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供暖设施检查心得体会 房屋供暖设施检查心得体会范文(4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那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一讲心得体会怎么写才比较好,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房屋供暖设施检查心得体会一
地 址: 电话: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电话:
甲、乙双方为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抵押权设立登记,经过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主债权详情
第二条 抵押详情
第三条 特别约定
1、双方共同确认:本合同仅为办理抵押权设立登记之用的主债权及抵押合同。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作他用。其他事宜双方另行约定。
2、双方共同承诺: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如有虚假或不准确,双方自行解决争议并愿意承担申报不实的法律责任。
3、争议解决方式: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直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 其他
1、本合同与抵押当事人签订的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本合同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房屋登记机构存档一份。
甲方(签字或公章): 乙方(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有关房屋供暖设施检查心得体会二
房屋赠与是指一方(赠与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他人(受赠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为。房屋赠与的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合同。
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少会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两人的情况,但是并不代表没有,那么当出现一处房产赠与了两人的情况,赠送效力要如何认定呢?下面的文章中整理了一宗案例,详细分析了一房两赠情况的处理。
被告李a、原告李b系父女,被告李a、李d系父子。被告李a与其妻原有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区粮食市*号院内(以下简称*号院内)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期间,承租人王a在承租期间建南房1间,因拖欠租金,王a以折抵租金的形式将南房折给李a夫妇。1996年7月15日,有关部门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及南房1间的产权登记在李a的名下。
1996年7月16日,经通县公证处公证,被告李a与其妻自愿将南房1间赠与原告李b。但李b没有实际占有使用该房,也没有到国家有关房屋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手续。1997年4月,被告李a之妻病故。1997年7月14日,被告李a将57号院内的北房4间、东房3间、西房1间、南房1间赠与被告李宝丰之女李c,经通县公证处公证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20xx年,被告李a的其他子女起诉被告李a、李d,要求依法继承母亲的遗产。
20xx年8月,法院依法对被告李a与其妻的共有财产北房、东房、西房进行了分割,但未对南房1间做出处理,理由是原告未能提供南房系李a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1996年,李a夫妇自愿将南房赠与女儿李b的赠与行为合法有效。理由是,李a与其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合意和公证,自愿将南房赠与李b,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故赠与是有效的。1997年,李a又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给孙女李c,是在妻子病故后,家庭成员析产继承前的赠与。因李a擅自处分其妻的遗产,故赠与系违法的无效赠与。综上,应依法支持李b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1997年,李a将全部房屋(含南房)赠与孙女李c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理由是李a将全部房屋赠与孙女李c,是在家庭成员未析产继承的情况下实施的赠与行为,李a不仅处分自己应得的份额,同时也处分家庭成员的遗产份额,故此赠与行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应驳回原告李b的诉讼请求。
1、第一份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未生效。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同时也是实践合同,即必须实际给予赠与物,赠与才生效。
在本案中,李a对李b、李c的赠与合同都经过公证,这两个赠与合同都符合赠与合同成立的要素,故二合同均成立。但合同成立并不一定生效。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以实际给付为要件。不动产的给付,系法律规定的要式行为,即要到国家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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