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 药品储存与养护心得体会(四篇)
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一
乙方(承运方):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药监部门相关规定,严格规范gps管理,确保药品物流安全。经过对乙方运输资质的认定,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客户运送药品事宜,双方达成以下一致意见,签署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自甲方仓库提取药品,在一定期限内送至甲方指定客户的所在地。每次承运药品的数量、目的地等内容,以发运前甲方填写的《托运明细》为准,甲方要求托运后,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承运工作。
2、甲方填写《托运明细》交乙方之后,乙方应在甲方委托当日后一日内,按《托运明细》赴甲方仓库提货,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如因延时提货而为甲方带来经济损失的,甲方视情节严重程度向乙方提出相应经济索赔;如延时提货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随时解除本合同,终止乙方承运资格。并扣除保证金。
3、提货时,甲乙双方应尽共同检查药品外观的义务,确保甲方托运的药品外观包装完整,无破损、受潮等问题。如客户收货后提出药品外包装受损等问题,视为乙方运输途中产生的问题,由乙方最终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以所托运货品的货值为限,具体计算以甲方提供的药品价值票据为准。
4、提货后,乙方应严格按照药品外包装箱上图示方法进行存储、运输,确保药品安全送达。其中要求阴凉的药品应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0摄氏度以下的温度、运输装卸过程中均不得将药品置于阳光下暴晒;要求冷藏存储的药品除了满足上述要求之外,还应使用有资质的冷藏设施的运输车辆,在整个存储、运输途中保持2-10摄氏度的温度。 如因运输不当导致客户拒收药品,或药品损坏、丢失等情况,乙方应按照该批药品价值向甲方支付损害赔偿金;如因运输不当导致行政部门对甲方进行处罚,或甲方因此丧失各种经营资质、代理资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取消乙方承运资格,并向乙方追偿所受到的损失。
5、提货后,乙方应及时将货物发往甲方指定地点,根据收货地区路途差异,乙方应在附件约定天数(此天数以工作日计,国定假日不计)内送达货物。
逾期送达货物的,乙方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说明情况,双方积极寻求解决方案,避免扩大损失。送达货物的日期以收货人签收日为准,除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力量外,每延期超过一天扣除1/5的运输费用,以次类推。逾期5日以上仍无法送达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征询客户关于运输质量问题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包括客户投诉),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全部或部分省份的承运资格。
6、药品送达客户后,乙方应取得有客户真实有效签章的《送货回单》,并在送达货物日起30日内将上述回单的第一联交回甲方。如回单未取得客户真实有效签章,或无法在30日内将回单交回甲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等同于该批药品发票含税金额的违约金,且由此产生的甲方与客户之间的争议对甲方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向甲方承担。
7、甲方托运的货物仅限于附件所列地区,超出上述区域的,乙方可拒绝承运,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货物发往其他地域。运输价格(包括提货市内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各种费用)详见附件。
8、由于运输原因而造成收货单位拒收的货物,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将收货单位需要退回甲方的药品及时运送至甲方指定的地点,本项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完成每次运输业务后应将运输费发票与送货回单(出库跟踪记录复核表,第一联)交予甲方,在甲方核对客户签章并确认有效后,甲方应在该业务发生当月后的第二个自然月内付款(例:1月1日-31日发生之业务于2月30日前付款)。
10、为确保运输质量,自本协议签订起10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______万元保证金,此保证金甲方应在双方终止合作后三个月内退还乙方。
甲方承诺,向乙方以电汇或支票形式支付运输发票的对应费用。甲方逾期付款,应按所逾期金额万分之三的标准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30日以上,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支付上述违约金。
11、本合同自 20xx 年06月01日至 20xx 年12月31日有效,到期后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续签本合同,本协议相关附件应并加盖双方骑缝章。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有关药品养护实训心得体会及收获二
为充分发挥药品监督管理职能,保证药品质量,强化药品经营企业责任意识,促进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障用药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药品零售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品企业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暂行规定》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责任主体
本《责任书》由百里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与百里乡各药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签订,药品经营企业为药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二、责任内容
(一)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要求经营药品,自觉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灵台县药品零售企业安全信用体系记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
(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遵照依法许可的事项从事经营活动,未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不得买卖、出租、出借《药品经营许可证》;不得出租或转让柜台;不得挂靠经营、超方式和超范围经营。
(四)药品经营企业应配备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得聘用兼职或挂职的药学技术人员,未取得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上岗。药品
经营企业每年应组织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五)药品经营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六)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不得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不得经营假、劣药品和非法经营特殊药品,药师(驻店药师)不在岗不得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七)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在电视、电台、报刊和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虚假药品广告宣传。
(八)在执法过程中,药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执法人员赠送 “红包”、有价证券、礼品,对有违法违纪的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要及时向纪检部门举报或投诉。
三、责任追究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上述责任内容之一的,除依照《灵台县药械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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