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知多少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诈骗感想(9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它可以帮助我们了解自己的这段时间的学习、工作生活状态。优质的心得体会该怎么样去写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关于金融诈骗知多少心得体会总结一
您好!今向贵单位推荐我系毕业生xxx同学。该生是xxx农业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的应届毕业生,非常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空来垂阅我的推荐信。
光阴似箭,大学四年转瞬即逝,如今的xxx同学已站在人生的重要路口上,满怀着激动与兴奋,准备踏入一个全新的舞台,充满了光芒与机遇,也充满了竞争与挑战。在此,诚挚的希望贵单位能给该生一个实现人生价值的机会,让他能在这个舞台上展示自己,证明自己。
大学四年,通过系统的专业知识的学习,他对金融这门学科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具备了深厚的理论知识及相当的实践操作能力。同时,在课余时间自学法律知识,把金融与法律知识有机融合起来。
除此之外,他也积极参加各项实践活动。在各项活动中,培养了自身的组织管理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能迅速融入团队,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及快速学习能力,并建立了高度的责任心。
实践活动的参与,除了让他的能力得到锻炼之外,也让他明白了许多为人处世的道理。人不能只做自己想做的事,而必须做自己该做的事,在人生的道路上,不断努力,不断奋斗,始终信守“岂能皆尽人意,但求无愧于心”。
作为大四的毕业生,虽然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但该生相信,只要对自己的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并能抱着谦虚的态度积极努力的学习,勇敢的面对每一次挑战,天道酬勤,没有什么事是做不成的。
通过金融专业知识和财务知识的结合可以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提出管理上的一些建议,他还熟悉数据库、金蝶和用友财务软件、熟悉计算机操作。
实践是检验人才的最好途径,该生始终相信“一份耕耘,一份收获”勤奋踏实,积极进取是他最大的优点,民主的家庭培养了他乐观、自信的性格。十几年辗转求学的经历造就了其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协作精神以及坚韧不服输的性格。
在业余时间,该生积极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在多家单位和公司实习和兼职,体验了社会生活的艰辛,使其具备了高度的工作责任和吃苦耐劳的精神,并很好的锻炼了交际与临场应变能力。有很强的忍耐力、意志力和吃苦耐劳的品质,对工作认真负责,积极进取,个性乐观执着,敢于面对困难与挑战。
我毫不犹豫坚决肯定地推荐他,希望您将优先考虑他的申请望贵单位予以重点考虑,他一定会不负您的重托!最后祝贵单位的事业蒸蒸日上,兴旺发达!
推荐人:xx
xxxx年xx月xx日
关于金融诈骗知多少心得体会总结二
金融借款合同范本及分析
(2)
3、合同约定可以直接对借款人、保证人扣款,具有侵权之嫌。例: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或保证人未按期足额偿付到期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及贷款人总行系统内其他营业机构的全部账户中扣收到期未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评析: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相互抵销要符合相应的法定的条件:
(1)应当是双方互负到期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
(3)按照合同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权不得抵销;
(4)一方债务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在通知到达对方时才发生效力。在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或归还本金,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或保证人在其开立的账户中扣取,就会涉及到以下的法律问题:
(1)借款人可能在有多种类型的债权,有存款,包括长期和短期存款、理财产品等等。而欠贷款尚未到期,被推定到期,即未按月支付利息,即可以视为贷款全部到期,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从借款人的账户中扣款予以抵消,不符合债权债务相互抵消的条件;
(2)即使符合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法律规定也要通知借款人,而在诉讼中,都没有提供已经通知借款人的证据,而是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款,这不符法律规定的抵销程序要求;
(3)在商业实际营业过程中,各分支机构通常是经登记注册的经济组织,具有独立的合同主体资格,而其他分支机构与借款人没有借款合同关系,只有存款关系,直接对借款人扣款,涉嫌侵害借款人的财产权。
(4)如果借款人负债多,而且与其他债权人也签订了债务相互抵消的协议,其他债权人提出异议,特别是扣除了本金和利息以外,还扣除其他“相关费用”,这个扣款的效力值得探讨。
4、在合同条款中所表述的“监管部门”并不明确,以“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停止发放贷款,解除合同,其意思容易发生误解、争议。例:“如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变化、监管部门对贷款人提出控制贷款规模或信贷投向的要求及其他非因贷款人原因致使贷款人无法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或解除本合同,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评析:作为制定格式合同条款的,在上述条款中所称的“监管部门”范围过大,可以理解成金融监管部门(即“央行(中国人民)、证监会、监会、保监会);也可以理解为商业自身设置的监管部门,如:行长、贷款检查、审批监管部门等等;还可以理解为其他监管部门。如果以不明确的监管部门干预为由,可以单方解除借款合同、停止发放贷款,而且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对此并无任何异议”,更显得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设置。如果该条款发生争议,应当按照民法典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
金融诈骗知多少心得体会总结 金融诈骗感想(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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