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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 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9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7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为坚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开展疫情相关决策部署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要求,将学校师生身心健康放在第一位,迅速建立心理支持服务热线,确保疫情防控心理服务工作有序开展。

成立应对疫情紧急心理危机干预领导小组,在疫情期间进行疫情应对的部署与规划,开展心理干预指导工作:

组长:xxx

副组长:xxx

组员:xxx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全面领导学校师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对重大危机事件作出决策处理;

2.参加上级相关工作会议并做好落实;

3.执行学校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4.监督执行工作纪律,督导检查学生心理危机干预。

通过疫情相关信息以及心理健康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加强师生关于病毒知识的了解与认识,改善消极情绪,提高挫折应对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做好疫情工作的相关预防。

通过心理辅导和干预,对持有不良情绪的来访者进行心理疏导,采用合理方式宣泄压力,增进现实适应度,尽快恢复心理平衡。

服务对象为全体师生。

将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师生列入心理危机关注与干预的对象。

(一)预防教育

利用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以及班级工作群进行疫情心理防护知识宣传与教育,介绍缓解压力、宣泄情绪的方法,引导师生正确认识疫情,做好心理调适,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班主任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汇报制度,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评估、早治疗。及时发现学生心理问题并向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反映。发现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并在24小时内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汇报给上级部门。

(二)健康测评

采用网络平台问卷收集的形式,对师生心理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对心理测试结果进行数据分析,定期提交心理测试报告。同时筛选出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个体并进行回访,在线进行心理疏导。

(三)心理辅导

开展网络疫情心理辅导和心理咨询服务,服务方式为:

1.为师生提供网络心理咨询服务,并做好相关记录记录。

2.开通心理支持服务热线开通心理热线电话,为急需情绪疏导和心理支持的师生提供服务。

描写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心理健康教育是通过心理卫生的教育、心理品质与能力的培养及处理心理问题的辅导,以全面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最终促进学生人格健全发展的一项科学系统的工程.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教育厅《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试行)》(粤教思〔2008〕83号)等四个规范文件和z教育局《z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深宝教〔2006〕149号),切实做好我校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和学生个案跟进教育及建档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成立学校心理健康及个案跟进教育工作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组员:z

二、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

普及心理健康基本知识,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了解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认识心理异常现象,以及初步掌握心理保健常识,其重点是学会学习、人际交往、升学以及生活和社会适应等方面的常识.

小学低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适应新的环境、新的集体、新的学习生活与感受学习知识的乐趣;乐于与老师、同学交往,在谦让、友善的交往中体验友情.

小学中、高年级主要包括:帮助学生在学习生活中品尝解决困难的快乐,调整学习心态,提高学习兴趣与自信心,正确对待自己的学习成绩,克服厌学心理,体验学习成功的乐趣,培养面临毕业升学的进取态度;培养集体意识,在班级活动中,善于与更多的同学交往,健全开朗、合群、乐学、自立的健康人格,培养自主自动参与活动的能力.

三、方法与途径

1、工作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全校学生近期心理健康状况,对个案情况交流分析,制定跟进辅导、教育的方法,提高心理健康教育和个案跟进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建立完善学生个案档案

(1)定期对学生心理健康水平进行调查.通过心理爱心信箱、家访、电访等渠道,拓宽学生心理咨询途径,掌握学生心理健康动态,按照《广东省中小学建立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机制实施方案(试行)》,建立学生心理咨询辅导档案.高度重视个别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和行为表现异常的学生,建立完善学生个案档案,做好详细判断、分析、辅导干预过程记录.要及时进行个案跟踪辅导,帮助学生解除心理困惑或障碍,纠正行为偏差的学生.

(2)建立完善学生心理危机“三预”(预防、预警、干预)工作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建立《学生心理危机“三预”工作机制行动方案》,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和落实全体教职员工“教书育人”的神圣职责,以发展性教育内容模式,培养学生良好心理素质和文明行为,及时应对、排除和干预学生的心理危机和极端行为,预防和减少学生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的发生.

3、指导家长改进家庭教育方法

开展好家庭教育的指导工作,帮助家长转变陈旧落后的家庭教育观念和方式,发挥家庭教育功能,净化家庭教育环境,提高家长的教育水平,一是通过家长学校,组织家长以案说教,正确认识当今时代学生的心理特征及身心发展规律,改进家庭教育的方式、方法;二是开学后尽早安排班主任、教师家访,全面了解学生在家的表现情况,特别是列入学校个案跟进教育对象的学生,形成学校、家庭教育良性互动的育人机制.

四、严格报送制度

根据“预警”机制的三个级别,严格学生情况报送制度.

“一般预警”: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心理教师将预警学生情况通报班主任,协同班主任予以关注.

“重点预警”: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心理教师将预警学生情况通报班主任、学校德育处、主管校长,共同采取措施,跟踪个案学生的发展,重点关注.

“特别预警”:在严格保密前提下,学校应及时将预警学生情况报送街道教育办和区教育局群团科,共同采取有效的特别防护干预措施.

为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和个案跟进教育情况交流,将学生个案教育情况形成文字材料于每月20日前文件交换至区教育局群团科.

描写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三

规定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为落实该要求,2015年3月,中办、国办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3条。

规定二: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共15条。

规定三:2015年9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共15条。

第三条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机关,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注意:上级领导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办理案件中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的情形,属于干预、插手司法活动)

第五条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第八条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四)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五)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第十条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迫究主管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第二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律,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第三条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干预、说情或者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于不依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或者提出其他要求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第四条司法机关领导干部和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履行领导、监督职责,需要对正在办理的案件提出指导性意见的,应当依照程序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由办案人员记录在案。

第六条对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情况,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九条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负有干部管理权限的司法机关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二)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三)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四)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五)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第十一条办案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法依纪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

司法机关高退休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办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

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 干预办案心得体会和感想作文(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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