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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款风险心得体会 货款风险心得体会总结(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货款风险心得体会一

风险承担的关键在于风险转移的时间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及法学理论有不同的规定和主张。一种是“物主承担风险”原则,即把风险的承担同所有权的归属联系在一起,从而法律上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同时就是风险转移的时间。英国法、法国法采取这一原则。另一种是“交付转移”原则,即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标志。美国法和德国法采用这一原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都采用的是这一原则②。对于这么一个对于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重大的问题,许多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文件中都有相应规定。如1988年生效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就在第四章专门对于风险转移的各种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货物的风险转移亦有相应的规定。1985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法典》虽未对风险转移问题作相关说明,但1999年10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自1988年生效以来,已成为调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关系的最重要的一个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统一实体法公约③。此前我国早已签署了该公约,并于1986年12月递交了核准书,成为该公约的最早缔约国之一。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发达国家,除日本和英国外,均是公约的成员国。可以预计,在经济全球化浪潮下,公约在未来的国际民、商事活动中将会得到更为广泛的应用。为此,本文将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以下简称公约)此为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及法理知识就有关风险转移问题进行分析。

一、 风险转移的后果

公约第六十六条规定: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这二点规定来看,风险转移的法律后果在于:自货物的风险转移于买方后,即使货物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损坏或灭失,买方仍然有义务履行合同规定的付款义务,除非这种损坏或灭失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如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则所有风险转移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④。买方不得以自己已经承担了由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为理由而拒绝支付货款,亦不得就此向卖方主张任何抗辩和采用各种规定的救济措施。

二、 风险转移的一般规则

公约第六十七条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移转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移转。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移转到买方承担。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也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六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在国际贸易中,货物涉及运输时,有时可能需要通过多种运输工具的连续运输(如国际多式联运),而当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卖方就失去了对货物的控制,当然地无法知晓货物是否因风险而遭到损失。其次,当卖方交付货物后,通常须将装运单据通过银行议付货款或者托收货款,无论采用哪种收款方式,卖方均须将包括提单和保险单(如果由卖方投保的话)交给银行。在此条件下卖方既不可能凭装运单据提货检验,在货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风险时,也不拥有合法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再者,只有当货物运抵买方或目的港,买方或收货人才有可能对货物进行检验,在发现货物受损后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并向责任方索赔,买方所处的地位使之能够在发生风险后处理善后事宜。因而,规定风险自货物交付第一承运人时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是合理的。在卖方向第一承运人交付货物后至向银行办理付款手续前的一段时间内,卖方仍持有可处置货物的装运单据。此时,按公约的规定,货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方,但是货物的所有权是否也同时转移,公约并不涉及这一问题,而根据英国的货物买卖法律的规定是,当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时,货物的所的权就不转移给买方,从而风险也不转移给买方。这样,风险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联系在一起。不过,公约和民法典都没有采用这一作法。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它本身并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将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相分离,故公约和民法典规定卖方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货物自交付第一承运人起,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这是一般规则,如一批货物已交付承运人,但卖方并未将该批货物与某一特定的合同(即与某一特定的买方)联系在一起,只表明该批货物是为履行某一合同,风险仍未转移给买方。

对于货款风险心得体会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廉政风险防控预警工作,有效遏制易诱发腐-败风险,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收费

1、巧立名目乱收费:如向学生收取资料费、考试费、饮水费、早餐费、补课费等。

2、以学生自愿项目为借口的变相收费:如校服费、作业本费、保险费、防疫费等。

风险涉及单位:主管领导、学生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班主任。

(二)干部人事任免

1、违反干部任免规定,不按程序和要求推荐后备干部,提名人选未经单位集体推荐。

2、不按组织程序进行考察、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

3、不召开党委会,或不按程序对拟任免人员进行考察,不经过党委成员三分之二同意形成人事任免决定。

4、未按组织程序和规定的时间进行公示。

5、实行竞争上岗的未按综合得分名次实行择优录取。

6、不按规定办理聘任手续。

风险涉及单位:学校党委、学校行政。

(三)大宗物资采购及学校基建项目

1、利用采购教学、办公、设备用品,为学生购买保险、订购报刊书 籍及其它学习资料、校服等机会收受有关业务单位的回扣,或者与这些单位的人员勾结、虚增购货款进行虚报冒领,或将公-款转到购货单位,虚开发票报帐,然后提取现金进行独吞或私分。

2、利用负责教学辅导资料发行的机会,收受出版、印制单位的“劳务费”、“感谢费”、“奖金”等。

3、在基建工程招投标、质量检查验收以及经费结算等环节,收受承建单位或个人的贿赂。

风险点涉及单位:主管领导、后勤管理中心、教学管理中心。

(四)资产及财务管理

1、本单位出纳、会计由领导亲友担任,致使领导及领导亲友侵吞、挪用公-款。

2、总帐、现金不分,财务印鉴、印章及票据一人保管,致使一些财务人员侵吞挪用公-款及公-款私存。一把手直接管财务。

3、领导把关不严,甚至与财会人员勾结,进行虚报冒领或虚拟各种支出、套取公-款进行侵吞或私分。

4、将一些收费、创收款等转入“小金库”,搞暗箱操作。

5、在教育经费预决算及拨付上,搞暗箱操作。

6、学校及单位的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在租赁、承包、拍卖过程中,不阳光操作。

风险涉及单位:主管领导、学校行政、财务处、后勤管理中心。

(五)教师人事调动及教师招聘

1、学校私自录用(借用)或外流(外借)人员。

2、不经学校支部、教代会讨论研究私自调动(借用)人员。

3、学校没有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对口专业教师任课。 风险涉及单位:主管领导、学校行政。

(六)教师职称评定

1、学校对职评精神不宣传贯彻。

2、学校对职评对象不公示。

3、滞留职评指标。

4、不严格执行职评标准,不严格审验相关证件。 风险涉及单位: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中心。

(七)学生学籍管理

1、不按规定审查、办理学籍。

2、不按规定转出、转入学生。

3、对转学证、户口迁移证、休学医疗诊断证明审查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人员:主管领导、教学管理中心。

(八)贫困生资助

1、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

2、不及时、足额或变相发放学生资助款。

3、不及时下达专项资金。

4、对贫困学生资助的证明材料把关不严。 风险涉及人员:主管领导、团委。

(九)教师以教谋私

1、有偿家教。

2、兜售资料。

3、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暗示索要礼物、礼券。

4、私自收费。

5、接受家长宴请。 风险涉及人员:全体教师

(一)全面绘制学校工作流程图和风险流程图,推进学校权力运行公开。 学校各职能处室也要根据工作特点绘制自己的工作流程图,编印成册,做到人手一份,并要制成大幅挂图挂在醒目地方,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广大教育工作者风险意识的增强。

(二)建立廉正风险教育防范机制,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1、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廉洁从政教育。要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目标,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主题,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教育,开展理想信念、从政道德教育,开展优良传统、优良作风教育,开展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教育。反腐倡廉教育,要坚持集中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主题教育与分类教育相结合,先进示范教育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把“创先争优活动”、廉政理论学习与廉政文化渗透相结合,运用多种教育形式,着力提高教育效果。

2、加强教职员工的廉洁从教教育。要立足教职员工思想道德实际,做到廉洁从教“十不准”,大力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学术道德教育、遵纪守法教育、社会公德教育,做到教书育人、敬业爱生、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树立勤政廉政典型,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形成“执教为民、廉洁从教”的氛围。加强教职员工廉洁情况的考核,建立师德失范行为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广大教职工廉洁从教。

(三)建立廉政风险制度防范机制,规范康洁从教行为。

1、完善科学决策机制。遵循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完善党委会、行政会《议事规则》,进一步健全决策程序,强化决策责任。重大事项必须提交党委会、行政会讨论,严格按照规定运作,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实行重大事项决策报告制度,完善决策事前提交程序。坚持重大事项决策征求党内外意见的制度,积极探索建立听取采纳意见情况说明制度。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组织专家论证;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前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2、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制度。要全面实行财务预决算,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格执行四人联签报销条的财经规定,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坚决杜绝“帐外帐”和“小金库”。实行财会集中核算,加强财务监管。开展财务审计,规范财务行为。

3、完善干部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全员聘用,实行按需设岗、竞争执教、择优聘用。进一步完善教师考核制度,建立科学评价方法,充分运用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职务评聘、岗位聘任、评优表彰的重要依据。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将教职工的工资待遇与其岗位职责、工作绩效挂钩,形成重能力、重实绩、重贡献的激励机制,使分配向关键岗位和优秀教师倾斜。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考核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4、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收费,加大对贫困生的资助力度,保证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加强学校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挤占挪用教育经费,保障学校正常发展需要。严肃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坚决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5、完善基建工程、物资采购、房产租赁、经营承包、印刷发行、教辅资料订购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国家《建筑法》、《招投标法》,抓好建设项目立项、工程招标、工程变更、资金结算、质量验收的监管,预防并制止干预招投标、规避招标问题的发生。认真贯彻《政府采购法》,降低采购成本,规范采购行为。

6、完善校务公开制度。进一步理顺和完善校务公开领导体制,规范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公开目录,明确操作流程。公开目录须经教代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要利用校务公开栏、收费公示栏,运用教代会、党政工联席会议、校情通报会等有效形式进行校务公开;要拓展公开渠道,积极推行学校网站、校园网、电子公告屏等方便快捷的公开载体,推动学校开通网上投诉、网上点题等公开运作平台,促进群众和教职工参与校务公开的良性互动,通过参与、评议、听证和质询等形式,推动校务公开深入发展,促进学校规范办学。

(四)建立廉洁风险监督预警机制,保证权力正确行使。

1、实行廉洁风险预警。要把学校全体领导干部、人财物管理人员和重点岗位人员纳入廉政风险预警范围。将排查出来的风险点逐一登记汇总,对评估确定的廉政风险点采取风险提示、保廉承诺、廉政谈话等多种形式进行重点预警。根据廉洁风险的大小、危害程度和发生的频率等,通过各种信息监测手段对风险进行监控评估,及时向有关处室或岗位个人发出预警信息,实行蓝、橙、红三色预警。

2、强化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制度、凡属全局性的重大学校决策、主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落实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民-主集中、民-主生活、谈话诫勉、述职述廉、回复组织函询、廉政责任报告制度。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全面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监督。

3、突出对重点环节的监督。要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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