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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口服给药心得体会和感想 给家长示范小儿口服给药的方法?(六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心中有不少心得体会时,不如来好好地做个总结,写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可以一直更新迭代自己的想法。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最新心得体会范文大全,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儿童口服给药心得体会和感想一

一、广泛开展未成年人德育教育活动

按照中央文明办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运用重要时间节点深化“我的中国梦”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知》抓住“六一”儿童节时间节点,围绕主题,精心设计,组织开展了贴近儿童生活、富有时代气息的未成年人德育教育活动,开展了道德小模范评选活动,培养树立未成年人知诚信、讲诚信、守诚信的良好风尚。网户乡开展了“弘扬美德、传承经典”为主体题的联欢活动,并为孩子们发放了红色故事、中华传统美德故事等书籍,培养他们从小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观。

二、深化“共享蓝天共筑和谐”特困儿童关爱活动

县妇联发动机关妇委会和社会爱心人士,为大王庙镇患白血病贫困儿童杨可新,筹集善款10000元,并鼓励小可新要坚强、自信,祝福他早日恢复健康,将来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人。

5月29日,由绥中县妇联牵头,联合县关工委、县教育局、县残联、新闻通讯中心等部门对患有孤独症儿童进行走访慰问,并参加“爱我,请你抱抱我”运动会,为他们带去画板作为节日礼品,并和他们亲切的互动交流,陪伴他们度过了一个欢乐的儿童节。

三、积极开展走访慰问活动

5月28日上午,县妇联联合县关工委、县教育局及新闻中心等单位来到绥中县高台镇中心园进行走访慰问,亲切看望小朋友,为他们送去玩具、书籍等,并祝福小朋友们健康快乐的成长。

5月28日下午,县妇联、县关工委领导来到县一园、小金鹿幼儿园等进行走访,并观看了小朋友们庆祝“六一”文艺演出和趣味运动会,为他们带去节日礼物,和小朋友们一起欢度儿童节。

“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为了丰富社区文化活动,__市__路街道社区开展科普知识讲座、儿童文艺汇演、慰问贫困家庭儿童等活动,为辖区小朋友们积极营造了和谐乐融融的节日氛围。

科普讲座,普及课外知识。社区开展科普知识讲座,主要由社区干部通过播放视频讲座,对地震的起因与危害、防震准备、应急避险常识、震后自救与救助等知识作了认真讲解,让孩子与家长共同学习。参加听课的家长纷纷表示:“举办这样的讲座不仅让孩子了解防震减灾方面的科普知识,也让身为家长的我们有了更深的了解。”

文艺汇演,丰富文化生活。社区联合__市新世纪幼儿园开展庆“六一”儿童节演出活动。这次演出完全是小朋友主持、表演的节目,孩子们优美的身姿,可爱灿烂的笑脸,尽情的表演,赢得在场家长们和小朋友们的阵阵掌声。通过这次活动让孩子真正成为节目的主人,让他们感受快乐、获得自信,同时也把欢乐带给了在场观看的家长和孩子们。

慰问帮扶,关心贫困儿童。社区干部及工作组成员通过“四知四清四掌握”工作机制,了解到低保家庭中还在上学的孩子们。在“六一”来临前夕,为她送去了学习用的笔、本子、橡皮泥、课外读物等生活用品,鼓励她要树立坚定信心,勇于面对一切困难,把磨练当成生活和精神的财富,好好学习,乐观自信。

有关儿童口服给药心得体会和感想二

为了保障少年儿童健康成长,协助家长为其子女筹集教育、婚嫁资金,并在其子女遭受意外事故时,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特举办本保险。

第一章投保条件

第一条凡二十一周岁至五十周岁的家长(投保人),均可为其一周岁至十五周岁、身体健康的子女(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保险人)投保儿童保险。但对投保时,身体不健康,不能正常工作和劳动的投保人,不适用本条款第七条的规定。投保人如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可办理更改手续,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

第二条保险期限从被保险人起保时起至二十二周岁期满时止,分别为七至二十一年。

第三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有以下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残废,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拨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见附表一),但年度给付金额不得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2.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事故而死亡,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全部保险金,同时给付死亡退保金(见附表二),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疾病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退保金,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考取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和大专生时,保险人每年按注册证明给付约定的教育金,给付期限以被保险人年满二十二周岁为限。

5.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保险人给付婚嫁保险金(见附表三),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四条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投保条件有隐瞒、欺骗或违约行为。

2.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3.由于被保险人打架、斗殴、酗酒自杀造成死亡或残废。

4.由于战争或敌对行为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

5.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的死亡或残废。

6.因各种原因造成医疗费支出。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情。

第四章保险费与保险金额

第五条保险费每月分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四档,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按月缴付保险费,缴费期限与保险期限同样。

第六条月交保险费五元、十元、十五元、二十元者,年度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分别为人民币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四千元,年度教育金分别为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四百元,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时的年龄超过十足岁(含十足岁者),教育金减半。

第七条在保险期内投保人夫妇均因意外伤害事故身亡或自保险生效之日起二周年后因疾病死亡,可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持保险证及必要证件向保险人申请,经保险人调查核实后,从次月起,可免交保险费全数,如果投保人夫妇之一发生上述事故时,可免交保险费半数。

第五章生效、失效、复效、退保

第八条保险单从起保当月的一日起期,但须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后,保险单才开始生效。

第九条投保人如

儿童口服给药心得体会和感想 给家长示范小儿口服给药的方法?(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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