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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大事心得体会实用 交警事迹心得体会(6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2-011

从某件事情上得到收获以后,写一篇心得体会,记录下来,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对于交警大事心得体会实用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xxx大队党支部紧紧围绕“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总要求,牢牢把握党在新时代的建警治警方针,毫不动摇地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毫不动摇地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从2020年8月至2021年底在全队深入开展“坚持政治建警全面从严治警”教育整顿,着力整治突出问题,着力纯洁公安队伍,着力提升政治能力,以钉钉子精神和刮骨疗毒式自我革命打一场刀刃向内、正风肃纪的攻坚战。

按照大队“坚持政治建警全民从严治警”教育整顿要求,现结合自身实际,对标对表教育整顿任务,深入查找、剖析存在问题,并制定可行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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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站位不高,对政治理论的学习不积极、不主动、不深入,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关于加强新时代公安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公安工作会议精神领会得不够深入、不够系统、不够全面和透彻,不能使用理论指导实践。

(二)担当精神和责任感不强,好干的事争着干,难干的事推着干,业务工作“吃老本”“靠经验”。大局意识薄弱,缺乏“一盘棋”思想,就工作论工作,思想认识不高,对各项工作的推进情况掌握不全面、不透彻,拟写简报信息时,只能写自己熟悉的工作,不能把各项工作无缝衔接起来。

(三)与挂钩部门的联系不深入,“线上联系”“被动联系”多,主动交流、面对面交流少,对宣传工作指导不到位。

(四)对“三个规定”掌握得深入,不能学以致用,没有将其作为行为准则,贯彻执行“三个规定”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还有所欠缺。

(五)争先创优意识淡薄,认为工作“能过”就行,只讲“过得去”,不讲“过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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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站位不高,思想认识不到位,政治理论学习存在被动应付,认为学习政治理论是党员的事,非党员只须按时按量把业务工作做好;工作思路局限,缺乏创新精神,就工作论工作,没有预见性和前瞻性;对问题的分析不够深入,思考不够深刻,面对繁琐、困难的工作有畏难情绪;自我约束不够,自我要求地下,只要不触碰法律红线,不逾越纪律红线,小节方面就得过且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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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高标准,严要求约束自己,通过各类学习渠道,持续学习政治理论,学懂学深学透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二、三卷)以及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等重要论述的学习,牢牢把握住公安姓党的政治属性,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确保能时刻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观点,听党话,跟党走;加强业务知识学习,增强自身业务能力,从源头上解决“吃老本”“靠经验”干工作的问题,力争使宣传工作迈入一个新的阶段;加强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学习,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牢固树立“法律红线不触碰,纪律红线不逾越”的思想,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意识,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警钟长鸣;加强兴趣爱好培养,加强身体锻炼,多读书、读好书,强体魄,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素质,做到不管是工作“八小时”之内还是工作“八小时”以外,都能遵纪守法,维护公安交警良好形象;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对挂钩片区中队的指导,加强协作,减轻片区中队报表、报情况压力,提升工作效能,齐心协力推进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加强舆情防范应对业务知识的学习专研,提高应急处突能力,确保发生舆情时能及时上报、妥善应对、处置。

对于交警大事心得体会实用二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刘某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刘某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广西××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刘某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刘某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刘某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刘某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刘某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刘某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刘某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刘某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刘某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刘某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刘某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刘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刘某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此,刘某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刘某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x8]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刘某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刘某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 营养费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 护理费3250元 误工费0元 残疾补偿金24400元 配镜费500元 伤残评定费600元 自行车维修费150元 车辆保管费84元 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刘某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x0元痕迹检验费、x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刘某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刘某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刘某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刘某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

交警大事心得体会实用 交警事迹心得体会(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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