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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欠款协议书 欠款还款协议书(8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双方欠款协议书(精)一

乙方:

为了更好培养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技术型人才,大力推进双方科研合作,广泛开展学术交流,本着“全面合作、优势互补、平等协商、注重实效、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双方就加强合作和实践教育基地建设问题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作的目的与内容

双方愿意在乙方所在单位共同建立满足甲方实践教学需要、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实践教育基地,并在应用技术研究、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课程开发、特色教材建设、基地教学与管理、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指导、合作共建专业硕士点、培训服务等方面进行深度合作,实现双赢。

二、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在实习开始前1个月向乙方提供实习计划(包括实习学生人数、实习专业、实习时间、实习内容及实习要求等)。

2.实习期间,甲方指导教师协助乙方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组织纪律、道德诚信、安全等相关方面的教育和管理,教育学生严格遵守乙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3.按甲方有关规定,给予甲方聘任的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指导费500元/月。(每年8月份至12月份)。

4.每年组织召开一次有实践教育基地负责人参加的实习工作研讨会,并对优秀实践教育基地进行表彰。

5.有计划地接受乙方员工的进修、培训,并在收费上予以优惠。利用学校的教学和科研优势,为乙方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问题。

6.优先推荐本校毕业生供乙方选聘。

三、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每年接受甲方专业个学生实习。并根据甲方实习计

划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与甲方共同制定实习安排方案(要求)。

2.按照甲方实习教学要求,为甲方实习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场所,提供实习岗位与轮岗实习的机会。

3.选派专人参加实习管理工作,安排具有丰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担任企业指导教师(企业导师),对甲方本科实习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选题与撰写给予指导。

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给予甲方实习学生生活补贴。

5.为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保障甲方实习学生及实习驻点教师在实习期间的人身安全和食宿安全。

6.优先选聘甲方毕业生。

四、协议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五、协议变更

本协议的变更必须由合作双方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合作双方因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协议。合作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解决。

六、其它内容可另起协议补充。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广东白云学院艺术设计学院乙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注:此协议书需双面打印。

2023年双方欠款协议书(精)二

诉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4月5日生,栾城县xx村人。

被上诉人:董某(又名董国辉),男,汉族,19xx年7月11日生,灵寿县xx村人。

被上诉人:孙某,女,汉族,19xx年7月4日生,住址同上,系董某之妻。

上诉人不服灵寿县人民法院()灵民一初字第1-10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被上诉人偿还上诉人借款和欠款366797元及利息。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法院以因合伙期间对合伙现金财产、债权、债务尚未最后结账,应予合伙清算,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之名,判决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上诉人对此判决理由和逻辑,倍感惊讶和愤怒:对诉争双方皆无异议的借款、欠款、还款事实,审判委员会的经验丰富的法官们,竟然集体失明视而不见,却以在《民法通则》上根本不存在的合伙未清算的理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无视事实,歪曲法律规定,合法伤害原告。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应予改判,不应发回重审,理由如下:

一、诉争双方对五份借据和欠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法庭应予认定被上诉人应偿还上诉人借款及欠款本金数额为366797元,利息依据约定或法定偿还。

1、被上诉人借款欠款及还款分别为:

被上诉人借款欠款5笔总计为686797元:

(1)x年12月1日借款25万元,月息8厘。

(2)、x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

(3)xx年3月10日借款20万元,月息8厘

(4)、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

(5)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

被上诉人还款总计为320xx0元:

(1)、xx年4月26日至xx年6月13日被上诉人分8笔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共计8万元,xx年9月3日偿还20万元购车借款本金12万元和利息19500元,将xx年3月10日20万元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2)、xx年4月20日偿还xx年12月1日25万元借款中的4万元。

(3)、x年12月28日偿还10万元借款中的6万元。

(4)、xx年8月25日偿还20xx0元。

所以被上诉人合计应偿还上诉人本金367297元。

2、根据借款时约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25万元借款利息为自xx年12月1日至xx年4月20日为35267元 。自x年4月20日按21万元本金月息8厘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2)、xx年12月18日借款10万元扣除xx年12月28日还款6万元,xx年8月25日偿还20xx0元,余款20xx0元应自x年8月25日上诉人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3)、xx年6月26日欠款121497元,应自x年8月25日原告起诉日始算利息,依据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4)x年6月30日借款15300元,月息1分,应自x年6月30日按15300元本金月息一分的利率计息至生效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个人借款欠款纠纷与合伙纠纷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并无实质联系。以合伙未清算未终止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诉请,违反法律规定,实为欲加之罪,何患无辞,非常不公正!

xx年3月四合伙人开始到山西宁武矿经营,到xx年6月26日经结算结清了账目,将合伙欠原告的债务结算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出具121497元欠款条。此笔欠款与合伙有一定关系,但并没有约定必须合伙终止后偿还上诉人,所以被上诉人应当偿还上诉人。

其余几笔被上诉人以各种名义向上诉人的借款,虽然是在合伙期间发生,但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证明系合伙债务,借款与合伙有什么不可分割的内在关系。被上诉人借款用于买房、买车、或作为合伙出资与否,都不能否认借款这一事实。

合伙债务与个人债务反映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试图将个人借款欠款混淆为合伙借款欠款,但其主张无相关证据支持,并且与董某的还款表现背道而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因此,既然被上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借款欠款系四位合伙人委托被上诉人借款用于合伙经营,被上诉人客观上又偿还过上诉人借款,审判委员会凭什么认定诉争双方的借款欠款纠纷与合伙纠纷存在牵连呢。上诉人与另外合伙人张某的借款诉讼中,张国芹的辩解与被上诉人相同,为什么同样同样的情况,同样的事实,诉张某案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诉被上诉人案却是驳回呢?

三、对于被上诉人反诉上诉人偿还92703元的反诉请求,被上诉人提交xx年4月20日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归还上诉人480000元款项。原审和发回重审程序中,上诉人当庭提交x年4月20日“阜平郑某偿还张某20万元款项已还清”的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的证据是将xx年4月20日的证明予以裁剪后伪造形成,所以其证据不能认定。一审判决竟然说上诉人没有提交,对上诉人权利的践踏和欺凌,简直到了无以复加的程度。

综上所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借款欠款纯属民间借贷行为,被上诉人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借款系合伙债务。简单的借款还款纠纷,灵寿县法院

双方欠款协议书 欠款还款协议书(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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