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每日心得体会精选 防疫 心得体会(三篇)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对于防疫每日心得体会精选一
2.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
3.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
4.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让党旗在防控疫情斗争第一线高高飘扬。
5.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
6.依法科学防控,及时诊疗救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7.加强联防联控,构筑群防群治抵御疫情严密防线。
8.众志成城,齐心协力防控疫情。
9.科学防控疫情,文明实践随行。
10.戴口罩、勤洗手,测体温、勤消毒,少聚集、勤通风。
11.拒野味、不聚会,亲友情、网上叙,少出行、莫大意。
12.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13.复工复学要注意,观察两周看体温,如有症状早报告,尽快就医别迟疑。
14.做好自我防护就是关爱他人,遵守文明行为就是奉献社会。
15.重科学,听官宣,谣言消息莫去传。
16.讲卫生、除陋习,摒弃乱扔、乱吐等不文明行为。
17.弘扬垃圾分类新风尚,做好防疫废弃物回收处理。
18.整治环境卫生,扮靓美好家园。
19.我们同努力,疫情定可防。
对于防疫每日心得体会精选二
为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基础免疫,根据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要及县政府和兽医主管部门工作要求,褚集乡人民政府与村级防疫人员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按照县政府和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落实防疫工作经费,组织队伍防疫人员、养殖单位和个人,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调查报告等工作,按时完成辖区内强制免疫计划,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应免疫动物的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检测合格率达100%,畜禽标识佩戴率和免疫档案规范建档率达100%。
二、县级防疫人员职责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的免疫任务,实行月月巡防、事事记录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严格按照疫苗说明书和防疫技术操作规程,做好疫苗的保管和注射,保证免疫质量,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保护率达80%以上。
3、按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填写畜禽防疫档案,佩戴畜禽标识。
4、负责辖区内畜禽存栏、出栏、购入、卖出、出生、死亡等情况的统计和上报工作。
5、负责承包区域内疫情动态的监测工作,发现可疑疫情,及时向农业技术服务站报告。
6、用于强制免疫的疫苗必须从县农业技术服务站领取,不得从其他渠道购进,更不能倒卖疫苗。
7、对不接受防疫的养殖户进行说服教育,拒不改正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农业技术服务站汇报。
三、责任追究
1、对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防疫片区各类应防畜禽免疫任务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批评,并限期完成免疫任务。
2、县级防疫人员在实施动物免疫时,未按规定程序免疫,用苗量不足或注射非有效免疫物质的、未加施统一的畜禽标识或只加施畜禽标识不予免疫注射的、未规范填写畜禽防疫档案的,及未按规定实施月月巡防制度、巡防记录不全或发现问题不及时报告的,根据《动物防疫法》给予当事人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未按规定免疫或未予免疫造成疫情发生的,给予县级动物防疫员开除处分。
3、对购买、使用非法生产的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停职检查,待岗三个月。因此而造成疫情扩散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对转让、出售、伪造或变造畜禽标识的县级防疫人员,予以解除聘用。
本责任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后生效。
__县人民政府负责人签名: 动物防疫员签名:
年 月 日
对于防疫每日心得体会精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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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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