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搭车事故调解协议书 摩托车维修协议(7篇)
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关于摩托车搭车事故调解协议书(推荐)一
买受人:
出卖人现将_____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____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经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协议如下:
1、该摩托车转让后出现的一切问题与出卖人无关。
2、该摩托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而产生的本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3、该摩托车转让后,买受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出卖人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前,出卖人使用时如发生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与买受人无关。
5、协议规定该摩托车只能买受人本人及直系亲属使用,买受人不得转卖他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受人承担。
6、转让日期为:20__年12月21日
7、出卖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买受人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8、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买受人:出卖人:
日期:日期:
关于摩托车搭车事故调解协议书(推荐)二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乙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甲方现将二手摩托车转让给乙方,双方商议好之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将摩托车转让给乙方,转让摩托特征如下:
二、在本协议生效之前,此摩托车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等均由甲方负责承担,与乙方无关。
三、本协议生效之后,此摩托车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等均由乙方负责承担,与甲方无关。
四、本协议于20xx年12月20日10时30分已正式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印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不以任何理由退车,此车非赃车,如赃车由甲方负责。
甲方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见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关于摩托车搭车事故调解协议书(推荐)三
甲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乙方: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
1、甲方将普通二轮摩托车转让给乙方,该车车牌号为______
2、本次交易纯属甲,乙双方自愿交易,钱、车交付两清,不再另立字据,双方签字即生效,不得反悔,乙方付清全款后,产权归乙方所有。
3、该摩托车转让后,乙方使用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甲方无关。
4、该摩托车转让前,甲方使用时发生的交通意外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甲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与乙方无关。
5、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视同对车身及发动机、车辆质量及工作状况已经认可,手续由乙方验证确定,甲乙双方车款两清后概不退还。
6、本次交易转让时间:____________。
7、本协议经买卖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
日期 :______ 日期:______
关于摩托车搭车事故调解协议书(推荐)四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摩托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以燃料或电瓶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以外的,因保险摩托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摩托车下的受害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第五条摩托车损失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摩托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摩托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摩托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六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摩托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本条(一)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责任免除
第七条保险摩托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
(二)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四)自燃以及不明原因产生火灾造成的损失;自燃是指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五)停放期间因翻倒造成的损失;
(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七)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摩托车,致使发动机损坏。
第八条保险摩托车造成下列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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