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除协议书 解除协议的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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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司法解除协议书(精)一
特别提示:
本次限售股份可解除限售数量为6,675,527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2.0310%。
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xx年2月28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屠方魁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xx〕6号)核准,广东猛狮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屠方魁发行13,818,345股股份、向陈爱素发行12,883,771股股份、向张成华发行8,900,705股股份、向深圳金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3,916,310股股份、向北京中世融川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发行3,178,823股股份、向深圳市力瑞投资有限公司发行2,848,225股股份、向杜宣发行2,536,701股股份、向深圳市百富通投资有限公司发行979,078股股份、向张妮发行489,539股股份、向邱华英发行316,420股股份、向黄劲松发行252,335股股份、向刘玉发行240,319股股份、向饶光黔发行212,282股股份、向周文华发行212,282股股份、向廖焱琳发行200,266股股份、向张婷婷发行168,223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20xx年2月1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了上述股份的登记手续,上述股份已于20xx年2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份性质为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本次共计发行新股数量为51,153,624股,公司总股本由277,534,400股增加至328,688,024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注入资产权属的承诺
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金穗投资、力瑞投资、中世融川、百富通、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杜宣、张妮、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已出具承诺:
1、本企业/本人已经依法向华力特缴纳注册资本,享有作为华力特股东的一切股东权益,有权依法处分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华力特股权。
2、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权不存在质押或者其他第三方权益。
3、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份不存在权属纠纷或者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4、在本企业/本人将所持华力特的股份过户至猛狮科技名下之前,本企业/本人所持有华力特的股份不存在信托、委托持股或者其他类似安排持有华力特股份的情形。
5、截至本承诺出具之日,本企业/本人签署的合同或协议不存在任何阻碍本企业/本人转让所持华力特股份的限制性条款。
(二)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获得股份对价的交易对方的股份锁定期安排情况如下所示:
1、屠方魁、陈爱素、金穗投资、中世融川: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2、杜宣、张妮、百富通: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本企业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3、张成华、邱华英、黄劲松、刘玉、饶光黔、周文华、廖焱琳、张婷婷、力瑞投资:
本人/本企业就本次发行认购取得的猛狮科技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转让。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期限届满后,本人/本企业因本次发行而取得的股份按照以下次序分批解锁(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
(1)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20%;
(2)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的的50%;
(3)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可转让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
本次发行取得的猛狮科技的股份包括锁定期内本人/本企业因猛狮科技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衍生取得的猛狮科技股份。
若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或相关规定要求的锁定期长于本人/本企业上述承诺的锁定期的,本人同意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三)利润承诺、业绩补偿
1、业绩补偿责任人
根据《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责任人为屠方魁、陈爱素、张成华、金穗投资,以及蔡献军、陈鹏。
2、利润承诺期间
公司、业绩补偿责任人同意,本次交易业绩承诺的承诺期为20xx年度、20xx年度和20xx年度。若本次交易未能在20xx年12月31日前实施完毕,则上述盈利补偿期限将相应顺延。
3、承诺利润
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xx年度、20xx年度和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000万元、7,800万元和10,140万元。若20xx年本次交易未能完成,则业绩补偿责任人承诺华力特20xx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13,182万元。华力特净利润以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税后净利润为准。
4、业绩补偿安排
如在承诺期内,华力特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补偿责任人应向上市公司支付补偿。当年的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本次交易的总对价-已补偿金额
业绩补偿责任人各自的责任承担如下:
蔡献军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蔡献军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蔡献军已补偿金额。
陈鹏当年度应补偿金额=(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年度期末华力特累计实现净利润数)÷承诺期内各年度华力特承诺净利润之和×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次交易中的作价-陈鹏已补偿金额。
蔡献军、陈鹏间接持有的华力特股权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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