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简短 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简短怎么写(4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有关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简短一
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诚信度,我企业郑重承诺:
一、严格按照《建筑法》、《劳动合同法》、《山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工程建设活动,做到:
(一)不将工程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无资质的“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按规定与录用的每位农民工签订《建筑企业劳动用工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标准和结算时间等;
(二)将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直接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发放到“包工头”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二、认真履行企业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做到:
(一)对总承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承担全部的支付责任,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对分包工程发生的农民工工资负有直接支付责任,对其拖欠工资且拒不支付的,由我单位先行垫付;
(二)坚持诚信原则,不为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开具虚假清欠证明,否则承担全部责任。
三、建立健全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急预案,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积极贯彻落实清欠工作。凡我单位承接的工程项目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启动清欠应急预案,无条件同意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动用我单位预缴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并接受相应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施工企业(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联系方式:
年 月 日
有关劳动工资统计心得体会简短二
申请人:侯
被申请人:工业(深圳)有限公司
请求事项:
一,裁决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加班费和x月份工资,以及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556x.x1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
本人于x5年x月14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进入富士康科技集团龙x厂区工作。由于x6年春节期间,从2月3日至14日要放12天年假,用人单位从x5年11月就开始把我的双休日加班,改称为“补班”。12天年假,除去3天法定假期,4天双休日,厂里说还要补5天班。于是用人单位在x5年11月扣下我两天的周末加班,在12月也扣下两天,x6年1月扣下一天,5天共4x个小时的周末加班,说是给过年放假的“补班”,并没有在被扣的当月安排我补休,也没有在次月x号发薪日支付双倍工资的加班费。
但被申请人安排这种跨月甚至跨年的调休是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工资。
以上法律法规说明,安排劳动者周末上班之后,用人单位只有两个选项,一是安排补休,二是支付双倍工资。我周末上班,在下个月发工资的时候,既未拿到双倍的加班工资,也未被安排补休,很显然,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按确定的工资支付周期足额支付工资”。
因为工资都不可以拖欠,补休当然也不可以拖欠。《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本来是要体现法律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公平原则,周末加班既方便用人单位的生产计划,如果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双倍工资也补偿了工人的额外劳动。但像富士康集团,很多车间往往半年生产旺季,半年淡季,如果都是在忙时安排周末加班,过几个月的淡季再安排补休,工人岂不是永远拿不到周末加班的双倍工资?调休控制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之内的时候,能体现法律对劳资双方的公平公正,跨月调休,利益的天平已经向用人单位倾斜。被申请人安排这种跨月、跨年的调休,不光于法无据,就从常理上都说不过去。
而且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过年厂里放12天假,既不是国家法定,也不是我个人请假,是用人单位自己的原因停工停产放假,本来就应该支付正常工资,被申请人要求我补班同样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这更说明被申请人从x5年11月至x6年2月春节年假期间的跨月、跨年调休是违法的,应当视为拖欠克扣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以及《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所以我请求仲裁庭裁决,解除本人与被申请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另外,本人x6年x月23日星期六加班1x小时,并在x月当月补休x小时,但剩下的两个小时休息日加班,被申请人仅向本人支付1.5倍的工资(见证据附件),违反《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关于休息日工作双倍工资的规定。又同样达到了《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上述事实,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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