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 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范文(8篇)
学习中的快乐,产生于对学习内容的兴趣和深入。世上所有的人都是喜欢学习的,只是学习的方法和内容不同而已。心得体会对于我们是非常有帮助的,可是应该怎么写心得体会呢?接下来我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心得体会吧,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描写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一
左右,我公司驾驶员驾驶客车从上海返回途中,在行驶至交叉口时,因红灯,客车驾驶员在导向车道内正常停车等待。在等待过程中听到车后一声巨响,驾驶员下车查看时发现一辆二轮摩托车(为套牌车)撞在客车左下尾部,摩托车驾驶员及一名女乘客倒地受伤。驾驶员立即拨打110报案、120抢救伤者。目前,受伤摩托车驾驶员在市中医院接受治疗,摩托车女乘员在普济医院接受治疗,两伤者伤情较重,正在医院接受进一步治疗。
后经调查了解,摩托车驾驶员,人,现年26岁,在泰打工;摩托车女乘员,黑龙江人,现年26岁,在昆山打工。事故发生后,我公司立即派人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并到交警队积极配合处理。从事故现场分析,我公司车辆正常停车等待信号灯,摩托车是从车后撞上客车的,按法理讲,责任不在我方。目前,交警队责任认定书尚未下达,交警部门只要求我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垫付壹万元费用。
3月30日、3月31日、4月1日伤者家属到我公司交涉,无理要求支付医疗费用。伤者家属情绪激动,并在交警队办公室殴打我公司驾驶员,无理指责说:你不停车,就不会有事故发生。我公司要求家属依法办事,但伤者家属置若罔闻,一再到我公司胡搅蛮缠。
4月2日正是清明节假日运输高峰期,伤者家属在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条件下,于10时左右纠集数十人在南站车辆进出口拦堵门,给旅客出行造成很影响,旅客投诉不断,严重扰乱我公司正常生产秩序。
鉴于以上情况,我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应由交警队按照法律法规处理,只要交警队认为我公司需承担相关责任及费用,我公司当有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但伤者家属一而再、再而三到我公司胡搅蛮缠,妄图用非法手段迫使我公司答应其无理要求,这是难以办到的。现在的社会是法制的社会,不是闹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时代,是讲法讲理的时代,而且我公司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又垫付了两万元医疗费用,于情于理,恰如其分。
我们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对该事故能够秉公执法,依法处理。
特此报告。
描写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二
甲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车辆驾驶员
乙方赔偿义务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号码,工作单位,系辽axxxxx登记车主
丙方赔偿权利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号码,工作单位,系受害人xxx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20xx年x月x日,甲方xxx驾驶辽axxxx号xx牌轿车行驶至xxx路段xx公里处与受害人xxx发生碰撞,至受害人xxx当场死亡的后果。本起事故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交警大队认定,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车辆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现辽axxxx号车辆驾驶员被刑事拘留。经依法查明,辽axxxx车在交管部门登记的实际车主为乙方xxx,该车在xxx保险公司xx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强制保险。
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负事故处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胜利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经沈阳市公安局沈北新区交警大队的见证下,就事故所造成的`赔偿造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甲方和乙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丙方各种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以及财产损失项目共计 万元小写: 元整。
二、丙方同意接收上述赔偿款项,并放弃对甲方、乙方的其他一切权利,不再要求乙甲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赔偿或承担其他任何责任。若丙方及丙方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再向甲、乙两方提任何要求,由甲方负责处理解决。
三、本协议签订后,为方便甲方和乙方进行保险理赔,甲、乙、丙三方均同意互相配合;
四、鉴于甲方被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不能避免,故甲方和乙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向丙方支付赔偿金 元,剩余款项 元,甲方和乙方应于法院出具判决书并宣告甲方xx缓刑之日全部付清。
五、丙方对甲方的违法行为表示谅解,保证不再要求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任何行政、刑事责任,并保证在必要时配合乙方向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说明本协议的情况,出具相关文件或证明。
六、丙方保证不再要求甲方、乙方或保险公司赔偿超过本协议赔偿数额以外的任何赔偿。因本事故产生车辆保险的赔付,由甲方和乙方进行理赔或索赔,保险赔付款项全部归甲方和乙方所有。
七、丙方保证本协议合法有效,保证没有其他权利人就此事故再向甲方和乙方主张权利,若本协议被确认无效,丙方应将已收取的全部赔偿款返还甲方和乙方,若造成甲方和乙方其他损失,则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伍万元。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丙方:
年 月 日
描写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三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xx年6月下旬至7月初,贵州省、山西省连续发生4起煤矿水害事故,分别是:
6月20日,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纳省煤矿发生洪水淹井,造成2人遇难、6人被困。
6月29日,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安场镇铁丁岩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5人遇难、2人被困。
7月2日,山西省晋城市沁和能源集团中村煤业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被困。
7月3日,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弘财煤矿井下发生涌水事故,造成3人遇难。
以上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当前一些地区对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重视不够,雨季“三防”措施落实不到位;二是一些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薄弱,防治水措施不完善,探放水措施不落实。
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对汛期煤矿防治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健全预防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机制
各煤矿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水害事故。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要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领导小组,编制雨季“三防”工作计划,明确“三防”任务,落实“三防”工作责任。二是主动与气象、水利、防汛等部门联系,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及时掌握可能危及煤矿安全生产的暴雨洪水灾害信息,主动采取预防措施。三是健全雨季巡视制度。要在雨季安排专人负责对本井田范围和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检查,及时了解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堤防工程等情况。四是健全重大水害隐患及时撤人制度。要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和预案,并明确启动的标准、撤人指挥部门、撤出人员范围以及撤人程序等,发现矿井水害可能影响相邻矿井时,应当立即向相邻矿井发出预警。
二、加强煤矿防治水基础工作,严格落实各项防治水措施
各煤矿企业要切实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严格落实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一是要查清矿区及其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和渗漏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水利工程情况,了解当地水库、水电站大坝、江河大堤、河道、河道中障碍物等情况,掌握当地历年极端天气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健全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二是煤矿井田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要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时,应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或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围的水文地质条件。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要加强对井田范围内已关闭煤矿水、瓦斯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查找历史资料,制定相应的灾害治理措施。三是必须按设计规定留设各类防水煤(岩)柱,相邻矿井之间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已经被破坏的防隔水煤柱,必须注浆加固并建立隔水闸墙等设施,保障隔水安全;对地表因采动形成的裂缝要及时充填加固,对采煤后形成的塌陷坑要及时进行彻底治理,对关闭废弃的煤矿井筒要充实填死,煤系地层露头部位有漏水时,要及时注浆加固处理。
三、健全水害应急救援体系,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
要加强应急处置,全面提升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减灾抗灾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一是各地区要将防范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灾害预防处理计划》。要落实防范暴雨洪水所需的物资、设备和资金。建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或与专业抢险救灾队伍签订协议,加强救灾演练和职工防范暴雨洪水知识教育培训,提高职工互救、自救能力。二是发生因暴雨洪水引发煤矿淹井险情后,各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积极开展救援工作。三是各煤矿企业要定期对井上下供电设备、矿井排水设备、防雷电装置进行维护检修,确保雨季时各种排水设施正常运转并发挥作用;大型煤矿企业要储备足够的抢险物资和设备,确保抢险救灾时能够及时到位,并切实发挥作用;各主要产煤地区要建立健全区域抢险排水基地建设和运行机制,增置大型排水设备,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保证设备完好,以提高抢险救灾能力和效果。
请将本通报精神迅速传达至辖区内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年7月7日
描写事故反思与警示心得体会总结四
无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保证书 :
我单位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
事故隐患排查期间未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特作出如下保证:
1、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必需的组织机构及人员、资 金,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杜绝和减 少“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 发生。
2、加大对每一个岗位及生产、储存设备的安全生产检查 力度,发现事故隐患立即上报,并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和 监控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因整改不力、不到位而引发责任 事故的,自愿接受罚款、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 罚。
3、区委、区政府、上级有关部门通过检查或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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