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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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一
为了依法妥善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人数较多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
(二)集会、游行、示威和集体上访活动中出现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罢工、罢课、罢市;
(四)非法组织和邪教等组织的较大规模聚集活动;
(五)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以及其他要害部位或者单位;
(六)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或者非法占据公共场所;
(七)在大型体育比赛、文娱、商贸、庆典等活动中出现的聚众滋事或者骚乱;
(八)聚众哄抢国家仓库、重点工程物资以及其他公私财产;
(九)较大规模的聚众械斗;
(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的其他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掌握事件动态,迅速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二)根据事件的性质、起因、规模、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并报告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决断;(三)根据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部署,适时适度出动警力,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疏导化解工作;
(四)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处置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事件发生地的县(市)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由事件发生地的地(市)公安机关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在必要时可以直接负责现场处置工作或派人到现场指导、协调工作。现场指挥由负责现场处置工作的公安机关的负责人担任。跨地区发生的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由双方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也可以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的下级公安机关负责,有关的公安机关积极配合。
公安机关需要发布命令、通告,决定采取重大处置措施,调动其他部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其他物资的,应当报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边执行边报告。
现场指挥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及党委、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采取控制现场事态的有效管制措施;
(二)统一组织使用各警种警力、装备和调用的人员、器械、救护车、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资;
(三)迅速采取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的紧急处置措施。
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调动警力5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县(市、区)公安机关批准;调动50人以上200(含)人以下的,须报经地(市)公安机关批准;调动200人以上的,须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批准;跨地区调动的,应当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和调动机关应当分别及时把批准情况和警力调动部署情况向各自的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情况特别紧急,不及时调动警力采取果断措施则难以控制事态时,可以边出警处置边迅速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第七条
调动使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与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和关于北京地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部署和兵力调动使用批准权限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7]2号)的规定。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处置的原则。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要积极建议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领导亲临现场,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要维护好现场秩序,保护党政机关等重点部位及现场工作人员的安全,维护正常的交通秩序。
(二)防止矛盾激化原则。对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群众,要坚持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以教育疏导为主,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或初始阶段。
(三)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原则。要根据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性质、起因和规模来决定是否使用、使用多少和如何使用警力,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来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要防止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慎而激化矛盾,防止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使事态扩大。
(四)慎用武器警械原则。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现场的民警应当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但不得携带武器;现场外围备勤的民警可以根据需要配备武器。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严格依照从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使用催泪弹和武器须经现场指挥批准。
(五)依法果断处置原则。对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卧轨拦车、阻断交通、骚乱以及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活动,要抓住时机,坚决依法果断处置,控制局势,尽快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蔓延。
对下列尚未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不得动用警力直接处置,不得使用警械和采取强制措施,但可以派少量警力去现场掌握情况,维持秩序,配合党政领导和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化解矛盾的工作,并做好随时出警处置的准备,工作中要讲究策略、注意方法,避免与群众发生直接冲突。现场动态应及时报告。
(一)集体上访尚未影响社会治安和公共交通秩序的;
(二)发生在校园、单位内部的罢课、罢工事件,尚未发生行凶伤人或者打砸抢烧行为的;
(三)其他由人民内部矛盾引起、矛盾尚未激化、可以化解的群体性行为。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现场管制措施:
(一)封闭现场和相关地区,未经检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
(二)设置警戒带,划定警戒区域;
(三)实行区域性交通管制;
(四)守护重点目标;
(五)查验现场人员身份证件,检查嫌疑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六)未经现场指挥批准,任何人不得在事件现场进行录音、录像、拍照、采访
报道等活动。群体性治安事件的有关情况需要公开报道的,必须经事件发生地的县或市(含本级)以上党委、政府审核同意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以适当的形式发布。重大或者敏感事件,应当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发布。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可以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下列强制性措施:
(一)发布命令或通告,责令围观人员立即离开现场,责令聚众组织者立即解散队伍,责令聚集的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迅速疏散;
(二)对超过限定时间仍滞留现场的人员,可以使用必要的驱逐性或制服性警械强行驱散,但要尽量避免伤亡;
(三)对经强行驱散仍拒不离去的人员或者进行煽动的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四)对正在进行打砸抢烧的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并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
(五)对非法携带的武器、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和用于非法宣传、煽动的工具、标语、传单等物品,予以收缴,并依法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在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时,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公开与秘密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取证,为现场处置和事后依法处理提供证据。
对被强行带离现场或者被拘留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审查,及时依法处理。
在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过程中,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救治受伤人员。事件平息后,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清理现场,撤除路障,解除现场管制和交通管制,恢复正常社会秩序。第十五条
群体性治安事件处置结束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造成严重看果的,应当视情追究有关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公安部备案。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二
第1章目的
第1条为了给员工提供工作交流、经验分享的即时发布平台,保证信息传递的及时畅通性,规范微信群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本制度适用于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全体员工。
第2章微信群管理
第3条微信群群名:德鲁克咨询;该群仅用于公司员工之间的互相交流与沟通。
第4条严禁使用恶意侮辱,诋毁他人字眼,包括带有人身攻击性的图片。
第5条严禁谈论不健康话题及使用不健康图片。
第6条严禁刷屏影响他人交流。
第7条严禁发任何性质的非法商业广告和大篇幅的转发信息。
第8条严禁发布任何有损公司声誉及利益的信息。
第9条严禁利用微信群拉帮结伙,制造群体不和或挑起群体争斗事端。
第10条严禁发表与政治有关的恶搞类图片、语言及其他一切。
第11条严禁其他经群主及群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
第12条服从群管理员的管理,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第3章群管理员
第13条群管理员由信息管理专员担任,群管理员承担公司微信群的管理责任,履行管理权限。
第14条负责审核申请加入微信群的成员资格,及时更新成员名单。
第15条协助新成员尽快熟悉微信群管理制度,保证群内名片(中心名称 姓名,例如:人资中心张静)的统一性。
第16条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及时给予处理并执行相应的处罚政策。
第17条收集群内成员们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群成员的监督,并定期进行汇总整理并提交人资中心商议解决。
第18条负责离职员工群成员资格的取消。
第19条积极了解群最新活动计划,有义务指导、解答新加入成员提出的有关群事务的问题,活跃成员思想,促进交流。
第20条群管理员有权劝退或清退扰乱群秩序的成员,清退时须公开说明事因或事先告知原因。不能因个人原因清退,违者警告或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第4章群成员
第21条所有符合申请加入群资格的员工均为群成员,群成员均需要严格遵守国家互联网管理法规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
第22条所有群成员均被授权使用公司微信群的一切资源;
第23条可在公司群上寻求专业帮助;
第24条每个员工的群名片请配合群里自己的用户信息进行更改,以中心名称 姓名作为自己在微信群的名片,以便群管理员审核及管理,同时也更便于大家在交流时辨认。
第25条尊重他人,请勿辱骂他人,对于任何人都不得进行污辱、漫骂及人身攻击,违反者会被随时清退。
第5章群内容要求
第26条成员资格申请及审核:凡是已拥有微信号的部门经理级员工均可申请加入公司微信群
第27条群内发言规定
禁止在群内(包括群空间各栏目)发布、传播或从事一切含有下列与工作无关的、负面的不健康的信息与活动,凡违反以下规定者,视情节严重作禁言、清理出群等处理。如遇违规严重者,群管理员可报人资中心并依据《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给予违规者处罚。
1、反对公司确定的基本原则,损害公司荣誉和利益;
2、发表任何影响、煽动公司团队安定、团结的言论;
3、进行人身攻击或漫骂、言语攻击其他成员;
4、恶意刷屏,或发带有欺骗性质的言论及消息;
5、恶意干扰群内聊天(包括但不限于聚众挑衅滋事、滥发广告;持续使用尺寸过大的图片、大号字体等);
6、非群管理员授权,禁止群内成员私自成立下属群组,以便于群管理者统筹资源、合理分配,确保公告及发布信息的权威及正确性。
7、严禁其他经管理员一致认为应禁止的活动及话题,其他事宜另行补充。
第6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由人资中心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27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德鲁克咨询(济南)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8日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三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政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xx书记在全市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打造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司法行政工作队伍。根据《全国第一批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实施方案》、《xx县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实施指导方案》相关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在本系统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结合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庆祝活动,把“我为群众办实事”作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教育的重要内容,贯穿教育整顿和党史教育全过程。教育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最困难的群体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二、工作要求
1.树立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在学习教育环节,加强党史教育,依托主题党日、“三会一课”等,组织司法行政系统党员干部学习党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2.深入基层了解实情。组织司法行政干警、律师开展“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活动,虚心向群众学习、向群众求教、向群众问策。重点深入矛盾纠纷易发地、治安隐患集中地,走访服务对象、特殊群体、困难群众、困难企业,听取对司法政法工作的呼声期盼、意见建议。
3.履职尽责办好实事。在走访调研的基础上,梳理在执法办案、为民(企)服务、自身建设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内容和措施,发扬钉钉子精神,件件落实。
三、工作安排
1.深化政治教育、树牢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通过开展司法行政系统队伍教育整顿学习教育集中学习、机关支部主题党日活动、“一把手”讲党课等,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2.定期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和专项治理。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人民调解中心要加大对各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各司法所要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发现和掌握矛盾苗头及隐患,提前介入,及时化解。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具体负责统计每月人民调解工作情况。(责任科室: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配合部门:司法所)
3.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县法律援助中心要积极推行各项便民利民服务,促进实体、热线、网络三大服务平台融合发展。做到“应援尽援”,最大限度地帮助受援人挽回损失。县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统计每月法律援助案件办结情况。(责任科室:县法律援助中心)
4.持续开展服务民营企业专项活动。深入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责统计每月工作开展情况。(责任科室: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5.加强重点人群的管控。做好“两类”人员的管控和帮教工作。认真开展社区矫正人员与刑事帮教人员的走访排查工作,及时为重点人群中的困难群众排忧解难,确保xx社会稳定。社区矫正科责统计特殊群体走访排查工作开展情况。(责任科室:社区矫正管理科配合部门:各司法所)
6.加强普法宣传,营造浓厚法治宣传氛围。利用好“三月法治宣传月”时间节点,创新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促进活动深入开展。普法办责统计普法宣传开展情况。(责任科室:普法与依法治理科配合部门:各司法所)
7.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推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活动期间,行政执法监督科责统计行政争议化解工作开展情况。(责任科室:行政执法监督科)
8.持续开展扶贫走访,巩固脱贫成效。为切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工作,让脱贫基础更加稳固、成效更可持续。局办公室负责统计扶贫走访情况。(责任科室:办公室配合科室:机关全体帮扶责任人)各责任科室将统计表于每月30日前报局队伍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关于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四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是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集中概括,也是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和总方针。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必须深刻把握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主线,深刻认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丰富内涵和深远意义,思考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可行途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民族工作,在强调认清民族关系的主流、大力倡导民族团结方面提出了许多重要论断,促进了新时期民族工作思想的创新发展。他指出,“民族团结是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各民族要相互了解、相互尊重、相互包容、相互欣赏、相互学习、相互帮助,像石榴籽那样紧紧抱在一起”“各族干部群众都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高度重视民族团结,大力培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无疑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核心,集中体现了党中央从中华民族的整体视角、从国家和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出发的战略思想。新时代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工作的一系列总体部署,包括援藏、援疆、民族地区脱贫攻坚等重点工作的开展,都聚焦于实现“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的伟大梦想和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共同理想。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特别是其中有关民族工作的指示,要深刻认识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的重要位置。笔者认为,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主旋律和主线,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内在要求,是建设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理论自觉和根本前提,是增强“五个认同”、促进民族团结的情感依托和思想前提,为推进新时代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提供了政治方向和理论指导。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引导各族群众增进对中华民族的认同、促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的正确途径和必由之路。
民族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涉及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各个领域、各条战线。要从道路自信、理论自信的高度,认识新时代民族工作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深入研究、系统阐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精神实质,推动形成新时代的民族理论体系。民族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对民族问题的认识永远也不可能停止。中国共产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各个历史时期的实践中,形成了既一脉相承又具有鲜明时代特征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目前学术界占据主导地位的民族理论体系主要是对革命、建设、改革开放前30年等历史时期民族工作实践成果的总结和概括,对于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民族工作创新推进的理论和实践的总结提炼还不深入,尚未形成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话语体系。不少观点和话语体系陈旧、理论与现实脱节现象十分严重,学术话语跟不上实践的创新。既不能准确反映我国民族工作所取得的新成就新进展,也不能有效指导下一步的民族工作实践。这就要求学术界以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为契机,在民族工作领域尽快形成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适应的理论体系、学术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话语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解决好民族问题,物质方面的问题要解决好,精神方面的问题也要解决好。当前解决精神方面问题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大力推进“五个认同”教育。“五个认同”是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这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也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基石和底线。
推进“五个认同”教育,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价值观是共同体的精神支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决定着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的发展方向,必须在各民族中大力培育和践行。“五个认同”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是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为各族人民提供精神指引的基础保障,必须抓好抓实。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的教育,大力培训各级党员干部、知识分子和宗教界人士,广泛教育群众。要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公民意识,让各族人民不仅要意识到自己的民族身份、地域身份、群体身份,更要明确自己的中华民族成员身份、公民身份、国民身份,把“五个认同”作为每个公民第一位的意识,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每个公民的基本要求。
民族工作的本质是群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干部),要时刻牢记自己的党员身份、干部身份、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要把自己作为党和政府的代言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多为民办实事、不与民争利,时刻牢记处理好干群关系就是做好群众工作的本质要求。认真研究民族工作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各级党政干部和知识分子的国家意识、政权意识、责任意识,切实为各族群众服务。把握新时代民族工作新形势新特点,创新工作方式方法,进一步提升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和水平。扎实推进民族团结工作,深化细化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具体举措。把民族团结工作纳入党和政府工作的大局,切实解决人口双向流动、多向流动过程中涉及民族因素问题的处理,按照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的原则,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个体的事件上升为民族问题。推进嵌入式社区建设,推进少数民族群众在内地就业、流动的保障政策落实,构建各民族互相嵌入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让少数民族更好地融入城市,持续推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消除针对民族交往过程中各民族自然交融的理论顾虑和担忧,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社会基础。
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中国共产党制定民族政策的基本目标,也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重要体现。围绕上述目标,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认真践行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正确道路的“八个坚持”。认真贯彻落实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党的民族政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的重要内容和制度保障,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制度基础。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落实好。世界上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体系,民族政策也必须与时俱进。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改革完善民族政策。调整政策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评估,以减少某些过时政策的负面影响。通过政策法规的调整完善,最大限度地把各地区、各民族的党政干部、知识分子、人民群众团结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事业中。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历史上看,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就是主流,最后汇集成占据世界人口相当比重的中华民族,同时又在内部保持着多种多样的民族、宗教和文化类型。作为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大国,历史上的执政者和先贤为我们留下了思想资源,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在各个时期的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的理论和政策,其中都涉及了如何处理多样性和整体性、差异性和一致性的问题。多样性和整体性并不是相互矛盾、截然对立的,而是互为表里、互相促进的关系。在中华民族的多元一体格局中,多元组成一体,一体包括多元。“多”和“一”是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不仅继承了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整体表述,更进一步明确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等强化中华民族整体性的具体工作方向。民族工作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明确中华民族整体性、一致性的发展趋势,在大力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过程中,强调各民族内在联系,促进共同体特征的增强,强化中华民族整体利益和共同利益。
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作为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政策原则,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得到明确规定。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经济社会发展程度高低,都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平等一员,具有同等的地位,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履行相同的义务。在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内,不能以汉族代替中华民族,各民族更不能置身于中华民族之外。中国共产党一直重视反对两种民族主义,即大民族主义(尤其是大汉族主义)和狭隘地方民族主义。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提出现阶段我国民族工作面临的新的阶段性特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并存,民族地区经济加快发展和发展低水平并存,国家对民族地区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和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建设仍然薄弱并存,各民族交往交流趋势增强和涉及民族因素的矛盾纠纷上升并存,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斗争成效显著和局部地区暴力恐怖活动活跃多发并存。这“五个并存”说明我国民族工作和民族地区发展事业尽管成就巨大,但也面临挑战。在这一阶段,大民族主义和狭隘地方民族主义都不利于社会稳定,不利于团结全国各族人民聚焦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必须强调宪法权威,用法律来维护和保障中华民族大家庭中各民族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利己主义和民族歧视。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 群体认同培训心得体会和方法总结(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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