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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能动履职心得体会及感悟 如何做到依法履职(7篇)

来源:互联网作者:editor2024-01-311

当我们备受启迪时,常常可以将它们写成一篇心得体会,如此就可以提升我们写作能力了。我们想要好好写一篇心得体会,可是却无从下手吗?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心得体会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对于依法能动履职心得体会及感悟一

始终把学习法律知识理论作为一门必修课,学习内容有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重要论述;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等等,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坚定自己的政治信念。并及时梳理学习心得,刊发在自己的博客上,其中《演绎工作小故事 书写和谐大文章》一文在市中级法院举办的演讲比赛中获得一等奖。在学习理论的同时,我自觉地向身边的先进模范学习,遵纪守法,服务大局;并且在工作上安贫乐道,态度端正,努力为“学习型城市”和“幸福铜陵”的创建出一份力。通过学习,我充分认识到学法用法的重要性,并积极投入到学法用法的活动中,弘扬法治精神,做到清正廉洁,依法从教。

作为一名教师,学法用法是一件重要的事,尤其是学好、用好《教师法》、《教育法》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通过对《教师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应用,我在教学业务上和法律意识上都有了一个显著的提高。

在教学业务上,我不断丰富自身学识,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爱岗敬业。坚持“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树立了正确的人才观,重视对每个学生的全面素质和良好个性的培养,不用学习成绩作为唯一标准来衡量学生,与每一个学生建立平等、和谐、融洽、相互尊重的关系,关心每一个学生,尊重每一个学生的人格,努力发现和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在优秀品质,坚持做到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努力之后也得到了肯定,2019年9月被评为校“优秀教师”称号,2019年10月被评为校“优秀班主任”称号。

通过学习,我增强了依法执教的意识,以及对违法违规行为的辨识力,并且十分重视自身的道德形象,努力追求人格完美,加强教师职业的特质修养和个性魅力,我还注重提高自己的思想修养。在工作中,我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以身作则,洁身自好,以德服人,以身立教,为学生树立起楷模的形象。在2019年和2019年学校考核中先后两次获得优秀等次。

在工作中,我除了学好法律知识,发挥教育骨干作用,还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积极组织参与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和依法治班活动。

1、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护能力,自觉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①把普法教育作为德育教育的重要内容,并纳入每学期教育教学计划之中。把课堂教学作为宣传教育的主阵地,利用法制教育课、班会课,对学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法》、《消防法》、《环境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教育。

②广泛开展了法制宣传教育。协同有关部门发放法制宣传教育读本、利用《国旗下讲话》、橱窗、黑板报、广播室等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班级每年出一期普法教育专刊。

2、结合学校实际开展丰富多样,生动有趣的适合学生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把开展法制教育与“社区教育”、“家校共建”、“以案说教”等多种活动形式有机结合。

①邀请法院法官为班级学生做报告,宣传交通法规和违法犯罪案例。

②组织学生结合法律知识,开展测试竞赛活动。

③配合学校组织学生观看禁毒展览,并组织学生开展禁烟、环保、健康教育等活动。

3、利用家长会这一平台,向家长广泛宣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知识。努力把学法用法活动深入到家庭中去。

作为一名教育前线的教师,我感悟到:教师的人生应该有创新精神。年年春草绿,年年草不同。而我们的学生亦是如此,因为人与人之间存在差异,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又要尊重每个学生的个性特点。因材施教的目的是为了调动每一个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让每一个学生主动地、活泼地发展。我在组织教学中把整体教学、分组教学与个别教学结合起来;在教育过程中,贯彻个别对待的原则,讲求一把钥匙开一把锁。每一个学生都有与众不同的可人之处,需要用不同的方法用爱心去浇灌、呵护。通过努力,我所带的班级在2019年6月获得了局级“优秀少先中队”称号。

在工作中,我用《教师法》、《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护法》来规范和鞭策自己,严格规范自己的思想和行为,全心全意为学生服务,让学生满足,家长放心,社会认可,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讽刺,讥讽,责难家长。时刻以教师的道德行为规范来要求自己,不穿奇装异服,处处“身正为范”。对于后进生,不讽刺讥讽,耐心教育。尊重每一个学生的特点,因材施教。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总之,在开展各项工作中,我努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政策、法规,在工作作风上认真负责,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人民高兴不高兴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同时能够遵纪守法,勤政廉洁,注意维护学校形象和个人形象,树立了良好的教师形象。在今后的教育工作中,我将继续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关心和教育学生,了解他们的个性特点,了解他们的精神世界。不但自己知法、懂法,也让学生知法、懂法,不做与法律相抵触的事。

对于依法能动履职心得体会及感悟二

学法、用法、依法执教案例集锦

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已经颁布实施十多年了,对学校、教师、学生的权益、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使学校、教师、学生在教育活动中既要受法律的保护又要受法律的监督,不能够违背法律,而且成效显著。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对法律意识越来越强,但是校园内的暴力事件时有发生,违法案件的性质不断升级,这不仅给社会造成许多不安定因素,而且对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等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干扰。就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来自社会的、学生家庭的、学校的、教师自身的,但归根结底,造成这些违法行为的根本原因还是属于不懂法,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所以,做为一个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校的管理工作者,更应该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应用法律来治理学校,即“依法治校”,其基本含义有二:一是表现在“治”上,即管理,使学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使管理工作更有秩序,更有效率,使法律成为有效的管理手段;二是表现在“护”上,即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上,使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通过法律程序得以补救。

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它关注的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是思想、意识。法律规范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从而成为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指引人们行为并预测未来行为及后果,当然也是警戒和制裁违犯的依据。

一、学生的权益和义务

在教育过程中我们往往十分强调学生应尽的义务,而往往忽视他们的权益,实际上,法律给予学生广泛的权益,由于受教育制度、教育理念以及人们的认识等因素,没有正确认识到青少年学生的合法权益,因而常常使他们的权益受到侵害。而这一现象主要发生在学校里,在学校这个特殊的环境中,学生与教师之间有着大量的接触,从而增大了学校、教师对学生侵权的可能性。

1、学生的受教育权

[案例1]把“差生”赶出学校

某校初中二年级学生黄某平时纪律涣散,经常上课迟到与邻座讲话,有时甚至旷课。经老师多次教育仍然无改变,该生家长因忙于生意,对儿子也疏于管理,极少过问儿子在学校的学习情况,班主任多次与其父母电话联系,但是都没有找到。班主任赵老师认为学生黄某继续在班上学习会影响他人,于是三番五次地找他谈话,要其自动退学。黄某在老师  的压力下,加上本身有厌学心理,于是在没有告诉家长的情况下就辍学回家。此事后来被学校发现,学校责成班主任赵老师迅速去黄某家动员学生返校学习并向家长赔礼道歉,并在教职工大会上批评赵老师的错误做法。

分析:该案例中,班主任赵老师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后学校及时制止了班主任的违法行为,维护了《义务教育法》的严肃性。①学生黄某在品德上有缺点,对班级教育有影响,班主任有责任耐心教育他。②班主任也可以如实向学校汇报学生黄某的情况,按有关学籍管理条例进行处分。③虽然班主任多次与其家长联系,但是并没有联系上,家长才是其法定监护人。④在《义务教育法》第22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学校应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2、学生的人格尊严

人格尊严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当然其人格也要受法律的保护。

[案例2]班主任侮辱学生的人格尊严

某学校高中二年级文理分科。原高二(4班)一女生王某被分到6班。 由于王某皮肤长的很白,班主任赵老师以为她擦了增白化妆品,在王某刚到6班的一个星期内,赵老师三次警告她不要擦化妆品。王某曾对赵老师说她并没有擦化妆品,班主任不相信。在一天早自习上,赵老师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说:“王某某,看你的脸抹的那么白,就跟挂了大白似的。快到前面的桶里去洗一洗。”王某含着眼泪说:“我洗,我给你洗。”赵老师认为她当着大家的面顶撞他,于是当天下午赵老师把她的母亲叫到学校,并当着其母亲狠狠的批评了王某。王某向班主任承认了错误并写了书面检讨,王某的母亲也向赵老师赔了理,道了歉。在此后的一个月里,因王某不完成作业和考试成绩底,赵老师多次让王某到办公室里站着。最长一次是王某背着书包,连续3天站在赵老师的办公桌旁边没有上课。王某认为自“洗脸风波”后,赵老师就看不上她,刁难她,于是整天偷着哭,漫漫地变的精神恍惚,最后住进了精神病医院。经诊断,她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分析:国家教委发布的规章性文件《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规定:“女生不烫发,不化妆,不佩带首饰,不穿高跟鞋……”。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关文件作出上面这些规定是必要的,是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如果女生使用化妆品,班主任进行适当干涉,也是合理合法的,这是班主任享有的法定的“管理学生”的权利。本案例中,赵老师不顾事实,相信学生,无中生有,当着全班同学的面,让王某洗去本不存在的“化妆品”,侮辱了学生的人格尊严,给王某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赵老师严重违反了《教师法》第8条第四项、《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5条、《义务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侵犯了学生王某的人格尊严,同时,还侵犯了王某的身体健康权(体罚所致)、受教育权(在办公室罚站不让上课)和精神健康权(使之精神恍惚),最后导致了王某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理上的创伤,使其名声受到损害。使一个正常的学生患上了精神分裂症。《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生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

学生的健康权是学生人生权的重要内容。在学校中,对学生的健康权和生命权的侵害主要是由于体罚学生和学校事故引起的。体罚的形式多种多样,如,打学生,罚站,罚劳动改造,罚下蹲起立,罚抄作业,罚学生值班,罚学生吃塑料片、喝墨水、喝尿 、罚跑步-----这些行为将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甚至产生严重后果。《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案例3]教师让学生自罚(或者互罚)

某学校某班上午第四节上数学课,有几名学生在做练习题时屡做屡错,并不是学生不会做,而是学生马虎不认真所致,为了提醒学生注意,数学老师王某提出一个要求:学生每做错一道题,就打自己一耳光。当场两名男生做错了题象征性地打了自己的耳光,一名女生出于自尊没有打自己,受到教师的[批评。中午回家后,这名女生喝卤盐水自杀,幸亏及时抢救没有酿成大祸。

这个案例中,教师虽然没有直接打学生,但是却向学生下达了自己或者互相打耳光的命令,所以仍然属于体罚行为,使学生的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到侵害。

[案例4]罚“劳动改造”

某学校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比较散漫,上课常常迟到。一天早晨,来到学校时,第一节课已经上课10多分钟,由于老师正在讲课,李某没敢敲门进去。正好被来巡视的政教主任吴某发现。于是吴主任对她进行严厉的批评,要求李某写检讨,并罚她打扫教学楼前面的卫生,结果李某整整打扫了一上午的卫生,并在打扫卫生过程中不慎将脚扭伤。李某的爸爸知道后,来到学校闯进办公室大骂吴主任并动手打了吴主任,使吴主任头部受伤并导致轻微脑震荡。

分析:案例中吴主任要求违纪学生打扫卫生不仅侵害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而且同时还侵害了她的受教育权。①有些教师把劳动作为惩罚违纪学生的手段,还美其名曰:“劳动改造”,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体罚学生的违法行为。②我们不否认劳动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但教育教学计划中的劳动和作为惩罚手段的劳动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质,正常的劳动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劳动观点,有助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有助于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坚持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是我们一贯提倡的。但劳动一旦作为体罚学生的教育手段,劳动就失去了应有的教育价值了。③对违纪的学生,教师首先有了解情况,弄清违纪的原因,予以说服教育,必要时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一般来说,体罚学生会造成如下的结果:⑴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和人格尊严受到严重侵犯,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⑵导致师生关系、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恶化,甚至会出现家长报复,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受干扰,有关教师被打等结果;⑶体罚学生的教师要受到行政法律的制裁甚至刑事法律制裁;⑷学校要承担因教师体罚学生而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如医疗费、营养费等);⑸因体罚而导致的法律纠纷,使有关国家机关如教育行政机关、治安管理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必须为解决这些纠纷付出时间和精力,增大了社会管理资源。

除个别情况外,大多数体罚学生的教师并非出于恶意,他们认为体罚可以阻止学生的不良行为,使学生守纪用功,同时也可以警戒其他学生。但是从体罚的效果来看,往往与教师的初衷相去甚远,甚至适得其反,造成严重后果。相关的法律条文上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并不是要求教师放弃对学生的管理工作,而是对教师管理学生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教师有更文明、更科学的管理形式的方式方法。

体罚是侵害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违法行为,但在学校里,并不只是体罚才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学校事故也会侵害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案例5]一学生因教师罚抄作业自缢身亡案

案情简介:

新疆某市附小六年级小学生徐某,因班主任老师罚抄作业而在家用红领巾自缢身亡。徐某平时性格开朗,活泼调皮,纪律性较差,学习成绩属中下水平。某日上午早读课上,徐某因没按要求补写老师布置的家庭作业——抄写课文而受到班主任老师的批评。班主任派徐某的同学打电话叫来其父亲,让徐父将儿子带回家补家庭作业,并罚他将语文课从第一课一直抄到第十八课。当日13时40分,徐某父母回家,发现门从里面反锁着,反复敲门都无动静,遂破门而人,发现徐某横躺在客厅门前,一条红领巾拘成的圈一头套着离地面约90厘米的门把手,一头套着徐某的脖子。徐某父母抱起已失去体温的儿子直奔附近医院急救,终因发现太晚,抢救无效而亡。事发后,引起该市教育界的广泛关注。一些专家指出,徐某事件一方面反映出我们教师在教育方法上的简单粗暴,另一方面也说明学生的心理素质教育亟待加强。

分析:在本案中,徐某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其自己。他自杀的主要原因在于他自己心理承受能力太弱,不能正确对待班主任对他的错误作法。班主任罚他抄作业的作法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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