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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民事速裁案例心得体会和方法 典型民事速裁案例心得体会和方法分析(七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我们得到了一些心得体会以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能够给人努力向前的动力。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得一篇好的心得体会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典型民事速裁案例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通过学生个人成长记录袋的建立和管理,全面、全程、客观且富有人性化地记录学生个人成长的踪迹,打破现行的考试制度,科学地对学生进行衡量,温馨地对学生进行激励,调动学生学习、生活的主动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可持续发展,达到以评促学的目标。

1、全面性原则。评价必需关注全体学生的发展,不能把目光只投向少数尖子生,要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历程,帮助学生相识自己在解题策略、思维习惯上的特长与不足,促进全员的多层发展。

2、激励性原则。评价应是学习动力的源泉。对学生的激励应由外在激励为主转变为内在激励为主。评价应多方开掘学生的内在激励,加速学生内驱力的发展,不断激励学生对进一步学习充溢信念,品尝到学习胜利的愉悦,有进一步发展的追求。

3、自主性原则。评价应充分调动和刚好调整学生的自主学习行为,通过评价让学生了解自己的学习状况,进一步发展自己的潜能。学生对某项考查结果不满时,可按学生的要求让其再自学,在其自认为已获得良好发展时赐予再次考查的机会。

4、多样性原则。评价要做到形式多样:等级评价与语言描述相结合;全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相结合;学生自评、互评、师生互评、

家长参加相结合。要突出考试方式的多样化,多种形式的综合评价能更全面地促进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

5、特性化原则。过程评价必需关注每一个体在学习过程中的能动作用的发挥,关注他们情感看法的形成与发展以及特性心理和特长,使评价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特性特点。

建立成长记录袋能有效地记录正规考试所测验不出的内容。让每一位学生都留下成进步步的踪迹,使每一位学生都获得自信是设置学生个人成长记录袋的宗旨。建立成长记录袋记录学生学习的过程,学生可以在自己的成长记录袋中收录反映学习进步的重要资料,如自己特有的解题方法,最满足的作业,印象最深的学习体验,探究性活动的记录,发觉的日常生活中的中学地理问题,对解题的反思,单元学问总结,典型的错题记录,自我评价或他人评价等等。成长记录袋的内容可以包含学期起先、学期中和学期结束三个阶段的学习材料。使学生感受自己的不断成长与进步,培育学习的自信念,同时也为老师全面了解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实施因材施教供应重要依据。让学生参加成长记录袋建立的过程,有利于培育学生对自己的学习进行监控的实力和负责的看法。它向学生传递的信息是:学习的过程才是最重要的。这将有助于激发学习热忱、增加学习动力、培育良好习惯。

建立并运用学生成长记录袋,变更了以往以考试成果作为评价学生唯一尺度的方法,着眼于促进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关注教化的过程和方法,着力于人的情感、意志、看法的激发和价值观的形成,是以人为本的思想指导下的科学评价方法。有助于老师和家长多角度、多层次、更全面地了解学生;比较全面、客观精确评价学生,有助于学生特性发展,有助于学生自我激励、自我反思;有助于学生、家长、老师之间的相互沟通,达成教化主体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增加了教化的内在活力与外在合力。对推动学校的新课程教学改革、推动学生综合素养的提高和特性特长的发展起到了主动的作用。

四、实施学生综合素养评价电子平台的一点体会

通过对学生九个维度的客观评价,使每一位学生感受到别人对他的评价不再是仅凭成果的好坏,而是多方位多元化评价,激励学生和谐发展、全面发展。通过建立学生成长记录袋,强化了过程评价,达到了关注每一个学生成长的目的,体现评价的动态改变。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工作的长效机制,将学校德育工作和班级常规管理工作纳入其中,各班建立班级管理档案,为学生综合素养评价供应有力证据,促进良好班风的形成。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学生平常表现资料积累少,造成学生自评、同学互评、班主任评价等缺少充分依据,劝服力不强,难以达到公正评价的效果。二是学校部分学生素养相对来说有待进一步提高,部分学生对评价工作的重要性相识不足,致使他们在评价过程中不能仔细参加,客观评价,而是马马虎虎。

总之,学生综合素养评价工作是一项专业性、耐受性较强的工作,我们在详细工作中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和可行性,力求使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但这终归是新生事物,在详细工作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在以后的工作中须要进一步改进提高。

有关典型民事速裁案例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答辩人:李,男,汉族,1x年x月x日出生,太原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太原市迎泽区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首先,本案诉争房屋系答辩人于1xx3年12月30日向原所在单位太原市南城区财政局(现更名为太原市迎泽区财政局)在预交了购房款后取得的房产。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于1xx5年1月11日核发的并房权字第010012x号的《太原市房产所有权证》载明诉争房产即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答辩人李,x0年2月,本着原售房单位同意,购房人自愿的原则,由原售房单位迎泽区财政局向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申报,在答辩人向售房单位一次性补交房价款及利息后,太原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原告李换发了晋房权证并字第fx000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确认了答辩人为诉争房产100%单独所有权人。1xx5年3月左右,上诉人刘刚在未经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诉争房屋门锁撬开并居住至今。上述事实已经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查明。而上诉人辩称1xx3年单位分房时,区财政局将答辩人居住的位于桃园南路西二巷15号3单元x号旧房分配给了上诉人,由于在三个月的腾房期答辩人没有腾,后经单位同意,上诉人才住进了原本分配给答辩人的位于老军营西区2x号楼1单元3层x号的新房,并一直居住至今。对于上述事实,无论是上诉人在起诉房地产管理局撤销答辩人诉争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诉讼中还是在原一审民事诉讼中,上诉人始终没有向法庭提交据以支持其主张的任何证据。相反,在上述行政诉讼中第三人迎泽区财政局当庭否认曾授权或同意上诉人入住诉争房产;在原一审法庭调查中上诉人在独任审判员的询问下,当庭陈述,是在没有任何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撬开诉争房屋门锁,堂而皇之一直非法侵占入住至今。由此可知,上诉人不顾原单位未经授权且已将诉争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答辩人名下的事实,肆意侵占他人合法房产,属于典型的民事侵权行为。因此而引发的民事纠纷应属人民法院案件的受理范围。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没有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xx2)3x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3条的精神实质。对单位内部的房地产纠纷,应分类对待,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认为只要是单位内部房地产纠纷法院一概不予受理,机械地适用"法发(1xx2)3x号解释",实属断章取义。

第一、所谓单位内部分房纠纷是指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该定义中的“纠纷双方当事人”指的是分房单位和本单位的职工,两者的主体地位不是平等的。单位内部分房纠纷主要发生在单位对职工进行分房时,出现的单位因建房需拆除职工居住的单位自管房屋,但职工不同意拆除而引起的占房纠纷,因单位分房,职工对单位的分房方案(包括职工对所分配房屋位置、面积、楼层等)不服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纠纷等。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职工对住房并不享有权利,职工在分房中所享有的权益是依据政策而享有的住房福利。

本案中所涉及的纠纷实际上与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大相径庭,存在本质区别。首先,纠纷双方当事人并非迎泽区财政局与其职工,而是在同单位的两个普通职工。其次,纠纷也没有发生在迎泽区财政局对职工进行分房时,而是在房屋已经分配之后,单位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为已经结束,答辩人已取得诉争房产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对该房屋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在本案中,迎泽区财政局不属于纠纷双方当事人的任一方,只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

第二、本案中上诉人与答辩人之间的房屋纠纷应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纠纷,属于法院主管和受理的范围。判断一起纠纷是否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主要有两个标准,一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否属于平等主体,其次看纠纷的实质内容是否因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本案中,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应为答辩人李与上诉人刘刚,二人属于平等的民事主体;本案争议标的是诉争房屋的所有权,其纠纷实质内容是因财产关系发生的民事权益纠纷。《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诉讼。对"法发(1xx2)第3x号解释"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予以正确理解和适用。根据以上原则和标准,答辩人认为,法院受理本案合乎法律的宗旨。

另外,为解决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x年3月25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讨论通过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明确了关于审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对于受理单位内部房产纠纷案件要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 2、权属明晰;3、诉讼标的属于明显的财产权纠纷。从上述条件来看,首先答辩人具备《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适格;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具体。其次,答辩人持有诉争产的房屋所有权证,享有该房屋的100%所有权,已属权属明晰。最后,本诉的诉讼标的是答辩人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要求上诉人返还房屋原物的物权纠纷,明显属于财产权纠纷。因此原告的起诉,完全符合人民法院的受理条件。

答辩人认为,《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专题研讨会会议纪要》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真正回归,明确了单位分配给职工的房屋被其他职工抢占的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纪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效区分单位分房纠纷与占房侵权纠纷提供了现实依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由关部门久拖不决的单位分房引发的侵权案件,不仅可以定纷止争;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也有着积极而现实的意义。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李

二○xx年三月二十日

有关典型民事速裁案例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xx市。

被申诉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驻胶州市。

申诉请求:申诉人不服()潍商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请求对该案提起再审。

事实和理由: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买买合同纠纷一案经xx市人民法院和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已作出生效判决,认定被申诉人欠申诉人货款88969.54元。申诉人不服,特提起申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该案在一审、发回重审以及终审的审理过程中出现三组证据,分别为:

一、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7月18日签订付款协议,约定:1、于x年7月内付款90000元;2、于x年8月内付款190000元;3、于x年9月将余款全部付清。协议签订后,被申诉人仅在x年8月7日向申诉人付款x0元,该笔付款也是被申诉人对申诉人的最后一次付款。

上述协议虽然没有明确欠款的总额,但可以确定的是,截止x年7月18日,被申诉人至少尚欠申诉人货款280000元。该欠款额减去其于x年8月7日向申诉人支付的x0元货款,至申诉人起诉时,被申诉人至少还有260000元货款尚未偿付。

二、在双方买买合同履行过程中,被申诉人向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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