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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生态保卫战心得体会实用 绿色金融专题讲座心得体会(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191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关于学习心得体会范文,希望会对大家的工作与学习有所帮助。

描写金融生态保卫战心得体会实用一

甲方系一家经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局核准注册,主营业务为资产管理、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票据代理业务,贸易,互联网金融产品等合法公司,秉承“诚信、共赢、联合、创新”的理念,依托公司管理团队拥有的丰富社会资源和专业投资优势,开拓广泛的投资渠道,构建社会资本与产业结合的直接高效投资平台。公司具有强大的专业资产管理和业务创新能力,与银行、信托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密切,联合发行与管理众多金融产品。乙方系一家地方金融办公室,属于地方金融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金融法规及产品宣传、引导、协调、执行等工作的政府金融机构。解决企业融资困难,帮助企业理顺银企对接合作,为企业投融资出谋划策,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国家各项法规政策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能部门,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双方长期深入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乙双方本着“加强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双赢互利”

2、甲乙双方建立合作新模式,实现地方金融办,金融机构平台,企业三方互通机制,乙方为甲方提供具有金融产品需求的企业,甲方在金融办督导协调过程中给企业优质服务,甲方所服务的企业信息及时反馈给金融办,同时企业也积极反馈甲方的服务信息,金融办及时建立信息档案综合评价甲方服务水平,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的水平。

3、甲方可以通过自身的p2p金融服务平台,金融机构与企业实现无缝对接,降低融资成本。积极推进本地区各项产业的大数据化,数据产业化进程,提高当地金融办创新服务能力。

4、甲方服务内容包括纸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过桥,信用证议付,p2p,众筹股权,融资租赁,抵押贷款,股权投资,新三板,企业债,城投债,私募债,资管计划等金融产品。

5、乙方向甲方推荐资信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企业,甲方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金融政策以及内部信贷审批制度的规定,对乙方推荐的企业进行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企业提供融资方案,积极对接金融机构,协助企业完成各项需求。

6、乙方在推荐企业时,应向甲方提供推荐企业的联系方式、基本资料,并为银企之间的合作努力进行牵线搭桥,尽量发现并提供更多的合作机会,乙方应尽可能及时地向甲方提供该企业经营

稳定性和成长性方面的动态信息。

7、为保证甲、乙双方更稳定的合作关系,甲方每月及时将最新金融产品信息传递给乙方,包括服务企业融资信息,双方在约定时间内召开联席会制度,及时查找自身的优缺点,更好的服务企业。

8、甲、乙双方对在本协议签订及履行过程中所获得的双方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9、本协议一式贰份,经双方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如有其它可以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描写金融生态保卫战心得体会实用二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2)

3、合同约定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

(3)在商业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证监会、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解释其中的意思表示。

5、办理抵押登记费用的约定,应符合规范性要求。例:“本合同项下抵押的登记、评估、保险、鉴定、公证、提存等费用由抵押人、担保人承担。”评析: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无疑加重了借款人的贷款成本。借款人除了支付贷款人利息外,还要支付额外的费用。这个约定并不符合有关规定。《房屋登记办法》第12条、《土地登记办法》第7条等规定,房屋或土地的抵押权设定登记,均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依据发改价格〔〕924号文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费用,应当由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在不动产抵押权设定登记中,抵押权人是不动产抵押权利人,理应由抵押权人负担相关费用。

6、一方并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不是担保人,而是以“连带共同债务人”的名义向贷款人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连带共同债务人”慨念模糊。例:“本人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对借款人与贵行产生的下列债务承担连带共同还款责任,具体权利义务按照借款人与贵行签订的相关合同执行。”这个承诺主要是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后,由预先设置好格式文本,要求借款人的配偶及有关人员作出的书面承诺。评析:上述承诺的是连带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人,则应当共同偿还,不需要外加连带共同还款。如果是连带债务,其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法律规定的连带债务主要是保证的连带债务、合伙的连带债务、代理的连带债务、监护人的连带债务、共同侵权的连带债务。连带债务区别于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连带债务人的责任轻于共同债务人,而在起诉时,就根据承诺书的承诺,不是要求承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请求承担直接共同偿还债务的责任。笔者认为,在设置标准合同文本时,对诸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等等的对象,应在正式的合同文本签字为宜,由借款人的亲属另加一份单独的承诺书来作出承诺,容易与主合同的内容发生歧义。“连带共同债务人”这个名词,既可以理解为连带责任人,也可以理解为共同债务人,在诉讼中应当怎么确定处理,值得探讨。

7、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签订了可以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条款,不利于合同的实际履行。例:“贷款人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评析:上述借款合同条款中,事先与借款人等合同当事人约定可以把债权债务一部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我国《民法典》第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这里就牵涉到如下的问题:

(1)从效力上分析,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一方可以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另一方视为同意,而且确实在合同中签字同意,这并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条款。但这个约定要到合同签订后去履行,特别是合同义务转让,会产生转让给谁,转让的内容和条件等,需要与对方再次协议后确定,在实际履行中容易引起争议;

(2)作为金融机构,有的权利属于金融特许权,其转让合同权利义务是否应由有关部门批准,笔者对此没有进行研究,认为这个转让的效力值得探讨;

(3)作为借款人和担保人,在向借款后,如果转让借款合同的权利义务,当然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但作为在借款合同中预先约定“有权自主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借款人和本协议其他各方应视为已同意该等转让。”反之,如果借款人发生借款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情况,是否也以此合同条款来对比呢尽管笔者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遇到过这个问题,但认为对这一条款是否有必要签订是值得一提的。三、金融借款合同在签约与履行过程中的认真与任性。笔者在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注意到以下的一些问题:

1、在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是认真的。有很多的贷款手续要由内部监管部门的严格审批,与借款人先签订授信合同等等。在名称多且篇幅长的金融借款、担保等合同文本中,根据已经设置的合同内容,逐一审查签约。而对有些借款人而言,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就不是那么认真了,往往是为了实现借款的目的,在合同文本中随便签字画押,表现得有点任性,只要有款可借,对合同文本很少顾及。

2、在履行金融借款合同时,作为贷款方的就会显得有点任性。当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还款付息时,会依据其预先设置的有利条款和地位采取措施。常见的方法是:

(1)对未到期的借款,没有通知借款人即提前收回全部本息;

(2)对借款人或担保人扣款并加收罚息、复息;

(3)走诉讼程序,对借款人或担保人缺少相互之间的沟通,以在法律程序上可以交代为先,期待起诉的司法效果。笔者在审理金融借贷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一家出庭的是委托授予一般代理权律师,在诉讼中的特别授权代理人是该职员,而这个特别授权代理人却不出庭,这好像已经成为该惯例。也就是只有一个一般代理权的律师出庭,不能在法庭上行使调解等权利,并且还声称,反正借款的事实很清楚,一位律师出庭就足够了,法院会判胜诉的等等。另有一家,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上没有调解权,而是要在开庭结束后,经行长办理审批手续再进行调解。对借款人而言,有部分借款人在没有按约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时,就显得认真了,他们为自己不能还款寻找多种理由,在诉讼中予以抗辩,而且也确实能找到其中的抗辩理由;另有一部分借款人,在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对债权人()采取不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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