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会记学习心得体会报告 总结管理心得体会(九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关管理会记学习心得体会报告一
一、值班职能划分
公司值班人员负责对夜间安全生产进行总控,并根据职能、管理范畴分为煤焦区、化工区两个区域。
二、值班时间、地点
(一)值班时间
公司机关值班时间为每晚19:00至次日6:00,值班人员每晚19:00前到办公楼门厅进行视频考勤。
煤焦区、化工区值班时间统一为每天17:00至次日8:00,值班人员每天17:00前进入值班室签到。
(二)值班地点
1.公司值班地点在办公楼一楼值班室,值班电话为86926668;
2.煤焦区值班地点在生产调度楼二楼煤焦调度室,值班电话为86926736。
3.化工区值班地点在甲醇楼二楼化工调度室,值班电话为86926723。
三、值班人员及顺次
公司、煤焦、化工调度室值班人员及排班顺次见附表。
四、值班职责
(一)公司值班组职责
1.负责公司夜间生产经营突发问题的协调处置工作;
2.负责监督、检查生产值班情况;
3.负责监督、检查各门岗保卫、地磅室及煤焦调度室、化工调度室岗位夜间执勤情况。
(二)煤焦区生产值班职责
1.负责协调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化产车间、物料质检部、车辆车间等煤焦区域生产存在问题及处置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夜 间生产秩序进行;
2.有效检查煤焦区各重点岗位和抽查辅助岗位的工艺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纠违规违纪违章行为,对值班期间煤焦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三)化工区生产值班职责
1.负责协调空分车间、甲醇车间、合成氨车间、危化品库等化工区域和仓储部生产存在问题及处置生产突发事件,确保夜间生产秩序进行;
2.有效检查化工区各重点岗位和抽查辅助岗位的工艺及劳动纪律执行情况,查纠违规违纪违章行为,对值班期间化工区域安全生产负责。
五、值班管理细则
1.值班人员值班时应认真将值班情况记入值班记录,抽查时应由当班岗位人员签字确认。查出违规违纪的,由值班人员拿出处理意见,并在第二日将值班记录报公司总经理。
2.遇有值班人员出差或休班时,值班人员应提前向值班组长请假,并于当日16:00前报知行政办公室或煤焦、化工调度室,同时自行联系同级人员替换班,之后主动替回。
3.夜间值班人员值班期间除查岗外不得离开值班区域,严禁脱岗,特殊情况,须经值班组长同意。
4.生产值班由值班组长安排,分上半夜(17:00-1:00)、下半夜(1:00-8:00)进行现场检查,必须保证每天夜间值班检查岗位不低于两次,时间自定;公司值班对煤焦调度室、化工调度室值班情况及保卫部、地磅室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巡查不低于一次。
5.值班人员值班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6. 生产车间、部门管理人员2人的,每天需一人留守公司(含值班人员);3人以上的生产车间、部门管理人员,每天留守公司人员不低于2人(含值班人员)。
留守人员每天下午下班前在调度室签字,并不得饮酒;在厂区居住的,不得擅自离开厂区;居住公司周围的管理人员,接通知后必须保证在半小时内赶回公司。
7.生产区域值班人员实行班中就餐。
8.参加公司早上调度会的值班人员可在7:00离岗用早餐。
六、违规处理
1.值班人员因出差、休班等原因,造成空岗的,罚款200元/人。
2.值班期间未按规定到重点岗位查岗签到,每发现一处,罚款值班人员20元/处。迟到、早退人员,按劳动纪律管理规定,加倍处罚。
3.生产留守管理人员不签留守的,罚款20元/人次。
4.值班记录填写不完整、不规范的,罚款值班人员20元/人.次。
5.值班人员脱岗,罚款100元/人,连带值班组长50元/人.次。
6.替、换班不告知的,对当事人罚款50元/次。
7.值班后不打扫值班室卫生的,一次罚款30元。
8.值班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值班人员按相关应急预案协调处理和上报;处理不当的,按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七、本规定自二〇xx年十一月四日起执行,原值班管理规定、调度令(20xx年5号)废止。
有关管理会记学习心得体会报告二
第一条为加强外地来京人员户籍管理,保障外地来京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首都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无本市常住户口,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京暂住的人员(以下简称外地来京人员)。
第三条本市各级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村)民委员会和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外地来京人员的户籍管理工作。
在外地来京人员较多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户籍协管员,协助公安机关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户籍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市对外地来京人员实行暂住登记和《暂住证》制度。
《暂住证》是外地来京人员在本市临时居住的合法证明。对未取得《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其出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劳动行政机关不予核发《外来人员就业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暂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
第六条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户籍管理对外地来京人员规模进行控制。对外地来京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应当采取有效的疏导措施,使暂住在该地区的外地来京人员的数量,不超过外地来京人员所占当地常住人口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外地来京人员到达本市后,必须在3日内按下列规定申报暂住登记。其中,年满16周岁,在本市暂住时间拟超过1个月的或者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一)暂住在本市居民或者农民户内的人员,由户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户主的户口簿,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二)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建筑工地、工棚内的人员,由留住单位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在出租房内的人员,由房主带领或者由本人持房主的户口簿和《房屋租赁许可证》、《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
(四)暂住在宾馆、饭店、招待所等旅馆业单位的人员,由店方进行住宿登记;对其中应当申领《暂住证》的人员,由店方或者本人向公安机关申领《暂住证》。
第八条
外地来京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应当提交以下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原籍乡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
(二)育龄妇女应当提交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一)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或者无固定住所的人员;
(二)育龄妇女无原籍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的;
(三)乞讨、街头卖艺人员;
(四)从事相面、算卦等封建迷信活动的人员;
(五)无照行医人员;
(六)制作、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倒卖各种票证、非法刻制印章的人员;
(七)其他从事危害社会秩序或者公共安全活动的人员。
已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中,有前款第(二)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条对各项证件和证明材料齐备、符合条件的外地来京人员,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申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暂住证》。
对拟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暂住证》上注明系来京务工经商。《暂住证》上未予注明的,劳动行政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外来人员就业证》和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暂住证》有效期最长为1年,逾期作废。《暂住证》有效期满后仍需暂住本市的外地来京人员,应当在期满前10日内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重新办理《暂住证》。
第十二条外地来京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变更暂住地址的,应当持《暂住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迁出登记,并向新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迁入登记。
第十三条外地来京人员离开本市,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登记;已领取《暂住证》的,应当将《暂住证》交回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外地来京人员遗失《暂住证》的,应当及时向暂住地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重新补办。
第十五条《暂住证》由外地来京人员随身携带,以备查验。
第十六条外地来京人员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办理《暂住证》变更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十七条雇用、留宿外地来京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与所在地公安机关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承担以下治安责任:
(一)对外地来京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二)带领或者督促外地来京人员及时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离京时注销暂住户口;
(三)不得留宿逾期未申报暂住登记、未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四)
(五)按规定向公安派出所报告外地来京人员变动情况;
(六)发现外地来京人员有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外地来京人员不按规定办理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或者变更登记的,责令补办,并处以50元以下罚款;
(二)外地来京人员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查验《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
(三)外地来京人员冒领、冒用、转借、转让、涂改《暂住证》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伪造、买卖《暂住证》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非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向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改正,并按照每留住1人处以月租金3倍以下的罚款;有非法所得的,没收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房屋租赁安全合格证》;
(五)对招用无《暂住证》的外地来京人员或者为其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每招用或者容留1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港、澳、合同胞和华侨来京暂住的户籍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1995年7月15日起施行。1985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和《市公安局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暂住人口户口管理的规定〉的细则》同时废止。
有关管理会记学习心得体会报告三
1.眼操音乐响起,马上停下手中的事情,做操认真,不能做小动作,不能开小差。非特殊情况,不能去洗手间。如果谁被学生会扣了分,扣此人2分并抄班级规章制度一次。
2.课间操时,迅速排好队,注意队伍排整齐,做操时手脚伸直,动作要到位。
3.每天必须按时完成作业,作业质量要高,若有不交作业者,科代表记上名单,交至科任老师和班长处,按老师要求补好作业,若再不完成,则抄双倍作业并扣2分!
4.上课必须认真听讲,不许乱说话,随意走动,站立,开玩笑,不许擅自做作业、玩玩具、或讲一些与课堂无关的事,大声起哄,更不能发出怪异声音等。自习课上,有事情要举手报告,否则违反了的同学扣5分一次(酌情抄班规2次)。
5.早读,晚读时,科代表到台前带读,马上拿起课本,大声朗读,挺直腰板,书本立起。
6.每周值日小组,都要认真完成值日,分工明确,每个小组成员都要认真负责自己的工作,若有不做值日的,先提醒一次,若还是不改,就扣分。生活委员下课检查教室卫生,有问题,就让值日小组成员解决。每个值日小组成员要等其他成员一起离开教室(先完成值日的帮助其他成员)。
7.小室要摆放整齐,垃圾桶旁不能有纸屑,如班级扣了分,则整个值日小组每人扣2分。谁的物品放在柜子外面被扣了分的扣那个人3分。
8.不能携带零食,饮料进入班级,不能拿饮料瓶装水,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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