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实用 防诈骗的体会和措施(九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好的心得体会对于我们的帮助很大,所以我们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心得体会范文大全,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有关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实用一
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保证公正司法,根据有关法律和纪律规定,结合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应当符合法律纪律规定,防止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以不正当方式对案件办理进行干涉或者施加影响。
第三条 各级司法机关应当建立公正、高效、廉洁的办案机制,确保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无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切实防止利益输送,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依法按程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严禁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下列接触交往行为:
(一)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二)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三)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四)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六)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第六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的,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
第七条 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八条 司法人员从司法机关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单位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九条 司法人员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有关司法机关反映情况或者举报。
第十条 对反映或者举报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线索,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全面、如实记录,认真进行核查。对实名举报的,自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核查并将查核结果向举报人反馈。
不属于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管辖的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将有关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违反本规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应当将司法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将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司法人员年度考核和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不正当接触、交往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
本规定所称“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有关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实用二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大家好!
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技能,营造全社会共守网络安全防线的浓厚氛围,引导幼儿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充分正确发挥网络在他们成长中的积极作用,我园向大家发出以下倡议:
家长和孩子一起制定规则,让孩子掌握分寸,知道看电视、玩手机等只是自己闲暇时的一种放松手段。
家长不当着孩子的面玩游戏,强化意识,做网络安全的维护者。
如果孩子已经上瘾了,那也不要太急,慢慢帮孩子戒掉。可以试着分散孩子的注意力,例如给孩子很多有趣的图书,带孩子一起读故事,或是带孩子到户外去活动,让孩子交朋友,慢慢培养孩子的各种其他兴趣,这样孩子玩手机、ipad等电子产品的兴趣就会慢慢降下来。
有时由于活动的需要,多多少少会用到这些电子产品,那么这个时候,尽量多安装一些学习工具或是与学习相关的学习软件。同时控制孩子使用的时间,每次尽量不要超过30分钟。
家长如何引导孩子
合理使用电子设备
1、电子设备使用时长
宝宝1岁半前,各类电子产品完全禁止使用。
《指南》指出:
3-4岁幼儿连续使用电子设备不超过15分钟。
4-5岁幼儿连续使用电子设备不超过20分钟。
5-6岁幼儿连续使用电子设备不超过30分钟。
2、和孩子“约法三章”
使用电子产品前需要和孩子约定好,时间到了就要停止。如果孩子哭闹,父母不要指责和打骂,应该温柔而坚定地关掉。帮助孩子养成自律,而不是只靠父母的监督。
3、选择优质内容
家长应为孩子筛选优质的内容进行浏览,例如:互动性强的,少被动输入的;多创造性强的,少简单重复的;与生活紧密结合的。与孩子共同使用,帮助孩子了解他们所感知到的内容,并将其应用到现实生活当中。
当然,如果培养孩子广泛的兴趣爱好,也会有效减少孩子对电子产品的关注度。
网络社交平台
“晒娃”安全须知
1、你想过孩子的隐私吗?
很多父母在社交媒体上“晒娃”时,常常忽略孩子的感受。英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只有12%的父母会在上传子女照片时征得他们的同意;约有33%的父母承认子女曾阻止他们上传某张照片。孩子并非每次都愿意成为父母社交媒体相册里的主角。
2、可能招来“人贩子”
当父母在网上乐此不疲地分享孩子的生活片段时,殊不知已将孩子的具体信息、行踪和隐私完全暴露,可能招来不法分子,将孩子置于险境。
“晒亦有度”,谨慎晒娃
1、学会打马赛克
运用修图软件,把关键的个人具体信息打上马赛克,也许你小小的举动就能成为保护孩子的安全锁。
2、尽量不要晒正脸
选择孩子侧面的照片或距离较远的照片来晒。
3、设置分组权限
将朋友圈好友分组,只把孩子的照片分享给关系最亲密最信任的亲友,不做大范围传播,这样远在他乡的长辈就可以随时点赞啦!
4、晒娃之余教会小朋友安全常识
教会小朋友自我防范意识和更多的安全常识,防止意外发生。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我们将和广大家长一起共同创造安全、文明、健康的网络环境!
有关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实用三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共同签订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生产(工作)需要,从事作,甲乙双方可另行约定岗位具体职责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点:本公司或甲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点。
三、工作时间
1、甲方实行每日小时、每月按
2、因生产经营需要,若该月未休息者,甲方按基本工资支付加班费或补息。
四、劳动报酬
甲方以货币或转账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1.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试用期满,工资。
五、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的劳动安全制度。双方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
2、工伤养病期间按基本工资发放工资;致残、死亡等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甲方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的规定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4、合同期内,甲乙双方应执行所在地社会保障部门的规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愿买社
防止诈骗的心得体会实用 防诈骗的体会和措施(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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