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倒查警示心得体会及感悟 警示案件心得体会百度文库(6篇)
我们在一些事情上受到启发后,应该马上记录下来,写一篇心得体会,这样我们可以养成良好的总结方法。那么你知道心得体会如何写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主题案件倒查警示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根据支行统一安排,4月22日,我们全县约200人到监狱进行了警示教育,其中有3名服刑人员讲述了自已是如何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权权、权钱交易,最终得到应有成罚。大家一致为几位涉案人员没有珍惜自己的前程而感到婉惜,同时也对他们的犯罪事实而深感痛恨。他们本该在自己的岗位为单位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但是却没有把握住自己,从而自毁了前程。现就这次的警示教育谈几点体会。
这次的警示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农村商业银行制度是完善的、有效的,操作性也很强,但是,有效的制度最终要靠人来执行,说到底,案件防范最主要的是控制员工的道德风险,员工如果无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就会使制度的严肃性丧失殆尽,作案就会变得畅通无阻,只要任何一个环节多一点管理意识、责任意识和执行意识,就不可能让犯罪分子得手。在日常经营中,片面追求以规模和数量扩张为特殊的业务发展,而疏于管理,其结果必然导致业务管理混乱和风险监控不力,最终使潜伏着的风险隐患暴露,引发出大案要案。
这些案件的发生,严重损害了农村商业银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商业银行的发展,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我们一定要从这些案例中吸取教育,引以为戒。
作为农商行的一名员工,我深知自己工作的重要性,正确树立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道德观,坚决抵制拜金享乐思潮,靠科学辩是非,时时刻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抵制金钱的诱惑,不把工作外的情绪带入工作中,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服务意识,以科学的态度精益求精,以辛勤的劳动收获成功,坚决抵制那种愚昧无知,消极思想,争作知识性员工,用自己的智慧去做去想。通过服刑人员的现身说法教育,使我深有感触。使我的思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一)、要珍惜工作、珍惜生活,常怀感恩的心。服役人员的经历深深触动了我,放松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是人犯罪的根本原因。我们要活到老、学到老、改造到老,尤其是面对当前复杂的社会环境,一刻也不能放松个人世界观的改造,要不断加强党性修养,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要有做人、做事的准则,建立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要一切向前看,不能一切向钱看。要常思自已的幸福就是家人的幸福,单位发展了才有个人发展的空间。
(二)、重视学习,学习可提高人的心智,可提高人的道德修养,可增加知识积累。作为新时期的一名农商行员工,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更使我认识到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的重要性。只有经常加强自我学习,开展自勉、自诫、自省活动,努力提高思想道德休养,强化职业道德学习,只有加强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学习,学会运用各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开展业务经营活动,才能为我县农村商业银行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发挥自己积极有为的作用。
(三)、作为一名农商行工作人员,经常与金钱打交道,必须经得起考验,必须珍惜自已的权力,必须珍惜今天拥有的美好事业和幸福生活,做到遵纪守法,立场坚定,坚持原则,严格自控。否则,就会丢掉工作,失去亲情。
警示教育现身说法的罪犯,用他们痛悔莫及的警醒,用他们对自由和生活的渴望,给我们实实在在地敲响了警钟。通过这些典型案件说明,人一旦贪欲膨胀、利欲熏心,就会丧失理想信念,在金钱面前打败仗;一旦追逐名利、捞取功名,就会导致急功近利,贻误事业的发展;一旦恃权轻法、心存侥幸,就会触犯法律受到制裁,最终成为人民的罪人。总之,在今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以政治道德修养规范思想、以法律约束行为、以制度制约工作,从而走好人生的每一步。
主题案件倒查警示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为进一步深化“三转”,加强云南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审理工作流程,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
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纪检机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案件受理
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是指对审查结束的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处理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审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是纪律审查处理违纪案件的重要环节。
(一)形式审核。案件审查终结后,纪检监察部门应按照规定将所有材料装订成卷,交案件审理部门形式审核(预审)。案件审理部门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结束并将意见反馈纪检监察部门,符合移送条件的,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办理正式移送手续,不符合移送条件的,暂缓受理或不予受理,由纪检监察部门补齐相关证据材料。
(二)自办案件的受理。对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查终结的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1.移送审理的请示及分管纪检监察部门和案件审理部门领导及书记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案件来源及立案依据,主要包括:检举材料、初核(初步审查)情况报告、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核(初步审查)的批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等。
3.调查报告(含电子版)、处理建议和承办部门的意见。
4.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证明被审查人构成违纪或违纪情节严重的证据,也包括证明被审查人违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违纪的证据;具有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的,须提供相关证据。
5.与被审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被审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6.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在移交上述材料时,应同时移交包括否定所审查问题的全都材料。涉及收缴、暂扣、封存款物的,应在移交时一并予以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对党员和监察对象已受到刑事处罚的,可不再办理立案手续,启动简易审理程序,由案件审理部门依据生效的刑事司法判决、裁定和决定,提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意见,按程序报批;案件审理部门发现除受刑事处罚的行为外,还有其他违纪问题需要审查核实的,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对于未受到刑事处罚但须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立案手续,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受到行政处罚后仍需追究党政纪责任,以及涉嫌犯罪,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罚、裁定终止审理,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提取有关材料,办理立案手续,按规定审查核实后移送审理。
(三)报批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呈报的,需由本级纪委、党委批准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下级党委、纪委呈报上级审批的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审批的请示;
2.处分块定;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与被审查人见面的违纪事实见面材料;被审查人对
违纪事实见面材料的意见和检讨材料;调查组或纪检监察部门对被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5.被审查人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的意见;
6.有关纪委和党组织的意见;
7.其他应当呈报的材料。
(四)征求意见案件的受理。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或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其他部门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报送征求意见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1.调查报告及主要证据材料;
2.有关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审查意见,如意见有分歧,应将几种意见同时提出,并分别说明理由;如果是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所属部门征求意见的案件,应附该部门的审查处理意见;
3.受审查人的检查和对违纪事实材料的意见;
4.有关党组织或单位对受审查人意见的说明。
(五)问责事项、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的受理。问责事项及监察机关参与审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类责任追究案件,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同意,报书记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件,问责事项不需立案的相关材料,事故(事件)类责任追究案件可将党委、政府及纪委领导批准参加调查的批示、指示等作为立案依据。
(六)备案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及纪检监察机关报送的备案案件,直接受理。
报送备案案件,应具备下列材料:
1.呈报备案的报告;
2.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
3.调查报告和主要证据材料;
4.受处分党员的检查和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及党组织对其意见的说明;
5.批复机关的批复。
(七)申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复议复查或者复审(复查)复核的申诉信件,提出受理建议,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八)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受理。对应由本级监察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
(九)协审案件的受理。对下级党委、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审查结束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协审的案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受理。(应移送的材料同自办案)
二、案件审核审议
(一)提前介入。提前介入的案件,应是重大案件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
除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案件外,一般应由纪检监察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沟通后提出意见,并报经分管纪检监察部门、案件审理部门的领导批准后实施。纪检监察部门在提请案件审理部门提前介入审理前,应根据现有证据梳理出主要违纪事实,提出定性方向或倾向性意见,并将案件材料整理有序。
(二)专人审核。案件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指定两人进行审理。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两人以上的审议组审理。
(三)程序、证据审查。审阅案件材料,一般应制作阅卷笔录。要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情况、责任划分以及不予认定、不同意见、疑点难点予以记录,提出阔卷意见。
审理过程中,案件审理部门认为证据不足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审查,也可以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意见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补充审查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审理过程中与纪检监察部门存在较大分歧时,报经分管领导批准,由室主任(副主任)或经办人员及时与纪检监察部门领导或承办人员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必要时也可提请双方分管领导召开协调会议研究决定。
审理涉嫌违法犯罪的案件,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必要,可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方面与审判、检察、公安机关沟通协商。
案件审理部门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党员或者国家工作人员作出党政纪处分决定,要求审判、检察、公安以及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相关材料的,相关机关应当予以协助。审判机关依法作出刑事判决(裁定)的,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之日后15日内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
案件审理应在正式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报批。案情特别疑难、复杂的或与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分歧较大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延长审理时限,但延长期不能超过一个月。在案件审理期间,纪检监察部门补充审查的时间不计算在审理时限内。
(四)审理谈话。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与被审查人谈话,告知权利义务,核对违纪事实,听取申辩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因特殊情况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领导批准。谈话时应由两人以上参加,并做好谈话笔录。谈话笔录应当场交由被审查人核对签字。对谈话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案件审理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需要向相关部门通报的要及时通报;需要补充审查的,按规定补充审查。涉及审理谈话需要与被行政拘留
案件倒查警示心得体会及感悟 警示案件心得体会百度文库(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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