言,中国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都已被调动起来:财政扶贫,国家设立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仅2017年就超过860亿元人民币;交通扶贫,中国农村公路通车总里程已达396万公里,99.9%的乡镇都已通车;水利扶贫,贫困地区1亿多人口饮水安全问题得到解决,农村自来水普及率提高到70%。
此外,旅游扶贫、金融扶贫、教育扶贫、电商扶贫等,令上千万中国贫困户走上了创富路。全国17.68万个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34300多家民营企业亦参与了这场攻坚战,他们结对帮扶的对象覆盖了中国所有贫困村。
片中提到,中国要在2020年彻底消除贫困,意味着平均每分钟要脱贫约20人。而数据显示,近五年来中国每年减贫1391万人,朝着更长远的社会协调发展迈出了关键一步。对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前署长海伦99克拉克赞赏说,“中国最贫困人口的脱贫规模举世瞩目,速度之快绝无仅有。”
如今,中国更站在新的历史起点,规划版图、谋划未来。从长江经济带,到京津冀一体化,再到萦绕着千年大计、国家大事的雄安新区,纪录片展现了中国一个个特色小镇、中心城市、城市群的兴起。
该片总结指出,消除贫困、共同富裕,中国正在践行着国家制度的本质要求。这宏大誓愿,是人类历史上温暖的一页。
中国曲协会员心得体会 中国曲协座谈会(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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