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禁令的心得体会 警察禁令心得体会(四篇)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心得体会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公安禁令的心得体会一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的公安派出所。
铁路、民航、交通、森林公安机关管辖的专业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消防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在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其日常管理工作和社区民警的职责范围。
第二章工作范围和职责
第五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一)本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二)本辖区内未纳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但属于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的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
(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除火灾隐患;
(二)依法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和指导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开展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火灾隐患自除活动;
(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五)参与辖区内火灾事故处置工作。
第七条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月向当地公安派出所通报辖区内单位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情况,建立公众聚集场所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情况每月定期通报制度。
公安派出所应当根据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和辖区消防安全状况、火灾特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消防安全需要,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向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增强辖区单位职工和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妥善保管,定期归档。
第三章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十条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二)消防安全工作制度、村(居)民防火安全公约是否制定;
(三)是否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防火安全检查;
(四)是否对社区、村庄消防水源(消火栓)、消防车通道、消防器材进行维护管理;
(五)是否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十二条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第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对其日常监督检查范围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程序进行:
(一)询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有关从业人员;
(二)查阅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消防工作记录,以及其他消防安全工作有关文件、资料;
(三)实地抽查建筑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情况,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有效情况,测试室内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情况;
(四)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方法。
第十五条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履行消防职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移送等情况。
检查结束后,检查结果应有被检查单位主管人签字。对检查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在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处警指令后,应派员迅速到达火灾现场,并将火灾现场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十七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到达火灾现场后,应当协助公安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灾肇事嫌疑人。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公安机关所应每年组织公安派出所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消防业务培训,具体实施工作由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列入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工作考核范围。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和民警日常消防监督工作成绩显著的,上级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九)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的。
第二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依法责令改正的,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三条公安派出所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未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对群众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对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在受理后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核查后,情况属实的,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五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二十六条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
公安派出所按照下列权限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由民警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对公民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由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依法应当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的,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
(四)对公民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报主管公安机关审批。
公安派出所应当每月向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上报本级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派出所依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六)其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或者危害性的情形。
重大火灾隐患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认定。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公安禁令的心得体会二
根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计划安排,今天由我围绕“强化组织性,严肃纪律性,努力把机关党的建设搞坚强”这个专题,给大家讲一课。主要讲四个方面内容:。
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是党员的灵魂。如果党的意识、党员意识淡化,就会导致精神“缺钙”、思想真空,也会动摇党组织和党员的先进性根基。我们党刚刚组建时,李大钊、陈独秀,毛泽东、周恩来、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面对各种各样的艰难险阻,从来没有动摇过自己的信念和追求,那时候发展党员,第一条就是不怕死,因为对共产党来说,党的理想、党的利益要远远高于个人生死,正因为有这样舍身为党的大忠大勇,才有了新中国的红色政权。但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有些同志对党的了解浅了、对党的感情淡了、对党的信任少了,那份与党同呼吸、共命运,为党的事业倾情付出、真心奋斗的精神头越来越弱了。应该说,当前我们大家都能做到政治立场坚定,落实指示坚决。但个别的也存在党性观念淡化、弱化的问题,我归纳了一下主要有“三↑偏移”。一是对党的信仰有所偏移。有的对共产主义理想缺乏认知认同,觉得高、虚、远、空,常常不信马列信鬼神、不看党报看小报,不爱组织爱金钱、不崇英模崇“土豪”,热衷于传播政治段子、灰色短信,听信小道消息,把老乡、同学聚会当成了政治上的“自由市场”。实质上,就是热爱党、信任党、拥护党的亲切认同感逐渐淡化,应该坚守的共同理想和信仰家园逐渐缺失。二是对组织的态度有所偏移。有的想组织的要求少,想个人的事情多,把个人付出作为向组织等价交换的筹码,发展进步顺利时就感恩组织,不顺时就埋怨抱怨;有的不信组织信关系,片面认为别人“提升了”“立功了”都是找关系、托门路得来的,口上讲着要相信组织、感谢组织,内心深处对组织的“信赖度”“感恩度”并不高。三是对党员角色的认同有所偏移。有的把自己混同于一般群众;有的长期游离于党组织之外,不遵守组织纪律,不参加组织生活;还有的甚至凌驾于党组织之上。这些问题,说到底都是党的意识、党员意识弱化的表现。经验教训反复告诫我们,没有坚定的信仰引领,就难以经受严酷考验;缺乏信念的有力支撑,就会在干扰诱惑前败下阵来。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更加自觉地做到在党爱党、在党为党、在党忧党。
(一)对党的信赖要坚定不移。作为党员干部,我]的第一身份是共产党员,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要永远把党作为引领我们不懈奋斗的动力源泉、智慧源泉和力量源泉。当前,社会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意识形态领域斗争尖锐复杂,一些同志的理性判断或多或少都会受到影响,容易动摇对党的信赖。我感到,对这个问题应该从三个方面看:一个是从党纠正自身问题的智慧力量中增强信赖。我们党在历史上犯过错误,有些甚至是很严重的错误,但都是靠党自身的力量纠正的,而不是靠外面的什么力量纠正的。小平同志三落三起,他为什么没有动摇?就是因为他亲身经历了党的发展壮大,对党的力量充满信心。另一个是从党领导国家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成就中增强信赖。改革开放40周年、新中国成立60多年、我们党成立90多年,成就有目共睹,上下感同身受,一系列成就令人鼓舞、催人奋进,这些都得益于我们有一个英明正确的执政党。再一个是从“中国梦”的宏伟蓝图中增强信赖。“四个伟大”的战略目标,彰显和昭示了我们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宏伟气魄和坚定决心,是我们为之奋斗的共同理想。作为党员干部,当前最紧要的就是按照党章要求,坚守我们选择的政治信仰,坚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对习xx、党中央的信赖,内化为永恒的价值认同,固化为稳定的情感归宿,转化为持久的责任行为,立足本职,努力工作,积极进取,以一流工作业绩向党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二)对党的理论要入脑入心。理论上清醒政治上才会坚定。往大处说,党的理论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鲜明旗帜,是每名党员干部的人生指引;往具体讲,我们学习理论,坚定的是信念,启发的是思维,推动的是工作,受益的是自己。党章关于党员义务的第一条就鲜明提出:“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这一点上,大家对抓学习的重要性是有共识的,但具体落实起来却差别很大。实践证明,机关干部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学习,爱学、肯学、善学是先人一步、高人一筹的重要途径,一个干部理论修养越厚实,思维层次就越高,心胸眼界就越开阔,明辨是非能力就越强。大家要把理论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习惯,像毛泽东同志说的那样“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只有这样,才能成为政治坚定、业务过硬、能参善谋、修为良好的优秀机关干部。我感到,重点要在五个方面下功夫:口学以固本。着重抓好以xx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重点的理论武装,切实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来坚持:突出学好党章和党的法规条例,切实作为做人干事为官的准则和信条来坚守,增强政治自信。2学以铸魂。认真参加“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牢固树立信党、爱党、跟党走的价值追求,不断打牢高举旗帜、维护核心的思想根基。@学以励志。多读多学领袖著作、红色经典,真正弄懂党的理论的历史背景、内外联系和现实指导意义,在耳濡目染中洗涤灵魂、升华追求、铸牢信念。用学以增智。充分领会党的理论中蕴含的辩证法和方法论,提高辩证思维、理性思维和系统思维能力。这里建议大家多拿出点时间,学一学哲学,比如毛泽东的《矛盾论》等都值得很好读一读。同学以促建。就是提高理论指导实践的能力,用蕴含其中的科学思路和方法破解新形势下单位建设遇到的矛盾问题,尤其是要深入研究x
公安禁令的心得体会 警察禁令心得体会(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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