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唱歌心得体会 小学生唱歌的心得感悟(五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那么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恰当呢?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大学生唱歌心得体会一
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党,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积极要求进步向党组织靠拢,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学校党组织的考察,于××年月光荣加入了中国共产党,成为了一名预备党员,我感到万分激动。在这个先进组织里,我将用我的实际的行动,扎实的工作作风,认真的工作态度努力工作。为了自己的理想和党的事业,全力以赴,鞠躬尽瘁,奋力拼搏。
二、个人学习方面:
在大学几年学习时间里,说长就长,说短就短,我失去的是少了更多的娱乐和无聊,得到的是在政治思想道、专业学习、实践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提高。我一直重视自己的专业学习,每一学期每一门课程,认真做好笔记,通过自己的努力,我完成了自己的学业,并取得了汉语言文学大学本科学历,获得了学士学位。尤其是××年上学期,为了更高提高自己的知识,在完成了教育管理大专的学习任务基础上,考入本院中文系,进行专升本学历的学习。
在大专(丁玲实验学校)和大本(常德市五中)的实习期间,为了将自己所学知识和实践相结合,查阅资料,虚心请教实习指导老师和所在授课实习班级指导老师,认真做好每一堂实习课准备,爱护自己的学生,与他们交朋友,搞好班级管理。在实习过程中学以致用,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大大提高,为自己从学生角色转变为社会人打下较好基础,并得到了实习学校和导师的表扬。在××年月,为了更好适应社会的需要,自己联系到武陵区华南实验中学进行代课,十分紧张地与学生和同事们融洽地度过一个月,不但更加促进自己的适应能力,学生学习成绩也有较大进步。
三、工作能力方面:
×为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在学校接受了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学习与培训,能较熟练的使用,×等软件。课余时间,我还阅读了许多名人传记,从伟人的经历中获取养分,更进一步地充实自己。我也阅读了大量的文学作品,提高了自己鉴赏水平。并在这其间,学习到了为人处世伦理哲学,以提高自己的道德修养。
虽然我没担任过学生干部职务,但我积极参加班级、院系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并在活动中积极工作,使我积累了许多宝贵的办事经验,从而大大提高了自己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交际能力和处事应变能力,如开展的学雷峰倡议活动、福利院开展慰问活动、院系各类主题征文活动、大学生假期三下乡活动等。我认为尤其是在接受一项重大工作任务时,要成功圆满去完成,团队协作的作用要大于个人英雄主义;要听取各种意见,集思广义;要谦虚谨慎,虚心请教;要认真负责,细心大胆地开展工作,并在工作中细心探索,不断总结经验,才会不断进步直到成功。
总之,我充实地完成了自己的学生生涯,但“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以后的日子中,我一定得更加严格要求自己,改正缺点,不断努力,不断进步。
最新大学生唱歌心得体会二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xx年4月29日作出(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
此房于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xx年7月
大学生唱歌心得体会 小学生唱歌的心得感悟(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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