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约协议书 签订合同毁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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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约协议书(精)一
统一编
为规范原恋爱人的分手行为及程序,保障失恋当事人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胜旧汰,自由选择”的恋爱法则;并保证当事双方在分手之后继续“和平共处,友好交际,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格式,凡分手者以签订此书面协议为有效。
第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以虚假意思表示,趁人之危 ,因迫不得已而签署的,可以撤消。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协议由签署双方自觉履行,不由任何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一方的单方面毁约,不影响另一方继续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中分手指原恋爱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动放弃或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结束恋人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议中善意第三者是指依“新胜旧汰,自由选择”法则插足而与原恋爱人一方相爱并带给他(她)更多幸福的人。
第六条 甲、乙在分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得追究分手的历史责任,也无须任何自责。
但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当事人可在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前提下激情演唱《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以此对分手的历史原因提出质疑。对于协议书格式。
(二)对待历史,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相信明天的太阳又大又红。
(三)不得以分手为借口行大量吸烟、酗酒、发火、摔贵重物品等颓废之事;有胡须者不得以分手为由长期不剃胡须,但有意保持独特造型的除外。
(四)自觉调整自己的生活中心和生活目标,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相信“爱我的人已经飞走了,我爱的人还没来到”。
(五)本着一切向前看的原则,坦然面对过去,一切从零开始。
(六)妥善保管、处理手中持有的对方书信、文字材料等物品,必要时可发回。
(七)保持好朋友间的相互联系和重要节日的相互问候。
(八)以后的相处,不受此前一切的影响,不刻意回避,也不得恶意攻击。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向自己的继承者提及曾经的故事。
(十)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可对第三者为“暗中憎恨、见面不理、有事不帮”或“相逢一笑泯恩仇”等行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收到对方结婚请柬,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可延长时效,但延长不得超过三次,且总有效期不得超过六十年(含六十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签署双方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释本协议,但不得影响另一方或善意第三者的正常生活。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任何一方撕毁协议时,得通知对方。 甲方 乙方
姓名: 姓名: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详细地址: 详细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信箱:
毁约协议书(精)二
甲方(投资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乙方(项目方):
法定地址:
联系方式:
传真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至诚合作,平等互惠"的原则,针对乙方所提交的" " 项目材料,就项目市场前景、规模产能、经济价值、社会效益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以及综合评审。根据项目开发价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改委等相关部门颁布的法令法规,现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造福社会"的合作精神,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
第一节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项目批文号:
4、投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5、融资总额: 万元(人民币,下同)
6、建设周期: 个月
7、规模产能:
8、项目负责人:
第二节 合作程序
9、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尽快向甲方提供如下材料:
1)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政府开发授权书;
2)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项目概况、项目筹建情况、团队构建、市场营销、经营模式、投资估算、投资回收期等);
3)融资申请书(建设进度安排、用款计划、还款计划等);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及法人身份证等证件复印件;
5)律师尽职调查报告;
6)商业计划书等;
乙方需将以上资料复印件以书面形式邮寄给甲方公司,由甲方作为评审依据,并作档案保存。
10、根据国际投融资惯例,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派出专门人员或同时邀请相关投资商一同到乙方项目建设地核实项目真实性。乙方应尽快安排核实事宜,并以商务函形式书面通知甲方进行实地核实。
11、如经实地核实证明项目真实有效,且当地投资环境、政治环境、交通环境、税收扶持政策等各方面资源环境与项目可行性报告之分析阐述一致,甲方应立即进入融资谈判程序。甲方承诺:一经启动融资,于 天内首笔融资款 % 共计 万元进入乙方账户。
第三节 合作内容
12、甲方以融资款或者委托第三方投资商以资金 万元投入,乙方以土地、厂房、项目未来收益、市场、技术、专利等有形(或无形)资产向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抵押,由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共同进行项目开发。
13、甲方融资款或者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共计 万元按比例分批进入乙方公司账户,首笔资金 %共计 万元于本协议签订之后的 日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 %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和第三方投资商审核通过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前提,每批次前后间隔不超过3个月。
14、甲乙双方或者乙方与第三方投资商共同成立项目合作公司,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一切重大问题。公司董事长由乙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担任。
15、合作公司董事会及其组织机构的组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实施细则》为依据,并参照甲乙双方或乙方和第三方投资商的共同意愿来完成。
16、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不享有合作公司股份,也不参与合作公司经营管理,不承担合作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风险。合作公司由乙方负责经营管理,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委托开户银行或委派财务总监对投资款流向进行日常监督,乙方必须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并定期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汇报资金使用情况。
17、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享受固定年利率回报,每年按投资款总额 %计算,每年结算一次,每年度12月30日前结清当年利息。到每年度12月底如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未收到乙方展期付息申请书,而乙方又未及时交纳,则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按投资款总额每天万分之二向乙方征收滞纳金。
18、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与乙方的合作期为三年,乙方自第一年起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支付利息。合作期满年后乙方需一次性付清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资金利息,并还清全部本金。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资金,可于三个月前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提交申请,经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审核认可后,可展期。如合作期满结束,乙方尚不能全额归还本金,甲方或者第三方投资商有权享有合作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并根据所占股份大小有权对企业进行改组、兼并、拍卖、对外租赁、承包经营等。
19、甲方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清洁,并能满足项目建设需要。在合作期内,如乙方无违约及其他过失行为,甲方不得随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并不得提前收回资金。如项目由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商投资,甲方应履行监督责任,尽努力协助乙方规避投资商任意加收利息或其他费用。
20、乙方保证在合作期内做到资金专款专用,如出现非法挤占、挪用等行为,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有权对乙方进行干涉和制止,直至终止合作。
21、本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建立相互监督和配合机制,保证合作顺利进行,积极配合对方进行相关信息的反馈与跟踪,及时向对方提供所需要的数据、报告等信息。
第四节 特别约定
为保证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条款:
22、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应尽快安排甲方或甲方同时邀请第三方投资商进行实地核实事宜,甲方因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标准为实报实销,以后各方费用各自承担。
23、本协议一经签订,乙方须尽快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 万元。
24、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进行直接投资,每年享受 %的固定年利率回报;乙方向甲方支付每年利息和归还本金的方式按本协议第三节《合作内容》中第17款、第18款之约定执行。如果甲方以融资款对项目直接投资,则在首笔融资款进入乙方账户时,甲方将乙方交纳的合作保证金退还乙方。
25、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后甲方不再退还乙方合作保证金,乙方在甲方应得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再行补给甲方。
26、如果甲方委托第三方投资机构对本项目进行投资,则甲方有权收取融资服务费(佣金),佣金的收取按投资款到账总额的 2 %计算。在投资款进入乙方账户、乙方可自由支配后,乙方须在一周付清甲方应得佣金。佣金的支付,实行批到批结。
27、甲方承诺:甲方融资款或第三方投资商投资款的首笔 %投资款于 天内进入乙方公司账户。余下 款项,根据乙方提交、甲方或第三方投资商认可的用款计划分一次或两次到位,以不影响乙方工程建设进度为宜。如果是由第三方投资商进行投资,甲方将协助乙方做好与投资商的谈判工作,落实资金到账计划,促进项目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26、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可对项目真实性进行核实,如经核实及终审无误,无不正当理由甲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作,应全力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以满足项目建设的要求。如超过 60 天首笔资金尚未到位,甲方应该及时退还乙方 保证金。
27、本合同一经签订,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作,否则前期向甲方支付的 万元保证金作为对甲方的经济赔偿,甲方不再退给乙方。
第五节 补充条款
28、保密条款
为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并取得圆满成功,甲乙双方自愿遵守并切实履行关于项目保密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1)合作过程中彼此因信息交流而提供的所有以文字、图像、音像、光碟等为载体的文件、资料、数据、情况说明等,以及双方在洽谈、合作过程中的言行,均在保密范围(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双方所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人员,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书内容,以及其他合作洽谈、项目公证合同内容等涉及本项目合作的任何信息。
3)保密期自本协议签订之日始,合作期满止。保密期内如发生违反本协议保密条款规定的行为,导致有关资料披露、资源流失,造成项目合作无法进行,后果由泄x一方负责。
29、信息交流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应遵循如下原则:
1)一切通知、请求、商务函件、数据材料等,均需以正式公文形式向对方发出,未经加盖印章予以确认的文件资料、以及以口头方式表达的意见,均不能视为正式依据。
2)快递、传真、信函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经传达对方。电子邮件需以电话方式再予确认,方为已经传达对方。
30、合同的法律效力
本协议一经签订,则具有法律效力,但乙方未向甲方支付合作保证金的情形除外。有效期自签订之日生效,至合作期满终止。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各方均不得单方面毁约,否则,由违约一方负责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
但出现下列情形的除外:
1)发生战争、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2)国家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作无法进行;
3)因政府、政策等关系,导致经营机制发生重大变化,如一方实行承包、租凭、联营、合营(兼并重组)、分立等;
4)一方发生重大经济、法律纠纷,以及严重亏损等情况,被执法部门强令破产、解散、吊销执照等;
受不抗力及上述其他因素严重影响的一方,在无力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条款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将情况向另一方通报,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制定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维护对方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在全力减轻或消除对方损失的前提下,可根据事态的严重程度延长、缩短或终止合同履约期。
31、争议解决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发生未及预知的争议,应本着"求同存异,友好协商"的原则磋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第六节 其他
32、本项目投资协议书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在办理项目公证时予以补充。补充条款应以本协议约定条款为依据,一经签订则具有与本协议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33、协议同签于 ,以下无内容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毁约协议书 签订合同毁约(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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