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科学防疫心得体会 科学防疫守护健康心得体会(6篇)
当在某些事情上我们有很深的体会时,就很有必要写一篇心得体会,通过写心得体会,可以帮助我们总结积累经验。那么我们写心得体会要注意的内容有什么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秀心得体会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推荐依法科学防疫心得体会一
新疆发展稳定,事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国家安全。目前,新疆发展势头良好,社会大局稳定。实践证明,中央关于新疆工作的大政方针完全正确。同时,要深刻认识新疆反分裂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尖锐性,充分认识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新疆工作的着眼点和着力点放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维护新疆社会稳定和实现长治久安是我们党治疆方略的方向目标,是新疆各族干部群众的迫切期盼,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坚决反对和依法打击民族分裂主义活动,切实维护民族团结和祖国统一。要把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作为当前斗争的重点,使宗教极端势力渗透蔓延和暴力恐怖活动得到遏制,坚持长期作战,坚定必胜信心,扎实做好新疆长治久安各项工作。
会议指出,做好新形势下新疆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新疆工作大政方针,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以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引领,以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为基础,以促进民族团结、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等为重点,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努力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
会议强调,要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把民族团结作为各族人民的生命线,贯穿到新疆工作各个方面,加强和创新民族团结工作,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推动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要坚持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加大爱国宗教人士培养力度,努力促进宗教和谐。
会议指出,要围绕民生推进科学发展,坚持就业第一,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坚持教育优先,全面提高新疆各级各类学校教育质量,加快农牧区和偏远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在南疆全面实行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坚持发展成果惠及各族群众,加大民生建设力度,加快推进惠及各族群众的重大项目建设,在资源开发利用转化过程中提高地方参与程度,加快新疆对外开放步伐;坚持可持续发展,着重水土资源合理配置、集约节约利用与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坚持开放战略,着力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
会议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加强社会面防控,强化网络安全监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集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保持对“三股势力”严打高压态势,有效遏制恐怖活动在新疆多发频发和向内地蔓延。要加强意识形态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构筑新疆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坚定占领宣传、文化、教育阵地。
会议认为,要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南疆发展,加大以贫困群体为重点的民生改善力度。要加强兵团维稳戍边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维护新疆稳定的特殊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做好新疆工作,关键在党,根本靠坚强的干部队伍、严密的基层组织体系、管用的群众工作机制。要加强党的领导,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建设,切实改进干部作风,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供坚强的政治、思想、组织保证。
推荐依法科学防疫心得体会二
本案要旨
《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活动中,施工企业委托他人进行居间,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所付居间费用有具体违反《建筑法》和《招投标法》等特别法的规定,就应当依法确认居间合同的效力。
简要案情
20__年7月初,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局二公司)工作人员王-非经马*东、吕*锋介绍认识了义马市张*华、马*珉、李*华,双方开始协商义马2×155mw热电厂投标招标事宜。7月14日,王-非、马*东代表中建*局二公司与马*珉、李*华签订了居间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是:若该工程中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支付马*珉、李*华建设工程合同总额2%的劳务费用;首次支付20万元,余款按工程转款比例支付;违约方赔偿对方10万元损失。
8月14日,义马市招投标办公室、义马*热电厂共同向中建*局二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义马2×155mw热电厂主控楼、主厂房、升压站工程。8月31日,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审另查明,王-非任中建*局二公司义马*电厂项目部经理。马*珉、李*华依据居间合同收到劳务费204000元。
后因中建*局二公司没有支付约定的余款,马*珉、李*华提起诉讼,要求支付余款74万余元及违约金10万元。
义马人民法院判决:一、中建三局第二建设工程有限责*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马*珉、李*华居间费372375元,违约金6万元,合计432375元。二、驳回马*珉、李*华对王-非、马*东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其他费用15291元,由被告中建*局二公司承担。
宣判后,中建*局二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以下事实错误:一是中建*局二公司从未与马*珉、李*华签订过合同。二是居间合同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协议。三是原判决认定的中介费用计算错误。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中建*局二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原审被告王-非代理人庭审中述称:签订协议是个人行为并非职务行为。居间协议违法,为无效协议。
判决理由
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的协议,约定主要内容是促使义马*电厂与中建*局二公司中标和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居间合同特征,该协议为居间合同。
本案审理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二是居间协议的效力,三是居间费用的计算依据。
关于王-非签订居间协议是否是职务行为。居间协议上虽未写明中建*局二公司名称,但居间协议约定的居间义务是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等。在王-非、马*东与马*珉、李*华签订居间协议后,中建*局二公司就又与马*东签订了关于义马*电厂工程项目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居间协议。义马*电厂工程项目中标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后,王-非已经成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投标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并不是王-非的个人事务而是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居间协议也是为了中建*局二公司的事务。由此可以看出,王-非该系列行为均是职务行为,王-非也认为自己该系列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上诉人中建*局二公司认为王-非与马*珉、李*华签订协议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与本案事实不符,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居间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确立了居间民法典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禁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居间。招标公告虽然为公开事项,但并非公开的事项就众所周知。因此,公开招标的事项也存在向他人报告投标和订立合同机会的情形,投标人也可以将自己在投标活动中所办理的投标事项委托他人代理或者协助进行。招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但并非招投标活动有居间行为就违反了招投标活动的原则,只是招投标活动中的居间事项与其他合同的居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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